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9)蘇0412刑初10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2019-03-07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組織賣淫罪。
審理經(jīng)過
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武檢刑一刑訴〔2019〕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1犯組織賣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于2019年1月30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1及其辯護人周新玉、吳碧云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3月初至同年5月23日,被告人胡某1在常州市武進區(qū)湖塘鎮(zhèn)新天地不夜城創(chuàng)業(yè)大廈12號樓三樓開設“凌云桑拿會所”,先后雇傭韓某、張某1、顧某、崇某、張某2(均已判刑)等人,招募胡某某、向某某、霍某某等十余名賣淫女,通過約定底薪、提成比例、定期發(fā)放報酬等方式,在會所內(nèi)以“中式”、“泰式”按摩的名義,從事有組織的賣淫活動,會所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71萬余元,其中被告人胡某1實際獲利人民幣30余萬元。
2014年5月23日21時許,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民警至“凌云桑拿會所”檢查,當場發(fā)現(xiàn)賣淫嫖娼行為,抓獲涉嫌賣淫女子15人,嫖娼男子10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1無異議,并有證人韓某、張某1、顧某、崇某、張某2等人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調(diào)取的案發(fā)經(jīng)過證明、辨認筆錄及照片、檢查及搜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證據(jù)保全及扣押清單、考勤表、登記表、服務項目收費表,本院(2014)武刑初字第1468號、(2015)武刑初字第169號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1伙同他人,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屬情節(jié)嚴重,系共同犯罪。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胡某1犯組織賣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辯護人提出本案發(fā)生于2014年,應適用2015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法律,不應認定被告人胡某1屬情節(jié)嚴重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胡某1組織賣淫人員達十人以上,依照當時的法律,其行為也屬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提出胡某1屬初犯、坦白,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依照經(jīng)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胡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8年10月3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完畢)
二、被告人胡某1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十萬元繼續(xù)追繳,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旭東
人民陪審員王偉國
人民陪審員周珊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徐一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