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諸暨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0681刑初32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4-22
審理經(jīng)過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檢察院以諸檢刑訴(2020)7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何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9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周某某在“帝王彩票”網(wǎng)絡賭博平臺擔任代理,發(fā)展丁某、宣某、馬某3人作為其下線,通過返點方式非法獲利共計1.3萬余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某已退贓1.3萬元。
為證明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證人宣某、丁某、馬某的證言,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提取筆錄、照片,遠程勘驗工作記錄及平臺數(shù)據(jù),“帝王彩票”手機截圖,戶籍證明,執(zhí)法暫扣款票據(jù),情況說明,歸案經(jīng)過及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賭博網(wǎng)站組織賭博活動,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對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周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開設賭場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對公訴機關提交的指控證據(jù)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庭審質證,對公訴機關移交的證據(jù)查證屬實。本院對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周某某處扣押黑色VIVO手機一部。該事實,本院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賭博網(wǎng)站組織賭博活動,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周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積極退繳違法所得,且自愿認罪認罰,本院對其予以從輕從寬處罰并依法適用緩刑。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合理,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處生效后即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3000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押扣機關諸暨市公安局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黑色VIVO手機一部,由扣押機關諸暨市公安局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瞞華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金珉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