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9)豫1002刑初42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9-10-08
審理經過
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許魏檢二部刑訴(201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魏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云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張英利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29日,時任許昌市公安局西關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隊二中隊中隊長的李某1在辦理郭某1故意打傷徐某2一案中,在明知被害人徐某2傷情嚴重,脾臟因外力作用被摘除,極有可能構成重傷的情況下,違反規(guī)定,未向刑事偵查部門移交案件線索,也未對郭某1采取任何措施。2014年9月2日,李某1在收受3000元后,將郭某1打傷徐某2一案予以調解處理,并將西關派出所出具的法醫(yī)委托鑒定書從法醫(yī)鑒定中心撤回,致使郭某1沒有受到法律追究。
郭某1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犯罪一案,于2019年5月19日已提起公訴。
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李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證人郭某1、郭某2、王某、鄭某、郭某3、郭某4、孫某1、朱某、齊某、孫某2、徐某1、張某的證言,許昌市魏都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立案審查(調查)決定書,許昌市魏都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決定書和使用留置措施呈批表,郭某3、郭某1、郭某4等人尋釁滋事犯罪一案的卷宗材料,中共許昌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許昌市監(jiān)察委員會指定管轄通知書,《河南省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工作細則》,中共許昌市公安局紀律檢查委員會停職檢查建議書,許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督察大隊停止執(zhí)行職務通知書及審批表,許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許)公(刑)鑒(法醫(yī))字【2018】0579號鑒定書,中共許昌市公安局委員會關于給予李某1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許昌市公安局關于給予李某1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檢察院許魏檢公訴刑訴(2019)241號起訴書,中共許昌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許昌市監(jiān)察委員會暫扣涉案款物清單,許昌市公安局政治部出具的被告人李某1黨員登記表,被告人李某1無犯罪記錄證明,被告人李某1的戶籍證明和人事任職材料等證據證實。以上證據均經當庭查證屬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作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魏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對其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李某1當庭自愿認罪,系初犯,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明顯不高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身為司法工作人員,故意包庇有罪的人使其不受追訴,其行為破壞了國家司法機關的正?;顒?,削弱了司法機關的公信力,敗壞了國家司法機關人員的形象,對辯護人的此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李某1應認定自首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證事實不符,對辯護人的此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及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邢博
人民陪審員韓趙華
人民陪審員周喜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董一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