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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刑終589號徇私枉法、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04   閱讀:

審理法院: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豫16刑終58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11-24

審理經(jīng)過

鹿邑縣人民法院審理鹿邑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胡某1犯徇私枉法罪、受賄罪一案,于2017年10月28日作出(2017)豫1628刑初655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胡某1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認定,一、徇私枉法罪

2013年1月26日,鹿邑縣谷陽辦事處居民陳某1(外號“老黑”)容留范某、張曉東、吳艷明、張威威4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被時任鹿邑縣公安局禁毒中隊負責人被告人胡某1現(xiàn)場抓獲范某、張曉東、吳艷明三人,陳某1、張威威逃脫。范某等三人均供認是陳某1容留他們四人在其家中吸毒,毒品和吸毒工具均系陳某1提供。范某、張曉東、吳艷明三人被鹿邑縣公安局行政處罰。

案發(fā)后,陳某1經(jīng)張某1給被告人胡某1行賄人民幣10000元和一張價值2520元的手機卡,被告人胡某1遂對陳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不予追究,未對陳某1立案偵查。

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胡某1與鹿邑縣公安局谷陽派出所民警一起在陳某1家中,將吸食毒品的陳某1抓獲。谷陽派出所對陳某1作出拘留15日后轉(zhuǎn)為強制戒毒2年的行政處罰。在該案的偵辦過程中,被告人胡某1應(yīng)對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的陳某1依法啟動刑事追訴程序。2017年3月4日,鄲城縣公安局移交陳某1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后,陳某1才被追訴,致使陳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長達4年多的時間未被司法機關(guān)追訴。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書證

(1)被告人胡某1戶籍證明、無前科證明。

(2)被告人胡某1職務(wù)證明、干部基本情況表:證實被告人胡某12008年至2014年底任鹿邑縣公安局刑警中隊負責人,負責全縣的禁毒工作以及胡某1的個人干部履歷情況。

(3)鹿邑縣委機構(gòu)編制委員會文件:證實鹿邑縣公安局禁毒大隊負責全縣范圍內(nèi)發(fā)生的毒品案件的偵查破案工作,掌握涉毒違法犯罪活動動態(tài),協(xié)調(diào)有關(guān)部門開展禁毒工作,承辦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4)鹿邑縣公安局委員會文件:證實2017年5月19日,胡某1被任命為鹿邑縣公安局反恐大隊教導(dǎo)員職務(wù)。

(5)范某、吳艷明、張曉東吸毒案行政案卷:證實2013年1月26日10點40分,刑警大隊禁毒民警和特警大隊民警在鹿邑縣西關(guān)陳某1(“老黑”)家中進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張曉東等人正在吸食毒品,當場將涉嫌吸毒的張曉東、吳艷明、范某等人抓獲。三人尿液檢測結(jié)果均為陽性。2013年1月28日,吳艷明交罰款1000元,范某交罰款500元、張曉東交罰款500元,收款人胡某1。

(6)陳某1吸毒案行政案卷:證實陳某1于2015年10月9日因吸毒被鹿邑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罰款2000元。鹿邑縣公安局于2015年10月15日認定陳某1吸毒成癮。2015年10月19日,陳某1被鹿邑縣公安局社區(qū)戒毒三年,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6日。2016年11月3日,對陳某1以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一千元。鹿邑縣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8日決定對陳某1強制隔離戒毒二年,自2016年11月18日至2018年11月17日。陳某1對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提起行政復(fù)議,鹿邑縣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行政復(fù)議決定書,維持鹿邑縣公安局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7)陳某1容留他人吸毒刑事案卷:證實鄲城縣公安局在辦理劉海富涉黑案件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從2014年至2017年1月20日,鹿邑縣居民陳某1(外號“老黑”)在位于鹿邑縣西環(huán)路自己家中,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陳振華、譚潤東、劉雪山等多人吸食冰毒。鄲城縣公安局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于2017年1月25日將陳某1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鹿邑縣公安局將陳某1從鄭州市石佛戒毒所帶回。因陳某1容留他人吸毒案不屬于鄲城縣公安局管轄,于2017年3月3日將陳某1釋放,2017年3月7日將案件移送給鹿邑縣公安局。鹿邑縣公安局于2017年5月4日受案。

2、證人證言

(1)證人陳某1證言:2013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8、9點鐘,我和范某吃過飯在我家玩撲克牌“斗?!?,張威威在一旁看。過了一會,張曉東和吳艷明也一起到了我家。我記不清當時是誰提出來的,說想玩東西(吸食毒品),我和范某就從“斗?!钡腻X中提出200元交給張曉東,讓張曉東出去買東西(毒品),張威威做的壺(吸食工具)。過了半個多小時,張曉東把東西買回來了,有0.3克左右,夠吸20多口左右的量。在客廳里,張曉東和吳艷明先玩(吸食)的,然后是范某吸的,我和張威威還沒來得及吸,聽見有人敲門。張威威開的門,胡某1、陳某2進到客廳沒說話直接對著吸毒工具拍照。我和胡某1以前就認識,一看事不對,跟胡某1說都不是外人,照顧照顧。我看胡某1沒搭理,就跑了,張威威也跟著跑了。后來我聽說范某、張曉東和吳艷明被帶到公安局去了,每個人罰了500元錢。

范某、張曉龍、吳艷明被抓走后,我也沒出鹿邑,在外面躲了幾天。因為范某他們?nèi)齻€是在我家吸毒被抓走的,我也知道我雖然跑了但事不能結(jié)束。我朋友張某1和胡某1關(guān)系比較好,我讓張某1幫我打聽情況。張某1回話說胡某1說不是啥大事、讓我別躲了。我心里沒底,不敢回家。離過年還有6、7天,我給張某11.5萬元,讓他去找胡某1幫我講情。張某1見過胡某1后給我回話說沒啥事了,錢已經(jīng)給胡某1了,你回家吧。我不放心,晚上我讓張某1與我一起去見胡某1。在東關(guān)海景小區(qū)大門口,我和張某1見了胡某1。我說:“胡隊長,你看我那事結(jié)束沒,可管回去過年”。胡某1說:“你回去過年吧,年前這事不講了”。我又給胡某1說了幾句感謝的話,然后和張某1一起走了。

我是在北關(guān)紅綠燈農(nóng)行樓下把這1.5萬元錢交給張某1的,這1.5萬元是我自己的積蓄,都是100元面額。我問過張某1,張某1說這1.5萬元人民幣全部都送給胡某1了。我讓張某1送給胡某11.5萬元人民幣的事情給范某說過。胡某1沒有將這1.5萬元退還給我,也沒有通過其他人退還。

過了年正月的一天,我和范某在一起說話,我說這胡某1光說年前不講了,意思是這事還沒結(jié)束。范某說要不再給胡某1辦個手機號吧,他一直想要個好的手機號,還說因為范某的手機尾號是5個5,胡某1經(jīng)常向他要。我通過范某一個老家侄子、鹿邑移動的副總范有華在移動公司辦理的手機號,尾號4個5,辦這個號碼花費了4000多元。我直接把錢給范某了,范某和張某1一起去移動公司辦理的。當時是以范某的名字入的戶,手機卡辦好后,我讓范某把手機卡交給張某1,讓張某1給胡某1送過去的。過了幾個月,鹿邑移動的辦公室主任陳德軍給我打電話說,胡某1與他聯(lián)系說尾號4個5的卡丟了,想補卡,但因為是范某的名字不能補,讓我聯(lián)系范某補卡。我和范某聯(lián)系補了卡后,范某直接把手機號過戶給胡某1了。聽說現(xiàn)在這個手機號是胡某1的兒子在使用。

胡某1知道這個手機卡是我讓張某1送給他的。張某1把手機卡給胡某1送去后,胡某1說我的事基本結(jié)束了,讓我該干啥干啥。2013年的3、4月份,我聽說胡某1被拘留了,拘留幾天又放了。因為我的事胡某1一直沒說結(jié)束,我趁這個機會讓張某1給胡某1送了3000元錢的購物卡表示慰問。這3000元錢的購物卡是我和張某1一起在百姓購物廣場購買的,我出的錢。購物卡買好后,我交給張某1讓他給胡某1送去。這3000元錢的購物卡,胡某1沒有退還也沒有通過其他人退還。我送給胡某1這3000元錢購物卡的事,給范某說過。

2013年的7月份左右,胡某1給我打電話,說他在鄭州出差手機欠費了,給了我一個手機號碼,讓我給他交200塊錢手機費,我趕緊給他交了。當天晚上,胡某1又給我打了電話,說范某他們幾個在我家吸毒的事算結(jié)束了,問我是否滿意。我說滿意,肯定滿意。從這以后,胡某1一直沒有再找過我。直到今年鄲城縣公安局因為劉海富的案件把我拘留了,這個事又翻出來了。我和陳某2沒有不正當經(jīng)濟來往。

2016年11月1日凌晨0時左右,我在鹿邑縣谷陽辦事處西環(huán)城路中段路西我家客廳吸食的毒品,對檢測報告甲基苯丙胺陽性沒有異議。

(2)證人張某1證言:我是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7年6月23日到河南省第一監(jiān)獄服刑的。我認識胡某1,他是鹿邑縣公安局緝毒大隊的負責人,胡某1經(jīng)常租用我的車。我和陳某1是朋友。2013年2月,離過年不遠了,陳某1聯(lián)系我見面,陳某1說前幾天范某、張曉東他們幾個在他家玩東西(吸毒)被胡某1抓了,他跑了。讓我向胡某1打聽一下,看事大不大,能不能不追究了。我問胡某1,胡某1說事不小,范某他們都承認在陳某1家吸毒了,讓他回來自首吧。我說和陳某1都是老伙計,能不能照顧照顧。胡某1說讓陳某1見見他再說。我把話捎給陳某1,陳某1不敢回來見胡某1,怕胡某1抓他。過了一、兩天,陳某1約我在北關(guān)紅綠燈我跑出租車那見面,見面后,陳某1給了我1萬元錢,讓我送給胡某1,讓他照顧一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馬上就過年了,一直不敢進家也不是個事。我拿著陳某1給的1萬元錢約胡某1見面,把錢塞給胡某1,說這是陳某1的一點意思,讓他手下留情對陳某1的事多照顧。胡某1說照顧可以,但案件不是他自己說的算,等等再說吧。我又說快過年了,陳某1也不敢進家,能不能讓陳某1先回家過年。胡某1同意了。我又與陳某1聯(lián)系,我說錢胡某1已經(jīng)收下了,你可以回家過年了。陳某1不放心,晚上又讓我和他一起在東關(guān)海景小區(qū)大門口見了胡某1,胡某1與陳某1在那說了會話,具體說的啥我不清楚。陳某1給我的這1萬元,我都送給胡某1了,在鹿邑縣西關(guān)車站上善軒門口給的。我給胡某1的這1萬元人民幣都是100元面額的。胡某1沒有將這1萬元人民幣退還也沒有通過其他人退還。

過了年,正月的一天,陳某1說胡某1光說年前不講了,意思是這事還沒結(jié)束,要不再給胡某1辦個手機號吧,他一直想要個好的手機號。當時是范某去移動公司辦理的號碼,范某辦好后把手機卡交給我,我給胡某1送去的。范某辦理這個手機號碼花費了多少我不清楚。我記得是在胡某1的車上給他的,胡某1收下了,應(yīng)該使用了。胡某1知道這個手機卡是陳某1送給他的。2013年的3、4月份,張某1給我2000元百姓廣場購物卡讓我給胡某1送去,我把2000元購物卡在城建局門口給胡某1,不知道啥原因胡某1沒要。范某等人在陳某1家吸毒這個事,我所知道的是陳某1后來沒有受到公安機關(guān)處罰。

(3)證人范某證言:我現(xiàn)在鹿邑縣政府工作,任外事辦主任。2013年,張某1找我,他說我侄子范有華在移動公司任業(yè)務(wù)副總,讓我給他辦個好號碼。我當時正好讓范有華申請了兩個尾號為四個5的號碼,張某1要走了其中一個159××××5555的號碼,說是送人的。我倆一起去北關(guān)營業(yè)廳繳費辦的號。我用我的身份證將兩個號碼都申請過來了,159××××5555張某1交了2500元,交完錢后張某1把這個手機卡拿走了。2015年,胡某1拿著他的身份證復(fù)印件找到我,讓我把159××××5555的手機號過戶到他名下。我到移動公司問了一下,得知這樣的特殊號段必須本人帶著身份證到營業(yè)廳辦理過戶手續(xù)。我給胡某1說明了情況,胡某1說這個號碼他兒子用著呢,等他兒子回來之后再找我辦理過過戶,后來因為這個手機號碼的事胡某1沒有再找過我。

2013年,我因為吸毒被鹿邑縣公安局處罰了500元。2013年1月份的一天傍晚,我到西關(guān)陳某1(綽號“老黑”)家玩,陳某1讓我陪他玩了一會撲克牌,當時張威威也在場。玩了幾把,陳某1說桌子上的冰毒你可吸兩口,我看到他家桌子上的吸毒工具和冰毒,吸了一點。過了半個多小時,吳艷明和他的一個朋友(張曉東)也過去了,他們看到桌子上的毒品,陳某1說讓他們也玩玩,他們兩個也吸了幾口。過了一會兒,有人敲門,張威威開門一看是公安局的胡某1和陳某2就跑了,陳某1也從側(cè)門跑了。我、吳艷明、張曉東被帶到了公安局禁毒大隊,分別作了筆錄并進行尿檢,經(jīng)過檢測其三個人的尿液均呈陽性。第二天早上,我們?nèi)齻€人的家里人到禁毒大隊每人交了500元的罰款就讓我們回家了。交罰款時,沒有給我行政處罰告知書。

我這一次在陳某1家吸食毒品,當時陳某1跑了。大概一個月后,我和陳某1、吳艷明、張某1在一起聊天又提到這個事,陳某1說他這個事擺平了,是經(jīng)張某1的手給胡某1送了10000多元錢。當時張某1還說拿這點錢胡某1不是很滿意。吳艷明說他后來為了感謝胡某1也給胡某1送了3000元錢。又過了一個多星期,張某1找到我讓我給他辦一個好手機號碼,后來我通過我侄子范有華辦了一個159××××5555交給了張某1,后來我才知道這個手機號碼送給了胡某1。我還聽說張某1說,陳某1讓他給胡某1送過百姓量販的購物卡,后來不知道啥原因胡某1將購物卡退回來了。我本人與他沒有不正當經(jīng)濟來往,但別人通過我給他送過錢。

(4)證人陳某2證言:2013年年初,有天晚上我值班,大隊領(lǐng)導(dǎo)安排我和局緝毒中隊的胡某1配合案件。緝毒中隊、特巡警大隊的人一塊,到西關(guān)銀豐對面路北胡同往里走30米向東朝南第二家,敲門說是公安局的。聽見院子里咕咚咕咚人亂跑,一個年輕人開門后,他和另外一個人從門口跑了,我們沒攆上。到屋里看見有三個人在沙發(fā)上坐著,桌子上擺著吸毒用具,我們把三人帶到刑警大隊一樓緝毒中隊辦公室。到那才知道這三人叫范某、張曉東、吳艷明。胡某1安排他中隊的人給范某等三人進行了尿檢,還拍的有照片。后來在緝毒中隊辦公室里問的人,分開問的時候另外兩人都在對面屋里由特巡警大隊看管,我是兩個屋轉(zhuǎn)著。第二天凌晨3點左右,我上樓睡覺去了。第二天,我聽胡某1說那三人罰款后走了。

我是在“老黑”家抓獲的吸毒人員,“老黑”大名叫陳某1。當時從陳某1家逃跑的一個是陳某1,一個是年輕人,不知道叫啥。范某、張曉東、吳艷明三個人都供認是在陳某1家吸食的毒品,毒品和吸毒工具都是陳某1提供的,三人的尿檢都呈陽性。胡某1還說陳某1涉嫌犯罪了,得抓他,后來不知道抓住沒有。問這三個人的時候我在場,但不是我記錄的,我也不懂得辦理吸毒案件的具體程序,應(yīng)該是緝毒中隊的人記錄的。三份詢問筆錄、三份檢測筆錄上面的簽名,是20天前,胡某1讓我補簽的。當時我說又不是我記的,我簽啥名,他說沒啥事,就是補個簽名。我看到卷里邊有范某等人的罰款票,就在三份詢問筆錄上記錄人那一欄簽了我的名字。過了兩天,程德華見我還說那幾份筆錄上后邊記錄人我沒有簽名,讓我再簽一下,我沒有簽。檢測人寫我的名字我不知道。當時我在場,不過我不懂得尿檢的操作,也不是我檢測的,上面沒有我的簽名。

2016年下半年,我又帶人配合胡某1去陳某1家抓過吸毒人員,谷陽派出所也去人了。當時抓著陳某1了,后來交給谷陽派出所處理,聽說對陳某1采取了強制戒毒措施。據(jù)我了解,在這兩次之間,陳某1還因為涉毒被抓一次,當時對他行政拘留了。

(5)證人樊某證言:法制室負責對鹿邑縣公安系統(tǒng)的治安、刑事案件的立案和采取強制措施進行審核把關(guān)。我認識胡某1,是同事,他以前是緝毒大隊的負責人,今年5月份調(diào)整到反恐大隊任教導(dǎo)員了。今年的5月份,胡某1到我們法制大隊讓我審核對陳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我審核了證據(jù)材料,認為立案是沒有問題的,因為牽涉到下一環(huán)節(jié)是拘留后檢察機關(guān)對陳某1批捕的問題,我建議他再去提審一下陳某1,對他采取拘留措施是沒問題的。鹿邑縣人民檢察院依法調(diào)取的“陳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報捕卷宗,我對卷宗中劉雪山、彭某等人的證言材料有印象,內(nèi)附的2013年的范某等人的材料及尿檢材料,審核的時候我沒有看到。胡某1在對陳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立案之前沒有匯報過該案案情,他們立案不需要我審核,只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才經(jīng)我們法制大隊審核。在2013年的時候,胡某1沒有給我匯報過陳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立案問題。除了經(jīng)偵大隊辦理的數(shù)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合同詐騙案件,立案需要法制大隊審核以外,其他辦案部門偵辦案件立案不需要法制大隊審核。

(6)證人鄭某證言:我于2005年7月至2013年9月任鹿邑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負責其刑警大隊的全面工作。2013年刑警大隊緝毒中隊的中隊長是胡某1。鹿邑縣人民檢察院依法調(diào)取的“范某、張曉東、吳艷明治安處罰卷宗”經(jīng)我查看,胡某1沒有給我匯報過該案。另外根據(jù)這本卷宗材料來看,做出的這個行政處罰是不規(guī)范的,里面應(yīng)該有行政處罰決定書。2013年胡某1沒有給我匯報過陳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一案。我還是在今年才知道陳某1一案的,胡某1給我說是鄲城縣公安局移交的案件。

(7)證人劉某證言:我于2005年6月至2013年8月任的鹿邑縣公安局副局長,分管刑事偵查和交警隊工作。2013年刑警大隊緝毒中隊的中隊長負責人是胡某1。鹿邑縣人民檢察院依法調(diào)取的“范某、張曉東、吳艷明治安處罰卷宗”經(jīng)查看,胡某1沒有給我匯報過該案。在2013年胡某1沒有給我匯報過陳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一案。

(8)證人閆某1證言:我是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主持鹿邑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工作;2017年5月至今任鹿邑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負責刑警大隊的全面工作。在我主持鹿邑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工作期間,胡某1沒有給我匯報過陳某1吸毒案。鹿邑縣公安局在2015年后成立了禁毒大隊,負責人是胡某1。禁毒大隊成立后與刑警大隊的業(yè)務(wù)分開了,他不需要再向我匯報案件的相關(guān)情況了。

(9)證人田某1證言:我是2007年至2015年10月在禁毒中隊(2014年后為禁毒大隊)工作,主要職責是承辦全縣境內(nèi)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和對毒品犯罪的預(yù)防宣傳。2013年鹿邑縣公安局禁毒中隊負責人是胡某1,隊員有張某2、丁某還有我。行政處罰案件,2013年公安局已經(jīng)開始在網(wǎng)上辦公了,行政案件首先要有接處警登記表,然后制作受案登記表,對涉案人員及證人進行詢問,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決定書。行政案件的受案不需要向公安局法制室匯報。刑事案件立案前首先要有刑警大隊長和分管副局長的審批,然后報法制室審核。我在鹿邑縣公安局禁毒中隊工作期間,沒有參與辦理過范某、張曉東、吳艷明涉嫌吸毒一案。禁毒中隊的卷宗平時我和胡某1保管的都有。鹿邑縣人民檢察院依法調(diào)取的“范某、張曉東、吳艷明治安處罰卷宗”不是我裝訂整理的,這本卷宗是不規(guī)范的,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告知書都沒有。我沒有保管過該卷宗,我這是第一次見到這個卷宗。2013年禁毒中隊向公安辦案系統(tǒng)錄入案件一般都是我錄入。該案件我沒有參與辦理,我也沒有在辦案系統(tǒng)中錄入過該案件。胡某1沒有給我講過該案的辦理情況,我在禁毒中隊工作期間不知道胡某1曾辦理過該案。

(10)證人張某2證言:我不具體承辦案件,只負責跨區(qū)域協(xié)作平臺系統(tǒng)的操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首先是接處警,然后在公安內(nèi)網(wǎng)上受案,案件承辦人員拿出行政處罰意見,上報大隊長審批,大隊長審批后再報法制室審核,最后由值班局長決定作出行政處罰。在2013年我沒有辦理過吳艷明、范某、張曉東吸毒案,我不參與案件辦理。胡某1沒有給我說過這個案件的辦理情況。鹿邑縣人民檢察院依法調(diào)取的“吳艷明、范某、張曉東吸毒案行政卷宗”,我見過這個卷宗。這是今年鄲城縣公安局向我單位移交陳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案件后,胡某1才給了這些卷宗材料。當時是散頁,后來我裝訂成卷了。當時胡某1給我的時候就這些材料,現(xiàn)在從卷宗材料看該處罰卷宗缺少接處警記錄、受案表等一系列的網(wǎng)上辦公審批手續(xù)。該案件是否錄入了公安辦公系統(tǒng),我不知道,經(jīng)我的手沒有錄入過。

(11)證人丁某證言:我負責禁毒中隊的報表統(tǒng)計及文字材料,不參與承辦具體案件。在2013年我沒有參與辦理過吳艷明、范某、張曉東吸毒案,不知道禁毒中隊是否辦理過該案,沒聽說過。鹿邑縣人民檢察院依法調(diào)取的“吳艷明、范某、張曉東吸毒案行政卷宗”,我沒見過。該案件是否錄入公安辦公系統(tǒng)我不知道,經(jīng)我的手是沒有錄入過。

(12)證人閆某2證言:我在谷陽派出所工作期間辦理過陳某1吸毒案。2016年的11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谷陽派出所值班,接到110指令說禁毒大隊胡某1等同志在陳某1家中抓獲涉嫌吸毒人員要求配合。我指派我所干警王鵬帶領(lǐng)協(xié)警會同胡某1等同志到西環(huán)城路陳某1家中進行檢查,當場查獲陳某1在內(nèi)的三名男子。胡某1將涉嫌吸毒人員陳某1交于我所進行立案查處。谷陽派出所依法對陳某1做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一千元的行政處罰。在該案偵辦過程中其發(fā)現(xiàn)陳某1在2015年有吸毒前科,屬于社區(qū)戒毒期間再次吸食毒品,經(jīng)鹿邑縣公安局審批后,谷陽派出所對陳某1做出了強制隔離戒毒二年的行政處罰。在辦理該案過程中,胡某1沒有向谷陽派出所或我本人提供或移送過2013年陳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線索或相關(guān)證據(jù)材料,胡某1沒有給我說過陳某1還有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線索,我也沒有聽說他給谷陽派出所干警說過這件事。

3、被告人胡某1的供述與辯解:2013年元月,我接到群眾舉報陳某1家中有人吸毒,我和鹿邑縣公安局特巡警大隊的陳某2聯(lián)系與禁毒中隊一起進行抓捕。在陳某1家中發(fā)現(xiàn)5名涉嫌吸毒人員,當場抓獲了范某等3人,陳某1和一個十八、九歲的年輕人趁亂跑了。我將范某等三人帶回公安局進行詢問并依法對該三人進行尿檢,結(jié)果均呈陽性。范某等三人均如實供述了在陳某1家中吸毒的違法事實。我對范某等三人分別作出罰款500或1000元的行政處罰。該案的承辦人是我和陳某2。按照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的立案標準,我認為陳某1構(gòu)成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當時為沒有立案,是因為向法制室主任樊某匯報該案,樊某看過材料后讓我拿到陳某1供述后再立案。我當時是和田某1或張某2一起匯報的。

將范某等三人抓獲后一個星期左右,張某1約我見面,聊了幾句之后,張某1給我一個信封就走了。后來我給張某1打電話問他是啥意思,張某1說在“老黑”(陳某1)的案件上讓我多照顧。我當時對張某1說,陳某1必須要回來投案自首。張某1給我的信封我當時沒看,過了一個星期我去洗車才想起來,點了一下是10000元。除此之外,我沒有接受過陳某1或陳某1通過其他人給我送的錢物。

過了年正月的一天,張某1找到我在車上扔給我一個手機卡,是移動的號段,尾號4個5。我當時問張某1給我辦手機卡干啥,張某1說讓我?guī)兔δ懿荒茏岅惸?的案件早點結(jié)束。我說這都是有程序的,也不是我一個人說了算。張某1說讓我盡量照顧。這個手機卡我沒使用,一直在車上放著,不知道啥時候被我兒子胡祥龍拿走了。胡祥龍用了幾個月就沒再使用,我把手機卡給范某了。張某1送這個手機卡價值多少不知道,用誰的名字辦理的我不知道。在2013年的3、4月份,張某1在西關(guān)城建局門口給我2000元錢的購物卡,我沒有接受。

從2013年陳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發(fā)后至2017年1月鄲城縣公安局對陳某1立案偵查期間,陳某1被鹿邑縣公安局抓獲了幾次其不清楚。2016年11月份,陳某1因吸毒被我抓獲,我將陳某1交給谷陽派出所治安拘留,治安拘留期滿后又將其轉(zhuǎn)為強制戒毒。我抓獲陳某1的同時還抓獲了一名網(wǎng)上逃犯,忙不過來就把陳某1交給谷陽派出所了。第二天,我把陳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線索給谷陽派出所的負責人閆某2說了。我沒有給谷陽派出所移送2013年陳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證據(jù)材料,是因為我認為陳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以后還是我所在的禁毒大隊立案辦理。我這種想法向局領(lǐng)導(dǎo)鄭某和刑警大隊長閆某1匯報過。我當時沒有對陳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立案偵查,是本想先完成強制戒毒任務(wù),然后再給陳某1辦刑拘手續(xù)。這樣他一個人就能完成兩個任務(wù)指標。

這次陳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發(fā)原因是,今年1月份,陳某1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鄲城縣公安局立案偵查,3月份鄲城縣公安局因管轄權(quán)問題將該案移交鹿邑縣公安局偵辦。鹿邑縣公安局于今年5月對陳某1立案偵查并辦理刑事拘留手續(xù),之后我因工作調(diào)整就不負責這個案件的偵辦工作了。我給樊某匯報了2013年陳某1容留范某、張曉東和吳艷明吸毒的犯罪事實,樊某說證據(jù)單薄,他沒有批準立案讓我再補充證據(jù)。我?guī)е窬谫裰菘词厮儐柫伺砟场⒃卩嵵菔惺鸾涠舅儐柫俗T潤東、在鹿邑縣公安局詢問了劉雪山。劉雪山、譚潤東和彭某都證實以前在陳某1家中吸食過毒品,我補充完這些證據(jù)材料后法制室才審批立案。

二、受賄罪

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胡某1利用其擔任鹿邑縣公安局禁毒大隊負責人的職務(wù)便利,為吸毒人員李某1、郭占力、潘翠萍逃避強制戒毒2年的行政處罰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受財物共計62000元。

(一)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1利用其擔任鹿邑縣公安局禁毒大隊負責人的職務(wù)便利,非法收受周某人民幣20000元,孫某1人民幣10000元,為吸毒人員李某1逃避強制戒毒2年的行政處罰提供幫助。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書證

(1)胡某1戶籍證明、無前科證明、胡某1職務(wù)證明、干部基本情況表、鹿邑縣委機構(gòu)編制委員會文件、鹿邑縣公安局委員會文件。

(2)李某1吸食冰毒案行政卷宗:證實2015年12月25日13時1分,李某1在鹿邑縣東迎賓大橋南側(cè)飯店內(nèi)吸食冰毒,鹿邑縣公安局民警將其抓獲,經(jīng)檢測,其尿檢測結(jié)果呈甲基苯丙胺陽性,李某1供述其自2014年11月份至被抓獲,其共吸毒6次。鹿邑縣公安局與2015年12月25日將李某1行政拘留10日,認定李某1吸毒成癮;2015年12月29日,鹿邑縣公安局作出強制戒毒決定書,決定將李某1強制隔離戒毒二年。2015年12月29日,周口市第二人民醫(yī)院駐周口市強制戒毒隔離戒毒所醫(yī)療室醫(yī)生牛國政診斷,李某1有高血壓、心臟病,不適宜強制隔離戒毒。

2、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1證言:2015年底,我因吸毒被鹿邑縣公安局抓獲。行政拘留了有三四天左右,胡某1帶人到了行政拘留所,當時和胡某1一起去的還有他的司機劉凱(小凱)和另外兩個警察。他們用押送犯人的車將我和其他5個吸毒人員一起帶走,上車之后,我才知道是把我們6個人送去強制戒毒。到周口戒毒所門口后,胡某1安排我和鹿邑南關(guān)一個干建材生意的人(名字記不住了)晚會下車。等那4個送去強制戒毒的人員下車后,胡某1安排我和鹿邑南關(guān)那個干建材生意的人說等會戒毒所的人問,就說有心臟病,就不會被強制戒毒了。戒毒所的人登記的時候,我就按胡某1安排說我有心臟病,戒毒所沒收我和鹿邑南關(guān)那個干建材生意的人。其他四個人送去強制戒毒了,我和南關(guān)干生意的那個人坐胡某1的車回來了?;氐铰挂貙⒔估镆稽c了,我們在楊園大世界請胡某1和另外三個警察吃的地攤,參加的人員還有我兒子李某2和李某2的朋友周某,還有南關(guān)那個干生意的他媳婦。我聽說南關(guān)干生意的那個人也是找的胡某1,給胡某1送了3萬元錢,才沒有被強制戒毒。我沒有心臟病。我這次沒有被強制戒毒,是給胡某1送錢了,要不然我也回不來。我們在楊園大世界吃飯的時候,胡某1安排我和鹿邑南關(guān)干建材生意的那個人回家以后把手機關(guān)了,與誰也不要聯(lián)系。我按他說的回家把手機關(guān)了。

到家后,我兒子李某2說為了不讓我送進戒毒所給胡某1送了2萬元錢。當時我被行政拘留了,家里人聽說要把我送進戒毒所都嚇壞了。打聽到李某2的朋友周某的姑父是玄武派出所的所長高某,我家人就在我被送去強制戒毒的當天上午給了周某2萬元錢,托他姑父高某給胡某1送去。高某當時在公安局接了2萬元錢后說,讓我家屬和周某在門口等著,如果辦不成事這2萬元錢還讓我們拿走。過了一會,高某見過胡某1后出來說事辦成了,晚上就能放出來。

我回到家第二天,我的拜把子工業(yè)園區(qū)的完顏周艷、孫某1找到我說我不夠意思,為了我的事他們托公安局巡警隊的大隊長薛某給胡某1送了3萬元錢(其中完顏周艷出了2萬,孫某1出了1萬元),錢是他倆一起給薛某送過去的,孫某1和薛某一起去辦公室找的胡某1。

(2)證人完顏周艷證言:我與李某1是拜把子。2015年底,李某1因為吸毒被鹿邑縣公安局抓獲。第二天,我和孫某1去行政拘留所去看他,李某1讓我想想辦法找禁毒大隊的胡某1給他跑跑關(guān)系,趕緊把他放出去。我和孫某1商量,我拿了2萬元錢,孫某1拿了1萬元錢,這3萬元錢由孫某1拿著一起去公安局找人協(xié)調(diào)。因為我們與胡某1都不是很熟,我在公安局門口等著,孫某1自己拿著3萬元錢去找人給胡某1送的錢。過了一會,孫某1從公安局出來給我說,事辦成了,晚上李某1就能放出來,是通過公安局的薛隊長幫的忙。

(3)證人孫某1證言:我與李某1是拜把子。2015年12月份,完顏周艷給我打電話說李某1因為吸毒被公安局抓獲,一起去拘留所看看他。在行政拘留所,李某1給完顏周艷說讓我們想想辦法找禁毒大隊的胡某1給他跑跑關(guān)系,趕緊把他放出去。我和完顏周艷去為李某1吸毒的事找胡某1協(xié)調(diào)了。第二天,完顏周艷和我商量李某1的事咋辦,他說花點錢找找胡某1,錢他自己拿。我說咱都是拜把子,錢也不能讓你自己拿,最后商量的是完顏周艷拿2萬元、我拿1萬元。之后,完顏周艷給我2萬元現(xiàn)金,一起去公安局找胡某1協(xié)調(diào)。完顏周艷在公安局門口等著,我進去給胡某1送錢。進到刑警大隊院里后我將完顏周艷給我的2萬元錢分別裝進了兩個牛皮紙信封,放進我的口袋里。因為與胡某1不是很熟,只是在一塊吃過兩次飯。我先來到薛某的辦公室,問薛某與胡某1熟不熟,他說熟。我讓薛某給胡某1打電話讓他把胡某1叫到薛某的辦公室里我給胡某1說點事。薛某給胡某1打電話,沒過多長時間,胡某1來到薛某的辦公室。我問胡某1李某1的事咋回事,俺都是拜把子,得想辦法把他弄出來,可不能蹲里邊。胡某1說那得花點錢。我說能花多少,胡某1笑笑沒有說話。我從兜里掏出了事先準備好的裝有1萬元的信封,放到茶幾上。我說錢你先拿著該花錢花錢,不夠再給我說。胡某1從茶幾上拿起這1萬元錢裝他兜里了。胡某1說這事我給你看著辦,放心吧。薛某從小是在馬鋪長大的,我們都很熟。我給胡某1這1萬元錢時,我和薛某、胡某1都在場。我和完顏周艷商量好的兌三萬元錢,我之所以只帶了兩萬元去見胡某1,因為明知道李某1不會還這個錢,所以我只是說說就沒打算兌那1萬元錢。完顏周艷給我兩萬元錢,我給了胡某1一萬元,剩下的一萬元我自己花了。我給李某1說的是三萬,實際上只給了胡某1一萬。李某1沒有被強制戒毒,我去找過胡某1之后兩、三天胡某1就被放出來了。

(4)證人薛某證言:我認識胡某1,是同事,孫某1托我找胡某1說過事。2015年年底,孫某1到我辦公室找我說他的一個朋友因為吸毒被抓了,想找胡某1幫幫忙,但他和胡某1不是很熟,想托我引薦一下。我和孫某1是朋友,他這樣說了,其也不好推辭。我給胡某1打電話讓他來我辦公室,過了一會胡某1來了。我給胡某1介紹說孫某1是我的一個朋友,他有事找你,你看看能不能幫上忙。之后我就坐回到我辦公桌后面的椅子上,胡某1和孫某1就在對面的沙發(fā)上說話。我當時沒有聽很仔細,大概意思是孫某1的一個朋友吸毒被抓了,想讓胡某1幫忙讓他出來。他們說話的時間不長,孫某1拿出個信封給了胡某1。之后,他們給我打個招呼先后離開了我辦公室。我當時不知道,后來孫某1說是給胡某1拿的錢。孫某1說那次給胡某1拿了1萬元人民幣。當時在我辦公室就我和孫某1、胡某1其三個人。我知道孫某1的朋友是吸毒被抓的,叫啥名字我記不住,后來知道是叫李某1。從那以后,孫某1沒有再為他朋友的事給我聯(lián)系過。孫某1在我辦公室見過胡某1就這一次,后來孫某1沒有再通過我找過胡某1。我辦公室在刑警大隊一樓東頭。

(5)證人高某證言:我知道有李某1這個人,但不認識他。2015年12月底,我表侄周某找我說他一個老伙計的父親李某1吸毒被抓了,現(xiàn)在拘留所關(guān)著要送去強制戒毒,問我能不能給胡某1說情。周某說他和李某1的兒子關(guān)系好得很,一定要我?guī)兔枂?。我領(lǐng)著周某去胡某1的辦公室見了胡某1,我問他李某1是個啥情況,胡某1說下午準備送戒毒所,這個事比較麻煩。我問他有啥辦法沒有,胡某1說也不是一個人給他打招呼了,確實難辦。我說這個事你看著辦,盡量幫忙吧。我準備領(lǐng)著周某出去時,看見周某塞給胡某1一個信封,胡某1也沒推辭收下了,我領(lǐng)著周某走了。出了胡某1的辦公室,我還說了周某咋不跟我商量弄這事。周某說李某1的家人已經(jīng)托人找過胡某1,但是胡某1還是說要強制戒毒,他家人實在是沒辦法了,就想給胡某1再拿點。我吵了他兩句他沒說話。然后我和周某從刑警隊的辦公樓上下來,到門口我看見周某和一個男孩說話,才知道那個男孩是李某1的兒子。我聽說李某1因為身體原因沒有被強制戒毒。周某給胡某1的信封里裝了多少錢,我不知道,我事后聽周某說,為了李某1的事在胡某1那花了3、4萬元。胡某1的辦公室在刑警隊的辦公樓二樓北側(cè)。

(6)證人周某證言:我認識李某1。2015年12月底,李某2上我家找我,說他爸吸毒被抓了。他知道我表叔高某也在公安局上班,想托我找找俺表叔問問可管讓人出來。我當時問李某2現(xiàn)在是啥情況、人在哪。李某2說,他家已經(jīng)托人找過公安局禁毒隊隊長胡某1了,不知道啥原因,胡某1堅持要把他爸送戒毒所。我去了我表叔高某家,給我表叔說我老伙計的爸吸毒被抓了,現(xiàn)在拘留所關(guān)著要送戒毒所,讓他找胡某1說說情。之后,我和我表叔、李某2和李某2媽一起去公安局。到刑警隊大門口,李某2塞給我一個信封,說是胡某1要的罰款,讓我找機會送給胡某1,這事他和他媽都不方便去見胡某1。我表叔高某領(lǐng)著我去了胡某1的辦公室,見到胡某1后,我站在一邊,我表叔和胡某1在那說話。我表叔問胡某1李某1是啥情況,胡某1說這個事比較麻煩,他們公安局的也有人給他打過招呼,確實難辦。我表叔說,這都不是外人,你盡量幫忙吧。胡某1說中,他看情況,能辦就辦。準備走的時候,我到胡某1邊上,把李某2給我的信封塞給胡某1,胡某1沒推辭收下了。我和表叔就走了,下樓梯的時候,我表叔問我給胡某1塞的啥,我說李某1的家人已經(jīng)托人找過胡某1了,胡某1嫌錢少又要的。俺表叔還吵我不會辦事,事先也不給他打個招呼。我和俺表叔從刑警隊出來,他有事先走了。李某2問我啥情況,我說胡某1收下了。李某2說只要收了事應(yīng)該能辦成,然后我就走了。胡某1的辦公室在刑警隊的辦公樓二樓走廊北側(cè)。

當天晚上,李某2給我打電話,說他爸送去戒毒所人家沒收,準備放出來,胡某1打電話讓去高速口接人。我就和李某2一起去了,夜里12點多的時候在高速口接著李某1了。我們一起去楊園大世界吃的地攤。在場的有胡某1、胡某1的司機小凱,兩個民警,還有一男一女兩口子。我問了才知道男的也是和李某1一起送的戒毒所,戒毒所沒收又拉回來了,女的是他媳婦。吃飯時胡某1還安排李某1和那個男的把手機關(guān)了,這幾天別和其他人聯(lián)系。后來李某1講了,他們到戒毒所的時候,胡某1安排他說戒毒所檢查身體的時候就裝心臟病。胡某1收的錢,后來是否退還我所知道的是沒有。

(7)證人李某2證言:2015年12月底,我家接到公安機通知說我爸吸毒被送進拘留所了。一開始公安局說拘留幾天就放了,后來說是要轉(zhuǎn)為強制戒毒2年或3年,我家人就慌了。聽別人說我爸送去強制戒毒的事,公安局禁毒隊的胡某1能幫上忙,他能操作不讓我爸送去戒毒所。我想起了朋友周某,聽說他有個表叔高某在公安局上班。我找周某托他表叔找找胡某1幫忙。周某和他表叔說過之后,他表叔說可以幫我們問問啥情況。在胡某1送我爸去周口戒毒所的那天上午,我和我媽、周某還有高某一起去公安局刑警隊找胡某1。在刑警隊大門口,我給了周某一個裝有2萬元錢的信封,說我和我母親都不上去了,你見著胡某1的時候,找個機會塞給他,俺爸能不能出來就看這一回了。周某把錢收下后就和他表叔一起去刑警隊見胡某1去了。沒過多久,周某和高某就出來了,高某因為還有其他事情要辦和我們打個招呼就走了。我問周某事情辦得怎么樣,周某說胡某1把錢收了,說他會盡量幫忙讓我們回去等消息。在當天晚上11點左右,我家人接到胡某1的電話,說我爸的事辦成了,沒有強制戒毒,讓我們?nèi)ス簿纸尤?。我和李?聯(lián)系一起去接我爸,到夜里12點多,我接著我爸了。我們和胡某1一起去了楊園大世界吃了地攤,當時和胡某1一起的還有公安局的三個人,我都不認識。另外還有一男一女不是公安局的人,問過才知道那個男的是賣地板磚的也是和我爸一樣送去強制戒毒又拉回來的。

我給周某的2萬元錢從家里拿的,是我家干生意的錢,都是百元面值的人民幣,共200張。我找了一個信封裝著的。我之所要周某把這2萬元錢送給胡某1因為之前我爸的拜把子孫某1已經(jīng)給胡某1送過錢了,胡某1說不是他自己當家的事,還得協(xié)調(diào)其他關(guān)系。我家人一聽就知道胡某1嫌錢少,所以我通過周某又給胡某1拿了2萬元錢。為了我爸不被強制戒毒,我家就給胡某1拿了這2萬元錢,我聽說我爸的拜把子孫某1、完顏周艷給胡某1送的也有錢,但具體多少其不清楚。我爸回來后我聽他說到戒毒所的時候,胡某1安排他裝心臟病,戒毒所就沒收,胡某1沒有把錢退還給我們。

(8)證人孫某2(又名小凱)證言:我認識胡某1,我以前在公安局禁毒隊幫忙開過車,他當時是禁毒隊的負責人。我是2015年的10月份到禁毒隊開車,2016年的5月份不干了。我知道李某1這個人,他因吸毒被送去過周口強制戒毒所,當時是我開車去送的。在2015年12月底的一天下午2、3點,胡隊(胡某1)說去周口戒毒所送幾個人,讓我開車。我開著囚車和胡某1還有公安局的另外兩名干警到縣拘留所提押出6名吸毒人員送去周口強制戒毒,其中有李某1。到周口戒毒所下午5點左右,因為我不是正式干警進不了戒毒所,我就在車里等著。因為這次送去戒毒的人多,胡某1他們在戒毒所里到夜里10點多才出來。上車的時候我看見胡某1他們把李某1和另外一個40多歲的男吸毒人員又帶出來了,我就回鹿邑了。和李某1一起帶回來的另外一個40多歲的男吸毒人員,只是知道他家是賣地板磚的。李某1和另外一個吸毒人員因為什么沒有被強制戒毒,我不清楚。

我從周口將李某1等兩名吸毒人員帶回后我們?nèi)コ燥埩??;氐铰挂?2點左右了,胡某1說去北關(guān)楊園那吃飯。我開車到那之后看見已經(jīng)有幾個人在那等著,一起吃的飯。吃飯的時候我才知道等著的那幾個人是李某1的家屬和賣地板磚的那個吸毒人員的家屬。參加吃飯的有胡某1、另外兩名干警還有我,然后就是李某1和李某1的兒子、李某1兒子的朋友、賣地板磚的那個吸毒人員和他媳婦。吃飯是誰付的錢我不清楚,我吃到一半就走了。無論公安局哪個辦案單位將吸毒人員送去戒毒所,禁毒隊一般情況都會去人的。

(9)證人張某3證言:我任網(wǎng)警大隊負責人期間,鹿邑縣網(wǎng)警大隊辦理過潘翠萍、李某1、郭占力吸食毒品案,這三個案件都是在2015年公安系統(tǒng)“大收戒”期間辦理的。他們?nèi)齻€人都是行政拘留后轉(zhuǎn)為強制戒毒了。我對禁毒的工作不是很了解,對吸毒成癮嚴重的認定標準不太懂。網(wǎng)警負責抓捕吸毒人員,將吸毒人員抓捕拘留后將案件交禁毒大隊負責人胡某1把關(guān),胡某1認為符合強制戒毒條件就會建議我們辦案部門辦理強制戒毒手續(xù)。李某1、郭占力和潘翠萍三人的卷宗材料,胡某1把關(guān)后認為符合強制戒毒標準,但按程序需要我和胡某1簽署吸毒成癮認定書。當時“大收戒”期間網(wǎng)警任務(wù)重,作為網(wǎng)警大隊來說也想多辦理一些強制戒毒案件提高成績。所以胡某1讓我在吸毒成癮認定書上簽字我就簽了。潘翠萍被強制戒毒了,李某1和郭占力強制戒毒手續(xù)辦理了,因為戒毒所不收又轉(zhuǎn)為社區(qū)戒毒了?!按笫战洹逼陂g,我們公安局各部門辦理的強制戒毒案件送戒毒所都是胡某1帶著禁毒大隊的工作人員執(zhí)行,辦案部門會出個民警配合他們送押。李某1和郭占力送戒毒所的時候,我在北京學(xué)習(xí),網(wǎng)警大隊的張峰給我匯報說李某1和郭占力沒送掉,周口戒毒所不收。我問啥原因,張峰也說不太明白。我給胡某1打電話問啥原因,胡某1說他倆人身體有病戒毒所不收。我說當時他們二人行政拘留的時候拘留所都收押了,為啥到送戒毒所身體就有問題了。胡某1說這沒事,到時候他們二人還算我們網(wǎng)警大隊的強制戒毒成績。我就沒再過多的和他爭較這個事。潘翠萍當時行政處罰是強制戒毒2年,后來送戒毒所執(zhí)行了幾個月后,經(jīng)公安局復(fù)核因潘翠萍是第一次吸毒被抓不符合強制戒毒條件,轉(zhuǎn)為社區(qū)戒毒了。

(10)證人馬某證言:2016年9月份,吸毒人員李某1被胡某1強制戒毒,李某1的一個朋友找胡某1協(xié)調(diào)這個事給胡某1送了2萬元錢,胡某1安排李某1到周口后裝心臟病就能不被強制戒毒。胡某1拉著李某1到周口轉(zhuǎn)了一圈回來了,并給李某1的那個朋友打電話讓去高速口接李某1。胡某1回來后和李某1、李某1的那個朋友、胡某1的司機小凱在楊園市場吃的夜市。我和李某1的那個朋友認識,所以這整個過程其都知道。

3、被告人胡某1的供述與辯解:我認識李某1,李某1因吸毒被鹿邑縣公安機關(guān)處罰過。我只知道他被處罰過,但不是我辦的案件,是網(wǎng)警辦的案件,具體情況我不清楚。在2015年當時做出了對李某1強制戒毒2年的行政處罰。將李某1送去強制戒毒所的時候我去了,李某1強制戒毒的處罰沒有執(zhí)行,是因為他身體有病不適宜羈押,什么病我不知道。李某1在送強制戒毒所之前是否在拘留所關(guān)押了,因為這個案件不是我辦理的,我不知道。李某1被帶回后轉(zhuǎn)為社區(qū)戒毒了。將李某1從強制戒毒所帶回時,是否同時帶回的還有其他強制戒毒人員記不清了。將李某1從戒毒所帶回后,我沒有和李某1及其家人在一起吃飯。在李某1強制戒毒一案中,我沒有收受過他人錢物。我認識馬鋪鎮(zhèn)街上的孫某1,沒有收受過孫某1的錢物。在辦理李某1吸食冰毒案過程中,鹿邑縣公安局的薛某沒有找過我,我沒有在薛某辦公室內(nèi)見到過孫某1。在辦理李某1吸食冰毒案過程中,鹿邑縣公安局的高某沒有找過我。

(二)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胡某1利用擔任鹿邑縣公安局禁毒大隊負責人的職務(wù)便利,非法收受范某人民幣2000元人民幣,承諾為強制戒毒人員潘翠萍辦理解除強制戒毒提供幫助。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書證:

(1)被告人胡某1戶籍證明、無前科證明、胡某1職務(wù)證明、干部基本情況表、鹿邑縣委機構(gòu)編制委員會文件、鹿邑縣公安局委員會文件。

(2)潘翠萍吸食毒品案行政卷宗:證實2015年12月22日,潘翠萍因吸毒被鹿邑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12月22日,鹿邑縣公安局檢測報告,潘翠萍尿檢甲基苯丙胺陽性。于2015年12月23日被鹿邑縣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2015年12月22日,鹿邑縣公安局網(wǎng)絡(luò)警察大隊認定潘翠萍吸毒成癮,認定人其中有胡某1簽字。2016年潘翠萍申請行政復(fù)議吸毒成癮事實不清,2016年3月28日潘翠萍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被撤銷,鹿邑縣公安局2016年3月29日作出解除強制隔離戒毒證明書。

2.證人證言

(1)證人范某證言:我本人與胡某1沒有不正當經(jīng)濟來往,但別人通過其給他送過錢。在2015年大收戒(是公安大規(guī)模收押強制戒毒人員的一次行動)的時候,陳某1的相好潘翠萍(小靜)因吸毒被鹿邑縣網(wǎng)警抓獲送周口戒毒所強制戒毒了,陳某1給潘翠萍跑事,讓她早點從戒毒所出來。我聽說陳某1通過彭某的關(guān)系找的胡某1一個朋友給胡某1送的錢,胡某1許下了能讓潘翠萍出來。但是過了幾個月,潘翠萍一直沒有放出來。潘翠萍的家人和陳某1就急了,陳某1找到我說讓我給胡某1帶個話,如果事能辦成盡快辦,如果辦不成把錢抓緊退回來,我這個時候才知道陳某1為潘翠萍的事給胡某1送錢了。當時陳某1說已經(jīng)給胡某1表示了1萬元多了,到現(xiàn)在事不辦。陳某1找過我后,我去見胡某1,胡某1說急啥,其他人還都沒放呢,再說還要好多關(guān)系需要協(xié)調(diào)。我回來把這話給陳某1說了,陳某1給我拿了15000元錢,說潘翠萍這個事就交給我了,胡某1需要多少你給他拿多少,但別一次性給他完,我說我盡量去幫你辦吧。之后我和胡某1在薛杰開的茶社吃飯,催胡某1盡快把潘翠萍的事辦了,讓人早點出來。胡某1說潘翠萍是網(wǎng)警抓的,想放人網(wǎng)警那邊也得拿幾個錢。我問胡某1需要多少,胡某1說再拿3000塊錢吧,網(wǎng)警他去協(xié)調(diào)。吃飯結(jié)束,我在茶社門口給了胡某13000元錢。又過了幾天,胡某1給我打電話說法制室的關(guān)系也需要協(xié)調(diào),我又給胡某1送去了2000元錢。這2000元錢是在胡某1的辦公室給他的。他辦公室在刑警隊辦公樓2樓緝毒辦公室。又過了幾天,胡某1又給我打電話,說周口的強制戒毒所也需要活動關(guān)系,這次他給我要了5000元錢,我是在南關(guān)老看守所門口將這5000元錢給的胡某1。沒過幾天,胡某1又打電話要錢,說給周口強制戒毒所活動關(guān)系5000元錢不夠,再讓我拿5000元。我為了把事早點辦成,在老看守所附近的錦江賓館樓下又給了胡某15000元錢。這總共四次我給了胡某115000元。這還不算請他吃飯、給他買煙酒的錢,這些加在一起得有2萬出頭。我在胡某1身上總共花2萬多這陳某1都知道。我分四次送給胡某1的1.5萬元人民幣都是百元面值的人民幣,也都沒用包裝。其分四次送給胡某1這1.5萬元人民幣的時候沒有其他人在場,給他錢的時候就我們兩個人在場。不過我每次給胡某1錢后都給陳某1說一聲。胡某1后來有沒有將這1.5萬元人民幣退還給我。到最后潘翠萍放出來后,胡某1還要錢,說為潘翠萍的事他還墊了5000元錢。人放出來了,前前后后加在一起花了三萬多了,潘翠萍的家人不會再出錢了,所以這5000元錢也一直都沒有給他。潘翠萍被強制戒毒了大概有三四個月。

(2)證人陳某1的證言:我和潘翠萍是男女朋友關(guān)系,潘翠萍因吸毒在2015年被強制戒毒2年。我通過范某找胡某1從中間協(xié)調(diào),最后潘翠萍在強制戒毒所待了3個多月放出來了。

2015年12月份,潘翠萍吸毒被鹿邑縣網(wǎng)警抓獲,開始是行政拘留,后來又轉(zhuǎn)成強制戒毒2年。潘翠萍的家人讓我想辦法找關(guān)系讓潘翠萍早點出來,潘翠萍的哥哥潘陽光還給了我2萬元錢讓我跑事。我一開始找的一個叫文義的人來跑這事,但接觸了幾次看他弄不成事。我找到范某,讓他出面找胡某1操作這個事。后來范某回話說胡某1答應(yīng)幫忙,并出主意說可以走行政復(fù)議程序,還說雖然走行政復(fù)議,但辦案部門和戒毒所都需要花錢來協(xié)調(diào)這個事,還得請律師。我問范某得花多少錢,范某說現(xiàn)在胡某1還沒說,讓我先準備好。又過了幾天,時間大概是2016年2月下旬,范某給我打電話說胡某1那邊等著要錢,我說錢準備好了,約的在西關(guān)銀豐大廈見面。過了一會,范某開車過來了,我就把潘陽光給我的2萬元錢給了范某。范某說2萬塊錢給胡某1跑事,另外還需要請律師,律師費不算跑事的錢,我又給范某掏了1000塊錢的律師費。后來通過胡某1協(xié)調(diào),潘翠萍的強制戒毒2年的處罰撤銷了,在戒毒所待了近4個月后放出來了。潘翠萍放出來的時候,胡某1和范某都去了。范某把這2萬元錢給了胡某1,要不然胡某1也不會幫這個忙,提出行政復(fù)議還是胡某1出的點子。潘翠萍放出來后,范某還給其說為了跑這個事擱胡某1身上花的有2萬多,他自己還墊了錢。范某是分幾次把錢給胡某1的,我沒問,我是一次性把錢給了范某的,他去找胡某1具體辦的這個事,詳細情況你們可以去問范某。潘陽光給的2萬元錢是銀行轉(zhuǎn)賬,哪個銀行的記不清了。

3、被告人胡某1的供述與辯解:潘翠萍這個名字我熟悉,我應(yīng)該見過這個人。潘翠萍因涉毒被公安機關(guān)處理過,范某因潘翠萍涉毒被公安機關(guān)處理一事找過我,范某給過我2000元錢。他說他朋友潘翠萍第一次吸毒被強制戒毒了,是鹿邑縣公安局網(wǎng)警辦的,問我有啥辦法能提前出來沒有。我說這個案件不是我承辦的,你要有異議可以提出行政復(fù)議,其他沒有更好的辦法。又過了一段時間,范某見到我說還是想讓我在潘翠萍提前解除強制戒毒一事上多幫忙,我說你按程序提出復(fù)議就行了,其他我也幫不上啥忙,范某給了我2000元錢就走了。潘翠萍吸毒成癮嚴重的認定是不是我做的我忘了。我記不住哪一年了,潘翠萍提前解除強制戒毒釋放的時候我和范某一起去了,當時我給車加了500元錢的油,買了一條中華煙,剩下的錢我給范某讓他付飯錢了。

(三)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1利用擔任鹿邑縣公安局禁毒大隊負責人的職務(wù)便利,非法收受杜某人民幣30000元,為吸毒人員郭占力逃避強制戒毒2年的行政處罰提供幫助。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書證

(1)胡某1戶籍證明、無前科證明、胡某1職務(wù)證明、干部基本情況表、鹿邑縣委機構(gòu)編制委員會文件、鹿邑縣公安局委員會文件。

(2)郭占力吸毒案行政卷宗:證實2015年12月24日13時許,郭占力2015年12月24分在鹿邑縣城關(guān)鎮(zhèn)龍源圣地吸食冰毒,被鹿邑縣公安局民警抓獲經(jīng)檢測,呈甲基苯丙胺陽性。于2015年12月24日被鹿邑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于2015年12月29日被鹿邑縣公安局強制戒毒二年,于2015年12月30日被鹿邑縣公安局社區(qū)戒毒三年。2015年12月29日,周口市第二人民醫(yī)院駐周口市強制戒毒隔離所醫(yī)療室醫(yī)生牛國政診斷:郭占力又高血壓,紅細胞少,不適宜強制隔離戒毒。

2、證人證言

(1)證人谷某證言:2015年底,我丈夫郭占力因吸毒被鹿邑縣公安局拘留。一開始說拘留郭占力15天,拘留了4、5天后又說要強制戒毒2年。郭占力被拘留的第二天,我去拘留所看他,郭占力說讓我趕快找關(guān)系讓他出去,要不然會被強制戒毒2年。郭占力給我說他的相好田某2可以找到關(guān)系,讓我與她聯(lián)系。我與田某2聯(lián)系,田某2讓我給她拿3萬元錢,她能找到關(guān)系可以讓郭占力不強制戒毒,其它事都不讓我問了。我把3萬元錢準備好后和田某2約在了鹿邑縣博德路口附近見面,她還讓我拿上我家的戶口簿。見面后,我把3萬元錢就交給了田某2,過了2天的時間郭占力被放出來了,沒有被強制戒毒。我聽田某2說是找杜勇去公安局協(xié)調(diào)的關(guān)系。我給田某2的這3萬元錢都是面值100元的人民幣,共300張。我給田某2這3萬元錢的時候,田某2的女兒也在場。

(2)證人田某2證言:我與郭占力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好多年了。2015年底,郭占力因吸毒被鹿邑縣公安局拘留。一開始說要把郭占力拘留15天,誰知道拘留后又說要強制戒毒三年。郭占力沒有被強制戒毒,因為我花錢找人協(xié)調(diào)關(guān)系了。在郭占力被拘留后的第二天或第三天左右,郭占力的家屬谷某與我聯(lián)系說公安局要把郭占力送周口強制戒毒3年,問我是否認識公安局的人,找找關(guān)系,看能不能不讓郭占力強制戒毒。我想起了在北關(guān)住的杜勇,我和杜勇的妻子以前認識,聽說杜勇在公安局刑警隊工作。我去找杜勇說了郭占力吸毒和要被強制戒毒的情況,問他有啥辦法沒有。杜勇說他先幫其問問啥情況,之后杜勇回話說,要我準備3萬元錢給他送過去,就能讓郭占力不被強制戒毒。我手里沒有那么多錢,我與谷某聯(lián)系讓她也準備錢給我送過來給老郭(郭占力)跑事。谷某準備了3萬元錢給我送了過來。我把這3萬元錢給杜勇后,過了2天郭占力被放出來了。杜勇給我說找了公安局禁毒隊的胡隊長,叫胡某1,杜勇說只要把錢給他就能辦成事。郭占力被拘留后的第3天左右的落黑,杜勇給我說胡隊長在煙草賓館吃飯,讓我?guī)еX和他一起過去。之后,杜勇就開著車帶著我到了煙草賓館附近。到地方后,杜勇說我去不方便,他自己去給胡隊長送錢。我就把錢從其挎包里掏出來交給了杜勇。杜勇在車里翻出一張大的宣傳單之類紙,把這3萬元錢包了起來。過了一會,我看見煙草賓館出來一個男的,個子不是很高,穿了一個大衣之類的衣服,杜勇連外套都沒穿就拿著錢下車。他們說了幾句話后,杜勇就把錢塞進那個男的外衣兜里了。我看見杜勇給胡某1錢了,當時我在車里后排坐著,離他們不到30米遠,杜勇拿著包好的3萬元錢下車后我一直看著。杜勇回到車上了,開車走了。我把錢給杜勇后過了兩天夜里,我接到郭占力的電話,說他被放出來了和公安局的人在楊園大世界吃地攤,讓我去給他送煙。杜勇送錢的那個男人我當時不認識他,但是郭占力沒有被強制戒毒從周口拉回來后,我在楊園大世界那吃地攤的時候,我們見面了,我能認出來當時杜勇把錢就是交給胡某1了。后來杜勇沒有把這3萬元錢退還給我。

(3)證人杜某(又名杜勇)證言:我認識田某2,田某2托我找過胡某1,是她丈夫吸毒被抓的事。我以前在刑警隊工作過,與胡某1曾經(jīng)是同事。2015年的12月底的一天,我散步完回到家門口,看到田某2在我家樓下。田某2說她丈夫郭占力吸毒被抓了,要被胡某1送去戒毒所強制戒毒。讓我問問胡某1是否有啥辦法能不進戒毒所。我給胡某1打了個電話問了郭占力的情況,胡某1一開始說辦案單位不是禁毒大隊,又是“大收戒”期間,各個部門都有任務(wù),這事不好辦。我說這都是鄰居,你盡量能幫就幫。胡某1說這事如果想辦成得好多部門需要協(xié)調(diào)。我說如果協(xié)調(diào)需要花錢的話你直接說,我轉(zhuǎn)告給當事人家屬。胡某1說得4、5萬塊錢才能辦成。我說郭占力他們家都是農(nóng)村的,條件也不是很好,看能不能少拿點。胡某1說這不是他一個人當家的事,最低也得3萬塊錢,還得抓點緊,過兩天就送戒毒所了。我把胡某1說的話給田某2說了,說胡某1要3萬塊錢,讓她準備3萬塊錢。第二天下午,田某2給我聯(lián)系了說錢準備好了,看啥時候方便去見見胡某1把錢送過去。我說我把胡某1的電話給你,你自己去給胡某1送過去吧。田某2說她不認識胡某1,堅持讓我陪她一起去。我給胡某1打電話聯(lián)系了一下,說郭占力的家屬把錢準備好了,想見見你。胡某1說他正有事,晚上再聯(lián)系。晚上的時候,我又給胡某1聯(lián)系了,胡某1說他在南關(guān)煙草賓館吃飯,讓我去那見他。我開車帶著田某2去了煙草賓館,把車停在了煙草賓館對面,給胡某1打電話說我們到了。胡某1說讓我等著他一會就出來。掛了電話后,田某2從她隨身的包里掏出了三沓錢也沒用啥包著,就隨手在我車里找了一張大街上發(fā)的傳單紙把錢裹了起來。過了一會,我看見胡某1打著電話從煙草賓館出來,田某2把裹好的錢遞給我。我拿著錢去見胡某1,在煙草賓館門口南邊,我把錢塞進了胡某1的襖兜里,胡某1說郭占力的事他盡力辦。之后,胡某1的電話響了,我和他打個招呼就走了。給胡某1錢的時候,當時就我們倆人,不過我的車在路對面停著,田某2在車里應(yīng)該能看見。郭占力后來應(yīng)該沒有被強制戒毒,我把錢給胡某1以后田某2就沒再找我說過郭占力的事。胡某1后來沒有把這3萬塊錢退還給我。

3、被告人胡某1的供述與辯解:我不認識郭占力,郭占力是否因吸毒被鹿邑縣公安機關(guān)處罰過我記不清了。在2015年郭占力是否被強制隔離戒毒過記不清了。我是否將郭占力送去過強制戒毒所記不清了。我沒有因為郭占力涉毒案件收受過他人錢物。

根據(jù)以上事實和證據(jù),鹿邑縣人民法院判決:一、被告人胡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合并后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追繳被告人胡某1違法所得人民幣72000元及價值人民幣2520元的手機卡一張,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胡某1上訴稱,上訴人履行了職責,沒有放縱陳某1,也沒有因收受他人物品放縱陳某1,不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上訴人沒有收受賄賂,不構(gòu)成受賄罪。其辯護人辯稱,認定陳某1犯罪的證據(jù)不充分,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條件;被告人胡某1不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原審認定被告人胡某1犯受賄罪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本院查明

經(jīng)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及證據(jù)與一審相同,且經(jīng)一審法院當庭舉證、質(zhì)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關(guān)于上訴人胡某1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被告人胡某1明知2013年1月26日陳某1在其家中容留三名吸毒人員吸毒涉嫌刑事犯罪,按照毒品犯罪相關(guān)規(guī)定應(yīng)當按照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但被告人胡某1在收受陳某1經(jīng)張某1等人請托的1萬元及手機卡后,故意包庇陳某1、違反有關(guān)規(guī)定不予立案;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胡某1與鹿邑縣公安局谷陽派出所共同抓獲正在吸食毒品的陳某1,被告人胡某1本應(yīng)履行職責對陳某1容留他人吸毒啟動刑事追訴程序,但被告人胡某1既不依法啟動刑事追訴,又未將陳某1容留他人吸毒案卷宗、線索移交,致使陳某1再次逃脫刑事追究,僅因吸毒受到行政處罰。直至2017年3月4日,鄲城縣公安局向鹿邑縣公安局移交陳某1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后,陳某1才被依法追訴。被告人胡某1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便利,在收受他人財物后,明知陳某1容留他人吸毒涉嫌犯罪而故意包庇不予立案、導(dǎo)致陳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長達4年多的時間未被司法機關(guān)追訴。被告人胡某1職務(wù)證明、鹿邑縣委機構(gòu)編制委員會文件、范某、吳艷明、張曉東吸毒案行政案卷、陳某1吸毒案行政案卷、陳某1容留他人吸毒刑事案卷等書證,證人陳某1、張某1、范某、陳某2、樊某等證人證言,以及被告人胡某1的供述與辯解等在卷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實被告人胡某1利用職務(wù)便利,收受請托人財物,包庇陳某1對其容留他人吸毒不予立案的事實。被告人胡某1的行為已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上訴人胡某1關(guān)于履行了職責、沒有收受他人財物、沒有放縱陳某1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關(guān)于認定陳某1犯罪的證據(jù)不充分、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條件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

上訴人胡某1及其辯護人關(guān)于上訴人胡某1沒有收受賄賂、不構(gòu)成受賄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胡某1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間,利用其擔任鹿邑縣公安局禁毒大隊負責人的職務(wù)便利,為吸毒人員李某1、郭占力、潘翠萍逃避強制戒毒2年的行政處罰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受財物共計62000元,有被告人胡某1職務(wù)證明、鹿邑縣委機構(gòu)編制委員會文件、鹿邑縣公安局委員會文件、李某1吸食冰毒案行政卷宗、潘翠萍吸食毒品案行政卷宗、郭占力吸毒案行政卷宗等書證,證人李某1、完顏周艷、孫某1、薛某、高某、周某、李某2、孫某2、范某、陳某1、谷某、田某2、杜某等證人證言,以及被告人胡某1的供述與辯解等在卷證據(jù)為證,足以證實。綜上,上訴人胡某1及其辯護人上訴理由、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1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便利,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刑事追訴,其行為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胡某1非法收受他人財物62000元,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其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被告人胡某1一人犯數(shù)罪,應(yīng)數(shù)罪并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胡某1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洪海

審判員赫志平

審判員倪善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郭東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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