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溫嶺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1081刑初1088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10-20
審理經(jīng)過
溫嶺市人民檢察院以臺溫檢一部刑訴[2020]12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某某1、林某某2、趙某某3、劉某某4、趙某某5、莫某某6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江某某1及本院通知的溫嶺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臺溫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巧明、蔣春曉,被告人林某某2及其辯護人林文斌,被告人趙某某3及本院通知的溫嶺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臺溫律師事務所律師郭靜怡,被告人劉某某4及本院通知的溫嶺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臺溫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素華,被告人趙某某5及本院通知的溫嶺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臺溫律師事務所律師顏斌斌,被告人莫某某6及本院通知的溫嶺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臺溫律師事務所律師葉賽霞、郭春暉、證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1、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林某某2在溫嶺市××鎮(zhèn)××村××帶民房內(nèi)開設“三明”賭場4天,并雇傭被告人莫某某6在賭場幫忙收取場頭費,期間賭場抽頭獲利人民幣23000余元,被告人莫某某6個人獲利人民幣2300余元。
2、2020年5月初至5月27日,被告人江某某1、林某某2、趙某某3等人在溫嶺市××,向胡夏冬、江梅香(上述二人均另案處理)等人租用房屋,開設“三明”賭場。被告人江某某1占5分份子、林某某2占4分份子、趙某某3占1份份子。被告人江某某1負責抽頭、招攬賭博人、確定賭場地點,并雇傭被告人劉某某4和趙某某5負責望風及接送賭博人員。被告人林某某2負責為賭博旺場,被告人趙某某3負責幫忙打雜、買水,期間賭場共抽頭獲利人民幣48000余元。被告人林某某2中途退出,其份子由被告人江某某1接手。被告人林某某2參與開設賭場9天左右,期間賭場獲利人民幣26000元左右,個人獲利人民幣9500元左右。被告人劉某某4參與15天左右,期間賭場獲利人民幣42000元左右,個人獲利人民幣1300余元和五六包香煙。被告人趙某某5參與12天左右,期間賭場獲利人民幣33600元左右,個人獲利人民幣400余元和香煙十余包。被告人趙某某3參與開設賭場已收到個人獲利人民幣2400元,被告人江某某1參與開設賭場已收到個人獲利人民幣10000元,賭場獲利人民幣20000元尚未分配的,在被告人江某某1手中。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江某某1、趙某某3在溫嶺市石塘鎮(zhèn)三岙村被溫嶺市公安局石塘鎮(zhèn)派出所民警抓獲,被告人林某某2在溫嶺市石塘鎮(zhèn)捕嶼村金沙灣大排檔被溫嶺市公安局石塘鎮(zhèn)派出所民警抓獲。2020年6月2日,被告人莫某某6主動到溫嶺市公安局石塘鎮(zhèn)派出所投案。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劉某某4在山東省臨沭縣百貨公司家屬院3號樓2單元402室被山東省臨沭縣公安局石門派出所民警抓獲。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趙某某5主動到溫嶺市公安局石塘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江某某1、趙某某3、莫某某6、劉某某4、趙某某5到案后,均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被告人林某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第二節(jié)犯罪事實。被告人趙某某5、莫某某6已退繳違法所得。
另查明,被告人江某某1自愿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三千元的量刑建議,被告人林某某2自愿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的量刑建議,被告人趙某某3自愿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的量刑建議,被告人劉某某4自愿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的量刑建議,被告人趙某某5自愿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的量刑建議,被告人莫某某6自愿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的量刑建議。
上述事實,被告人江某某1、林某某2、趙某某3、劉某某4、趙某某5、莫某某6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毛某1、王某、毛某2、吳某、毛某3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江某某1、林某某2、趙某某3、劉某某4、趙某某5、莫某某6和同案犯胡夏冬、江梅香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人口信息,前科刑事判決書,罪犯檔案資料,刑滿釋放證明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偵查人員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說明,情況說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某1、林某某2、趙某某3、劉某某4、趙某某5、莫某某6與人結(jié)伙,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某某1、林某某2、趙某某3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某某4、趙某某5、莫某某6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被告人江某某1、林某某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江某某1、林某某2、劉某某4有犯罪前科、劣跡,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莫某某6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趙某某3、趙某某5有劣跡,酌情予以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趙某某5、莫某某6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江某某1、趙某某3、劉某某4到案后,均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被告人林某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第二節(jié)犯罪事實,六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趙某某5、莫某某6已退繳違法所得,確有悔罪表現(xiàn),決定對被告人江某某1、林某某2、趙某某3、劉某某4依法分別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趙某某5、莫某某6依法分別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上述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江某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3年1月28日止;罰金款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林某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罰金款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趙某某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止;罰金款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劉某某4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罰金款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趙某某5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已繳納。)
六、被告人莫某某6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已繳納。)
七、被告人江某某1的犯罪所得人民幣28000元、被告人林某某2的犯罪所得人民幣30200元、被告人趙某某3的犯罪所得人民幣2400元、被告人劉某某4的犯罪所得人民幣1500元、被告人趙某某5的犯罪所得人民幣800元、被告人莫某某6的犯罪所得人民幣23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晞
人民陪審員駱和亭
人民陪審員林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葉紅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