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浦江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0726刑初18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6-23
審理經過
浦江縣人民檢察院以浦檢公訴刑訴[2020]7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浦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影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李慶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3月底至4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某伙同其妻子張美女(另案處理)在浦江縣家中,以提供賭桌和撲克牌等方式供他人多次賭博,從中抽頭達12000余元。2020年4月29日,潘某、黃某2、陳某2、陳某4、黃某1、陳某1、胡某、陳某3等人在張某某、張美女家以“溫扣”、“稱蝦”等方式進行賭博時,被當場查獲。
2020年4月30日,偵查機關從被告人張某某處扣押違法所得1212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已繳納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伙同張美女在家中開設賭場,抽頭漁利12000余元,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張某某及另案處理同案犯張美女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胡某、黃某1、潘某、陳某1、陳某2、陳某3、陳某4、黃某2、鐘某的證言,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賬本,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檢查筆錄及照片,被告人張某某的戶籍證明及歸案經過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系初犯,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已退贓,請求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沒收被告人張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2120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沒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撲克牌,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偉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陳清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