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臺州市路橋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1004刑初14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6-05
審理經過
臺州市路橋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臺路檢一部刑訴(2020)4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陶某某、陳某某2、余某某3、馮某某4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受理后,發(fā)現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臺州市路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余小永、被告人陶某某、陳某某2、余某某3、馮某某4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5日至8月25日期間,丁學軍、李小武(均另案處理)結伙在遼寧省沈陽市渾南區(qū)營城子老年活動中心東邊工地臨時房、撫順市望花區(qū)日鑫實業(yè)辦公樓三樓等地開設“六明”賭場,組織賭博18天,每天4場,每場抽頭獲利人民幣約5000元。被告人陶某某在賭場登記莊家開簽記錄,王某2(另案處理)拍攝開簽視頻,被告人陳某某2、余某某3和鄭某2、倪某、周某、盧某、胡雄飛、鮑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在賭場掛熱線。上述人員組建微信群,被告人陶某某和王某2分別向該微信群實時發(fā)送莊家開簽記錄、開簽視頻;被告人陳某某2、余某某3等熱線人員同時各自組建微信群,轉發(fā)開簽視頻、開簽記錄,并招攬賭客通過微信群下注聚眾賭博。其中被告人陶某某參與開設賭場約70場,非法獲利約17500元;被告人陳某某2掛熱線15天左右,參與開設賭場約40場,非法獲利約25000元;被告人余某某3掛熱線13天左右,參與開設賭場約40場,非法獲利約20000元;被告人馮某某4協助鮑某掛熱線6天,參與開設賭場24場,非法獲利1800元左右。
2019年8月25日晚,公安機關在遼寧省沈陽市渾南區(qū)營城子老年活動中心東邊工地臨時房賭場里抓獲被告人陶某某、陳某某2、余某某3、馮某某4等人,并扣押作案工具紙牌、籌碼(均另案處理)、手機(被告人陶某某的黑色蘋果7手機1部、被告人陳某某2的黑色vivoY85手機1部、黑藍色vivoY93手機1部、藍色OPPOA1手機1部、被告人余某某3的黑色蘋果7手機1部、黑色OPPOA5手機1部、被告人馮某某4的藍色OPPOA5手機1部、黑色OPPOR15手機1部)等。被告人陶某某已向本院退繳違法所得17500元;被告人陳某某2自愿退繳違法所得25000元(公安機關扣押30000元);被告人余某某3、馮某某4已分別退繳違法所得20000元、1800元。
本院認為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司法行政部門對被告人陶某某、陳某某2、余某某3、馮某某4進行社區(qū)矯正調查評估,評估意見為:被告人陶某某有社區(qū)矯正監(jiān)護人和擔保人的承諾書;被告人陳某某2、馮某某4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的監(jiān)管條件;被告人余某某3不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的監(jiān)管條件。
上述事實,被告人陶某某、陳某某2、余某某3、馮某某4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王某1、李某、羅某、鄭某1、潘某、蔡某、尹某、陳某的證言、同伙李小武、鮑某、王某2、鄭某2、周某、倪某、盧某、胡雄飛的供述、辨認筆錄、搜查筆錄及照片、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檢查筆錄、銀行交易記錄、微信交易記錄、支付寶交易記錄、電子物證檢查工作記錄(包含電子數據的光盤)、情況說明、社區(qū)矯正調查評估意見、抓獲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同時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陶某某具有坦白、從犯等處罰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陳某某2具有從犯、退贓、曾被行政處罰等處罰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余某某3具有從犯、退贓、曾被行政處罰等處罰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馮某某4具有坦白、從犯、退贓等處罰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陶某某、陳某某2、余某某3、馮某某4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某、陳某某2、余某某3、馮某某4以營利為目的,結伙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屬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陶某某、陳某某2、余某某3、馮某某4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陶某某、馮某某4系從犯,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且已退繳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2、余某某3系從犯,并自愿認罪認罰,且已退繳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根據司法行政部門的社區(qū)矯正調查評估意見,被告人陶某某、陳某某2、馮某某4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的監(jiān)管條件,被告人余某某3不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的監(jiān)管條件,故本院依法決定對被告人陶某某、陳某某2、馮某某4適用緩刑。被告人陶某某、陳某某2、余某某3、馮某某4退繳的違法所得及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罪名成立;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合考慮被告人陶某某、陳某某2、余某某3、馮某某4的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陶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余某某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罰金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四、被告人馮某某4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陶某某(17500元)、陳某某2(25000元)、余某某3(20000元)、馮某某4(1800元)退繳的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六萬四千三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六、公安機關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八部(被告人陶某某的黑色蘋果7手機一部、被告人陳某某2的黑色vivoY85手機一部、黑藍色vivoY93手機一部、藍色OPPOA1手機一部、被告人余某某3的黑色蘋果7手機一部、黑色OPPOA5手機一部、被告人馮某某4的藍色OPPOA5手機一部、黑色OPPOR15手機一部),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金平滄
人民陪審員陳學友
人民陪審員朱秀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林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