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7)贛0102刑初65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09-19
審理經過
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公訴刑訴(2017)6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紀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紀某1及其辯護人張志勛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1月至2016年7月期間,南昌高鴻裝飾涉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紀某1為拓展業(yè)務,從黃某(另案處理)處非法獲取綠地玫瑰城等樓盤業(yè)主信息(含業(yè)主姓名、電話、樓棟號、單元號、房號等)23776條。2016年9月7日,被告人紀某1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紀某1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黃某等人陳述、QQ郵件截圖及QQ郵箱電子數(shù)據(jù)、被告人紀某1的供述與辯解、抓獲經過、被告人戶籍信息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答辯情況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獲取有關信息后,系用于合法經營,認罪態(tài)度好,社會危害性小,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懇請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紀某1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2.3萬余條,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紀某1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紀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紤]到紀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結合被告人紀某1所在社區(qū)矯正機構同意對其進行矯正的意見,本院決定對被告人紀某1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紀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黃飛
人民陪審員張莉
人民陪審員闞林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于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