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長武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5)長武刑初字第0006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非法經(jīng)營罪
裁判日期:2015-09-09
審理經(jīng)過
長武縣人民檢察院以長檢刑訴(201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某甲、張某某、李某某、任某乙犯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長武刑初字第00005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任某甲不服,上訴于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8月11日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咸中刑終字第00122號刑事裁定:一、撤銷(2015)長武刑初字第00005號刑事判決;二、發(fā)回長武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長武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怡、代理檢查員宋強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某甲、張某某、任某乙、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張社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長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一、2014年6月21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任某甲、李某某按照事先約定,被告人李某某駕駛黑色森雅牌面包車,將非法收購的800條“黃硬芙蓉王”和100條“精品蘭州”卷煙運至乾縣乾武路,賣與在路邊等候的被告人任某甲。任某甲將買得的香煙裝上任某乙駕駛的黑色江淮商務車在返回甘肅途經(jīng)長武縣時被煙草部門工作人員截獲,涉案卷煙價值176400元。二、2014年9月13日下午,被告人張某某駕車跟隨被告人李某某駕駛的車輛到武功縣廢棄氮肥廠小門外的土路,張以每條63.5元的價格從李處買得“精品蘭州”牌卷煙150條,返回寶雞予以出賣。涉案卷煙價值9525元。三、2014年9月20日16時許,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某經(jīng)事先約定,李某某駕駛森雅牌面包車將非法收購的500條“珍品蘭州”卷煙運至武功縣城廢棄氮肥廠小門外的土路,以每條卷煙145元的價格賣給張某某,在張某某駕車載卷煙返回寶雞途經(jīng)武功縣高速公路收費站時被長武縣公安民警抓獲。涉案卷煙價值72500元。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任某甲、張某某、李某某、任某乙非法經(jīng)營煙草制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jīng)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求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任某甲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認為他自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自首;且他買到卷煙后沒有銷售,屬于犯罪未遂,請求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被告人任某乙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認為賣給被告人張某某的150條“精品蘭州”卷煙,屬于煙草部門配發(fā)給他銷售的卷煙,他是持證和其他卷煙零售戶互相調(diào)配經(jīng)營。他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其違規(guī)經(jīng)營真煙的行為屬行政違法,但不構(gòu)成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李某某第二宗犯罪不應認定。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2014年6月21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任某甲、李某某按照事先約定,被告人李某某駕駛黑色森雅牌面包車,將非法收購的800條“黃硬芙蓉王”和100條“精品蘭州”卷煙運至乾縣乾武路,賣與在路邊等候的被告人任某甲(“精品蘭州”卷煙100條交易價為每條68元,其中83條為非咸陽段碼卷煙,17條段碼不明)。任某甲將買得的香煙裝上任某乙駕駛的黑色江淮商務車在返回甘肅途經(jīng)長武縣時被煙草部門工作人員查獲,涉案卷煙價值178000元。
二、2014年9月13日下午,被告人張某某駕車跟隨被告人李某某駕駛的車輛到武功縣廢棄氮肥廠小門外的土路,張以每條63.5元的價格從李處買得“精品蘭州”牌卷煙150條,在寶雞以每條63.5元銷售100條,67-70元銷售50條。從中獲利200余元
三、2014年9月20日16時許,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某經(jīng)事先約定,李某某駕駛森雅牌面包車將非法收購的500條“珍品蘭州”卷煙運至武功縣城廢棄氮肥廠小門外的土路,以每條卷煙145元的價格賣給張某某,在張某某駕車載卷煙返回寶雞途經(jīng)武功縣高速公路收費站口時被長武縣公安民警抓獲。涉案卷煙價值72500元。
同時查明,任某甲于2014年7月2日主動到長武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任某甲、張某某、任某乙均未取得煙草經(jīng)營許可證。
被告人李某某持有武功縣煙草專賣局頒發(fā)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許可范圍:卷煙零售、雪茄煙零售,供貨單位:陜西省煙草公司咸陽市公司,有效期限:2014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任某甲、張某某、任某乙、李某某的陳述;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咸陽煙草公司長武分公司證明材料、長武縣煙草專賣局段碼登記表、楊凌示范區(qū)、武功縣、鳳翔縣煙草專賣局證明;證人蔡兵建、趙宏平、徐亞娟、湯改霞、屈宣普、張芳紅、趙青莉的證言;鑒別檢驗報告;辨認筆錄等
以上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guān)聯(lián)性,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無煙草經(jīng)營許可證,非法經(jīng)營煙草制品,犯罪數(shù)額178000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非法經(jīng)營罪。長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犯非法經(jīng)營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在犯罪中構(gòu)成共同犯罪。被告人任某甲在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屬主犯,被告人任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了輔助作用,屬從犯,具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被告人任某甲能夠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具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任某乙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被告人張某某無煙草經(jīng)營許可證,非法經(jīng)營煙草制品,犯罪數(shù)額82025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經(jīng)營罪。長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經(jīng)營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予以支持。其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被告人李某某雖持有武功縣煙草專賣局頒發(fā)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也知悉收購卷煙是非法的,卻為賺取差價,而事前與他人和謀,采用異地夜間偏僻地段銷售給明知具有非法經(jīng)營行為的同案被告人,因此長武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經(jīng)營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予支持。鑒于被告人李某某犯情節(jié)較輕,可免于刑事處罰。故對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認為檢查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不構(gòu)成犯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非法生產(chǎn)、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款、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任某甲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7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
二、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
三、被告人任某乙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8月7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經(jīng)營罪,免于刑事處罰。
五、扣押被告人任某甲的“黃硬芙蓉王”卷煙800條、“精品蘭州”卷煙100條及扣押被告人張某某的“珍品蘭州”卷煙500條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航會
審判員劉孝利
人民陪審員范長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梁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