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上饒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8)贛1121刑初29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9-04-04
審理經(jīng)過
江西省上饒縣人民檢察院以饒縣檢公訴刑訴〔2018〕3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饒某1、吳某2犯徇私枉法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jīng)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期間,上饒縣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2月13日以需要補充偵查為由,建議延期審理一個月,并于2019年3月13日建議恢復審理。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饒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占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饒某1及其辯護人陳進、被告人吳某2及其辯護人吳川幫等均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上饒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11日,萬年縣公安局以江西長發(fā)建材有限公司股東吳某1等人涉嫌尋釁滋事罪進行立案偵查(下稱“吳某1案”),并由縣公安局治安大隊主辦。吳某1等人歸案后被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qū)?。取保候?qū)徠陂g,吳某1為撤銷自己所犯刑事案件,多次請托時任縣公安局副局長李某(已故)、時任縣公安局治安大隊隊長被告人饒某1和縣森林公安局政委虞某、縣森林公安局局長程某等人幫忙。
2015年7、8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饒某1應虞某之約前往吳某1家吃飯。席間吳某2(饒某1堂舅媽、吳某1堂姑媽)提出希望饒某1關(guān)照吳某1,虞某也叫饒某1幫吳某1撤案,饒某1均表示同意。同年9月底,饒某1和李某前往時任萬年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科長被告人吳某2的辦公室,與吳某2溝通吳某1撤案事宜,并請吳某2出具書面材料幫助撤案。2015年10月中旬,吳某2私自違規(guī)接受了萬年縣公安局治安大隊送來的吳某1等人尋釁滋事犯罪案卷,閱卷后吳某2明知吳某1等人的行為已涉嫌刑事犯罪,按照法律規(guī)定不能作撤案處理,但礙于李某、饒某1、程某等人的情面,為配合公安機關(guān)撤銷該案,于同年10月19日私自以“萬年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科”名義向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一份吳某1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作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處理的《檢察建議》。此后虞某再次找到饒某1希望其盡快辦理撤案事宜,饒某1表示會去匯報并提出撤案的意見。同年11月份,饒某1應約赴程某岳父的壽宴,程某提出希望幫吳某1等人撤銷案件。
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饒某1在明知吳某1等人的行為涉嫌犯罪不能撤案的情況下,交代承辦民警祝道涵在治安大隊例會上提出對吳某1作撤案并轉(zhuǎn)行政處罰處理的意見。同年12月4日,饒某1代表治安大隊在萬年縣公安局法制領(lǐng)導小組會上提出對吳某1案作撤案處理的建議。最后,該會議以“檢察建議可以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對該案可以撤案轉(zhuǎn)行政處罰”而被撤銷,吳某1等人因此逃避了刑事責任追究。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出示了萬年縣公安局對吳某1尋釁滋事案撤銷案件并轉(zhuǎn)行政處罰的會議記錄;中共萬年縣委、縣委組織部、縣政府對饒某1、吳某2的任命文件及《檢察建議》等書證;證人李某、吳某1、程某、虞某、江某等證人證言;被告人饒某1、吳某2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據(jù)此,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饒某1、吳某2身為司法工作人員,明知吳某1等人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仍徇私枉法致使吳某1等人不受追訴,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某,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饒某1在共同徇私枉法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吳某2系從犯,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饒某1對起訴書所指控的主要事實沒有異議,對指控的罪名不予認同,但表示愿意接受審判。辯護人陳進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本案是屬行政法的范疇,對吳某1取保候?qū)徍统蜂N案件轉(zhuǎn)作行政處罰,是公安機關(guān)依職權(quán)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告人饒某1對吳某1案辦理取保候?qū)徍统蜂N案件轉(zhuǎn)行政處罰是具體的執(zhí)行行為;2、被告人饒某1個人不存在任何違背職責的違法行為;3、2018年4月萬年縣公安局復查后又自行撤銷了原決定重新報捕,已經(jīng)自行糾錯,阻卻了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4、被告人饒某1不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也不構(gòu)成其他犯罪;5、被告人饒某1與吳某2不可能是共同犯罪;6、本案缺少核心證據(jù)如證人李某、江某、吳某2的證言,請求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被告人饒某1無罪。
被告人吳某2及辯護人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沒有異議,辯護人吳川幫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吳某2有自首情節(jié),其違規(guī)出具的《檢察建議》對吳某1尋釁滋事案的撤案只起幫助作用,被告人吳某2在本案中是從犯,認罪態(tài)度好,請求依法對被告人吳某2免予刑事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萬年縣公安局以江西長發(fā)建材有限公司股東吳某1等人涉嫌尋釁滋事罪進行立案偵查,并由縣公安局治安大隊主辦。吳某1等人歸案后被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qū)彙H”:驅(qū)徠陂g,吳某1為撤銷自己所犯刑事案件,多次請托時任縣公安局副局長李某(已故)、時任縣公安局治安大隊隊長被告人饒某1和縣森林公安局政委虞某、縣森林公安局局長程某等人幫忙。
2015年7、8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饒某1應虞某之約前往吳某1家吃飯。席間吳某2(饒某1堂舅媽、吳某1堂姑媽)提出希望饒某1關(guān)照吳某1,虞某也叫饒某1幫吳某1撤案,饒某1均表示同意。同年9月底,饒某1和李某前往時任萬年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科長被告人吳某2的辦公室,與吳某2溝通吳某1撤案事宜,并請吳某2出具書面材料幫助撤案。2015年10月中旬,吳某2私自違規(guī)接受了萬年縣公安局治安大隊送來的吳某1等人尋釁滋事犯罪案卷,閱卷后吳某2明知吳某1等人的行為已涉嫌刑事犯罪,按照法律規(guī)定不能作撤案處理,但礙于李某、饒某1、程某等人的情面,為配合公安機關(guān)撤銷該案,于同年10月19日私自以“萬年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科”名義向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一份內(nèi)容為“你隊辦理的嫌疑人吳某1等人尋釁滋事一案,經(jīng)我科審查全部證據(jù)材料,認為此案事出有因,嫌疑人在深度醉酒的情況下,多次損壞他人財物,但未傷及他人人身安全,事后主動投案,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充某諒解,根據(jù)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使(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guī)定,我科認為嫌疑人吳某1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作不起訴或者免于(予)刑事處罰的處理”的《檢察建議》。此后虞某再次找到饒某1,希望其盡快辦理撤案事宜,饒某1表示會去匯報并提出撤案的意見。同年11月份,饒某1應約赴程某岳父的壽宴,程某提出希望幫吳某1等人撤銷案件。
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饒某1在明知吳某1等人的行為涉嫌犯罪不能撤案的情況下,交代承辦民警祝道涵在治安大隊例會上提出對吳某1作撤案并轉(zhuǎn)行政處罰處理的意見。同年12月4日,饒某1代表治安大隊在萬年縣公安局法制領(lǐng)導小組會上提出對吳某1案作撤案處理的建議,最后,該會議以“檢察建議”可以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對該案可以撤案轉(zhuǎn)行政處罰而被撤銷,吳某1等人因此逃避了刑事責任追究。2018年5月17日,上饒市公安局撤銷了萬年縣公安局對吳某1案的撤案決定,重新立案偵查。
另查明,被告人饒某1、吳某2經(jīng)德興市監(jiān)委于2018年9月25日和9月17日通知先后自動歸案,并接受了監(jiān)委的留置調(diào)查;其中被告人吳某2于2018年3月28日在單位領(lǐng)導找到其了解情況時,就如實陳述了自己違規(guī)出具檢察建議的事實。
2019年3月7日,上饒縣人民檢察院以饒縣檢公訴刑訴〔2019〕3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1等犯尋釁滋事、妨害公務、強迫交易等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其中起訴書指控了吳某1于2014年11月6日下午,糾集程翔等人打砸萬年縣“皇茶苑”茶樓并妨害民警執(zhí)行公務這一事實。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書證
(1)中共上饒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上饒市監(jiān)察委員會指定辦理通知書、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書,證明案件的由來。
(2)戶籍證明,證明饒某1、吳某2的身份信息情況。
(3)歸案情況說明,德興市監(jiān)察委員會證明了被告人饒某1、吳某2均系經(jīng)2018年9月25日和9月17日分別通知自動歸案,并接受了監(jiān)委的留置調(diào)查;萬年縣人民檢察院情況說明,證實吳某2在單位領(lǐng)導找到其了解情況,就如實陳述了自己違規(guī)出具檢察建議的事實。
(4)干部任免表及2012年中共萬年縣委員會、萬年縣人民政府、萬年縣委組織部文件,證實饒某1系萬年縣公安局治安大隊長、正科級偵查員、主任科員;吳某2任萬年縣人民檢察院曾任副科級檢察員、技術(shù)科科長、偵查監(jiān)督科科長、紀檢監(jiān)察室主任及檢察系統(tǒng)干部任免審批表等任職文件,證明被告人饒某1、吳某2的主體身份資格。
(5)萬年縣公安局會議記錄,證明萬年縣公安局2014年11月10日在該局五樓會議室召開的,由局長江某及張園生、黃益群、李某、周立新、唐世新、祝道涵等人參加的“皇茶苑茶樓”被砸案件:……八.作為黑惡勢力予以打擊。
(6)萬年縣公安局會議記錄,證明萬年縣公安局2014年12月12日在局長辦公室召開,由局長江某及張園生、黃益群、李某、周立新、唐世新、祝道涵等人參加的研究“關(guān)于吳某1等人尋釁滋事案涉案人員處理會議”,會議內(nèi)容:1.祝道涵匯報涉案人員的前科劣跡情況;2.饒某1大隊長同意對吳某1等四人采取取保候?qū)彺胧?,予以釋放;…?.江某局長意見:對吳某1等人先取保,再繼續(xù)查明是否糾集過程,然后再起訴。
(7)2015年12月2日萬年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會議記錄,證明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饒某1主持大隊例會,討論吳某1尋釁滋事案相關(guān)案情,大隊辦案民警提議沒收保證金作撤案處理并提議到局里討論處理。
(8)萬年縣公安局會議記錄,證明2015年12月4日局長辦公室由局長江某及朱宏新、李某、曹國生、唐世新等人參加的,吳某1等人尋釁滋事相關(guān)事宜的會議。其中一、饒某1匯報基本案情,建議對程翔、胡欠等人的保證金予以沒收,吳某1沒有違反規(guī)定不能沒收,對該案予以撤案,做行政處罰。周立新、唐世新、李某等人同意治安大隊意見。局長意見:檢察建議可以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對該案可以撤案轉(zhuǎn)行政處罰,對保證金依法處理。
(9)《檢察建議》,證明被告人吳某2以萬年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科的名義私自向萬年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了對吳某1等人可作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處理的《檢察建議》。
(10)上饒縣人民檢察院饒縣檢公訴刑訴〔2019〕307號起訴書,證明吳某1尋釁滋事案已由公訴機關(guān)向本院提起訴訟。
2、證人證言
(1)祝道涵(萬年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副教導員)證言,證實自己作為案件的承辦人之一,根據(jù)治安大隊長饒某1的意見,在會上提出對吳某1等人取保候?qū)徏俺蜂N刑事案件并轉(zhuǎn)行政處罰的經(jīng)過。
(2)虞某(萬年縣森林公安局正科級干部)證言,證實自己多次打電話并找饒某1,請他關(guān)照吳某1并撤案,還請饒某1吃過飯,饒某1也多次向我表達能關(guān)照的他一定會關(guān)照,會盡快提交討論。
(3)周立新(萬年縣公安局副局長)證言,證實:a.是饒某1到他辦公室匯報該案,饒某1提出說要對吳某1等四人進行取保候?qū)?,取保候?qū)彽睦碛桑菂悄?已經(jīng)主動賠償了皇茶苑茶樓的損失,同時也已經(jīng)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同時還告訴該證人取保是局主要領(lǐng)導的意思。b.撤銷案件也是饒某1提出來的,饒某1也跟該證人說是江某局長也是撤案的意見。c.檢察機關(guān)出具的《檢察建議》是他們撤銷案件的主要依據(jù)。
(4)黃浩(萬年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民警)證言,證實自己是吳某1尋釁滋事一案的公安機關(guān)承辦人之一,自己是按饒某1的意見將案卷材料給檢察院的偵查監(jiān)督科長吳某2看的,也是自己到吳某2處拿回案卷和檢察建議的。
(5)唐世新(萬年縣公安局法制大隊長)證言,證實是治安大隊長饒某1打電話給他,說吳某1等人已經(jīng)對“皇茶苑”茶樓損失財物進行了賠償,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建議對吳某1、陳德文、程翔、胡貝進行取保候?qū)?,局領(lǐng)導也同意取保候?qū)彙M瑫r,證明吳某1等人應該追究刑事責任,按照正常程序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但由于會前他了解到治安大隊準備提出撤案的意見,而且偵監(jiān)科出具了檢察建議,所以在會上該就同意該案撤案了。
(6)程某(萬年縣森林公安局局長)證言,證實自己找了饒某1,叫饒某1關(guān)照吳某1,在撤案上予以幫助,并證實在自己岳父七十大壽酒席上,也對饒某1說過。同時證實吳某1多次到該證人辦公室要他叫吳某2幫忙,吳某1在證人辦公司各拿了兩條煙給吳某2,吳某2也答應幫忙。
(7)江某(萬年縣公安局局長)證言,證實自己沒有跟饒某1說過要饒某1對吳某1案取保候?qū)徍妥龀蜂N案件處理,自己是按饒某1的匯報并認為是按正常程序移送檢察機關(guān)審查后,檢察機關(guān)退回的案件。
(8)馮紀龍(萬年縣森林公安局副科級干部)證言,證實證人和吳某2、饒某1等人一起在吳某1的沙場食堂吃飯,在此期間,吳某1請在座的人幫其尋釁滋事案件想想辦法。
(9)彭長明(萬年縣人民法院副院長)證言,證實證人和吳某2、饒某1等人一起在吳某1的沙場食堂吃飯,在吃飯期間,吳某1請在座的人幫吳某1忙,但不知道是幫吳某1的什么忙。
(10)鄒明發(fā)(萬年縣裴梅鎮(zhèn)裴家村委員支委委員)證言,證實2015年4月份,吳某1租用了該證人所轄村的場做沙場使用。
(11)彭萬發(fā)(萬年縣人民檢察院正科級檢察員)證言,證實證人和吳某2等人一起在吳某1的沙場吃飯喝茶,席間,吳某1提出他在公安局案子的事情,拜托大家?guī)蛶兔﹃P(guān)照。
(12)吳某1證言,證實證人為將萬年縣公安局尋釁滋事一案不受法律追究,找程某、李某及吳冰等人出面找吳某2說情,并叫吳某2等人到其沙場食堂吃飯、在程某辦公室給吳某2煙等,要吳某2出具撤銷案件的檢察建議。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
(1)饒某1的供述及自書材料,證實自己幫助吳某1撤案的原因是:一是虞某、程某、我堂舅媽吳某2先后多次找我求情,想讓我?guī)兔Π褏悄?的案子撤掉,所以我也想撤案,我礙于他們的情面同意并提出了撤案建議;二是吳某2出具的《檢察建議》為我們撤案提供了一個說法。
(2)吳某2供述及自書材料,證實被告人吳某2在偵查部門多次供述了他受饒某1、李某、程某等人的要求,向萬年縣公安局出具《檢察建議》,導致萬年縣公安局將構(gòu)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吳某1等人尋釁滋事案作撤案處理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出示、宣讀及質(zhì)證查實,各證據(jù)來源合法,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故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某,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饒某1、吳某2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徇情)枉法,明知吳某1等人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仍徇私枉法致使吳某1等人不受追訴,其行為已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以支持。被告人饒某1、吳某2共同故意實施徇私枉法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饒某1為徇私情,為達到將吳某1尋釁滋事刑事案件作撤案轉(zhuǎn)行政處罰,積極與被告人吳某2聯(lián)系,請求被告人吳某2幫忙出具書面材料,指使辦案人員并親自提出撤案意見,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依法懲處;被告人吳某2礙于情面,為幫助被告人饒某1等人實施撤銷吳某1尋釁滋事案,違規(guī)私自出具《檢察建議》,客觀上為撤案起了幫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2在得知該案被相關(guān)媒體披露后,單位領(lǐng)導找其了解情況時就如實陳述了自己違規(guī)出具檢察建議書事實及被告人饒某1、吳某2在接到辦案單位通知后,均能自動歸案并如實供述,且當庭表示愿意接受審判,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饒某1的辯護人提出本案屬于行政法范疇、被告人饒某1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也不屬于共同犯罪并請求判決無罪的意見,與庭審所查明的事實與證據(jù)不符,不予采納;被告人吳某2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吳某2有自首情節(jié)、系從犯的意見,符合事實與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但其提出免予刑事處罰的意見,不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不予以采納。為維護國家司法機關(guān)的正常工作秩序,打擊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的犯罪行為,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社會危害性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認罪態(tài)度等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饒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
二、被告人吳某2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蔣煌
人民陪審員廖遠貴
人民陪審員連紅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夢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