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輝縣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豫0782刑初13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6-07
審理經(jīng)過
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檢察院以新輝檢一部刑訴[2020]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輝縣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鎖成、戶天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輝縣市吳村鎮(zhèn)王展村西口自家空院內,利用自動麻將機開設賭場,賭注為二百、四百元,并聘用牛某負責收取麻將場水錢、牛某1負責為麻將場放哨,至2020年1月9日被公安機關查獲,累計抽頭漁利12000元。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動到輝縣市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輝縣市公安局百泉派出所出具的李某某戶籍證明、輝縣市公安局吳村派出所出具的李某某到案證明、輝縣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隊出具的違法犯罪查詢記錄表、輝縣市公安局收繳物品清單9張及收繳賭資票據(jù),證人孫某1、孫某2、楊某、王某、張某1、龐某1、閆某、龐某2、張某2、陳某、李某3、魏某、李某證言,輝縣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隊于輝縣市吳村鎮(zhèn)2號路邊院內拍攝的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組織賭博,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李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李某某是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其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本院對被告人適用緩刑。開設賭場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某違法所得12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新恒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鄭皓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