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8)閩0103刑初4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7-05
審理經過
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臺檢公訴刑訴[2018]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1、潘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1、被告人潘某2及其辯護人楊長清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1為福州中琦房產業(yè)務員,為發(fā)展業(yè)務通過微信購買樓盤信息、車主信息。2016年3月,高某1從福州房產辭職,9月開始轉為買賣個人信息,其通過微信購買等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392965條存于自己電腦中,其中包括公民個人征信信息840條。后高某1通過微信、QQ轉賣他人并從中牟取利益,公安機關從高某1的電子郵箱(賬號分別為gao×××@qq.com、605×××@qq.com)的發(fā)件箱中共發(fā)現(xiàn)9封涉及公民個人信息的郵件,其中有8封郵件共賣出一般公民個人信息107124條,包括賣給被告人潘某2的公民個人信息22962條。高某1通過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人民幣3.5萬元(幣種,下同)。
被告人潘某2于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在福州市正安擔保公司工作,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在中騰某信息服務公司上班。公安機關在潘某2的電腦及電子郵箱中共發(fā)現(xiàn)公民個人信息175842條,其中105條公民個人征信信息是其在中騰信金融信息服務公司上班期間獲得,22962條一般公民個人信息是其于2017年3月29日、4月26日從被告人高某1處購買。2016年4月15日,潘某2通過QQ郵箱發(fā)給QQ號為49×××44公民個人信息1308條;2016年12月9日潘某2通過QQ郵箱發(fā)給QQ號為49×××44公民個人信息9794條。
就以上指控,公訴機關提交并當庭出示、宣讀了相關證據材料,同時認為被告人高某1、潘某2的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提請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高某1、潘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罪名不持異議。
被告人潘某2的辯護人提出:1、潘某2侵犯公民個人征信信息數量少,客觀上是用于合法經營且未獲利,在本案的犯罪情節(jié)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大。2、潘某2具有認罪悔罪的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寬處罰。3、潘某2系初犯、偶犯,且無前科劣跡,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高某1在任職中琦房產經紀有限公司員工期間,為發(fā)展公司業(yè)務通過微信購買的方式,非法獲取了大量個人住房信息、車輛信息、征信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并儲存于個人電腦中,其中包括839條公民個人征信信息。2016年9月起,高某1開始通過微信、QQ郵箱(賬號分別為gao×××@qq.com、605×××@qq.com)等途徑向被告人潘某2等人販賣公民個人信息并從中非法獲利,違法所得達約7萬元。
2015年4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潘某2在先后任職福建省某擔保有限公司、中騰某公司福州五四路分公司期間,為拓展業(yè)務需要通過個人收集、微信購買等方式獲取大量公民個人信息并存儲于其個人QQ郵箱內,其中含公民個人征信信息105條,另潘某2還將其所收集、購買的部分公民個人信息非法提供給他人。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審理當庭舉證、質證的到案經過、戶籍證明、搜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清單、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單價表、指認照片、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銀行交易明細、遠程勘驗工作記錄、個人信用報告、公民征信信息查詢結果、福建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檢驗報告、情況說明、被告人高某1、潘某2郵箱電子數據、被告人高某1、潘某2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且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證據間能相互印證,予以確認。
對公訴機關關于高某1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392965條、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107124條,潘某2非法提供給他人公民個人信息11063條的指控,經查,1、公安機關從高某1、潘某2郵箱中提取的電子數據、2017年9月25日出具的情況說明可證實,高某1非法出售給他人及潘某2非法提供給他人的公民個人信息均系一般公民個人信息。2、公安機關于2017年12月6日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公安機關根據公訴機關補充偵查的要求,將高某1、潘某2所持有、提供的一般公民個人信息中隨即各抽取50條,并通過電話進行逐一撥打,其中高某1被抽樣的50條公民個人信息中2條為真實、5條無人接聽、43條系錯誤信息;潘某2被抽樣的50條公民個人信息中11條為真實信息、3條無人接聽、36條為錯誤信息。3、高某1于2017年7月17日的筆錄中供述其電腦中的資料和賣出去的資料中,有的是無效資料,有的是福州各個樓盤的資料是很早的資料庫,電話號碼都是空號,車主信息和個人征信信息有很多也是空號。4、潘某2通過郵箱向賬號為531×××@qq.com的郵箱非法提供17個文檔中“三盛國際公園298戶”與“三盛國際公園全”兩個文檔內容存在明顯重復部分。綜上,現(xiàn)有證據體現(xiàn)二被告人所持有、非法出售、非法提供的一般公民個人信息中可能存在大量不真實或重復的信息,且公訴機關經退補后無法做出相應解釋或證實真實、無重復的公民個人信息的具體數量,故公訴機關唯指控二被告人非法獲取的真實無重復的征信信息部分之事實,予以認定;其他個人信息部分的指控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被告人高某1的違法所得認定問題,經查,高某1偵查階段供認其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收入7萬余元,扣除銷售成本即買入價,獲利3.5至4萬元,且有銀行交易明細、微信轉賬截圖等證據予以印證,審理期間其對出售收入及公訴機關指控獲利3.5萬元的事實亦無異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以及“不讓犯罪分子通過實施犯罪獲得任何收益”的刑法原理,違法所得是指銷售全部所得還是僅指獲利數額,換言之應否扣除犯罪(銷售)成本,一般而言,只有當犯罪成本所對應的行為具有獨立性且單獨難以評價為非法性時,才予扣除,而本案中,高某1以購買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該行為本身即構成犯罪,據此,本案違法所得應為高某1銷售個人信息全部收入,不應僅指其獲利部分,公訴機關關于高某1違法所得的認定不當,予以更正。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1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違法所得達7萬元,并非法獲取公民個人征信信息達839條,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潘某2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征信信息105條,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亦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1、潘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1、潘某2歸案后在偵查階段即能如實供述罪行,庭審中亦認罪、悔罪,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有事實依據,予以采納?,F(xiàn)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七)項、第二款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高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潘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三、繼續(xù)追繳被告人高某1違法所得人民幣7萬元,與被告人高某1供犯罪使用筆記本電腦一臺、蘋果牌6型手機一部、被告人潘某2供犯罪使用蘋果牌5S型手機一部一并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進雄
人民陪審員林潔敏
人民陪審員林秀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高雯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