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社旗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豫1327刑初27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8-24
審理經(jīng)過
河南省社旗縣人民檢察院以社檢一部刑訴〔2020〕2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魯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南省社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王柯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魯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河南省社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魯某某每天晚上在其家中,利用“寶盒”押寶的方式組織人員進行賭博,每天從中抽頭漁利1200元左右,共抽頭漁利9600元。
2020年4月23日,魯某某自動到社旗縣公安局投案,并上交非法所得9600元。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魯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紙箱子、寶盒等物證,人口基本信息等人書證,證人趙隨群等人的證人證言,被告人魯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魯某某開設(shè)賭場,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魯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魯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根據(jù)被告人魯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及悔罪表現(xiàn),對被告人魯某某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被告人魯某某宣告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魯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yù)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閆宗淼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