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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21刑初309號徇私枉法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0-06-07   閱讀:

審理法院:青田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9)浙1121刑初30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9-12-27

審理經過

青田縣人民檢察院以青檢公訴刑訴〔2019〕3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健犯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青田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偉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彭健及其辯護人季王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青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1月6日,青田縣公安局受理賴某等人非法采礦案,彭健作為案件主辦人。因浙江大恒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恒公司)出具的礦產價值評估報告(評估價格91.64萬元)過期,縣公安局委托吉林大地礦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林大地公司)進行評估。但因彭健發(fā)現賴某與吉林大地公司呂某相互認識并將此事向領導匯報后,縣公安局取消了對吉林大地公司的委托。經調查,賴某自2018年9月起與呂某頻繁聯系,并三次宴請呂某。

2018年11月12日,經彭健聯系,紹興市世博國土評估有限公司員工張某1(以下簡稱世博公司)與酈某(杭州廣晟礦產技術咨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掛靠杭州眾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誠公司)接受了縣公安局的委托。11月22日,眾誠公司出具了229777元的評估報告。11月28日,縣公安局對賴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礦罪立案偵查,并依法對賴某取保候審。之后,賴某經朋友介紹,與彭健交往逐步密切。12月14日,彭健以貸款周轉為由要賴某轉人民幣10萬元,并承諾數日內歸還,于是賴某轉給彭健10萬元。數日后,賴某向彭健進行催討,彭健讓賴某提供銀行賬號,賴某也將銀行賬號發(fā)給了彭健,但該10萬元,彭健至今未歸還給賴某。

2018年12月下旬,麗水市公安局認為賴某案兩次評估結論差距過大,青田縣公安局遂決定重新評估并函告青田縣國土局要求推薦權威評估公司。青田縣國土局把浙江之源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之源公司)等7家在省國土廳備案的評估機構推薦給青田縣公安局。賴某獲知這一信息后,告訴彭健自己認識之源公司并讓其委托該公司。之后,彭健聯系之源公司,之源公司卻因不具備相關評估資質向彭健推薦浙江天和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和公司)。天和公司在現場勘驗及了解案情后,認為案情復雜,拒絕了委托。于是,賴某又與酈某聯系,在確定酈某可以掛靠杭州誠正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正公司)出具20萬元以下的評估報告后,賴某與彭健碰面,要求彭健委托誠正公司,并把公司名稱及聯系方式給彭健。當晚,彭健便以償還信用卡為由,要賴某再轉人民幣3萬元,于是賴某轉給了彭健3萬元。彭健在核實誠正公司確為省高院備案的評估公司后,于2019年1月21日撥打賴某提供的“誠正公司”電話號碼(0571-860××××1實為眾誠公司座機號碼),但未接通。1月22日,彭健撥通賴某提供的另一個“誠正公司”號碼(130××××8598實為眾誠公司陸某手機號碼),陸某稱自己是誠正公司的,并接受了委托。隨后,陸某聯系酈某,酈某派黃某2到青田勘驗現場、收集相關材料。1月27日,酈某掛靠誠正公司出具了186710元的評估報告。期間,彭健未向領導匯報誠正公司系賴某推薦的事實,并將誠正公司的評估報告和之前眾誠公司出具評估報告全部隨案移送青田縣人民檢察院,幫助賴某逃避刑事處罰。

2019年7月30日,青田縣公安局委托中望價格評估集團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簡稱中望公司四川分公司)對賴某非法采礦案涉案礦產價值重新評估。8月20日,中望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評估結論為206200元的評估報告。9月29日,賴某因犯非法采礦罪被青田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8萬元。

為證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出示了相應證據,認為被告人彭健身為國家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彭健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彭健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本案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建議判處被告人彭健免予刑事處罰。提請本院予以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彭健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希望法庭能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季王平的辯護意見是,1.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健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由于被告人認罪認罰,不持異議。但認為被告人彭健主觀惡性不深,情節(jié)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希望法庭量刑時予以從輕處罰,理由如下:(1)被告人彭健在縣公安局委托吉林大地公司對礦產價值評估時,發(fā)現賴某與吉林大地公司呂某相互認識,即及時將此事向領導匯報,使得縣公安局取消了委托,當時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使賴某不受追訴的故意;(2)在眾誠公司出具評估結果為229777元的評估報告后,賴某構成犯罪被立案調查并被取保候審,之后市公安局認為賴某案之前兩次評估結果差距過大,因此縣公安局才決定重新評估,可見啟動重新鑒定程序既不是依賴賴某的申請,也不是被告人為了使賴某不受追訴依職權提出的;(3)誠正公司重新鑒定評估結果186710元出來后,被告人曾向張某1詢問了解該評估結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說明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強烈使賴某不受追訴的愿望,且在該報告出具后,被告人沒有按照該報告作不夠罪撤銷案件處理,而是在吃不準賴某是否有罪的情況下,將誠正公司評估報告(186710元)和眾誠公司評估報告(229777元)全部移送青田縣人民檢察院,由檢察院作出決定,可見被告人彭健主觀故意不明顯;(4)本案沒有造成嚴重后果,賴某最終被青田法院判處刑罰。綜上,希望法庭能夠按照公訴機關出具的量刑建議,對被告人彭健免予刑事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彭健在主辦賴某等人非法采礦案過程中,先后兩次以還貸急需資金周轉為由,向案件當事人賴某借款共13萬元。之后,彭健明知賴某欲通過重新評估礦產價值以逃避刑事處罰情況下,仍然決定委托賴某推薦的杭州誠正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正公司)等評估機構重新評估。在賴某授意下,誠正公司出具了結論為186710元的評估報告,彭健將該報告作為合法證據隨案移送青田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幫助賴某逃避刑事處罰。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2018年11月6日,青田縣公安局受理青田縣國土局移交的賴某等人非法采礦案,確定被告人彭健作為案件主辦人。之后,縣公安局以浙江大恒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恒公司)出具的礦產價值評估報告(評估價格91.64萬元)已過期為由,委托吉林大地礦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林大地公司)重新進行評估。但因彭健發(fā)現賴某與吉林大地公司呂某相互認識并將此事向領導匯報后,青田縣公安局取消了對吉林大地公司的委托。經調查,賴某自2018年9月起與呂某頻繁聯系,并多次宴請呂某。

2018年11月12日,經被告人彭健聯系,紹興市世博國土評估有限公司的張某1(以下簡稱世博公司)與酈某(杭州廣晟礦產技術咨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掛靠杭州眾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誠公司)接受了青田縣公安局的委托。11月22日,眾誠公司出具了229777元的評估報告。11月28日,青田縣公安局對賴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礦罪立案偵查,并依法對賴某取保候審。

賴某被取保候審后,因擔心人生留下污點,影響子女的前途,通過向他人咨詢,得知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唯一辦法是案涉評估結論在20萬元以下。于是賴某向青田縣公安局申請重新評估,但被拒絕。之后,賴某經朋友介紹,與被告人彭健交往逐步密切。

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彭健以貸款到期周轉急需為由,要賴某幫忙轉人民幣10萬元,并承諾數日內歸還,于是賴某轉給彭健10萬元。數日后,賴某向彭健進行催討,彭健讓賴某提供銀行賬號,賴某亦將銀行賬號發(fā)給了彭健,但該10萬元,彭健至今未歸還給賴某。

2018年12月下旬,麗水市公安局認為賴某案涉大恒公司和眾誠公司出具的評估結論差距過大,青田縣公安局遂決定重新鑒定評估,并函告青田縣國土局要求推薦權威評估公司。青田縣國土局把浙江之源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之源公司)等七家在省國土廳備案的評估機構推薦給青田縣公安局。

賴某獲知這一信息后,告訴彭健自己認識之源公司并讓其委托該公司。之后,彭健聯系之源公司,之源公司卻因不具備相關評估資質而向彭健推薦浙江天和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和公司)。天和公司在現場勘驗及了解案情后,認為案情復雜,拒絕了委托。于是,賴某又與酈某聯系,在確定酈某可以掛靠杭州誠正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正公司)出具20萬元以下的評估報告后,賴某與彭健碰面,要求彭健委托誠正公司,并把誠正公司名稱及聯系方式給彭健。當晚,彭健以償還信用卡貸款為由,要賴某幫忙再轉人民幣3萬元,于是賴某轉給了彭健3萬元。

彭健在核實誠正公司確為省高院備案的評估公司后,于2019年1月21日撥打賴某提供的“誠正公司”電話號碼(0571-860××××1實為眾誠公司座機號碼),但未接通。1月22日,彭健撥通賴某提供的另一個“誠正公司”號碼(130××××8598實為眾誠公司陸某手機號碼),陸某稱自己是誠正公司的,并接受了委托。隨后,陸某聯系酈某,酈某則派黃某2到青田勘驗現場、收集相關材料。1月27日,酈某掛靠誠正公司出具了評估結果為186710元的評估報告。期間,彭健未向領導匯報誠正公司系賴某推薦的事實,并將誠正公司和眾誠公司出具評估報告全部隨案移送青田縣人民檢察院,幫助賴某逃避刑事處罰。

2019年7月30日,青田縣公安局委托中望價格評估集團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簡稱中望公司四川分公司)對賴某非法采礦案涉案礦產價值重新評估。8月20日,中望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評估結論為206200元的評估報告。9月29日,賴某因犯非法采礦罪被青田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8萬元。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彭健被青田縣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后,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公訴機關鑒于彭健具有坦白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本案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向本院建議判處被告人彭健免予刑事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干部基本情況表、中共青田縣公安局委員會文件、工資情況統計表,證實被告人彭健身份情況及犯罪主體適格,案發(fā)時系青田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

2.情況說明、青紀[2019]52號文件,證實被告人彭健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青田縣監(jiān)察委立案調查后,曾主動到縣監(jiān)察委交代了其徇私枉法的部分客觀過程,但隱瞞了其主觀故意,之后其被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彭健被開除黨籍。

3.賴某非法采礦案卷復印材料、中望價格評估公司評估結論報告書、青田縣人民法院(2019)浙1121刑初252號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彭健主辦的賴某案刑事訴訟案卷材料中存在三份作為證據的評估報告,分別為大恒公司出具的評估價格為916400元的評估報告、眾誠公司出具的評估價格為229777元的評估報告和誠正公司出具的評估價格為186710元的評估報告。本案案發(fā)后,青田縣公安局聘請中望價格評估公司對賴某非法采礦案進進行評估,中望公司出具了評估價格為206200元的評估報告,青田縣人民法院將該評估報告作為證據對賴某作出有罪判決。

4.微信聊天截圖、短信截圖、微信交易截圖,證實被告人彭健在承辦賴某非法采礦案中,與賴某、相關鑒定機構當事人及其他當事人之間的短信、微信通聯情況。

5.民事案件訴訟材料、個人信用報告、工商銀行交易流水記錄、通話詳單,證實被告人彭健有大量銀行貸款、外債,逾期還款頻繁以及法院民事判決、強制執(zhí)行情況。

6.勘驗筆錄,證實縣監(jiān)察委工作人員依法登陸被告人彭健QQ信箱發(fā)現賭博網站“韋德”發(fā)來的郵件,通過登陸該賭博網站獲取了相關信箱,信息顯示彭健存款完成與提現已處理差額220萬余元。

7.證人賴某的證言,證實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間,賴某為了不被追究刑事責任,事先向鑒定評估機構的鄭某、酈某等人打招呼,要求酈某等人幫忙將評估結果壓到20萬以下,酈某等人答應幫忙。之后,賴某將打好招呼的誠正公司推薦給案件主辦人彭健,再由彭健委托其推薦的誠正公司進行鑒定評估,并最終出具了評估結果為18萬多元的鑒定評估報告。期間,彭健曾以貸款到期需要周轉為由,先后要賴某共轉賬人民幣13萬元,賴某有多次向彭健催討過,但彭健至今尚未歸還。

8.證人毛某的證言,證實賴某不想因為非法采礦一案受到刑事追責,向他咨詢了有關事項。

9.證人陳某1的證言,證實賴某因非法采礦一案,通過他找陳某2了解情況。

10.證人陳某2、金某、留曉軍、章某、夏某、王某1、蔣某、黃某1的證言,證實賴某非法采礦案由青田縣國土局移交青田縣公安局后,縣公安局確定由彭健作為案件主辦人,并負責具體鑒定委托事宜。因原有大恒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已過期,縣公安局決定重新委托大地公司進行鑒定,但在大地公司出具評估結果前,彭健曾向金某等人匯報說賴某與大地公司的人相熟悉,縣公安局據此取消了對大地公司的委托。后來眾誠公司22萬多元的報告出來后,縣公安局對賴某非法采礦案件予以立案。之后,由于市公安局認為之前的評估報告數額相差太大,縣公安局遂決定再次重新鑒定,并讓彭健繼續(xù)負責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彭健委托誠正公司進行評估鑒定后,并沒有向金某等領導匯報過評估公司是如何找來的。誠正公司出具了18多萬元的評估報告后,針對賴某案存在的不同評估鑒定材料,縣公安局由于無法審查排除,出于慎重考慮,就把眾誠公司、誠正公司和之前大恒公司出具的報告都移送至青田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11.證人舒某、葉某1的證言,證實賴某為了不受刑事追訴,曾宴請評估鑒定公司的酈某等人,希望酈某等人能夠幫忙出具低于20萬的評估報告。

12.證人呂某的證言,證實其曾承接賴某非法采礦案的評估項目,去查看現場的時候碰見了賴某,由于兩人認識其就主動和賴某打了招呼,之后,青田縣公安局以其和賴某相熟為由,取消了鑒定委托。

13.證人鄭某、潘某、酈某、陸某、張某1、黃某2、陳某3的證言,證實張某1、酈某二人曾就賴某非法采礦案,掛靠眾誠公司出具了評估結果為22萬多元的鑒定評估報告。后來鄭某聯系酈某說,賴某對眾誠公司出具的22萬多元的評估報告不滿意,還想把評估價格壓到20萬元以下,因鄭某推薦的天和公司以案情復雜為由拒絕了委托,鄭某問酈某還有沒有其他評估公司推薦給賴某。酈某就聯系了眾誠公司的陸某,并通過陸某聯系掛靠了誠正公司,最終二人以誠正公司的名義出具了18萬多元的評估報告。后來彭健曾就眾誠公司和誠正公司的評估結果向張某1咨詢了解過報告的合理性等問題,張某1也曾把該報告給酈某看過,當時酈某看出了這18萬多元的評估報告是其出具的,但是酈某沒有跟張某1講是其出具的。

14.證人陳某4、鄧某的證言,證實酈某曾掛靠眾誠公司出具了賴某非法采礦案的價格評估結論書,該評估書由酈某制作,由其公司配合蓋章,其二人均未參與該結論書的實際制作。

15.證人汪某、張某2、干某的證言,證實誠正公司出具的賴某非法采礦案評估報告系陸某等人掛靠誠正公司制作,三人未參與評估報告的實際制作,評估報告及委托書系陸某轉發(fā)過來,由其三人直接蓋章后,直接寄給青田一位彭姓警官。

16.證人季某的證言,證實青田縣公安局曾向其咨詢賴某非法采礦案的三份報告評估價格差距大的原因,其認為系運雜費選取參數標準不一樣。

17.證人蘇某、彭某1、彭某2、李某、王某2、嚴某、胡某、葉某2、陳某5、林某、周某、陳某6的證言,證實彭健個人債務情況,以及向上述人員借款、抵押擔保貸款后無力正常償還的事實。

18.被告人彭健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彭健從2018年11月開始主辦賴某非法采礦罪一案,其在辦理賴某案件期間跟賴某熟悉起來后,由于其當時負債累累,為了資金還貸周轉需要,其曾先后兩次向賴某共借了13萬元,在賴某向其多次催討后,其因為資金周轉不動至今尚未歸還。后來在市公安局認為賴某非法采礦案之前鑒定的價格相差巨大,青田縣公安局決定重新鑒定后,賴某主動向彭健推薦了鑒定機構(誠正公司),彭健徇于私情,就直接向賴某推薦的鑒定機構發(fā)出了聘請。后來該鑒定機構18萬余元的評估報告出來后,其也向他人咨詢過評估報告的合理性問題,但后來其還是按照正常程序把這份報告作為合法的證據入卷,并向領導隱瞞了鑒定機構是賴某推薦的事實,將誠正公司的評估報告和其他在案的評估報告一并被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具有合法性、關聯性、客觀真實性,且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健身為國家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明知賴某欲通過重新評估礦產價值以逃避刑事處罰的情況下,徇于私情,委托賴某推薦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將該評估報告作為合法證據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幫助賴某逃避刑事處罰,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彭健犯罪性質、情節(jié)輕微,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并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且本案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辯護人提出與此相一致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綜合考慮被告人彭健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jié)、社會危害后果及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因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彭健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徐蓓姿

審判員李曉偉

人民陪審員林愛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葉圣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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