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9)皖1202刑初34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8-22
審理經過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一部刑訴(2019)1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盧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1及其辯護人張成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7年2月至11月,被告人張某1通過網絡微信(微信號:章少)從網友(微信名:騰飛)處以每個小區(qū)200元的價格購買阜陽市各小區(qū)業(yè)主信息,后張某1將萬霖花園、易景國際、皖新文化廣場等39個小區(qū)的業(yè)主信息以每個小區(qū)200元的價格賣給家裝公司、房產中介,從中非法獲利15320元。偵查人員依法對張某1手機、電腦進行勘驗,發(fā)現(xiàn)共計38171條阜陽各大小區(qū)的業(yè)主信息。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1退非法所得1532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查詢證明、手機QQ、微信信息截圖、微信交易記錄、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扣押物品照片、御景嘉苑物業(yè)客戶服務中心及阜陽華府物業(yè)管理處、安徽省天方物業(yè)有限公司等出具的證明、小區(qū)業(yè)主信息數量統(tǒng)計表、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公安民警王暢通出具的情況說明、證人董某的證言、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其當庭自愿認罪,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系初犯,無前科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結合被告人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建議對其適用社區(qū)矯正的評估意見,可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張某1的違法所得15320元,依法予以追繳(已追繳);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機、電腦,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黎明
審判員屈麗芳
人民陪審員尤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任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