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浙江省龍港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0383刑初68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8-11
審理經(jīng)過
龍港市人民檢察院以龍檢一部刑訴〔2020〕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龍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枝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龍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3月底至5月6日,被告人楊某某在龍港市××街××號××樓房××擺設賭場,召集和吸引賭客以“三公”形式進行賭博并抽取頭薪。2020年5月6日晚,被告人楊某某、黃某、包邦印等5人在賭博結束后被公安機關查獲,繳獲賭資人民幣96060元。經(jīng)查,上述賭場擺設時間長達二十多天,每天有七、八人參與賭博,共抽取頭薪人民幣10000余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楊某某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元。
因被告人楊某某歸案后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并簽字具結。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林某、鄭某1、黃某、包邦印、鄭某2的證言,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受案登記表,證據(jù)保全決定書及清單,收繳物品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信息及抓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某有前科劣跡,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已退出違法所得,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和酌情從寬處罰。根據(jù)被告人楊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xiàn),且經(jīng)審前社會調(diào)查,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可對被告人適用緩刑。被告人楊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必須自覺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組織的管理教育。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暫扣于本院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龍港市公安局扣押的賭資人民幣9606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章榮旻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乃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