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8渝0105刑初107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8-10-12
審理經(jīng)過
公訴機關以北檢刑訴〔2018〕10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1、吳某2犯串通投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時建議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審理程序。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11月,被告人劉某1在得知重慶市江北區(qū)農(nóng)業(yè)委員會準備招標義學大山片區(qū)水果種植基地建設項目后,為能夠順利中標該項目,遂聯(lián)系被告人吳某2幫其找投標公司進行投標。吳某2答應并聯(lián)系了洪城市政環(huán)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福建榮冠環(huán)境建設有限公司、杭州恒鼎園林建設有限公司、綠寶景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市能豐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參與該項目投標并將情況告知劉某1。評標后,在只有上述5家公司參與投標且串通報價的情況下,重慶市能豐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以標價1370.553446萬元中標。隨后,劉某1掛靠重慶市能豐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實際承建該項目。2018年5月16日,劉某1被抓獲;6月4日,吳某2被抓獲。
被告人劉某1、吳某2的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建議判處劉某1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七個月,判處吳某2拘役三個月至六個月,均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1、吳某2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1、吳某2犯串通投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刑期折抵一日。)
二、被告人吳某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劉懿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文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