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悼h人民法院
案號:(2020)鄂0626刑初1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5-20
審理經(jīng)過
保康縣人民檢察院以鄂保檢一部刑訴〔2019〕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悼h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秦雪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周清海到庭參加訴訟。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自2020年1月23日至3月16日扣除審限54天?,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保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11月左右,高某、王某3、齊某、王某1、任某、方某、魯某、馬某(上述8人均另案處理)共謀入股開設“龍某”賭場牟利,每人出資1萬元作為賭場備用金,以日租金1000元將高某位于??悼h住房作為賭博場地,并以日工資500元安排宋海鴻、柳景超、范保成等人在賭場從事發(fā)牌、賠莊、翻露珠、望風把門等工作。利用撲克牌為賭具,以最低押200元,最高不限,“龍某”押注差價不超過1萬元的賭碼開設賭場。先后召集郝某、胡某、賀某、柴某等20余人聚眾賭博。后劉某、黃某、詹新捷(上述三人另案處理)先后向賭場交納1萬元、5000元不等的費用入股,參與賭場分紅。期間,被告人劉某某經(jīng)高某介紹,在保康注冊“??悼h貸你飛翔”個體工商戶,經(jīng)營場所位于神藝小區(qū)A棟1703室(即該“龍某”賭場)。其不固定在賭場分別為參賭人員王某1、黃某、胡某提供資金3萬元、2萬元、4萬元,以1萬元每天打水100至200元收取利息。至同年12月初,該賭場非法獲利27萬余元,劉某某個人獲利近1萬余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和出示了受案登記表、歸案經(jīng)過、賓館住宿記錄、微信轉(zhuǎn)賬截圖、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高某、齊某、王某1、馬某、黃某、劉某、楊某、胡某等人的證言;視聽資料;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為他人開設賭場提供賭資收取高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某后加入高某等人開設賭場,起次要作用,系從犯;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3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周清海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提出劉某某在開設賭場罪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非常小,系從犯;其開始沒有與他人商量,后到高某賭場放貸,應為在放貸期間的行為負責任,不能認定其構(gòu)成情節(jié)嚴重;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放貸時間較短,提供資金的人數(shù)、賭資少,且獲利較少,僅是認識上認為其行為屬于民間借貸,但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11月左右,高某、王某3、齊某、王某1、任某、方某、魯某、馬某(上述8人均另案處理)共謀入股開設“龍某”賭場牟利,每人出資1萬元作為賭場備用金,以日租金1000元將高某位于??悼h住房作為賭博場地,并以日工資500元安排宋海鴻、柳景超、范保成等人在賭場從事發(fā)牌、“賠莊”“翻露珠”、望風把門等工作。利用撲克牌為賭具,以最低押200元,最高不限,“龍”“虎”押注差價不超過1萬元的賭碼開設賭場。先后召集郝某、胡某、賀某、柴某等20余人聚眾賭博。后劉某、黃某、詹新捷(上述3人均另案處理)先后向賭場交納1萬元、5000元不等的費用入股,參與賭場分紅。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在??底浴氨?悼h貸你飛翔”個體工商戶,經(jīng)營場所在上述“龍某”賭場內(nèi),且不固定在賭場分別為參賭人員王某1、黃某、胡某提供賭資84000元,以1萬元每天收取利息100元或200元。至同年12月初,該賭場非法獲利27萬余元,劉某某個人獲利1萬余元。劉某某在共同開設賭場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當庭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歸案經(jīng)過、賓館住宿記錄、微信轉(zhuǎn)賬截圖、微信支付交易明細、刑事判決書、企業(yè)基本信息、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楊某、胡某、王某2等人的證言;視聽資料;同案犯高某、王某3、黃某、王某1、劉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明知他人開設賭場,且以營利為目的,向該賭場賭博人員提供賭資,收取高額利息,其行為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當庭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guān)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繳納)。
二、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劉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萬元、賭資人民幣84000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姚瓊濤
審判員李善仕
人民陪審員趙永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