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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蒼刑初字第54號受賄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7-16   閱讀:

審理法院:蒼梧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4)蒼刑初字第5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4-10-13

審理經(jīng)過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蒼梧縣人民檢察院以蒼檢刑訴(2014)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徇私枉法罪,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根據(jù)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指定,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蒼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陶建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梁竣庭律師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間,被告人李某身為分管治安管理工作的藤縣公安局副局長,明知梁某等人在藤縣滕州鎮(zhèn)江濱路11號開設賭場(社會稱“葡京賭場”),在收受賭場股東梁某等人的好處費后,不履行職責,并于2012年4月17日與賭場人員串通,為賭場通風報信,聯(lián)合上演虛假查處活動,指示藤縣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對抓獲的賭場工作人員行政拘留15天,對其他參加賭博人員行政拘留5天,故意包庇梁某等人,使梁某等人的犯罪行為不受立案追訴,使該賭場持續(xù)開設。2013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帶領公安人員再次查處上述賭場時,僅僅對賭場內(nèi)負責放風工作的唐某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仍然沒有追究梁某等人的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依據(jù)梁某等人的證人證言,戶籍證明等書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李某身為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徇私枉法罪的定性沒有異議,但在犯罪事實方面認為其僅收受李某甲給予的人民幣10000元。

辯護人梁竣庭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徇私枉法罪的定性亦無異議,但在事實方面認為,李某是基于上級要求查處“葡京賭場”的壓力,在自己的干警屢次查處該賭場未獲成功的情況下,才讓梁某等人配合,于2012年4月17日進行一次假抓賭行動,而李某于2012年6月份收受其朋友李某甲給予的10000元時,被告人在主觀上并沒有把該10000元與假抓賭行動聯(lián)系在一起,因此不屬于因收受梁某等人的好處費而徇私枉法。在量刑方面認為:1、李某的家屬在本案開庭審理前已將李某收受的10000元上繳法院,可以酌情從輕處罰;2、李某在公安機關內(nèi)部對其進行禁閉期間,在尚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主動向其單位及梧州市檢察院如實交代自己徇私枉法的事實,應認定李某屬于自首。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間,被告人李某身為分管治安管理工作的藤縣公安局副局長,明知梁某等人在藤縣滕州鎮(zhèn)江濱路11號開設賭場(社會稱“葡京賭場”,下稱“葡京賭場”),在梁某和李某甲請求其關照該賭場并給予好處費10000元的情況下,不履行職責,于2012年4月17日與賭場人員串通,為賭場通風報信,聯(lián)合上演虛假查處活動,指示藤縣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對抓獲的賭場工作人員行政拘留15天,對其他參加賭博人員行政拘留5天,故意包庇梁某等人,使梁某等人的犯罪行為不受立案追訴,使該賭場持續(xù)開設。2013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帶領公安人員再次查處“葡京賭場”時,僅僅對賭場內(nèi)負責放風的唐某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仍然沒有追究梁某的刑事責任。

另查明:1、2013年1月7日23時許,公安機關對“葡京賭場”進行了徹底的查處;2、蘇某團伙和李某乙團伙都占有“葡京賭場”的股份,2013年2月2日晚至2013年2月3日凌晨,李某乙團伙的人與蘇某團伙的人持槍斗毆,造成了蘇某團伙中的龍某死亡,黃某所受損傷構成重傷,龍某所受損傷構成輕微傷;3、梧州市公安局在查處“2.03”槍擊案過程中,獲知李某涉嫌玩忽職守、瀆職等問題的線索,2013年10月22日李某被藤縣公安局決定禁閉7日,在禁閉期間,李某交待了其涉嫌徇私枉法的有關事實;4、2014年8月8日,李某的家屬代其向本院退出了贓款人民幣10000元,現(xiàn)存于本院財務。

上述事實,有經(jīng)過法庭質證、辯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1、干部任免表、藤縣人民政府文件以及藤縣公安局(2010)5號、(2011)2號、(2011)125號、(2012)2號、2012年4號、(2013)2號文件,證實李某自2010年9月6日起任藤縣公安局副局長,協(xié)助局長負責治安管理等工作;

2、戶籍證明,證實李某出生時間等基本情況;

3、《廣西公安機關禁賭禁娼工作管理辦法》一份、2012年藤縣公安局禁賭工作方案、梧州市公安局2010年關于印發(fā)《開展禁賭禁娼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藤縣公安局相關查賭禁賭工作責任狀、治安大隊落實禁賭工作長效機制,證實梧州市公安機關規(guī)定,在禁賭方面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日常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轄區(qū)公安機關及下屬單位具體負責組織落實,公安機關要及早發(fā)現(xiàn),及時查處;其中,李某負責對藤縣禁賭整治工作的組織協(xié)調(diào)、督促檢查和情況匯總工作;

4、藤縣公安局多部門聯(lián)合查處一個室內(nèi)賭博窩點信息報道,證實2012年4月17日,藤縣公安局在李某、黎某的組織帶隊下,帶領治安、禁毒、巡警和城中派出所民警查處江濱路11號居民屋內(nèi)的賭博窩點,當場抓獲涉賭人員11人,繳獲賭資2328元、對講機2臺,對其中2人進行行政拘留15日,另外9名被處以行政拘留5日;

5、藤縣公安局于2012年4月17日查處藤縣江濱路11號賭場的卷宗材料,藤縣人民法院提供的唐某涉嫌賭博案的相關案卷材料、藤縣人民檢察院提供的唐某賭博案的判決書,證實藤縣公安局于2012年4月17日查處藤縣江濱路11號賭場,抓獲了吳某等11名賭博人員,繳獲賭資2328元,對講機2臺,并對上述人員作出行政拘留并處以罰款的處罰;2013年1月7日23時許,公安機關前往該賭場查處時,將正在賭場負責望風的被告人唐某以及在賭場內(nèi)賭博的20多名涉賭人員抓獲,并當場繳獲賭資人民幣60100元;藤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唐某犯開設賭場罪作出了判決;

6、藤縣公安局禁閉通知書和解除禁閉通知書,證實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玩忽職守、瀆職等問題于2013年10月22日被藤縣公安局決定禁閉7日;

7、破案經(jīng)過說明,證實梧州市公安機關在查辦“2.03”案件中獲取“葡京賭場”股東梁某等人通過送錢給李某等公安人員,使得公安人員對“葡京賭場”不予查處的線索后,對李某實施了禁閉,在禁閉期間,梧州市檢察機關已經(jīng)掌握了李某在收受梁某送錢后,對“葡京賭場”不予查處、不予立案,涉嫌徇私枉法、玩忽職守、受賄的犯罪線索;

9、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非稅收入一般交款書(存根),證實2014年8月8日,李某家屬代李某退出了其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元,現(xiàn)暫存于本院財務。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甲的證言,證實2012年4月的一天,梁某要求李某甲介紹李某給其認識,其目的是讓李某不查處其在藤縣開設的“葡京賭場”,梁某認識李某后,多次讓李某甲轉交好處費給李某。2012年4月的一天,李某告知李某甲公安機關要端掉“葡京賭場”,并讓李某甲通知梁某配合其扮演一次假抓賭行動;

2、證人梁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4月的一天,梁某為了讓李某不查處其在藤縣開設的“葡京賭場”,通過李某甲介紹認識了李某后,多次通過李某甲送好處費給李某。2012年4月的一天,李某甲向梁某轉告了李某提供的關于公安機關要端掉“葡京賭場”的信息,并讓梁某配合李某扮演一次假抓賭行動。在行動當晚,李某甲叫梁某安排些人給李某進行了查處。除了此次假抓賭外,該賭場一直未受到公安機關的查處,至2013年1月7日該賭場才被市、縣公安機關聯(lián)合端掉;

3、證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的證言,均證實在“葡京賭場”股東中,梁某是負責與公安人員聯(lián)系以及送錢給有關公安人員的股東,2012年年中,藤縣公安局對該賭場查處過一次。2013年1月初,梧州市公安局和藤縣公安局聯(lián)合查處了“葡京賭場”后,該賭場就不再開了。2012年8月份或者9月份,李某乙團伙通過對“葡京賭場”踩場而獲得了股份,成為該賭場的股東;

4、證人林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4月17日,李某組織警力查處了“葡京賭場”,林某指示李某對抓獲的涉賭人員要治安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經(jīng)這次查處后,直至2013年1月7日,“葡京賭場”被梧州市公安局聯(lián)合李某帶隊的藤縣公安局進行了徹底查處前,李某沒有向林某匯報過“葡京賭場”是否繼續(xù)開賭的情況;

5、證人莫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1月7日,市、縣公安局組織警力對“葡京賭場”進行了徹底查處,自此“葡京賭場”沒有再開賭;

6、證人周某、黃某、陳某、邱某、黎某甲、蘇某甲、黎某乙的證言,證實2012年4月17日,其均參與了由李某組織的對“葡京賭場”進行查處的行動,此次行動抓獲了11人,根據(jù)李某的指示,對其中2名賭場的工作人員處以行政拘留了15日,對其余9名參賭人員處以行政拘留了5日,沒有繼續(xù)追查賭場的股東;

7、證人黃某甲、甘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4月17日,兩人均參與了在查處“葡京賭場”行動中被抓獲人員的詢問工作,在制作詢問筆錄過程沒有關于追查“葡京賭場”股東的內(nèi)容;

8、證人吳某甲、吳某乙、林某甲、蘇某乙、李某丙、吳某、賴某的證言,均證實2012年4月17日晚,受“葡京賭場”工作人員的邀請,到“葡京賭場”內(nèi)扮演賭場的工作人員和參賭人員,賭場提供賭資給扮演者在賭場內(nèi)假裝賭博,讓公安人員前來抓獲,頂替他人接受處罰。當晚被公安機關抓獲的人,均被處以行政拘留;

9、證人蘇某、黃某乙、梁某甲、曾某甲、馬某的證言,均證實2012年李某乙團伙通過對蘇某團伙開設的“葡京賭場”進行踩場而取得了該賭場的股份。2013年2月3日凌晨,蘇某團伙成員與李某乙團伙成員在藤縣廣場發(fā)生沖突,后來雙方發(fā)生了持槍斗毆,導致蘇某團伙中龍某死亡,黃某丙和龍某受傷,此次斗毆發(fā)生的根本原因是李某乙團伙和蘇某團伙在藤縣各個賭場存在的利益糾紛;

10、證人李某乙、馬某甲、梁某乙、龍某乙、李某丁、劉某、羅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李某乙團伙通過對蘇某團伙開設的“葡京賭場”進行踩場而取得了該賭場的股份。2013年2月3日凌晨,李某乙團伙的成員與蘇某團伙的成員發(fā)生沖突,后李某乙團伙與蘇某團伙發(fā)生了持槍斗毆,導致蘇某團伙的成員被槍擊致死,此次斗毆的根本原因是李某乙團伙與蘇某團伙在藤縣縣城賭場的利益糾紛,李某乙團伙與蘇某團伙一直都有摩擦,平時積怨很深,且互相有踩場情形。

(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李某的供述反映,其負有查處賭場的職責,于2012年4月17日與“葡京賭場”的股東梁某串通在該賭場扮演一起假抓賭行動,對抓獲的人員僅處以行政拘留,沒有繼續(xù)追查該賭場的股東。其收受了李某甲代梁某送的好處費10000元。

(四)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證實“2.03”槍殺案發(fā)生的地點以及從現(xiàn)場提取到的物證。

(五)鑒定意見

(1)藤縣公安局對龍某尸體檢驗的報告書,證實2013年2月3日,藤縣河東夜明珠對開的街道發(fā)生槍擊案,龍某在小車內(nèi)被人開槍射擊致傷,送往藤縣人民醫(yī)院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死者龍某系因開放性顱腦損傷而死亡;

(2)藤縣公安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證實2013年2月3日,藤縣河東夜明珠對開的街道發(fā)生槍擊案,其中涉案人員黃某丙、龍某不同程度受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死者龍某系因開放性顱腦損傷而死亡,黃某丙所受損傷構成重傷,龍某所受損傷構成輕微傷。

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客觀真實,且證據(jù)間均能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本案的事實,本院確定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身為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包庇“葡京賭場”的開設,為該賭場的股東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該賭場股東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0000元,其行為同時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以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應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院予以支持。梧州市公安局在查處2.03槍擊案過程中,獲知李某涉嫌玩忽職守、瀆職等問題的線索后,藤縣公安局遂對李某作出禁閉7天的決定,在禁閉期間,李某在受到調(diào)查談話時,才交待了其涉嫌徇私枉法的有關事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diào)查談話、訊問、采取調(diào)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因此,對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本案中,僅有梁某及李某甲的證言證實梁某多次通過李某甲轉交好處費給被告人,而被告人供述反映其只收受了李某甲代梁某轉交的好處費10000元,因此,本院對被告人受賄數(shù)額認定為10000元。被告人家屬已代其退出違法所得10000元,可酌情從輕處罰。證人李某甲、梁某的證言和被告人的供述,均證實被告人知道其收受李某甲給予的10000元屬于梁某所送,因此,對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主觀上在收受李某甲給予的10000元時不能和假抓賭行動聯(lián)系在一起,因而不屬于因收受梁某等人的好處費而徇私枉法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并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止。)

二、沒收被告人李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元,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鐘釗生

代理審判員周思文

人民陪審員羅西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唐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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