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案號:(2009)前刑初字第18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09-08-28
審理經(jīng)過
前郭縣人民檢察院以前檢刑訴[2009]01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齊某1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前郭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向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齊某1及其辯護人車宏偉、張貴福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前郭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9月25日,被告人齊某1在去琿春市抓捕涉嫌傷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許某2過程中,未經(jīng)領(lǐng)導批準,在嫌疑人答應(yīng)給其10000元錢好處費后擅自決定將嫌疑人許某2釋放。在返回松原后又以給單位解決經(jīng)費為由,向被害人家屬趙波索取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齊某1將其中的2500元分給姚偉,5000元交給單位,自己分得2500元。被告人齊某1分別于2008年9月26日和2008年10月5日收到嫌疑人許某2匯給其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0000元。
公訴機關(guān)就指控的上述事實,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書證及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齊某1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之便,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被告人齊某1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quán)徇私枉法,對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其行為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依法應(yīng)判處。
被告人齊某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全部供認。
一審答辯情況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齊某1之行為不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只夠成受賄一罪,受賄數(shù)額為12500元,且已返贓,認罪態(tài)度好,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齊某1原系前郭縣公安局王府派出所教導員。2008年9月10日,四平市梨樹縣梨樹鎮(zhèn)居民丁榮麗報案稱:其與吉林市居民許某2因租賃模板發(fā)生爭執(zhí),許某2對其毆打,為阻止其打電話,又將其手機搶走。2008年9月24日,丁榮麗丈夫趙波找到被告人齊某1稱許某2在琿春市,被告人齊某1遂帶領(lǐng)民警姚偉乘坐趙波駕駛的轎車趕往琿春市。9月25日,找到許某2后,在無法律手續(xù)的情況下,被告人齊某1及姚偉強行將許某2帶至圖們市月宮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后欲將許某2帶回松原市,途中,許某2與趙波協(xié)商給付其人民幣30000元,后被告人齊某1向許某2索要錢款,許某2承諾給被告人齊某1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齊某1將許某2釋放。在返回松原市途中,被告人齊某1又以給單位解決經(jīng)費為由,向趙波索要錢款,趙波給付被告人齊某1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齊某1將其中的5000元交到單位,將其中的2500元分給姚偉,自己分得2500元。9月26日、10月5日,許某2分別將6000元人民幣和4000元人民幣匯入被告人齊某1指定的銀行卡內(nèi)。案發(fā)后,檢察機關(guān)收繳贓款12500元,被告人齊某1親屬將全部贓款退還給許某2,許某2對被告人齊某1表示諒解,不再追究其責任,要求法院對被告人齊某1從輕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齊某1的供述:我是2008年9月1日到王府派出所工作的。2008年9月10日12時許,丁榮麗打電話說她被打壞了,手機被搶了,她在王府以南二三里的地方。接警后我和司機張國慶去的,我和侯德軍接待的丁榮麗并取了材料,后丁榮麗就去醫(yī)院了。之后到現(xiàn)場找目擊證人也沒找到。過了幾天趙波將丁榮麗頭部受傷的照片和診斷書送到我所,要求處理。2008年9月24日趙波和丁榮麗到派出所找我說要去琿春找許某2,費用由他們出,然后我就請示了局里,我和姚偉還有趙波一起開車去的琿春。從接警到去琿春期間沒有履行立案手續(xù)。9月25日早晨到達琿春,在一個高速公路工地的一個屋內(nèi)走廊里發(fā)現(xiàn)一名男子,趙波說他就是許某2,我們出示證件,向他說明來意,對他進行口頭傳喚,許某2拒絕傳喚,我們就對他進行強制傳喚,我和姚偉往外拽他,他和我們撕扯,于是我們就給他帶上手銬強行拉上車,問許某2打丁榮麗時開車的司機在不在,他說不在。之后來到圖們市月宮派出所,我給許某2取材料,許某2只簽了第一頁,害怕簽完字被拘留。強制傳喚沒有法律手續(xù)。取完材料后許某2說那個司機一會來,于是我們在派出所等了一會,那個司機沒來,我們就往回走,在車上許某2說他有糖尿病,如果送拘留就完了,并對趙波說:“我給你媳婦先拿點錢看病得了?!彼麄z在車里談醫(yī)療費用問題,后來許某2答應(yīng)給趙波3萬元,趙波同意了,許某2讓他朋友給趙波卡里打錢,后來到農(nóng)村信用社確認錢已到卡里,之后簽的協(xié)議。我讓許某2走了。在回來的路上,當時姚偉也在車上,我對趙波說:“能不能給派出所點?”趙波說行。到松原以后,在伊德雷斯燒烤店吃飯,燒烤沒上來時趙波拿出1萬元錢說:“這錢給你單位和你倆?!保野彦X接過來對姚偉說:“這錢咱倆一人2500元,剩下的5000元給單位?!敝笪也槌?500元,當著趙波的面給的姚偉。給單位的5000元錢交給內(nèi)勤曲國義了,給曲國義大約3000元現(xiàn)金,其余的是我記的流水賬,是經(jīng)我手換的輪胎和買秋菜等。2008年9月26日,許某2給我打電話說給我個卡號,給你匯錢。我把我朋友任文波妻子劉艷芬的卡號和姓名告訴了許某2,許某2說,會計那里錢不夠,給你匯去6000,那4000以后再給你匯。過了幾天,我給許某2打電話說不是1萬么,還差4000,許某2又把4000元錢匯過來了。我把這錢據(jù)為己有了。后來來了一位記者問這事,我一看許某2告了,就把錢給丁榮麗了,想讓她給擔一下。這1萬元是在釋放許某2前,我向他索要的,趙波那1萬元,也是我要的。受案登記表和傳喚證是2008年10月30日當天填寫的,受案登記表是侯德軍填寫的,傳喚證是曲陸斌寫的,都是我讓寫的,別的領(lǐng)導不知道。受案登記表的“耿世英”不是他本人寫的。
2、被害人許xx的陳述:2007年8月21日通過租賃模板認識的丁榮麗,一共租了三次,2008年9月9日全部還清。丁榮麗應(yīng)返給我48925元,實際給我45000元,因此發(fā)生糾紛。2008年9月9日10點左右,丁榮麗坐我車去農(nóng)村信用社取錢,因為有9塊模板受損,她要扣錢,我說給她修理,她嫌找的修理部小不同意,又去別的修理部,這一過程中我司機急剎車右轉(zhuǎn),當時她坐在正駕駛后面,我坐副駕駛后面,我碰到她了,她碰到車窗邊上了,當時車停下了,她就下車了,我也走了。我沒拿她手機,也沒打她。我回去以后,和丁榮麗的丈夫通過多次電話,他說花了3000多元錢,我說花多少錢不要緊,不夠的話我給你匯過去。2008年9月25日早上,我在琿春的工地辦公室里,趙波開著吉JH0435寶來車帶兩個人進了我的辦公室,那兩個人我不認識,一個說是他嗎?趙波說是,這兩個人就強行給我戴上手銬,把我?guī)宪嚕盐倚恿艘恢唬沂忠彩軅?,把我拉到月宮派出所,他們沒向我出示證件,也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續(xù),這兩個人給月宮派出所的人出示證件,取我材料,當時我戴著手銬坐在床上取的筆錄,我簽字時,第一頁我看了都對,就簽了,第二頁我一看不是我說的我就拒絕簽字,他們就把我手反扣了,扣到背后,一個人打了我一嘴巴,還在后邊拽手銬,手都壞了。(后來知道打我嘴巴的是齊某1,給我一槍把的是姓姚的,在背后拽手銬的也是姓姚的。)當時我的電話被民警拿去了,來電話也不讓接。在月宮派出所時,我求警察讓打一個電話,我給工地材料員打電話,讓他們來月宮派出所。打完電話,那兩個警察感覺有點不對,就要帶我走,帶上車后走了10多米,在一個拐彎處逼著我簽字,他們說你要簽字我保證不處理你,我沒簽。后又開車到了延吉,我讓他們給我買雙鞋,趙波和齊某1下車去買鞋去了,期間姓姚的跟我說他要一萬,你給兩萬就行了,讓他樂呵的。之后去飯店吃飯,把手銬打開了,我讓他們出示工作證,這時齊某1把工作證給我看了,我問另外一個,他說姓姚。吃完飯上車后,姓姚的問齊某1手銬還戴不戴,齊某1說他態(tài)度不好,給他銬上,這次是正著銬的。在延吉市的一個地方,他們停下車,趙波給丁榮麗打電話,丁榮麗說要15萬,后說要10萬。15萬我不同意,說10萬我也沒同意,后來丁榮麗給齊某1打電話說8萬行不行,齊某1問我,我說不行。之后就往安圖走,因為我有糖尿病,這時我身體難受,他們說找醫(yī)院要打胰島素,我說這病只能打一種胰島素。趙波知道糖尿病的情況就給我買了無糖餅干,又商量賠錢的事,說要6萬,我不同意。他說5萬,我也不同意。我說給趙波3萬,給他倆1萬,我不給這1萬元,他們也不放我。趙波說齊指導你說句話,齊某1說:“那行吧,拿錢吧。”我給我朋友打電話讓他給存錢,我朋友就給趙波的卡存了3萬。當時我朋友只有3萬,我說那1萬回去就給你。齊某1讓我寫協(xié)議,我就寫了協(xié)議,我拿的是原件,趙波拿的是復印件。給丁榮麗的賠償是3萬。簽完字我就打出租車走了,我在出租車上時齊某1給我打電話說:“你別差事,差事我還收拾你?!碑敃r是2008年9月25日16時36分11秒,16時37分16秒,齊某1打了兩次電話,內(nèi)容是一樣的,我是被叫。之后我就回到工地了,當天我去照相館把相照了。2008年9月26日9時10分04秒,我給齊某1打電話,我說我把錢給你匯去,你把卡號告訴我。他說:我沒卡,明天吧。10時17分23秒他給我打電話說:你匯我媳婦卡里,叫劉艷芬。我說行,我給你匯去。11時38分14秒我給齊某1打電話核對卡號,后來掉線了,11時42分35秒我又給他打電話核對卡號。11時46分27秒給他打電話要劉艷芬的身份證號碼。16時26分21秒齊某1給我打電話說:“謝謝,許老板,錢收到了?!边@次我匯了6000元。最可氣的是,2008年10月4日14時47分30秒齊某1給我打電話說許老板再給我整點,我說明天給你辦。10月5日14時57分37秒我給齊某1打電話要卡號,身份證號沒給我。15時01分45秒打電話要身份證號。15時02分08秒是匯款時間,這次匯了4000元錢。15點38分38秒我給齊某1打電話說你要的1萬元我給你匯去了,他說哥們你太講究了,我說這回你不能抓我了吧,他說哥們以后有啥事打電話就好使,不用來了。這1萬元錢是齊某1要的,我不給他就收拾我,我怕他抓我就給他錢了。我們的通話有錄音。被害人許某2陳述的部分內(nèi)容并有其提供的刻錄通話錄音及匯款憑證的光盤、許某2手機的通話記錄詳單予以佐證。
3、被害人趙x的陳述:2008年9月24日,我開著捷達車和齊某1、姚偉去琿春找許某2,當晚在圖們住的。9月25日大約7點左右到達許某2的工地,我們?nèi)诉M入許某2的住處,我指認了一下許某2,齊某1和姚偉向許某2出示了警官證,意思是說是前郭縣公安局王府派出所的,來調(diào)查丁榮麗被打的事,我就回車上了,看見許某2被戴著手銬,讓他上車他不上,被齊某1和姚偉拽上車了。我們開車往回走,到圖們月宮派出所給許某2做筆錄,我沒有進屋。然后他們上車了,我們就往延吉走,許某2還戴著手銬。在去往延吉的途中許某2跟齊某1說咱們再談?wù)?,從派出所出來大約二三公里的一個地方停的車,我下車了,他們在車里談。大約一個小時左右,齊某1叫我上車,往延吉走,11點多到達延吉,我和齊某1給許某2買了雙拖鞋,在一家飯店吃的飯,許某2沒吃飯。然后往安圖走,快出延吉市區(qū)的時候許某2就和我們談錢的事,時間大約是下午1點來鐘,許某2問我要多少錢,我給我愛人丁榮麗打電話,她說要15萬,許某2不同意,我們協(xié)商到6萬元時許某2也不同意,我說:“我不和你談了,最后由公安機關(guān)怎么定我都接受?!蔽液驮S某2協(xié)商期間齊某1和姚偉也在車里。之后我們就往回開,途中許某2說他有糖尿病,到安圖后我給他買的無糖餅干,又把車開到安圖縣醫(yī)院意思是給他打胰島素,他說我在家打的都是進口藥,就沒在安圖縣醫(yī)院打胰島素。在醫(yī)院門口時他還要和我談錢的事,齊某1和姚偉就下車了,我和許某2在車里談的,談之前齊某1和我說安圖離松原挺遠,萬一許某2犯病咋整,你們倆好好談?wù)劇V笪液驮S某2在車里談錢的事,他說:“你少要點唄,別要那么多了?!蔽艺f不行,他又說你給你媳婦打電話再商量商量,我就給我愛人打電話說他沒有那么多錢,就能拿3萬,我愛人不同意,嫌錢少。我就和許某2又談,這時就快4點了,再晚一會銀行關(guān)門就得在這住一宿,我工地的事特別多,我就同意3萬元也行。之后許某2給他朋友打電話把我卡號告訴他朋友了,他打完電話后我叫齊某1和姚偉上車,我們就去農(nóng)村信用社門口等,4點多許某2的朋友給他打電話說錢匯過來了,我和許某2去農(nóng)村信用社核實,錢確實到我卡里了,我們就回車里簽協(xié)議,許某2寫的,我倆簽的字。簽完協(xié)議后,我給許某2拉到出租車站點他打車回琿春了。我們就往回走,途中齊某1對我說:“你是不是得給我們派出所出點費用,我們所經(jīng)費挺緊張的?!蔽艺f行。過了一會兒我伸出一個手指給齊某1看,我說:“這個數(shù)行嗎?”(意思是1萬元),齊某1說行。晚上10點左右到達松原,我自己去火車站附近的農(nóng)村信用社從自動提款機取出1萬元錢,之后我們?nèi)ヒ粋€燒烤店吃飯,在飯桌上我從兜里拿出1萬元錢給齊某1,他接過來就揣兜里了,當時姚偉也在場,我說:“多少就這些錢,怎么花我就不管了?!碑敃r沒說錢數(shù)。吃完飯我就給他倆送回家了。齊某1要錢和收錢的時候姚偉都在場了,姚偉什么也沒說,我沒看見齊某1給姚偉錢。2008年10月下旬一天晚上,齊某1給我打電話說:“給你們處理案子時許某2給我1萬元錢,許某2現(xiàn)在告我了,有記者來找我了,你給我擔一下這事,就說這1萬元錢是幫你們要的?!碑敃r我沒答應(yīng),放下電話后我又咨詢我弟弟趙巖、我朋友安松男,都不同意我為齊某1擔這事。當天晚上齊某1給我打了好幾遍電話,我始終沒答應(yīng),他就連夜開一輛警車到我們施工的地方找我了,當時我在前郭縣新立鄉(xiāng)后三家子屯施工,我和我愛人都在工地,齊某1在我們住的工棚里跟我愛人說:“你們擔一下,其他的事我自己擺平。”我還是沒答應(yīng),后來他一再求我們說:“如果你們不替我擔一下,我工作就沒了?!蔽铱此蓱z的,最后就答應(yīng)了,然后齊某1把1萬元錢交給我們,我愛人丁榮麗給出的收據(jù)。他跟我們說不管誰問,都說這1萬元錢是他幫我們又要的。在前郭縣公安局派人調(diào)查這事的前一天,齊某1又給我打電話:“我們局紀委要找你調(diào)查這事,你就按照我跟你說的那樣說就行。”我也確實按照齊某1囑咐的那樣出的材料。我當時留下齊某1這一萬元錢的時候,我就跟他說了,如果以后你把這事擺平了,這錢你還拿回去,我不能要這筆錢。齊某1說以后再說吧。
4、證人姚x(時任王府派出所干警)證實:2008年9月24日,教導員齊某1叫我去琿春抓人,說這個人涉嫌刑事犯罪,后來來了一個人開車拉我們一起去的。當時不知道這人叫啥名,在車上說話的過程中,我知道這個人是趙波,是被害人丁榮麗的丈夫。當天晚上我們在圖們住了一宿,第二天早上去琿春,未到琿春之前,在一個高速公路的施工工地的一個小房里找到許某2,我和齊某1分別出示了工作證,并說明來意,讓他上車配合我們調(diào)查,他不配合,和我們撕扯并且把我左膝蓋磕傷了,我們對他強制傳喚,戴的手銬,把許某2帶上車,在圖們的月宮派出所取的許某2材料,許某2只在第一頁簽了字,其余的沒有簽字,我不知道什么原因,取材料時我們沒有打罵許某2。之后往回走,在延吉的一個飯店吃的飯,在吃飯之前齊某1和趙波給許某2買了雙拖鞋,吃完飯我們繼續(xù)往回走,從延吉到安圖的途中,許某2對趙波說給你點醫(yī)療費行不行,趙波未表態(tài),這時許某2糖尿病犯了,到安圖縣趙波給許某2買的無糖餅干和一些礦泉水,他吃了一些,齊某1下車請示領(lǐng)導,請示誰我不知道,我下車方便一下,我和齊某1上車時趙波和許某2正商討醫(yī)療費賠償問題,最終許某2給3萬元的賠償費,他們?nèi)讼萝嚨揭粋€農(nóng)村信用社看錢到?jīng)]到卡里,他們?nèi)松宪嚭笤S某2和趙波簽的協(xié)議,許某2和趙波一人一份。后來許某2寫了一個材料,意思是因為自己有糖尿病不能來王府站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之后許某2拿瓶水和一些餅干就打車回去了,我們也往回走。當天晚上10點來鐘到的松原,先到客運站附近路南的一個信用社,齊某1和趙波去自動提款機取的錢,然后我們到伊德雷斯燒烤店吃飯,燒烤上來之前齊某1往我兜里揣的錢,說是趙波給的,意思去琿春這趟挺辛苦的,齊某1給我錢時趙波在場。當時不知道多少錢,回家后一查是2500元。趙波給沒給齊某1錢我沒看到,不知道給沒給。吃完飯后趙波就分別送我倆回家了。趙波和許某2協(xié)商醫(yī)療費期間,許某2沒和我說過要給我和齊某1一萬元錢,是否對齊某1說過我沒聽到,但是許某2和我說過我的腿摔壞了,要給我點錢看病,我沒要。在從琿春返回松原的途中,在我的印象中齊某1沒有向趙波要過錢,如果有也是在我睡著或者是不在車上的時候說的,途中我下過車去過廁所。我們從琿春回來一周左右,齊某1在單位和我說打算往所里交5000元錢,是趙波給的。這錢是齊某1要的還是趙波主動給的我不知道。去琿春之前是否立案我不知道,我們對許某2強制傳喚沒有法律手續(xù),就是出示工作證了。去琿春抓人時所長休假,齊某1主持工作。抓人、往回帶人及中途放人齊某1請示了哪些領(lǐng)導我不知道,都是齊某1具體負責,從琿春回來后我沒和齊某1一起向所長耿世英匯報過。許某2給齊某11萬元錢是局里督察來調(diào)查找我談話時我才知道的。丁榮麗被毆打一案的受案登記表、對許某2的傳喚證是記者來調(diào)查之后齊某1讓填寫的。
5、證人丁xx證實:2008年9月10日,租我家鋼模板的許某2給我家還模板,由于損壞,我留了他4000元押金,等修好后我再給他押金,許某2不同意,當時談事是在許某2的車上,由于押金的問題,我和許某2發(fā)生爭執(zhí),許某2說:“我把你拉長春去?!闭f著他們就開車就走了,往哪走我不知道,在車上許某2把我打了,在打我時,我要拿手機給我丈夫打電話,許某2把我的手機搶去了,過了多長時間我記不清了,大約中午時,我被推下車,后來我看到一個放牛的,我問她才知道是前郭王府,然后我用兜里的另一部電話報警,過了二十多分鐘王府派出所的干警找到我,當時他們?nèi)サ娜齻€人,把我?guī)У脚沙鏊龅墓P錄,過不長時間我丈夫也去了,做完筆錄以后我就到醫(yī)院住院了。我的一只眼睛被打腫了,當時看不到東西,嘴也被打出血了,也被打腫了,后腦也被打壞了。我住院是9月10日到9月26日,花了4700元錢。我被打以后多次找過派出所,當時齊某1接待的我,齊某1說人不在這邊,不好辦,我說我們出費用,后來齊某1同意了。9月25日(24日)我丈夫開車,王府派出所去了兩個警察,其中一個是齊某1,另一個叫啥我不知道。他們?nèi)チ艘院螅?月26日(25日)早上他們找到了許某2,下午齊某1給我打電話,讓許某2接的,許某2問我怎么樣了,我說還在住院。許某2說你要多少錢,我說如果有后果不找你的話,給我15萬,許某2說太多了,我說那也得8萬,許某2說那也多,我說那就5萬吧,然后就把電話掛斷了。過了不長時間,齊某1給我打電話說許某2同意給3萬,當時我就同意了。然后他們就在那邊簽了協(xié)議,是我丈夫和許某2簽的,許某2把3萬元錢存到我丈夫的卡上,我的事就結(jié)束了。2008年10月份,具體哪一天記不清了,齊某1給我丈夫打電話說許某2給了他1萬元錢,是分兩次給的,是為了感謝他,齊某1還說這是許某2給他下的套,現(xiàn)在小報記者來找他了,讓我們給承擔一下,并說我們收錢不犯說道。當時我們沒有同意。齊某1多次打電話,讓我們給承擔那1萬元錢,我說許某2來找我們怎么辦?有人調(diào)查怎么辦?齊某1說內(nèi)部他已經(jīng)找完人了,就差你這一個手續(xù)了。當時我們也沒有同意。過后我丈夫打電話問他弟弟趙巖、朋友安松男這事怎么辦,他們都說這事不行。當天晚上九點半以后,齊某1坐警車到我們的住所,是兩個人去的,開車的沒進屋,齊某1說你們幫幫忙吧,要不我工作就沒了,你們收錢不犯說,要不我給你們跪下。齊某1說著就要跪下,我丈夫趙波給扶住了,然后趙波就同意了,趙波就要給寫收據(jù),我當時沒讓趙波寫收據(jù),齊某1和我說嫂子你就幫兄弟一把,你能看著兄弟工作沒了嗎?我一看這種情況,我說那我寫吧。具體內(nèi)容我記不清了,齊某1讓把日期往前寫,我記得是10月12日,齊某1讓我怎么寫我就怎么寫的。寫完收據(jù)就給齊某1了,齊某1把1萬元錢放到桌子上就走了。在那天之前我一點也不知道這1萬元錢的事。許某2給我3萬元錢是給我的補償,包括住院費和手機等一切費用,在我丈夫和許某2簽協(xié)議以后我們沒有再向許某2要過錢。齊某1讓我們承擔他的這1萬元錢是怎么來的我們不知道,沒有人找我調(diào)查過這1萬元錢的事,但齊某1讓我到公安局給出個證明,說這1萬元錢是我讓他要的,我沒去。
6、證人耿xx(時任王府派出所所長)證實:齊某1是2008年9月5日調(diào)入王府派出所的。9月8日周一上班后我給所里開的早會,說明我休假,因為所里沒有副所長,派出所的工作只能讓齊某1主持。我休假是9月8日到10月7日。我休假期間派出所的工作齊某1不用向我請示,他主持工作,派出所里的一切工作都由他負責。齊某1與姚偉和當事人趙波一起到琿春辦案我不知道,他們?nèi)サ臅r候沒和我說。齊某1去琿春以后我們通了兩次電話,第一次是我給齊某1打電話,因為我給所里打電話沒人接,我就給齊某1打電話,齊某1說他去琿春了,有個打仗的,帶個人。我問齊某1去琿春帶人和誰說了,齊某1說和孫局長說了,齊某1說帶這個人糖尿病犯了怎么辦,我說給買一瓶美年達吧,然后我就把電話掛了。大約是過了一個多小時了,齊某1給我打電話說這個人糖尿病緩解了,他們雙方正在協(xié)商醫(yī)藥費,因為他們?nèi)サ臅r候沒有和我說,打仗的事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當時我很生氣,我說你和孫局長說吧,說完我就把電話掛了。齊某1打電話時沒有說這個案子的情況,我也沒問。我們就通了這兩次電話,齊某1再沒給我打電話。齊某1回來以后沒有向我匯報去的情況,以后再也沒提過這事,齊某1辦的案子立沒立案我沒過問。2008年10月30日9點多鐘,齊某1給我打電話,當時我在縣局,齊某1在電話里說他到琿春辦案,(當事人)往他卡里打了1萬元錢,記者來了,一會兒去縣局。放下電話我就給屈鐵錄局長打電話說齊某1剛才給我打電話說他到琿春辦案,當事人往他卡里打了1萬元錢,記者來了,一會兒就到局里。屈局長說知道了。然后我就往派出所趕,中午到的派出所,我就問齊某1怎么回事,齊某1就把兩份材料拿給我看,我說你就憑這點東西去抓人,這不是扯犢子,我就罵了他。齊某1就走了,下午4點多鐘,齊某1找我說把1萬元錢交到所里,讓給頂頂。我說那不行,局里都知道了。然后齊某1就走了。他剛走一會兒,局里的督察就到了,然后就開始調(diào)查齊某1的事,調(diào)查的結(jié)果我不知道。督察到我們所調(diào)查走了以后,當天晚上齊某1和我說那方還給所里點感謝費,在曲國義那里。齊某1走后我把曲國義找來問曲國義,曲國義說有這事。我說錢呢,曲國義說已經(jīng)花了。當時局里督察已經(jīng)調(diào)查了,我認為齊某1把這5000元錢的事和局里督察說了,我再沒過問。齊某1在2008年9月25日沒給我打電話說給所里要了5000元錢,給所里要錢我也不能同意,那時候根本沒有提過這事。齊某1把那1萬元錢交另一方當事人的事我不知道,不是我讓的,齊某1的那1萬元后來咋處理的我不知道。
7、證人曲xx(時任王府派出所擔任內(nèi)勤)證實:2008年10月4日,齊某1對我說:“丁榮麗被打的案子醫(yī)藥費給要出來了,丁榮麗給派出所5000元錢感謝費,錢讓我存信用社了?!边@樣我就和齊某1去把錢支出來,支出4000元,當時就給我了,剩下的錢買輪胎花700多,還剩點錢,沒過幾天齊把剩下的錢也給我了。這4000元錢所里食堂用了,我沒有給齊某1出收據(jù)。丁榮麗給所里5000元錢的事當時就我倆知道,過后有沒有人知道我就不清楚了。2008年10月30日8點左右記者來了,10點左右走的。當天下午4、5點鐘齊某1找我,拿1萬元錢給我要放我那,讓我給出條,我沒收,我說:“你問耿所,耿所同意我就收?!惫⑺L沒有打過電話讓我收這1萬元錢,我不知道這1萬元錢是什么錢。丁榮麗被毆打的案子是齊某1主辦的,受案登記表是侯德軍填寫的,傳喚證是曲陸斌填寫的,什么時間、誰讓填寫的我不清楚。
8、證人侯xx(時任王府派出所干警)證實:丁榮麗的報案材料是其所取,記者來后齊某1讓其補填受案登記表,其即按齊某1說的補填了受案登記表,簽字寫的是耿世英的名。
9、證人任xx證實:2008年9月齊某1借用過他妻子的銀行卡,一次匯入6000元,一次匯入4000元。錢是什么時間以及分幾次取走的記不清了,取錢時都是齊某1本人來取的。這個卡是其用他妻子的名辦理的,他妻子叫劉艷芬。
10、證人任xx證實:2008年9月10日在其駕駛的雪弗萊吉普車上,一個女的與許某2因租賃、修理模板之事發(fā)生爭吵,因其駕車注意力不集中,險些跟前方一手扶拖拉機追尾,其向右打舵撞馬路牙子上了。那女的用手捂著左眼眶,許問怎么了,用不用上醫(yī)院,她不吱聲,后讓其靠邊停車,那個女的就下車了。那女的左眼眶撞到車門上后,許某2要剩余的模板押金錢,那女的說錢在包里你自己拿,許某2沒拿。在這過程中那女的沒打過電話。
11、證人畢xx、程xx證實許某2被強行從工地帶走的事實經(jīng)過與被害人許某2的陳述基本一致。證人畢大玉并證實在此過程中有一個人出示了工作證,是前郭縣公安局的警察工作證。又證實許某2被帶走時身上沒有傷,許某2回來時身上有傷,手腕有傷,衣服褲子都撕壞了,穿著拖鞋回來的。許某2回來說在一個派出所,警察打他了。許某2這個事,3萬元錢匯給趙波了,另1萬元給警察了,那個警察打電話向許某2要過錢,他在旁邊聽到過。
12、證人趙x證實:具體時間記不清了,其哥哥趙波給他打電話說你嫂子被打了,人家賠了一點醫(yī)藥費,有一個警察又向?qū)Ψ揭?萬元錢,讓給出個收據(jù)。其告訴趙波,沒收那1萬元,不能出收據(jù)。
13、丁xx住院診斷書及照片經(jīng)出示,被告人齊某1確認是丁榮麗提交。
14、許xx提供的照片,經(jīng)出示,可見手續(xù)腕處有傷痕。
15、書證:(1)丁榮麗于2008年9月10日在王府派出所的報案材料。(2)署名為趙波、許某2的協(xié)議載明:因租賃糾紛,我愛人丁榮麗與許某2發(fā)生糾紛,受到傷害,許某2一次性補償叁萬元人民幣做為補償,以后不再有任何糾紛,特立此據(jù)。2008年9月25日。(3)許某2書寫的因其糖尿病發(fā)作不能到王府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的材料一份。(4)被害人許某2提供的記載劉艷芬銀行卡號和身份證號碼的記錄。(5)收條一枚載明:今收到由齊某1轉(zhuǎn)交許某2付給我的治療眼睛費用壹萬元。收款人丁榮麗。2008年10月12日。(6)后補填的受案登記表、傳喚證。上述書證經(jīng)出示,被告人齊某1表示無異議。
16、《罰沒款收據(jù)》證明案發(fā)后,檢察機關(guān)收繳贓款12500元的事實。
17、本院對李國民(被告人齊某1親屬)的調(diào)查筆錄、齊某1親屬提交的收條、本院對許某2的調(diào)查筆錄證明齊某1親屬替被告人齊某1向許某2退還全部贓款的事實及許某2對被告人齊某1表示諒解、希望法院對齊某1從輕判處的態(tài)度。
18、前郭縣公安局出具證明:齊某1系我單位在編民警,2008年8月30日至2009年4月9日任王府派出所教導員職務(wù)。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齊某1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廉政制度建設(shè),破壞了國家機關(guān)的正常工作秩序,已構(gòu)成受賄罪。關(guān)于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齊某1在去琿春市抓捕涉嫌傷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許某2過程中,未經(jīng)領(lǐng)導批準,在嫌疑人答應(yīng)給其10000元錢好處費后擅自決定將嫌疑人許某2釋放?!保瑩?jù)此認定被告人齊某1犯有徇私枉法罪一節(jié),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或者在刑事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為。構(gòu)成本罪,在客觀方面要求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有徇私枉法的行為。而被告人齊某1辦理的丁榮麗與許某2這起案件,從證據(jù)上看,公訴機關(guān)在指控中稱“……涉嫌傷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許某2……”沒有事實依據(jù),不能確定許某2是“有罪的人”,繼而不能認定齊某1是對明知有罪的人(許某2)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況且該案當初就沒有進入刑事訴訟程序,至今公安機關(guān)亦未將其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因此不能認定齊某1辦理的是一起刑事案件,齊某1在辦理該案過程中向許某2索取財物后將其釋放的行為,不是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所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齊某1犯徇私枉法罪,缺乏“司法工作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這一前提,故其指控的罪名不當,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齊某1在辦理該案過程中,向當事人索取錢款,其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gòu)成特征,應(yīng)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受賄數(shù)額應(yīng)認定為15000元,被告人齊某1從受賄款中分給姚偉2500元,屬贓款去向問題,不影響對其受賄數(shù)額的認定。辯護人關(guān)于應(yīng)認定齊某1受賄12500元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鑒于本案案發(fā)后,公訴機關(guān)收繳贓款12500元,被告人齊某1親屬主動替齊某1向被害人許某2退還全部贓款,被害人許某2對齊某1表示諒解,希望法院從輕處罰被告人齊某1,且被告人齊某1在庭審中能夠認罪,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可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項、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齊某1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胡方權(quán)
代理審判員趙志新
代理審判員初洪偉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顧丹(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