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0)云0103刑初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10-26
審理經(jīng)過
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盤檢刑訴〔2019〕19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8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魏梅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常某某及其辯護人許興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經(jīng)常在微信群內(nèi)參與賭博。2018年1-6月期間,被告人常某某提供自己控制的微信賬號及綁定的銀行賬戶給微信群賭場及其工作人員使用。至被告人常某某2018年6月20日被公安人員被抓獲,該銀行賬戶內(nèi)往來資金超過310萬元。
針對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銀行交易明細清單、工作情況、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人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扣押決定書及清單、電子數(shù)據(jù)、司法審計報告、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常某某為開設賭場提供幫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常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詐騙罪及指控事實不認可,辯稱:1、其參與賭博的金額較小,不知道是違法行為;2、王某銀行賬戶上的320萬元流水不能證明其構成開設賭場罪;3、其因賭博欠了環(huán)球博彩娛樂公司很多錢,將微信提供給他們使用,能延緩還錢時間。
被告人常某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及事實不認可,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公訴機關所出示的電子數(shù)據(jù)不應當采信,在證據(jù)的收集和保全程序中存在瑕疵;2、雖常某某提供微信賬戶給微信群賭場的人員使用,介紹他人參與賭博,但其綁定的工商銀行與賭場無關,故不應認定為開設賭場罪;3、證據(jù)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應當宣告常某某無罪;4、王某銀行賬戶上的320萬元流水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1-6月期間,被告人常某某提供自己控制、使用的微信賬號“財富之門”及綁定的銀行賬戶給賭博機構使用。至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常某某被公安人員被抓獲時,該銀行賬戶內(nèi)往來資金超過310萬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及前科材料證實:被告人常某某案發(fā)時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抓獲經(jīng)過及其前科情況。
二、扣押決定書及清單證實:扣押被告人常某某兩部玫瑰金蘋果手機、一部黑色蘋果手機及三張銀行卡。
三、銀行交易明細清單
1、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交易明細清單證實:2018年4月1日-5月25日易某農(nóng)業(yè)銀行卡尾號0972的賬戶向王某轉賬情況。
2、平安銀行個人交易明細清單證實:2017年8月25日-2018年6月21日,孔某平安銀行卡尾號1494的賬戶與常某某、王某、段某、易某等人銀行卡之間的轉賬情況。
3、興業(yè)銀行提供王某個人賬戶匯總信息清單證實:2017年9月15日-2018年6月21日,王某興業(yè)銀行賬戶尾號3112的銀行卡轉賬情況。
四、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青龍派出所出具工作情況二份證實: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段某通過微信轉賬到常某某持有的蘋果手機名為“峻豪”的微信85000元。常某某的微信“峻豪”的資金主要是通過微信消費及提現(xiàn)轉出,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通過微信提現(xiàn)至常某某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尾號為3888的銀行卡235000元。2018年4月至5月,段某通過微信轉賬到常某某持有的蘋果手機名為“財富之門”的微信15000元。2018年4月至5月,易某通過微信轉賬到常某某持有的蘋果手機“財富之門”的微信187750元。常某某持有的蘋果手機“財富之門”的微信上的資金,主要通過微信提現(xiàn)轉出。
微信昵稱“財富之門”綁定的興業(yè)銀行卡的戶主為王某,賬號尾號為3112。
五、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實:被告人常某某被查獲的手機提取微信賬號“環(huán)球財務”、“財富之門”與易某聊天內(nèi)容主要為指導易某參與賭博、使用二維碼購買分數(shù)等;微信賬號“峻豪”與易某等人聊天內(nèi)容為如何參與微信群內(nèi)的賭博、上分下分等情況;微信賬號“峻豪”與“環(huán)球財務”、“財富之門”、“老鐵”聊天內(nèi)容證實“環(huán)球財務”、“財富之門”、“老鐵”向“峻豪”匯報出碼、余碼、碼上水等與賭場經(jīng)營、管理相關的內(nèi)容;提取微信信息“開工群”等聊天內(nèi)容證實與參與賭博、管理賭場相關;“峻豪”與“老鐵”微信聊天截圖證實“老鐵”系常某某兒子,二人的聊天記錄中提到“機器人”、“莊”、“上分”、“碼”、“下水”、“下注”等賭博專業(yè)術語,此外還有“登陸機器人,不小心按到:‘清除’鍵,洗碼費不在了(老鐵)”、“只要客戶不差錢,就一直干(常某某)”、“不要在群里說上下水的事情(常某某)”、“不能讓人家曉得(常某某)”等與常某某掩藏經(jīng)營、管理賭場身份繼續(xù)拉人賭博相關的信息。
六、證人證言
1、易某的證言證實:2018年4月19日常某某將其拉進一個微信群賭博,群主每天都不固定,每天新建一個群,通過掃二維碼加入群開始賭博。賭博的方式叫百家樂,通過昵稱為“環(huán)球財務”的微信投注,他會發(fā)微信和支付寶的二維碼,其在微信掃碼后就可以支付款項下注。結果在微信群里宣布,贏錢的話就發(fā)銀行卡號給“環(huán)球財務”,其確定“環(huán)球財務”就是常某某。開微信群賭博的工作人員有一個微信名叫“環(huán)球財務”、一個微信名叫“財富之門”、一個微信名叫“老鐵”、還有常某某的一個微信(微信號是:×××,是2018年4月7日添加其為好友的,被其備注為常某某)?!碍h(huán)球財務”、“財富之門”負責上分,下分,發(fā)開工微信群的二維碼。老鐵”偶爾上下分、當開工群的群主,還賣過微信號給其,常某某和“老鐵”教其做代理,即拉人進賭博群就可返點。2018年4月25日到2018年4月29日其輸了7萬,2018年4月29日到5月23日輸了33萬左右?!?/p>
2、王某的證言證實:其有兩個微信賬號,“財富之門”、“王藝淋幻顏國際整形醫(yī)院”。“財富之門”和對應的手機、電話卡和綁定的平安、興業(yè)、招商及建設銀行卡在2017年冬天就給常某某用了。給了常某某之后其就沒有用過這個微信號。
3、孔某的證言證實:其和常某某的兒子常國民是朋友關系。其將綁定銀行賬戶的電話卡給常國民使用,自己又辦了一張副卡用。我們已經(jīng)很長時間沒有聯(lián)系了,直到常某某被抓后,常國民才打電話說因為常某某用其卡出事了,讓其躲一下。
4、段某的證言證實:微信昵稱為“峻豪”(常某某)的人介紹其加了“環(huán)球財務”的微信號,之后“環(huán)球財務”就拉其進微信群,下分玩百家樂賭博,群主每次都換。押注的錢通過“環(huán)球財務”發(fā)的轉賬碼,支付寶掃碼轉到一個叫孔某的賬戶上,還有幾次通過“峻豪”提供的轉賬碼轉賬,后來才知道實際也是轉給了“財富之門”。
5、林某的證言證實:一年前常某某找我們,教其和易某在微信押大小,上分賭博,當天常某某給了其和易某各500元的分免費玩。
七、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大概2018年3月,其在環(huán)球博彩娛樂公司賭博欠了他們錢,給他們使用其的微信號就可以寬裕時間,其就在賭場里授權他們登錄,并提供了轉賬密碼,該微信號綁定王某的銀行卡。環(huán)球博彩娛樂公司用電腦登錄“財富之門”的微信,安排賭博人員上分。其只介紹過易某在微信賭博,把他拉進微信群發(fā)指令下注,可通過銀行轉賬或支付寶掃碼下注,輸贏由博彩娛樂公司的人在核對。其持有的三個手機都是其自己使用,沒有其他人用過。其的微信昵稱是“峻豪”、“財富之門”。
八、辨認筆錄及照片
1、證人易某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其辨認出照片上的男子系拉其進賭博群的常某某。
2、證人段某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其辨認出照片上的男子系拉其進賭博群并介紹其加微信“環(huán)球財務”的常某某。
3、證人林某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其辨認出照片上的男子系常某某,教其和易某賭博。
九、司法審計報告證實:2020年5月26日經(jīng)云南泰慶會計師事務所鑒定,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間,戶名為王某的興業(yè)銀行賬戶尾號3112的銀行卡流入資金3202353.62元,流出資金3200363.8元,賬戶余額1989.82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內(nèi)容客觀真實,取證程序合法,證據(jù)間能相互印證,形成證據(jù)鏈,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常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為賭場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常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關于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第一,通過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微信聊天截圖等證據(jù)均能證實被告人常某某在明知的情況下,提供并使用微信“財富之門”及對應綁定的銀行卡為開設賭場提供幫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被告人常某某的行為構成犯罪;第二,本案查獲的微信及對應綁定銀行卡的流入資金超過320萬元,已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范圍;第三,查獲常某某身上的三部手機提取的電子數(shù)據(jù)內(nèi)容存在多個微信群組織網(wǎng)絡賭博,結合微信聊天截圖、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亦可證實被告人常某某實施了開設賭場、組織人員賭博的行為。綜上,本院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辯稱不構成開設賭場的意見不予采納。辯護人所提其他辯護意見,本院已予以充分注意。
據(jù)此,本院為打擊刑事犯罪行為,結合被告人常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社會危害后果以及歸案后的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常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已扣除2018年6月21日至7月24日被羈押時間。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二、繼續(xù)依法追繳賭資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楊穎蕾
人民陪審員李燕萍
人民陪審員楊曉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楊彝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