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檢察院以禹檢刑訴(2010)5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白某1、張某2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尹某3、周某4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趙紅英犯容留賣淫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禹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魏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白某1、張某2、尹某3、周某4及其法定代理人周連科、辯護人張玉紅,被告人趙紅英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禹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稱:
2010年5月份,被告人白某1與賈金磊(綽號“野獸”,生于1994年12月21日)預謀組織他人賣淫。2010年5月26日,賈金磊等人就先后將蘇某某、趙某某、孫某某、劉某某等人聯(lián)系至禹州市東商貿國慶賓館。在該賓館內,為達到組織上述人員賣淫的目的,賈金磊指使周某4、尹某3、李曉來(生于1994年10月1日)看管上述女孩,并指使張某2對拒絕賣淫的趙某某實施毆打、威脅。2010年5月27日,被告人白某1等人將上述賣淫女轉移至襄城縣丁營鄉(xiāng)趙紅英所開恒泰旅館。在該旅館內,所有賣淫女仍由周某4、尹某3、李曉來負責看管,期間,被告人張某2又對不服從管理的蘇某某實施毆打迫使其賣淫。被告人趙紅英作為旅館負責人,在明知上述人員賣淫的情況下,仍容留上述人員在其所開旅館內進行賣淫活動并從中牟利。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及其他相關證據(jù)證實,被告人白某1、張某2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尹某3、周某4行為均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趙紅英行為已構成容留賣淫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白某1、張某2、尹某3、周某4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被告人趙紅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0年5月份,被告人白某1與賈金磊(綽號“野獸”,生于1994年12月21日)預謀組織他人賣淫后。2010年5月26日,賈金磊等人就先后將蘇某某、趙某某、孫某某、劉某某等人聯(lián)系至禹州市東商貿國慶賓館。在該賓館內,為達到組織上述人員賣淫的目的,賈金磊指使周某4、尹某3、李曉來(生于1994年10月1日)看管上述女孩,并指使張某2對拒絕賣淫的趙某某實施毆打、威脅。2010年5月27日,被告人白某1等人將上述賣淫女轉移至襄城縣丁營鄉(xiāng)趙紅英所開恒泰旅館。在該旅館內,所有賣淫女仍由周某4、尹某3、李曉來負責看管,期間,被告人張某2又對不服從管理的蘇某某實施毆打迫使其賣淫。被告人趙紅英作為旅館負責人,在明知上述人員賣淫的情況下,仍容留上述人員在其所開旅館內進行賣淫活動并從中牟利。
上述事實,被告人白某1、張某2、尹某3、周某4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被告人趙紅英在庭審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蘇某某、趙某某、劉某某、孫某某陳述,證人趙宗志、鄭耐琴、李曉來、艾園園、張鳴、王鵬博、趙文立、白曉明、楊闖偉、孫春枝、靳國慶、王桂菊、王曉證言,許昌市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禹州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扣押物品清單,提取物品照片,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1、張某2以強迫等手段,控制、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尹某3、周某4在組織賣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協(xié)助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趙紅英以金錢為目的,為他人賣淫嫖娼提供場所,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容留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浦杰、張某2在實施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為主犯。被告人周某4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應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張某2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
三、被告人尹某3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3年12月10日止。)
四、被告人周某4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2年6月10日止。)
五、被告人趙紅英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7日起至2011年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蘇建國
人民陪審員:邵華敏
人民陪審員:苗 穎
二 Ο一Ο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員:孫志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