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閩01刑終44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04-21
審理經過
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某峰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6)閩0104刑初603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王某峰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審閱上訴狀、訊問上訴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09年8月,同案人葉某某(另案處理)向福建省某某縣丹陽鎮(zhèn)朱山村承租了塊“月半山”山場林地,擅自修建鞭炮倉庫,造成省級生態(tài)林大面積毀損,被立案偵查。為了逃避罪責,葉某某向時任某某縣人民法院林業(yè)庭庭長王某峰及承辦該案的某某縣森林公安分局丹陽森林派出所民警湯某某(另案處理)尋求關照。經過商議,葉某某授意其舅舅黃某1主動投案頂罪,并偽造了相關證據。該案移送起訴后,作為主審法官的王某峰在明知前情的情況下故意作出錯誤審判,致使與該案無關的黃某1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期間,被告人王某峰多次接受葉某某宴請,并收受現(xiàn)金人民幣2000元及茶葉等物。
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峰退出違法所得2000元。同年7月19日和20日王某峰電話舉報并協(xié)助公安機關破獲吳某某、劉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黃某1的證言證明:其外甥葉某某說在丹陽鎮(zhèn)朱山村租了塊林地建鞭炮倉庫手續(xù)沒有批,已經與公安說清楚,讓其到林業(yè)公安把該事給認了,事情辦好其會得到5000塊錢。其同意后,青塘村書記葉某及黃某2、葉某某就帶其到丹陽林業(yè)派出所做筆錄。后法院判決的罰金10000元是葉某某出的。
2.證人高某(又名“葉某生”)、葉某的證言均證明:2009年下半年,因葉某某占用林地修建鞭炮倉庫,他們與葉某某找某某法院林業(yè)庭庭長王某峰幫忙。王某峰是高某玩了十幾年的好朋友。怎么商量的他們不知道,只是后來知道,葉某某、王某峰等人有去丹陽林業(yè)派出所找經辦湯警官,并讓青溪村的黃某1頂替葉某某接受處罰。
3.證人黃某2的證言證明:葉某某占用林業(yè)生態(tài)林修建鞭炮倉庫,并讓黃某1去自首頂罪。
4.證人陳某1的證言證明:朱山村委會將“月半山”山場22畝林地,以每畝10000元的價格租給葉某某,并簽訂《集體山地使用權轉讓協(xié)議書》。乙方為黃某1的《租用山地協(xié)議書》不是真實的,是葉某某要求其幫忙做的,當時只是說將租用面積由22畝改成9畝。
5.證人林某1、林某2、林某3的證言均證明:他們將林地租給葉某某做煙花爆竹倉庫使用,并簽下租地合同。過了一段時間,村書記陳某1說合同有修改,又讓他們簽了份租地協(xié)議。他們到某某森林公安做筆錄,是鞭炮倉庫老板叫了輛車送去的,下車之前,司機交代他們說公安民警問什么就回答“是”。他們不認識黃某1,當時只有葉某某來商談租地建倉庫。
6.證人王某、林某4、林某5的證言均證明:他們將自有的“月半山”林地租給一個某某老板做倉庫用。
7.證人江某、林某6的證言均證明:2009年7、8月,該村“月半山”山場的一塊林地被某某一家煙花爆竹企業(yè)租用。
8.證人朱某、鄭某的證言證明:他們與王某峰組成合議庭,審理黃某1非法占用農用地一案,并同意王某峰提出的量刑意見。
9.證人陳某2的證言證明:2010年至2011年期間,其分管林業(yè)庭。審判委員會上對黃某1非法占用農用地一案進行研究,其考慮到該案被告人黃某1投案自首并認罪,且取保候審,同時經辦人王某峰還匯報了被告人已經進行“復綠補種”,所以同意合議庭判處緩刑的意見。
10.證人繆某、莊某的證言證明:2010年9月林業(yè)公安承辦人湯某某,將黃某1非法占用農用地一案移送某某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退偵一次后該案于2010年12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起訴,他們作為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
11.證人吳某的證言證明:林業(yè)公安將黃某1非法占用農用地一案移送來審查起訴,其將該案分給莊某、繆某承辦。經審查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后,于2010年12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起訴。
12.被告人王某峰到案經過證明了被告人王某峰到案過程。
13.某某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務任免的通知文件、中共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職務任免的批復及干部履歷表等書證證明:2004年4月至2011年6月,王某峰任某某縣人民法院林業(yè)審判庭庭長。
14.福建省某某縣人民法院(2011)連刑初字第42號刑事判決書等書證證明:黃某1犯非法占有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15.福建省某某縣人民檢察院“連檢公刑訴【2010】289號”起訴書、“建議繼續(xù)偵查函”、署名“黃某1”的“租用山地協(xié)議書”及某某縣公安局“連公刑訴字【2010】第509號”起訴意見書等書證證明:黃某1偽簽“租用山地協(xié)議書”頂替葉某某,被立案偵查并移送起訴。
16.同案人葉某某的證言證明:2009年7月,其在某某縣丹陽鎮(zhèn)朱山村租了塊“月半山”山場林地,未經審批修建了個存放煙花爆竹的倉庫被舉報。通過高某介紹,其找到某某法院林業(yè)庭庭長王某峰幫忙。負責該案的丹陽森林派出所湯某某警官說倉庫非法占用林地面積較大,可能要判刑,其擔心將來生意會受到影響,就向王某峰、湯某某請教并商量決定,讓其舅舅黃某1來頂罪。立案偵查后,其讓黃某1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制作筆錄,并補做了份以黃某1名義簽的《租用山地協(xié)議書》,還叫了相關村民作虛假陳述。案件移送到法院后,黃某1因此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2010年春節(jié),其送給王某峰現(xiàn)金2000元及茶葉等物。
17.同案人湯某某的證言證明:2009年11月,某某縣公安局森林分局移交丹陽鎮(zhèn)朱山村“月半山”山場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線索,由其負責偵辦。案件初查時,某某法院林業(yè)庭庭長王某峰等人帶著葉某某到其辦公室請求關照,其跟葉某某說“這個你不要著急,不管你這個倉庫是你一個人做的,還是幾個人合伙做的,反正這個案件都要有個人出來接受處罰?!苯涍^商量,葉某某找來舅舅黃某1承擔責任,在其幫助下,這個案子最終以黃某1作為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訴,并最終判決。期間其收受葉某某送的人民幣10000元及香煙等物。
18.被告人王某峰的供述證明:王某峰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且與證人證言、干部履歷表、某某縣公安局“連公刑訴字【2010】第509號”起訴意見書、福建省某某縣人民檢察院“連檢公刑訴【2010】289號”起訴書、“建議繼續(xù)偵查函”、福建省某某縣人民法院(2011)連刑初字第42號刑事判決書及同案人的供述等證據證實的內容相吻合。
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上述事實,原判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作出判決:一、被告人王某峰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二、被告人王某峰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福州市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王某峰訴稱:1.其主觀惡性小犯罪情節(jié)輕微,社會影響和危害性??;2.具立功、退贓、認罪悔罪等法定減輕和酌性處罰的情節(jié);3.上訴人已年滿60周歲,身患多種慢性疾病,妻子亦長期患病臥床,上訴人的退休金系全家的主要經濟來源,如被判處刑罰一家人的生活必將陷入困境,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決其免予刑事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王某峰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據以認定的證據均經原審庭審質證,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峰作為司法工作人員,在刑事審判活動中徇私徇情,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鑒于王某峰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退出全部贓款,具有較明顯的悔罪表現(xiàn),且協(xié)助公安機關偵破其他刑事案件,具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予以減輕處罰。王某峰相關上訴理由,經查與事實、法律相符,予以采納。根據上訴人王某峰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法院(2016)閩0104刑初603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即被告人王某峰退出的違法所得2000元人民幣,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福州市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
二、撤銷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法院(2016)閩0104刑初603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王某峰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峰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曉
代理審判員李平盛
代理審判員王奇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魏林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