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高邑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9)冀0127刑初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1-30
審理經(jīng)過
河北省高邑縣人民檢察院以高檢公訴刑訴(201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1涉嫌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高邑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任學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1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2月27日至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張某1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聯(lián)系買賣公民個人信息共計16615條。
1、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張某1通過QQ49×××96與QQ23×××89(昵稱:田田)聯(lián)系以1000元價格出售5000條公民信息,后張某1通過QQ49×××96發(fā)送了電子文檔1.rar內(nèi)容為姓名、郵箱、手機號碼的電子數(shù)據(jù)信息,去重后5164條),后張某1通過支付寶賬戶137××××7775收款1000元。
2、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張某1通過QQ49×××96與QQ11×××66(昵稱:魚戈)聯(lián)系購買商城后臺數(shù)據(jù),張某1通過支付寶賬戶137××××7775付款給賬戶221×××@qq.com共500元用于購買商城后臺數(shù)據(jù)。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20日,QQ11×××66賬號發(fā)送給QQ49×××96電子文檔3個,分別為測試.txt(內(nèi)容為購買者手機號、收貨地址、定金客付等,去重后19條)、1月測試.xlsx(內(nèi)容為手機號碼、地址、購買商品以及數(shù)量、金額等,去重后15條)、新建MicrosoftExcel工作表.xlsx(內(nèi)容為姓名、手機號碼、郵箱去重后29條)。
3、2018年4月14日,被告人張某1通過QQ49×××96與QQ35×××33用戶(昵稱:春江水綠如藍)聯(lián)系以200元價格出售公民信息50條。張某1通過QQ49×××96發(fā)送給QQ35×××33用戶電子文檔整理.xlsx(內(nèi)容為手機號碼、姓名等,去重后50條)、新建文本文檔(3).txt(內(nèi)容為身份證號、姓名、手機號碼等,去重后17條)。
4、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張某1通過QQ35×××36與QQ45×××51(昵稱:空城舊)聯(lián)系,約定以1000元1萬條的價格出售公民個人信息,賣與QQ45×××51(昵稱:空城舊),張某1通過QQ35×××36向QQ45×××51發(fā)送電子文檔1.zip文件,(內(nèi)容為郵箱、姓名、手機號碼等,去重后11321條)后,實際收款8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的供述,書證偵查人員對被告人作案地點的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被告人QQ“浮夸了年華”賬號與田田、魚戈、春江水綠如藍的聊天記錄,“小魚兒”賬號與空城舊的聊天記錄部分截圖、被告人所使用的電腦、手機、支付寶的電子證據(jù)檢查工作記錄,偵查人員關于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工作記錄內(nèi)容的說明,被告人的到案經(jīng)過,涉案被告人的戶籍信息資料及相關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為謀取利益,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后并出售給他人,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認定。鑒于被告人是初犯,庭審時能當庭認罪并悔罪,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處罰。為有效遏制、懲治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保障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二、對被告人張某1的違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繳,追回后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對偵查機關扣押在案被告人的犯罪工具,由偵查機關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宋占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武鈺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