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5)衡刑減字第261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5-12-10
案件描述
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運刑初字第20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蘭某1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原判決認定其自愿認罪?,F(xiàn)河北省衡水監(jiān)獄以(2015)冀衡獄減字第768號減刑建議書,報請減去尚未執(zhí)行的刑期,于2015年11月11日報送本院審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以衡檢減意(2015)2054號檢察意見書,同意對其減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書面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該犯在執(zhí)行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改造表現(xiàn):日常表現(xiàn)考核獲表揚四次。上述事實有刑罰執(zhí)行機關提供的罪犯獎勵審批表、證人證言及原審判決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蘭某1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且符合減刑法定條件。綜合全案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罪犯蘭某1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永杰
審判員崔福林
代理審判員楊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苑世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