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6)桂07刑更16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6-01-21
案件描述
廣西博白縣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博刑初字第489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何一敏犯受賄、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30000元(已繳納),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zhí)行。執(zhí)行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欽州監(jiān)獄以該犯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由,提出減刑建議書,于2016年1月11日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欽州監(jiān)獄刑罰執(zhí)行科副科長周劍鋒、欽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陳貴揚出庭履行職務,罪犯何一敏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何一敏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2012年2月至2015年8月間,該犯主要從事值星員和文化教員工種,能認真履行職責,積極改造,2012、2013年度評為監(jiān)獄級改造積極分子,2014年度獲監(jiān)獄表揚,在計分考核中共獲獎勵分167.6分。上述事實,有執(zhí)行機關提請減刑建議書、罪犯計分手冊、罪犯評審鑒定表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何一敏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故依法予以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罪犯何一敏減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阮真
審判員黃粹幸
審判員李欽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日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