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4)鞍刑二終字第4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4-02-27
審理經過
鞍山市鐵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鞍山市鐵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車某某、曹某某、田某某、趙某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東刑初字第256號刑事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車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原審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趙某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后,原審被告人車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車某某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車某某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準許上訴人車某某撤回上訴。
二、鞍山市鐵東區(qū)人民法院(2013)東刑初字第256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單亞東
代理審判員郭文偉
代理審判員何建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左詩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