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漳浦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5)浦刑初字第48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5-11-16
審理經(jīng)過
漳浦縣人民檢察院以浦檢訴刑訴(2015)3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徇私枉法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本院于當日立案,?jīng)審查認為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qū)徖?,于同?0月9日決定變更為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恚⒁婪ńM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漳浦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蔡秋蓮、劉戀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漳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9月間,黃某乙(已判刑)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羈押于漳浦縣看守所101監(jiān)室。同年10月間的一天,漳浦縣公安局盤陀派出所民警黃某丙(另案處理)電話聯(lián)系時任漳浦縣看守所101監(jiān)室管教民警的被告人林某甲,稱漳浦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抓獲涉嫌盜竊罪的犯罪嫌疑人黃某甲,其交代的在漳浦縣盤陀鎮(zhèn)水港村“達安”家盜竊現(xiàn)金和一條金項鏈以及在盤陀鎮(zhèn)倉里村和尚垅荔枝林下盜竊一輛白色電動車的犯罪事實未形成書面材料,交代被告人林某甲將該上述盜竊線索轉(zhuǎn)告給黃某乙,再由黃某乙向看守所提供,以達到立功的目的。被告人林某甲表示同意,并將上述案情寫在紙上,在漳浦縣看守所巡視窗口扔給101監(jiān)室的黃某乙和黃某戊,后要求黃某乙和黃某戊向即將被關(guān)押在101監(jiān)室的黃某甲了解核實。次日,被告人林某甲明確告訴黃某乙,黃某甲涉嫌盜竊的犯罪事實要給其做舉報犯罪線索的材料。黃某乙和黃某戊經(jīng)找黃某甲了解核實后,整理成舉報材料交給被告人林某甲。被告人林某甲將舉報材料重新整理后讓黃某乙照抄,并通過漳浦縣看守所按程序轉(zhuǎn)給漳浦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后將上述情況電話告知黃某丙。同年11月間,黃某丙電話告知被告人林某甲,稱黃某乙立功材料已經(jīng)查證屬實,請被告人林某甲將查證情況轉(zhuǎn)告黃某乙。黃某乙得知后讓其妻子黃某丁送款給被告人林某甲宴請相關(guān)人員。幾天后,被告人林某甲在漳浦縣看守所附近的小路邊收到黃某丁送款人民幣10000元,并將該情況告知黃某丙。幾天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某甲與黃某丙在漳浦電大附近“茗瑞商行”宴請漳浦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三中隊相關(guān)民警,費用由被告人林某甲從黃某丁的送款中支付。2014年春節(jié)間,黃某乙為感謝被告人林某甲在上述過程中的幫助,到被告人林某甲家中送給被告人林某甲二支干鹿鞭和二盒茶葉。2014年6月6日,漳浦縣人民法院依據(jù)上述材料認定黃某乙向公安機關(guān)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黃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同年4月7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動到中共漳浦縣紀律檢查委員會接受約談,在約談期間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后通過其家屬向漳浦縣人民檢察院退繳了全部贓款。
指控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綜上述,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林某甲的行為已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屬共同犯罪。提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法判處。
被告人林某甲供認了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9月間,黃某乙(已被判刑)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羈押于漳浦縣看守所101監(jiān)室。同年10月間的一天,漳浦縣公安局盤陀派出所民警黃某丙(另案處理)電話聯(lián)系時任漳浦縣看守所101監(jiān)室管教民警的被告人林某甲,稱漳浦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抓獲涉嫌犯盜竊罪的犯罪嫌疑人黃某甲,黃某甲交代的在漳浦縣盤陀鎮(zhèn)水港村“達安”家盜竊現(xiàn)金和一條金項鏈以及在漳浦縣盤陀鎮(zhèn)倉里村和尚垅荔枝林下盜竊一輛電動車的犯罪事實未形成書面材料,并告知被告人林某甲將該上述盜竊線索轉(zhuǎn)告給黃某乙,再由黃某乙向漳浦縣看守所提供,以達到讓黃某乙立功的目的。被告人林某甲表示同意,并將上述案情寫在紙上,從漳浦縣看守所巡視窗口扔給101監(jiān)室的黃某乙和黃某戊,并要求黃某乙和黃某戊向關(guān)押在101監(jiān)室的黃某甲了解核實。次日,被告人林某甲明確告訴黃某乙,黃某甲涉嫌盜竊犯罪的事實要給其做舉報他人犯罪線索的材料。黃某乙和黃某戊經(jīng)找黃某甲了解核實后,整理成舉報材料交給被告人林某甲。被告人林某甲將舉報材料重新整理后讓黃某乙照抄,并通過漳浦縣看守所按程序?qū)ⅫS某乙抄好后的材料轉(zhuǎn)交給漳浦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后將上述情況電話告知黃某丙。同年11月間的一天,黃某丙打電話告知被告人林某甲,稱黃某乙立功材料已經(jīng)查證屬實,請被告人林某甲將查證情況轉(zhuǎn)告黃某乙。黃某乙得知后讓其妻子黃某丁送款給被告人林某甲宴請相關(guān)人員。幾天后,林某甲在漳浦縣看守所附近的小路邊收到黃某丁的送款人民幣1萬元,并將該情況告知黃某丙。幾天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某甲與黃某丙在漳浦縣“茗瑞商行”宴請漳浦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三中隊相關(guān)民警,費用由被告人林某甲從黃某丁的送款中支付。2014年春節(jié)期間,黃某乙為感謝被告人林某甲在上述過程中的幫助,到被告人林某甲家中送給其二支干鹿鞭和二盒茶葉。
另查明,2014年3月25日,漳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黃某乙犯故意傷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同年6月6日,本院依據(jù)上述材料認定黃某乙向公安機關(guān)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并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黃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2015年4月7日,被告人林某甲接中共漳浦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電話通知后主動到中共漳浦縣紀律檢查委員會接受約談,在約談期間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同月24日,被告人林某甲通過其家屬向漳浦縣人民檢察院退繳了全部贓款。
上述事實,被告人林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被告人林某甲的戶籍證明、中共漳浦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關(guān)于被告人林某甲到案經(jīng)過的說明、中共漳浦縣委組織部干部履歷表及公務(wù)員登記表、漳浦縣看守所關(guān)于被告人林某甲個人工作經(jīng)歷情況說明、漳浦縣看守所主協(xié)管民警一覽表、漳浦縣看守所深挖犯罪線索轉(zhuǎn)遞函、黃某乙舉報信、看守所執(zhí)法細則(2013版)、本院對黃某乙定罪判刑的(2014)××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漳浦縣人民檢察院扣押財物清單和證人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王某甲、黃某丁、黃某戊、蔡某、王某乙、林某乙的證言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甲身為司法工作人員,伙同他人故意采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犯罪的人受到較輕的追訴,其行為已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屬共同犯罪。案發(fā)后,被告人林某甲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林某甲主觀惡性不大,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其行為可認定為犯罪較輕,結(jié)合被告人林某甲的自首情節(jié),對其依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公訴機關(guān)對被告人林某甲犯徇私枉法罪的指控成立,其在法庭上補充認定被告人林某甲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公訴意見及所提請適用的法律條文正確,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林某甲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扣押在案的贓款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guān)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楊藝鳴
代理審判員李藝文
人民陪審員李藝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楊芳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