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8渝0107刑初111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10-09
審理經過
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渝九檢刑訴[2018]9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某1、古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伍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羅某1、古某2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5日,被告人羅某1、古某2經共謀后,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微信號“江湖人稱小帥”的人(另案處理)支付了人民幣3000元,用于購買重慶市九龍坡區(qū)某樓盤的業(yè)主個人信息?!敖朔Q小帥”收到3000元的轉賬后,通過QQ郵箱的方式,將樓盤的公民個人信息發(fā)送給羅某1、古某2。上述信息包含業(yè)主姓名、小區(qū)名稱、房屋門牌號、房屋面積、業(yè)主聯系方式等內容。后羅某1將上述信息下載并儲存在重慶某某置業(yè)代理有限公司某某路店內的電腦中,后又轉移至該店員工唐某某的筆記本電腦上。
經公安機關電子勘驗及消重檢查,羅某1、古某2購買的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80270條。
2017年8月7日,民警在重慶某某置業(yè)代理有限公司某某路店內將古某2捉獲。2017年9月21日,羅某1接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被告人羅某1、古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羅某1、古某2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取保候審決定書、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戶口信息,清點記錄,提取筆錄、扣押清單、辨認筆錄,指認照片,微信轉賬記錄,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房地產買賣及經紀合同,診斷證明書、出生醫(yī)生證明,情況說明,證人唐某某的證言,被告人羅某1、古某2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1、古某2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獲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8萬余條,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羅某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被告人古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羅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繳清。)
二、被告人古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
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喻建容
人民陪審員張冬梅
人民陪審員王新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