案??由 開設賭場
案??號 (2021)陜06刑終64號
陜西省志丹縣人民法院審理志丹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原審被告人高某才開設賭場一案,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陜0625刑初107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高某才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通過查閱案卷,訊問上訴人高某才,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6年4月至6月份(具體時間不詳),被告人高某才在志丹縣XX鎮(zhèn)XX社區(qū)XX村自己家中,為參賭人員李某甲、雷某甲等人提供賭博場所、賭具,以20元或50元打麻將的方式組織賭博30余場,每場賭博高某才從中抽取20元或200元不等,共從中獲利2萬余元。
據此,原審法院認為,高某才組織參賭人員在其住處進行賭博,并為參賭人員提供賭具,從中獲利2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其開設賭場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高某才認罪態(tài)度好,酌情從輕處罰。對其辯護人提出高某才系初犯、偶犯、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根據高某才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及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以開設賭場罪判處被告人高某才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0元。
上訴人高某才及其辯護人提出,高某才具有認罪認罰、坦白等情節(jié),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小,高某才年齡較大,患有嚴重疾病,無再犯罪可能。請求改判緩刑。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高某才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正確,有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及偵破經過證明,志丹縣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2016年4月至6月份,高某才在志丹縣XX鎮(zhèn)XX社區(qū)XX村自己家中組織他人以20至50元打麻將進行賭博,高某才在賭場抽錢、提供賭資、賭具、召集參賭人員,高某才組織賭博三四十場,每場賭博獲利80至200元,于2020年3月31日立為刑事案件。2020年3月31日志丹縣公安局民警在志丹縣XX鎮(zhèn)XX社區(qū)XX村將高某才抓獲,高某才對其開設賭場犯罪供認不諱。
2.提取筆錄證明,2020年3月31日,志丹縣公安局民警在延安大學附屬醫(yī)院住院病歷一份。該病例證明,高某才2010年患有胃癌,2010年9月份做胃癌手術。
3.扣押筆錄證明,2020年1月19日,志丹縣公安局杏河派出所民警依法對高某才所有的黑色筆記簿進行扣押。
4.戶籍證明信證明,高某才生于1952年7月15日,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5.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明,經辨認人李某甲、雷某乙、雷某甲分別進行混雜辨認,確認高某才系在志丹縣XX鎮(zhèn)XX社區(qū)XX村開設賭場的人。
6.證人張某甲證明,四年前他在高某才家里打麻將欠下一萬一千元,2017年已結清,2020年1月19日9時許,高某才來到孟洼村他的家中,又和他索要四年前的賭債三千元,他認為不合理就發(fā)生了口角,隨后報警。四年前是以打麻將的方式進行賭博,高某才提供賭博場所和賭具。高某才抽所有參賭的人50元,相當于50元的臺費,一場麻將高某才就收200元。他在高某才的的賭博場里一周參賭一兩次,他一共玩了十來場。他也記不清楚什么時候開始賭博的, 2016年秋季之后再未參賭。每次參賭的人都不固定,大部分是杏北作業(yè)區(qū)、修井隊的人,及周邊的村民。所有參賭的人都在高某才處借錢,沒有利息,高某才有個本子記著每一筆賬。他借款賭博都發(fā)生在2016年夏秋時,每次賭博若贏了就拿現(xiàn)金走,輸了就記在賬本上,借款大概是11000元。
7.證人任某某證明,2016年后半年,高某才家擺兩張麻將桌招賭,未在其他地方招過賭,持續(xù)了有半年。這半年內,幾乎每天都有一兩場,前后有100多場賭博。高某才每場抽500-600元,具體獲利情況他也不清楚。賭場和賭具均由高某才提供,賭博方式也是高某才制定的。他當時在高某才家附近干活,在高某才家參與四五次輸了四五百元。參賭的人都是高某才叫的,高某才看管經營賭博,也在賭場抽錢,每玩一局,高某才就從中抽取200元,賭場賭資由高某才提供,賭場沒有放板的。他沒有借過高某才賭債,賭場沒有跑腿放風的,高某才給參賭人員提供吃飯、抽煙、飲料等服務。
8.證人高某某證明,2015年到2016年,他到杏北作業(yè)區(qū)對面高某才家的二樓玩了10來場,有50元和20元的坐莊麻將,賭博主要以現(xiàn)金的方式計算輸贏,他前后共輸了三四千元。這個賭博的場所、麻將均由高某才提供。高某才在賭場抽錢,他參與的賭博高某才抽了2000多元。
9.證人雷某乙證明,2016年左右,他到杏北作業(yè)區(qū)對面高某才家的二樓玩了6場麻將,前后輸了4000元。玩麻將的場所、麻將均由高某才提供,高某才在賭場抽錢。參賭的人誰不拿錢就和高某才借,高某才記賬,之后給高某才還錢。
10.證人賀某某證明,2016年冬季的一天,他在志丹縣杏河鎮(zhèn)杏北作業(yè)區(qū)吃完飯來到高某才家打了一場麻將,輸了230元。他給高某才妻子130元現(xiàn)金,次日將100元給了高某才妻子。高某才提供賭具,其從每場麻將抽取4個炸彈,每個炸彈20元,共抽取80元。
11.證人張某乙證明,2016年,他到杏北作業(yè)區(qū)門口閑逛,在高某才家門口的樓下,高某才妻子問他是否玩50元的坐莊麻將,他同意了,就和高某才妻子還有另外兩個人一起玩。這場他輸了1500元,他因當時沒有帶錢,高某才妻子代他付了輸?shù)腻X。第二天,他又到高某才家和高某才妻子、另外兩個人玩麻將,他輸了沒有錢,高某才替他還的。這兩場他一共輸了2200元,20多天后,他把2200元還給了高某才妻子。賭博的麻將是高某才提供的,高某才每場麻將抽200元臺費。
12.證人李某乙證明,2016年左右的一天,他到高某才家中打了一場20元的坐莊麻將,高某才抽了80元。高某才提供打麻將的場所、麻將桌等,賭場也是由高某才經營管理的。他就住在高某才家附近,高某才招賭的時候他經常去轉。高某才招20元麻將抽80元,給每人一瓶飲料。后來高某才招50元的麻將抽200元,給參賭人員提供兩盒25元的芙蓉王香煙、每人一瓶飲料。
13.證人李某甲證明,2016年的一天,他和高某某到高某才家玩20元的麻將,高某才每局抽80元。高某才在賭場看管經營,賭博人喝水抽煙由高某才提供,耍了兩三個小時他們就散場了。后他又在高某才家參與過三四次賭博,有時候玩50元麻將,有時候玩20元麻將,共輸了有一千多元。高某才向參賭人員借錢沒有利息。高某才只在賭場抽錢,每局抽80元或200元。招賭持續(xù)時間大概是2016年一年時間,場次有上百次,賭博方式是由高某才制定的,賭資和賭具是由高某才提供的。
14.證人雷某甲證明,2016年左右,他到杏北作業(yè)區(qū)對面高某才的二樓玩了10來場麻將,共輸了4000多元,高某才抽了1000多元。玩麻將的場所、麻將是高某才提供的,參賭的人誰不拿錢就和高某才借錢,之后給還。高某才在家里招賭六個多月,大概獲利2萬元。
15.證人陳某某證明,2016年,他到杏北作業(yè)區(qū)XX樓高某才玩了四場麻將。高某才提供麻將、賭具,20元麻將抽參賭人每人20元,每場每人提供一瓶紅牛飲料,50元麻將抽每人50元,每人提供一瓶紅牛飲料,兩盒芙蓉王香煙。參賭人都不帶錢,每場賭博開始時,高某才給每人發(fā)50張撲克牌,20元的麻將每張撲克牌準20元現(xiàn)金,50元的麻將每張撲克牌準50元現(xiàn)金,賭博完了以撲克牌數(shù)量計算輸贏,要求輸錢的人一個月之內將錢還給高某才。他欠的錢三天之內就還給了高某才,不還錢的話高某才妻子就去杏北作業(yè)區(qū)鬧。
16.證人劉某某證明,2015年前后,他到杏北作業(yè)區(qū)XX樓高某才玩了一場麻將,輸了一千多元錢。麻將是高某才提供的,高某才也在賭博中抽錢。在他參與的賭博中,高某才一共抽了80元。賭資由高某才提供,參賭人都不帶錢,高某才將輸贏記在賬上,要求輸錢的人一個月之內將錢還給高某才。
17.上訴人高某才供述,他在志丹縣張渠鄉(xiāng)孟洼行政村杏北作業(yè)區(qū)自己家中放了兩張麻將桌,高某某等人參與10元、20元、50元的坐莊麻將三四十場次。他10元的抽40元,20元的抽80元,50元的抽取200元,輸家在他這里記賬。家里的麻將桌是他買的,賭博的賭具和賭資、煙、飲料是由他提供的,打麻將的賭博方式是由他制定的。參賭人員有的時候是自己來的,有的時候人數(shù)不夠就是他叫來的。他給參賭人員借的賭債,沒有利息,他一共獲利20000多元,都是掛賬,還沒有要回來。派出所現(xiàn)在扣押的黑色筆記本里的內容,是他招賭時記的賬,張某甲欠的賬是賭博賬。這個賬本只記輸錢的人,贏家拿的是現(xiàn)金。如果有賬務的話就來回頂賬,輸家沒錢的話由他墊付,所以張某甲輸?shù)腻X都是他墊付的。
以上證據內容真實合法,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高某才組織參賭人員在其住處進行賭博,并為參賭人員提供賭具,從中獲利2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高某才在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關于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希望改判緩刑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高某才的犯罪情節(jié)較輕,根據其認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且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結合高某才身患疾病及社區(qū)評估意見,為達到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大化,體現(xiàn)司法的人文關懷,可對其宣告緩刑,故對此節(jié)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予以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僅對刑罰執(zhí)行方式予以變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陜西省志丹縣人民法院 (2020)陜0625刑初107號刑事判決,即“被告人高某才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0元”。
二、上訴人高某才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為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雷 鈞
審 判 員 張 娟
審 判 員 丁 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徐航舟
書 記 員 馬夢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