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綏德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7)陜0826刑初48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08-03
審理經過
被告人高建華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一案,2017年1月20日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審理。陜西省綏德縣人民檢察院以綏檢訴刑訴[2017]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建華犯徇私枉法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6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綏德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毛毛、崔泰齊出庭支持公訴,陜西駝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照普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出庭辯護,被告人高建華到庭參加了訴訟。于2017年7月17日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綏德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銘、李毛毛出庭支持公訴,陜西駝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照普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出庭辯護,被告人高建華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4月18日晚19時01分許,楊軍(另案處理)駕駛無號牌(事發(fā)時懸掛寧AB3650號牌)黑色本田雅閣小轎車在靖邊縣長城路交通警察大隊北邊巷內接張樂樂(另案處理)。待張樂樂在副駕駛位置坐好后,楊軍啟動車輛向前行駛時因觀察不周碾壓了路邊的一名小孩(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后楊軍駕車離去。當晚23時許,張樂樂看到微信朋友圈傳播“黑色本田雅閣車碰撞小孩后逃逸”的視頻后,發(fā)現(xiàn)肇事者是楊軍,就把視頻發(fā)給了楊軍。4月19日早上7時許,楊軍看到張樂樂發(fā)的視頻后確認自己就是該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便打電話約在靖邊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中隊工作的朋友即被告人高建華見面。8時許,二人見面后楊軍說有件大事要找個地方給高建華說,但因高建華的同事給高建華打電話讓其到單位開會,高建華便開車把楊軍和楊軍約好的張樂樂接上,將二人送到靖邊縣春夏秋冬大酒店后自己來到單位。事故中隊中隊長劉培峰就微信圈傳播的“黑色本田雅閣車碰撞小孩后逃逸”一案組織開會,并分配任務展開全面調查,其中高建華和另外兩名民警負責排查、走訪群眾,尋找目擊證人和肇事車輛副駕駛座位上坐著的女人。同日中午11時許,正在走訪排查的被告人高建華再次接到楊軍的電話,楊軍讓其到春夏秋冬大酒店說有要事相告。高建華便給劉培峰說有個朋友一直給他打電話,自己懷疑和這起交通肇事案件有關。劉培峰便讓高建華去了解一下情況。高建華到了春夏秋冬大酒店510號房間后,楊軍先咨詢了交通肇事的刑事政策,后告訴高建華自己就是事故中隊正在辦理的肇事案件的肇事司機。高建華便示意張樂樂回避,期間,楊軍告訴高建華自己想找人頂罪,高建華認為頂罪的事情希望不大,讓楊軍去自首。但楊軍還是打電話找來了田強(另案處理),希望田強頂罪,田強最后同意替楊軍頂罪。在楊軍、田強、張樂樂協(xié)商頂罪的過程中,在場的高建華提醒頂罪的漏洞很多,而且田強和張樂樂相互不認識。后田強、張樂樂等人就協(xié)商著說把張樂樂和田強的見面說成偶遇,為了防止頂罪事宜被揭露,楊軍帶著田強重新走了一遍肇事前后的路線,等二人走完路線回來后,田強打電話叫來了田東(另案處理)和李彥新安頓生意上的事情。同日下午14時許,楊軍、高建華、張樂樂、田強等人商量好頂罪的事情后,高建華安排自己和楊軍先去交警隊,讓其他人到延安給受害者家屬送錢。期間高建華在得知楊軍就是肇事者后,兩次跟其領導劉培峰通了電話說案子破了,但一直未告訴劉培峰肇事司機是楊軍。等高建華帶楊軍到交警大隊后,楊軍說肇事司機是田強,他會打電話叫田強來自首。高建華此時仍然沒有告訴劉培峰肇事者是楊軍。等田強來到交警大隊被帶到辦案工作區(qū)進行第一次詢問時,高建華在明知田強為楊軍頂罪的情況下仍然參與了對田強的詢問工作。
2016年4月19日事故中隊辦案民警對田強交通肇事一案立案偵查,并對其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未執(zhí)行)。后靖邊縣公安局對肇事案件重新調查,2016年4月21日發(fā)現(xiàn)田強替楊軍頂罪的事實,同日對楊軍交通肇事一案立案偵查,楊軍后被吳堡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田強、張樂樂、田東也因包庇楊軍先后以包庇罪立案偵查,后三人均被吳堡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公訴機關就指控被告人高建華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試聽資料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建華作為司法工作人員,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辯稱,自己對犯罪行為無異議,只是自身法律意識淡薄,一時糊涂,表示悔罪,希望法庭給他機會,從輕處罰,他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依法認定。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一、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高建華徇私枉法罪不能成立,被告人高建華的行為雖然涉嫌了該罪名,但其行為并沒有導致有罪的人不受追訴,也沒有導致無罪的人受到追訴,沒有徇私枉法的故意,依法不構成本罪;本罪是在刑事訴訟當中才能成立,被告人的這些行為均發(fā)生在案發(fā)初期的頭幾天,偵查機關尚未正式立案,談不上是在刑事訴訟當中,而本案被告人告知了楊軍頂罪的后果,其行為只是知而不報;被告人身份雖然是司法工作人員,但其主要職責是排查,并不具備對犯罪嫌疑人枉法裁判的職能和職責。二、被告人的行為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被告人的行為只是知而不報,沒有積極主動地出謀劃策,被告人的行為即使涉嫌犯罪,其情節(jié)極其輕微,也沒有造成后果。被告人曾勸說楊軍自首,并告知了頂罪的后果,楊軍沒有聽?。贿€讓楊軍安慰受害人家屬,并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被告人一貫表現(xiàn)、悔罪態(tài)度良好;被告人的行為雖然涉嫌犯罪,但尚不足以構成犯罪。且整個案件過程中,包括楊軍、田強等均經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三、案發(fā)后被告人能夠主動到案如實陳述,具有法定從輕情節(jié)。建議給被告人悔過的機會,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向法庭提交了楊軍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中受害人家屬的諒解書、被告人的榮譽證書兩組證據(jù)。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晚19時01分許,楊軍駕駛無號牌(事發(fā)時懸掛寧AB3650號牌)黑色本田雅閣小轎車在靖邊縣長城路交通警察大隊北邊巷內接張樂樂。待張樂樂上車在副駕駛位置坐好后,楊軍啟動車輛向前行駛時,因觀察不周碾壓了路邊的小孩劉依璇(經搶救無效死亡)后,并未察覺的楊軍駕車離去。當晚23時許,張樂樂看到微信朋友圈傳播“黑色本田雅閣車碰撞小孩后逃逸”的視頻后,發(fā)現(xiàn)肇事者是楊軍,就把視頻轉發(fā)給了楊軍。4月19日早上7時許,楊軍看到張樂樂轉發(fā)的視頻后確認自己就是該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便打電話約在靖邊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中隊工作的朋友即被告人高建華見面。8時許,二人見面后楊軍稱有件大事要找個地方給高建華說,但因高建華的同事給高建華打電話讓其到單位開會,高建華便開車把楊軍和楊軍約好的張樂樂接上,將二人送到靖邊縣春夏秋冬大酒店后自己來到單位。事故中隊中隊長劉培峰就微信圈傳播的“黑色本田雅閣車碰撞小孩后逃逸”一案組織開會,并分配任務展開全面調查,其中高建華和另外兩名民警負責排查、走訪群眾,尋找目擊證人和肇事車輛副駕駛座位上坐著的女人。同日中午11時許,正在走訪排查的被告人高建華再次接到楊軍的電話,楊軍叫高建華到春夏秋冬大酒店來有要事相告。高建華便給劉培峰說有個朋友一直給他打電話,自己懷疑和這起交通肇事案件有關。劉培峰便讓高建華去了解一下情況。高建華到了春夏秋冬大酒店510號房間后,楊軍先咨詢了交通肇事的刑事政策,后告訴高建華自己就是事故中隊正在辦理的肇事案件的肇事司機。高建華便示意張樂樂回避,期間,楊軍告訴高建華自己想找人頂罪,高建華認為頂罪的事情希望不大,讓楊軍去自首。但楊軍還是打電話叫來了田強,希望田強為自己頂罪,田強最后同意替楊軍頂罪。在楊軍、田強、張樂樂協(xié)商頂罪額過程中,在場的高建華提醒頂罪的漏洞很多,而且田強和張樂樂相互不認識。后田強、張樂樂等人經過協(xié)商,把張樂樂和田強的見面說成是偶遇,為了防止頂罪事宜被揭露,楊軍帶著田強重新走了一遍肇事前后的路線,等二人走完路線回來后,田強打電話叫來了田東和李彥新安頓自己在生意上的事情。同日下午14時許,楊軍、高建華、張樂樂、田強等人商量好頂罪的事情后,高建華安排自己和楊軍先去交警隊,讓其他人到延安給受害者家屬送錢。期間高建華在得知楊軍就是肇事者后,兩次與其領導劉培峰通了電話說案子破了,但一直未告訴劉培峰肇事司機是楊軍。等高建華帶楊軍到交警大隊后,楊軍說肇事司機是田強,他會打電話叫田強來自首。高建華此時仍然沒有告訴劉培峰肇事者是楊軍。當田強來到交警大隊被帶到辦案工作區(qū)進行第一次詢問時,高建華在明知田強為楊軍頂罪的情況下仍然參與了對田強的詢問工作。2016年4月19日事故中隊辦案民警對田強交通肇事一案立案偵查,并決定對田強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未執(zhí)行)。后靖邊縣公安局對肇事案件重新調查,于2016年4月21日發(fā)現(xiàn)田強替楊軍頂罪的事實,同日對楊軍交通肇事一案立案偵查,經過交警部門事故認定,確定了楊軍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后楊軍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吳堡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田強、張樂樂、田東也因包庇楊軍先后以包庇罪立案偵查,后三人均被吳堡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另查明,高建華系靖邊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中隊民警。
以上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并認證的證據(jù)證實:
第一部分證明被告人高建華的基本情況及采取強制措施的相關證據(jù):
1.戶籍信息,證明被告人高建華生于1979年4月14日,作案時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2.國家林業(yè)局森林公安局文件、靖邊縣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文件,證明2004年4月16日高建華由沙石峁林業(yè)派出所調至靖邊縣交警大隊工作。2005年11月30日國家林業(yè)局森林公安局授予在靖邊縣公安局沙石峁森林警察大隊工作的高建華警銜。
3.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證明2016年4月22日高建華因涉嫌窩藏、包庇楊軍被靖邊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
4.拘留文書、取保候審文書,證明被告人高建華因涉嫌徇私枉法犯罪于2016年5月6日被靖邊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1月25日被靖邊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5.提訊證、權利義務告知書,證明偵查階段的過程和程序合法。
第二部分證明發(fā)、破案經過的證據(jù):
1.移送案件通知書、立案決定書,證明2016年5月5日靖邊縣公安局將高建華徇私枉法一案移送靖邊縣人民檢察院。同日靖邊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此案立案偵查。
2.陜西省榆林市人民檢察院商請指定管轄復函、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決定書,證明2017年1月5日榆林市人民檢察院同意該案由綏德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綏德縣人民法院審理。2017年1月20日因本案社會影響較大,被告人高建華系靖邊縣政法干警,靖邊縣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本案指定由綏德縣人民法院審理。
3、到案經過,證明2016年4月18日犯罪嫌疑人楊軍駕車在靖邊縣交警隊北巷內將一女孩撞傷后離開現(xiàn)場,在對楊軍的同乘人員張樂樂審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我局民警高建華也可能對楊軍肇事一事知情,將此事匯報領導,2016年4月21日早上10時許靖邊縣公安局警務督察隊民警將高建華電話通知到警務督察隊核實情況,后警務督察民警將高建華移交到刑警隊,4月21日13時許。刑警大隊對高建華進行詢問,2016年4月22日靖邊縣公安局對高建華采取指定監(jiān)視居住強制措施,2016年5月5日靖邊縣公安局將高建華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移送靖邊縣人民檢察院,經靖邊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批示,同日開始初查,并對被告人高建華涉嫌徇私枉法罪立案偵查,同時決定對高建華刑事拘留,5月6日由靖邊縣公安局對高建華執(zhí)行刑事拘留。
第三部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jù):
1、拘留證,證明2016年4月19日靖邊縣公安局因田強涉嫌交通肇事罪決定對其刑事拘留,但未執(zhí)行。
2、立案決定書,證明2016年4月19日靖邊縣公安局決定對田強交通肇事一案立案偵查。
3、調取證據(jù)通知書及回執(zhí),證明2016年5月9日靖邊縣人民檢察院向靖邊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取了2016年4月19日田強被第一次訊問的視頻資料。2016年5月16日靖邊縣人民檢察院向靖邊縣公安局調取了被告人高建華的分配任職文件。
4、關于“4.18”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部署會議情況的說明,證明靖邊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中隊長劉培峰對偵破“4.18”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具體分工部署,被告人高建華負責走訪、排查事故現(xiàn)場附近的群眾,尋找有價值的線索。
5、田強的證言,證明楊軍是我兩姨侄兒子,2016年4月19日中午l點多,楊軍給我打電話讓我到春夏秋冬酒店510房間,我就直接去了。到了房間后楊軍告訴我他交通肇事了,把一個小孩碰了,當時他沒感覺到把人碰了。我問被碰小孩現(xiàn)在的情況,楊軍說小孩沒事在延安住院治療。然后楊軍就問我能不能替他承擔一下。我說只要被撞的小孩沒事,我就去。這個時候高建華說被撞的小孩沒事,我也不會有多大的事。我想著交警隊的人都說沒事,估計我替楊軍頂罪也就沒事,所以我才決定把這個事情替楊軍承擔下來。之后我聯(lián)系了朋友的車準備和楊軍去肇事現(xiàn)場走一遍路線,走的時候高建華問我接我的人是否可靠,我說可靠,我和楊軍坐上車后什么也不說就行了。車來了以后,我和楊軍去熟悉路線,用了二十來分鐘我們走完了肇事前后的路線,回到酒店。我讓楊軍先上酒店房間,我在樓下給我哥田東打了電話讓他來春夏秋冬酒店,我又給我的朋友打了幾個電話,安頓一下生意的事情。打完電話我回到酒店房間,這時候田東和李彥新已經到了房間。我一進房間高建華就問我路線看的怎樣,我說我都記住了。然后高建華就說他和楊軍先去交警隊,田東和李彥新去延安安撫家屬,我和張樂樂再對一下細節(jié),一會楊軍打電話叫我去交警隊時我再去。楊軍說他那有錢讓田東帶著,楊軍和高建華走后。田東和李彥新也走了,我和張樂樂在房間對了三、四分鐘細節(jié)后也走了。我在房間等了有二三十分鐘后,楊軍給我打電話讓我去交警大隊事故中隊。我去了后做了假證,包庇了楊軍。楊軍最先提出讓我替他頂罪。其實我去見楊軍時高建華和楊軍已經商量好了,我也沒想到我去了后楊軍是讓我替他頂罪,我當時想楊軍有工作,我們從小一起長大的,肇事也不是大事,就答應了楊軍的請求。是高建華讓我和張樂樂對細節(jié)的,當時高建華說我和張樂樂互相不認識,讓我們之間留個電話,加個微信。我說既沒有通話記錄,又沒有微信聊天記錄,所以留不成。最后我就說編造個偶遇。高建華知道我和楊軍出去走路線,因為他一直在場聽我們商量著了。高建華在酒店接聽過一個電話,但具體說什么我不清楚。我和楊軍商量頂罪的事高建華沒有制止過。我們在商量時高建華讓我們都對接好,要有漏洞就麻煩了。我和楊軍商量頂罪的事時,高建華沒離開過房間。2016年4月19日我去了交警隊后,是高建華和交警隊的另外一個人給我做的訊問筆錄。
6、楊軍的證言,證明我原來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大部分屬實,有的記得不是很準確,可能有出入了。我原來的供述好像說在2016年4月19日早上7點多我和高建華一見面在車上就告訴他在4月18日晚上微信傳播的“黑色廣本碰撞小孩后逃逸”的肇事者是我,事實上應該是在當天中午11點多我們再次見面時我才告訴他肇事者是我。4月18日晚上,張樂樂給我發(fā)了視頻,我看后不敢確認是我,到了第二天早上,我才確定肇事者是我。當天7點多我給高建華打了電話,讓他在環(huán)保局附近接上我,然后我給高建華說有事想找個地方和他說說。他問什么事,我說要找個地方說了。這時他的電話響了,接聽后他說單位忙著了。然后我就讓先接上張樂樂,讓高建華把我和張樂樂送到春夏秋冬酒店,他就去上班了。之后我給他打了幾個電話他都沒接,一直到中午大概十一點他接了我的電話,我讓他到酒店510房間來,有事和他商量。他來了以后,我首先咨詢了他關于交通肇事的一些刑事政策,他問我4月18日晚上微信傳播的“黑色廣本碰撞小孩后逃逸”是不是跟我有關系,我就告訴他這個事發(fā)生在我身上了。他就勸我自首,但是,我當時考慮到媒體、社會輿論、工作性質等方面,心理壓力大,就想著有沒有其他解決辦法。我想起車是我兩姨叔叔田強的,就給他打了電話,讓他來酒店找我。田強來了后,我給他說了肇事的事,田強說我工作性質特殊,他沒工作,這個事情他替我承擔。之后我就和田強對接肇事相關的情節(jié)去了。我首先和田強坐著送田強到酒店的那輛車(司機不知道是誰),沿著我發(fā)生肇事時所走的路線走了一趟,高建華和張樂樂在賓館等我們。田強還有生意要安頓就給田東和李彥新打了電話,等我和田強走路線回來,田東和李彥新也就到了房間。接著我就和高建華去了交警隊,田強和張樂樂在酒店對接肇事細節(jié),田東和李彥新去延安安撫家屬去了。我肇事后給高建華打電話是因為我們是鄰居,從小一起長大,關系好。還有高建華在事故中隊工作,對交通肇事比較了解,我也好咨詢他。我和田強商討頂罪的事時,高建華說頂替有點難,讓我去自首。但因為我們一起長大,他也沒有強烈阻止我們安排頂罪的具體事宜,只是見我們具體商量怎么做時,他躲進了衛(wèi)生間。在我和田強商量頂罪的事時,高建華沒有提過意見,他有時在一旁坐著,有時就直接去了衛(wèi)生間。對田強頂替我的事,我和田強商量的過程中高建華在現(xiàn)場,所以他知道了,但我們商量具體細節(jié)時,他會有意回避。頂替我是田強提出來的,具體如何安排頂替的詳細細節(jié)是我、田強、張樂樂一起商量的,高建華只是知道田強頂替我這件事了。我們商量的過程中高建華接聽過幾個電話。我和高建華到交警隊后,交警隊的一個人問我肇事者在哪里,高建華說一會就過來,然后我就給田強打了電話,田強就過來了。當時高建華沒有對交警隊的那個人說肇事者就是我。我在二詢問室等著,高建華和其他民警對接工作去了,具體他是如何安排的,我也不知道。2016年4月19日中午11點以后,高建華來到春夏秋冬酒店510房間后,說過讓張樂樂回避。張樂樂回避后,我和高建華協(xié)商頂包的事。在我和田強協(xié)商頂罪的過程中高建華說過話,但原話我記不清了。我和田強走路線是我提出來的。我和高建華離開房間去交警隊的時候,高建華說讓我和他先去交警隊,張樂樂和田強隨后叫去交警隊,李彥新和田東去延安慰問家屬。高建華沒有參與協(xié)商田強替我頂罪的事。
7、張樂樂的證言,證明2016年4月18日晚7點多,楊軍和我開車肇事后,我在晚上11點多看到微信里轉發(fā)的視頻,得知肇事者是楊軍,并將這個視頻轉發(fā)給楊軍。第二天早上,楊軍和高建華在博愛醫(yī)院巷口接上我后,高建華接了個電話說要開會了,然后就把我和楊軍送到春夏秋冬大酒店門口,高建華就離開了。我和楊軍在酒店一直議論這個事情如何處理,楊軍給高建華打了幾個電話一直沒有打通。大概十一點多到十二點左右,高建華來到房間后坐在沙發(fā)上,沒有明說但意思是當著我的面不好說,讓我回避了,楊軍說沒事,但是我領會到應該讓我回避了,所以我就去了衛(wèi)生間。大概過了二十分鐘左右,楊軍叫我出來,我就問高建華這事怎么辦。高建華說我坐車的關系不大。之后楊軍打了一個電話,過了一會田強來了,楊軍給田強說自己是肇事者。因為我和田強不認識,楊軍讓我和田強對接一下細節(jié),否則田強什么也不知道。高建華說我和田強互不留存電話,不添加微信,他一聽就漏洞百出,頂罪的事不可能,要不就讓我們相互留電話,加微信。我說人家一看就是剛加的微信,肯定不行。高建華也同意我的說法。最后商量成田強去茶莊喝茶時在巷子里遇見我,我就坐上田強的車,結果發(fā)生肇事了。就這樣商量好后,楊軍和田強準備出去看路線,田強給一個人打電話讓把車開過來。然后高建華就問田強接他們的人是否可靠,田強說沒事,他們就出去了。我和高建華在房間,他還安頓我今天在賓館見面的事不要給任何人提起。過了十幾分鐘,楊軍和田強回來了,過了一會又來了兩個人,田強給那兩人安頓生意上的事。這時楊軍問了高建華一個問題,但我想不起來了。高建華讓我們分兩步走,他和楊軍去交警隊,再讓田強投案自首,同時讓那兩個人去醫(yī)院送醫(yī)療費安撫家屬,還給我說到時交警隊的人給我打電話,讓我去就行了,然后他們都走了。我和田強在房間又對了一遍細節(jié)。之后我丈夫接上我一起在交警隊門口等,后來接了孩子回家,到了四點半左右,交警隊的給我打電話讓我去交警隊。我想不起來最先是誰提出讓田強替楊軍頂罪,我知道的時候他們已經在商量頂罪的事了。我和田強對細節(jié)時,高建華提出我們對的細節(jié)漏洞百出,他一聽就對不上去。還有就是楊軍和高建華去交警隊時給我和田強安頓讓我們再對一下細節(jié)。我們在商量田強為楊軍頂罪的事情時,高建華沒有離開過房間,也沒有制止過。到交警隊后,工作人員對我詢問快結束時高建華進來了,對我說讓我看好把字一簽,然后他就出去了。
8、證人劉培峰的證言,證明劉培峰系高建華的同事,靖邊縣交警大隊事故中隊中隊長。2016年3、4月份楊軍和政法委的人到我們單位考評,我認識了楊軍。2016年4月18日晚上大概9點多,我從微信上看到肇事的視頻,就打電話問了值班民警怎么回事,最后陳錦榮給我詳細匯報了一下情況,隨之調查該案。第二天早上八點左右,我就微信上傳的“黑色廣本撞人后逃逸”的交通肇事召開了會議并展開全面調查,我讓高建華、張漢強等人負責走訪事故現(xiàn)場附近,尋找肇事車上副駕駛坐著的那個女人的相關信息。當天十點多,我、高建華、張漢強在排查的過程中,高建華接了個電話,然后就給我們說肇事有點情況他出去一下,開了張漢強的車。下午一點多,我給高建華打電話問有沒有情況,高建華說有點情況,然后我就到了單位。大概兩點左右,高建華打電話問我在哪,能不能去他辦公室一趟。我就叫上陳錦榮過去,看見楊軍也在了,楊軍說昨晚肇事的是他二叔田強。我說讓肇事者來交警隊,楊軍說人一會過來。大概過了二三十分鐘,肇事者來了,我就出去看了下情況。我和陳錦榮把那個人(田強)帶到辦案工作區(qū),我有事先離開了。當天下午五點多,把張樂樂和田強問完話,我和其他人到大隊給領導匯報,陳錦榮等人在辦立案的有關手續(xù)。我給領導匯報時,領導覺得可能存在問題,就讓刑警隊介入。最終在調查張樂樂的過程中,我們和刑警隊民警發(fā)現(xiàn)楊軍可能才是真正的肇事嫌疑人,而不是田強。同時調取了張樂樂的微信記錄和對張樂樂進行訊問,我們發(fā)現(xiàn)高建華可能存在問題,刑警隊就對高建華展開了調查。在交警隊第一次訊問田強的民警是誰,我當時不知道,后我通過調取單位視頻資料才知道是陳錦榮和高建華。高建華在刑警隊調查之前,沒有給我匯報過肇事司機是楊軍而不是田強,我沒有訊問過田強,但因為我們正式民警少,能在訊問筆錄上簽字的也就我、高建華、陳錦榮。田強被訊問完,我正好過去了,就順便把名字一簽。
9、證人陳錦榮的證言,證明陳錦榮系高建華的同事,對田強的第一次訊問是我和高建華,是我要求他坐我跟前作為訊問人員的,但對田強還沒問完話,高建華就出去了。我問完給我們隊長劉培峰匯報,我就順便讓他簽了字。對田強的訊問都是我問的并做記錄,高建華沒有對田強正式的問過關于交通肇事的事情。我當時沒有懷疑田強,4月20日晚上劉培峰告訴我肇事者可能是楊軍,我才知道頂罪的事。陳錦榮所作的其他證明與劉培峰一致。
10、被告人高建華的供述與辯解:
我和楊軍小時候是鄰居,從小就認識。我參與辦理過交通肇事案的前期調查工作。我是在微信朋友圈看到這起交通肇事,但當時我并不知道肇事者是楊軍。直到2016年4月21日晚上我通過楊軍的妻子胡曉梅才知道肇事者是楊軍。4月19日早上7時許,我在家,楊軍給我打電話說有事同我說,但電話上說不清楚,要見面說。我開車在環(huán)保局附近接上楊軍,我問到底什么事,楊軍說事情大了,要找個地方說了。他讓我開車到博愛醫(yī)院巷口接上一個女人,說是他朋友,并讓我將他們送到春夏秋冬大酒店。這個時候我接到隊長劉培峰的電話說讓我開會,我就把他們送到酒店后上班了。我到了單位,同事給我們分配了工作任務,讓我就4月18日晚上發(fā)生的黑色廣本碰撞一名小孩的交通事故展開調查,并安排我和另外兩名同事負責現(xiàn)場走訪尋找副駕駛上坐著的女人。在走訪期間,楊軍給我打了幾次電話讓我去酒店。然后我就給隊長劉培峰說一個朋友神神秘秘的一直給我打電話,我感覺跟這個肇事案子有關系了,劉培峰就讓我去看看。我到了酒店5樓的一個房間,看見楊軍和那個女人在房間。楊軍問我昨天的肇事案子我知道不,我說正在查著了。他還問我能查出結果不,我說已經有線索了。我問他為什么問這個,他說肇事者是他兩姨二叔。我說讓肇事者盡快投案,楊軍說他二叔想私了。我說不可能。楊軍和那個女人進了衛(wèi)生間,我在房間里翻看手機,過了二十分鐘左右,楊軍和那個女人出來,并給他二叔打了電話,還說有事可以咨詢我。一會后楊軍的二叔來了,我問他怎開的車,他說昨天開車確實沒有看見小孩。我讓他盡快自首。楊軍還問了小孩的傷勢,我說重了,在延安搶救。楊軍二叔的說車在南關的一個小賓館停放著。我說要自首人和車必須都到,隨后楊軍和其二叔去找車了,我和那個女人在房間等。期間我下樓給同事送了回鑰匙,還給劉培峰打了兩個電話,說案子破了,肇事者一會來自首。劉培峰讓我們一會直接去單位。過了一會,楊軍和他二叔回到酒店,還有一個姓李的男子也來到了房間,并問這個事到底如何處理,我說要投案自首,而且給傷者醫(yī)療費。隨后我和楊軍先到事故中隊,他二叔安頓生意上的事。到了事故中隊,我們見到劉隊長,劉隊長問肇事者哪了,楊軍說一會就過來。接著楊軍的二叔、大叔都到了我們單位,劉隊長安排陳錦榮對楊軍二叔做筆錄。我去處理我自己的事去了。我沒有參與過楊軍二叔替楊軍頂罪的事。
第一次供述我沒有說實話。田強替楊軍頂罪的事,我在4月19日就知道了。2016年4月19日中午11點多我到春夏秋冬酒店五樓的房間后,楊軍問起頭天晚上的肇事,并說他就是肇事者。我讓他趕緊自首,可楊軍說考慮到他的工作及和張樂樂的關系,想找人替他頂罪。我說根本頂不了。楊軍就給人打電話,過了一會來了一個男的,楊軍說這是他二叔田強,他想讓田強給他頂罪了,我還給田強說不敢頂,弄不好你也犯法了。田強說他沒工作不怕。我還一直給田強和楊軍講刑事政策,讓他們不敢頂,即使頂漏洞也很多,很容易被發(fā)覺。但是他們都不聽我說,而且我一直抱著頂不了的心態(tài),坐在一旁翻手機。過了一會,楊軍和田強出去指肇事路線,我和張樂樂在房間呆著各自玩手機,也沒有交流。過了四五十分鐘,楊軍和田強回來了,隨后田強的哥哥田東,還有另外一個男子也來到了房間,田東還一直勸不敢頂罪。這期間我也勸他們不敢頂罪,但楊軍、田強不聽。就因為頂罪這個事他們一直在協(xié)商,他們協(xié)商期間我給劉培峰打電話說案子破了,但我沒說肇事者是誰。在揚軍、田強、張樂樂、田東商量頂罪的事時,我在一邊坐著看手機,也在糾結,要不要給領導匯報說肇事者找到了就是楊軍。因為我和楊軍是朋友,礙于情面,我沒有制止住他和田強頂罪的事。我?guī)е鴹钴姷轿覀儐挝缓鬀]有告訴劉培峰楊軍就是肇事者,田強來后,楊軍告訴劉培峰田強就是肇事者我也沒有阻止過,我只是聽他們交談,沒有插話。楊軍沒有給過我好處。我沒有參與過田強為楊軍頂罪的相關詢問,因為我們單位有辦案資格的人少,當時人員少,同事問完話讓我簽字,我沒看內容就簽了。
我在第二次供述中有些細節(jié)不屬實,4月19日中午11點多我到了春夏秋冬酒店,剛進去楊軍就告訴我肇事者是他,問我怎么辦,不知我還是楊軍讓張樂樂去了衛(wèi)生間,張樂樂在衛(wèi)生間大概呆了二十分鐘。楊軍就給我說他肇事的情況。還有就是在協(xié)商田強為楊軍頂罪的事情上,我也參與了。當時楊軍說他是肇事者,但受不住媒體、社會的輿論,又怕影響兩個家庭,問我該怎么辦。我讓他自首,他說能不能找人替他頂罪,我說這不可能。但最后找來了田強,也不知道楊軍給田強怎么說的,反正田強答應了頂罪。我說如果頂罪里面漏洞很多,張樂樂和田強都不認識,要不就讓他們互相留電話加微信。張樂樂說剛加上的微信一下就被人家發(fā)現(xiàn),田強就說要不說成偶遇。等把偶遇的事商量好以后,田強問肇事車在哪,楊軍說在南關他家對面的一個賓館。田強說他
連肇事路線也不知道,楊軍就說帶他去看路線。他們走了以后,我和張樂樂交流了幾句,她怕丈夫知道,我說你是坐車的,沒事,這種事情別讓其他人知道,不然對誰也不好。楊軍和田強看路線回來,已經下午兩點了,我讓楊軍盡快和我去單位,上班時間到了。楊軍說他要找劉培峰保護個人隱私,我說讓其他人盡快去給傷者送醫(yī)療費,剩下的事讓他們考慮好。我的意思就是頂罪的事大了,讓他們考慮好。我給劉培峰打電話但沒給他說肇事者是楊軍,主要是我和楊軍關系太好,我也想庇護楊軍了。在交警隊對田強的第一次訊問是我和陳錦榮,因為當時我只是坐在陳錦榮旁邊,所以劉培峰最后簽的字。我在公安機關沒說實話是因為面子上過不去,承認了怕影響自己的工作。讓張樂樂回避是我的意思。楊軍想了很久,一直想找個合適的人,最后才給田強打了一個電話。田強來了后楊軍提出讓田強替他頂罪。我聽楊軍、田強、張樂樂協(xié)商肇事的具體細節(jié)時,發(fā)現(xiàn)他們說的漏洞很多,就插話說他們都不認識,頂罪的事漏洞很多,估計提醒他們了,所以他們才商量的留電話、加微信。我沒有讓他們核對肇事細節(jié),我只說這個事情大了,讓他們考慮好,但估計他們理解成考慮好核對肇事細節(jié)了。我沒有訊問田強是因為我懂得我明知田強是頂罪的人,怕把自己牽扯進去,所以就基本沒說話。是陳錦榮要求我坐在他跟前,問完話陳錦榮也沒有讓我簽字,劉培峰沒有參與過對田強的問話。我沒對陳錦榮和劉培峰說過田強替楊軍頂罪的事。
4.視聽資料(見光盤),證明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高建華參與了對田強的第一次訊問。
第四部分證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楊軍被追訴的證據(jù)以及因涉嫌包庇罪田強、張樂樂、田東被追訴的證據(jù):
1.楊軍的身份信息。證明楊軍的身份情況。
2.楊軍被立案的文書,證明2016年4月21日靖邊縣公安局決定對楊軍交通肇事一案立案偵查。
3.田強、張樂樂、田東等人被立案的文書,證明2016年4月20日靖邊縣公安局決定對楊軍被窩藏、包庇案立案偵查。2016年4月22日靖邊縣公安局決定對田東、李彥新涉嫌偽證案立案偵查。
4.拘留證,證明2016年4月21日因楊軍涉嫌交通肇事罪楊軍被靖邊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5.扣押決定書,證明2016年4月22日肇事車輛黑色本田小轎車被依法扣押。
6.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2016年4月27日靖邊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靖公交認字【2016】第18號認定,2016年4月18日19時發(fā)生的交通肇事由楊軍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7.楊軍的訊問筆錄,證明楊軍是“4.18”交通肇事案的真正肇事者,其和田強商量頂罪的過程,其和田強協(xié)商頂罪時張樂樂和高建華都在現(xiàn)場。
8.張樂樂的詢問/訊問筆錄,證明張樂樂第一次在事故中隊做了虛假證明,其證明田強是肇事者。第二次供述中稱肇事者是楊軍。第三次供述中證明高建華知道田強為楊軍頂罪的事,并證明高建華提出讓張樂樂和田強之間加微信,并讓該二人對一下細節(jié)。
9.田強的訊問筆錄,證明田強的第一次供述稱自己是肇事者,第二次供述稱楊軍是肇事者,自己替楊軍頂罪了。
10.田東的詢問/訊問筆錄,證明田東的第一次詢問稱田強是肇事者,自己與田強未見過面。第一次供述稱肇事者是楊軍,李彥新也知道田強替楊軍頂罪的事,自己在酒店見過高建華,但不知道高建華是干什么的。
11.高建華的詢問筆錄,證明2016年4月19日高建華聽楊軍說田強是肇事者,自己勸田強自首。直至4月20日其才知道肇事者是楊軍。
12.李彥新的訊問筆錄,證明2016年4月19日田東給李彥新打電話告訴其楊軍肇事了,其也知道田強替楊軍頂罪的事,其和田東給被害人家屬送了錢。在酒店,知道田強替楊軍頂罪的事的人有田東、交警隊的一個人,還有一個女的。
13.劉培峰的詢問筆錄,證明事故中隊因田強涉嫌交通肇事罪把拘留手續(xù)都辦好了。其他與偵查卷二中證言一致。
14.提取筆錄,證明靖邊縣公安局偵查人員從張樂樂手機上提取到張樂樂和楊軍的微信記錄。時間段位2016年4月19日7時11分至18時48分。內容為肇事后二人的微信聊天,其中楊軍提到和交警隊的朋友見面。在交警隊給張樂樂打完電話后,楊軍提到“建華在了”,并讓張樂樂題外話一句都別說。
15.辨認筆錄,證明田東對高建華、張樂樂進行辨認。
16.不起訴決定書,證明楊軍構成交通肇事罪,因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且有自首情節(jié),2016年9月8日吳堡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楊軍不起訴。田強、張樂樂、田東構成包庇罪,因該三人犯罪情節(jié)輕微,是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且楊軍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2017年3月6日吳堡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田強、張樂樂、田東不起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建華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在從事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在明知楊軍交通肇事涉嫌犯罪,但礙于同楊軍系朋友關系,不向領導如實匯報,幫助楊軍隱瞞肇事事實,欲使楊軍不受追訴,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的行為并沒有導致有罪的人不受追訴,也沒有導致無罪的人受追訴,沒有徇私枉法的故意,依法不構成本罪,經查,被告人高建華主觀上明知楊軍有罪,客觀上為了使其不受追訴而實施了包庇行為,故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辯稱,本罪需在刑事訴訟當中才能成立,而本案沒有正式刑事立案偵查,只是排查沒有進入刑事訴訟階段,被告人沒有構成本罪的職責,且被告人曾勸說楊軍自首,并告知了頂罪的后果,楊軍沒有聽取,被告人的行為只是知而不報,故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本案被告人徇私枉法的目的是為了使楊軍不受刑事追訴,而刑法上的追訴不僅包括使其不受偵查、起訴、審判,也應當包括不受刑事立案等全部刑事訴訟活動。楊軍交通肇事案發(fā)后,被告人高建華身為公安交通警察,在履行偵查職責過程中明知楊軍涉嫌犯罪,仍為了使其不受追訴,而故意隱瞞事實進行包庇,其行為已構成犯罪,故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高建華的犯罪情節(jié)輕微,并能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確有悔罪表現(xiàn),且楊軍交通肇事案及田強、張樂樂、田東包庇案,均被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未造成嚴重后果,故依法可以對被告人高建華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九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高建華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繼軍
審判員王小東
人民陪審員馬瑞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郝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