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0212刑初62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7-08
審理經(jīng)過
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甬鄞檢一部刑訴[2020]12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龔某1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崔建國,被告人龔某1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龔某1在打牌網(wǎng)APP中創(chuàng)建“as緣緣棋牌室”牌友圈,通過微信群糾集約30名賭客以打慈溪麻將的方式進行賭博。被告人龔某1通過出售賭博時需要花費的房卡賺取差價牟利,共計獲利8000余元。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龔某1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龔某1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賭博提供場所,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龔某1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公訴機關提交了證人史某、余某、羅某、陳某、胡某的證詞,辨認筆錄,盜竊現(xiàn)場指認筆錄和照片說明,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和清單,遠程勘驗工作記錄和附件,手機微信、打牌網(wǎng)截屏,歸案經(jīng)過,被告人的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龔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警方扣押被告人龔某1手機1部。在本院審理期間,龔某1退繳違法所得8000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龔某1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龔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又可以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龔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公安機關的被告人龔某1手機1部,予以沒收;龔
旭退繳的違法所得8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馮旭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阮雪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