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6)湘06刑終33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6-12-19
審理經過
臨湘市人民法院審理臨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馮某1犯猥褻兒童罪一案,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湘0682刑初193號刑事判決。馮某1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臨湘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案件。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并聽起了辯護人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臨湘市人民法院認定:2016年8月9日13時許,被告人馮某1在其家中二樓南側臥室內,采取撫摸外陰等淫穢方式對被害人李某(女,現(xiàn)年4歲)進行了猥褻。案發(fā)后,被告人馮某1于2016年8月10日向臨湘市公安局投案,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監(jiān)護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線索來源及到案經過、戶籍證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收條、諒解意見、請求報告、臨湘市公安局法醫(yī)檢驗意見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證人陳某、王某、何某、曹某1、馮某、曹某2的證言,被害人李某的陳述及被告人馮某1的供述及辯解等證據(jù)在卷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
臨湘市人民法院認為,馮某1的行為構成了猥褻兒童罪,馮某1系自首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以被告人馮某1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原審被告人馮某1上訴提出,其到案后一直認罪悔罪,并具有自首和取得了被害人諒解的從輕量刑情節(jié)。故一審判決對其量刑偏重,請求二審從輕改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馮某1犯猥褻兒童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馮某1采取淫穢方式猥褻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犯猥褻兒童罪的依法應在五年以下從重判處刑罰。原判考量馮某1具有自首和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從輕量刑情節(jié),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審期間,馮某1基于一審所具有的從輕量刑情節(jié)提出上訴,請求二審對其進一步從輕量刑的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強斌
審判員王繼華
審判員湯衛(wèi)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瓊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