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望城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8)湘0112刑初40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12-19
審理經過
公訴機關以長望檢公訴刑訴[2018]5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1、毛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應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12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龔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1、毛某2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年初,被告人周某1向毛某2提議以向聯(lián)通經銷商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獲利,并要求毛某2幫自己購買公民個人信息,毛某2同意并通過QQ以440元價格從網上非法購得2萬條他人居民身份證照片,后按照周某1提供的聯(lián)通經銷商聯(lián)系方式,通過QQ郵箱將這些包含公民個人信息的居民身份證件照片發(fā)送給何某、李某、黃某、宋某等人。截止至案發(fā),周某1、毛某2共計銷售11394條,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5000元。
2017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間,被告人周某1以牟利為目的,將非法購得的他人居民身份證照片通過微信出售給何某。經統(tǒng)計,周某1向何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500條,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600元。
案發(fā)后,長沙市望城區(qū)公安局從被告人周某1、毛某2處查獲并扣押供犯罪所用的電腦主機等物品。
被告人周某1、毛某2被抓獲歸案后,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后,周某1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500元,毛某2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5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1、毛某2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1、毛某2均被抓獲歸案,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1和毛某2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定罪處罰。被告人周某1、毛木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提請本院依法判決,并建議對被告人周某1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對被告人毛某2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長沙市望城區(qū)公安局查獲并扣押的違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物品,應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周某1、毛某2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1主動向本院退繳了違法所得人民幣160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1.物證:扣押決定書、電腦主機照片、手機照片;2.書證:戶籍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到案經過、營業(yè)執(zhí)照、微信賬戶、微信轉賬圖片、郵箱批量接受身份證信息的圖片、身份證信息圖片、扣押決定書、繳款書、湖南公安綜合查詢信息;3.被告人周某1、毛某2的供述與辯解;4.同案人許暢的供述和辯解;5.證人陳某、鄭某、何某、黃某、蔡某、李某、楊某、宋某的證言;6.辨認筆錄。上述證據(jù)均經當庭質證無異議,確認為本案的有效證據(jù)。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1、毛某2違反國家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規(guī)定,非法獲取、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筆犯罪事實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1和毛某2均系主犯,均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周某1、毛某2被抓獲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均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均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對被告人周某1、毛某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分別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周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二、被告人毛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三、公安機關扣押的供被告人周某1、毛某2犯罪所用的電腦主機3臺、手機2臺、華碩筆記本電腦1臺及周某1、毛某2退繳的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六千六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被告人周某1、毛某2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持刑事判決書到居所地司法局社區(qū)矯正科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
審判人員
審判員袁利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王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