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8)湘0104刑初52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8-09-06
審理經過
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長岳檢刑訴[2018]7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湖南華辰電梯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1犯串通投標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譚小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湖南華辰電梯有限公司訴訟代表人李文磊、被告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劉再新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單位湖南華辰電梯有限公司注冊成立,被告人李某1擔任法定代表人,李某(另案處理)擔任董事長。2015年年初,被告人李某1從長沙麓谷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處獲悉該公司的節(jié)能環(huán)保產業(yè)園工業(yè)地產電梯采購項目將進行公開招標,因被告人李某1平時和長沙麓谷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的成控合約部郭某(另案處理)等人關系處理的很好,便從郭某處了解到該項目有使用康力電梯的意向,被告人李某1遂于2016年年初提前找康力電梯公司拿到了該項目的代理權。為了湖南華辰電梯有限公司取得該項目,被告人李某1與李某商量,由被告人李某1跟招標單位溝通,李某負責與專家評委協調關系。
2017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1送給郭某紅包人民幣2000元,請求郭某在制定節(jié)能環(huán)保產業(yè)園工業(yè)地產電梯采購項目的招標文件時圍繞康力電梯設置了一些有利條件。之后郭某按其要求制作了節(jié)能環(huán)保產業(yè)園工業(yè)地產電梯采購項目的招標文件,并將評標辦法的初稿交給被告人李某1。2017年6月左右,長沙麓谷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發(fā)布節(jié)能環(huán)保產業(yè)園工業(yè)地產電梯采購項目一、二標段的招標公告,被告人李某1和李某商量湖南華辰電梯有限公司僅需考慮二標段的投標。為確保中標,被告人李某1遂邀請湖南景升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申龍電梯有限公司、湖南快杰電梯有限公司參與投標,并由湖南華辰電梯有限公司分別將投標保證金分別轉入向上述三家公司賬戶,再由三家公司轉到長沙市交易中心的保證金賬戶上進行報名投標,同時由湖南華辰電梯有限公司統一制作標書交給這三家公司進行投標。后李某1得知江南嘉杰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將參與競標,遂由李某勸退了江南嘉杰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參與競標。最終節(jié)能環(huán)保產業(yè)園工業(yè)地產電梯采購項目二標段由被告單位湖南華辰電梯有限公司代理的康力電梯中標,中標金額為人民幣8930815元。
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某1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1于2017年12月7日被瀏陽市公安局指定監(jiān)視居住,201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9日被取保候審,其被指定監(jiān)視居住的天數為4個月6天,被刑事拘留的天數為2個月26天。
上述事實,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李文磊、被告人李某1當庭并無異議,被告人李某1當庭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材料,并有被告人李某1的戶籍證明材料、湖南華辰電梯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立案決定書、付款回單、節(jié)能環(huán)保產業(yè)園工業(yè)地產項目電梯采購及相關服務備案資料(二標段)、節(jié)能環(huán)保產業(yè)園工業(yè)地產項目電梯采購及安裝合同、投標人資格審查驗證情況一覽表、中標候選人公某、中標通知書、招標文件等書證、證人周某、張某、劉某、萬某、袁某、羅某、許某的證言、被告人李某1及同案犯李某、郭某的供述與辯解、訊問光盤等證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湖南華辰電梯有限公司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李某1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參與實施了犯罪行為,被告單位湖南華辰電梯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1的行為均構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湖南華辰電梯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1犯串通投標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1當庭自愿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且系初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關于被告人李某1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1的行為系職務行為,其有坦白情節(jié)、系初犯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一致,對被告人李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前述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三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單位湖南華辰電梯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罰金已預繳。)
二、被告人李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罰金已預繳。)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計折抵刑期五個月。)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堯航
人民陪審員虞典文
人民陪審員劉桂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