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惠東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8)粵1323刑初28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2018-06-21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組織賣淫罪。
審理經(jīng)過
惠東縣人民檢察院以惠東檢訴刑訴〔2018〕2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組織賣淫罪,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蔡仕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陳惠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惠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郭某1(另案處理)與雷某魚(在逃)、趙某沙(另案處理)三人合股開設雙雙沐足店,并于同年11月10日辦理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租用惠東縣白花鎮(zhèn)加洲賓館二、三樓開始經(jīng)營。在經(jīng)營沐足的同時,該沐足店還經(jīng)營涉黃服務,組織賣淫女賣淫,雷某魚為賣淫組織的總負責人,負責全面工作及發(fā)放工資;郭某1為法人代表,平時負責沐足店的沐足師傅、做飯、搞衛(wèi)生,有時還負責收銀及發(fā)工資。被告人李某某和周某(另案處理)參與賣淫組織管理,擔任部長和領班,負責管理賣淫女上鐘、接待嫖客和收錢;楊某2(另案處理)負責沐足店白天收銀、搞衛(wèi)生、偶爾接待嫖客和安排賣淫女上鐘;秦某(另案處理)于2017年8月19日到該沐足店上晚班,在沐足店負責望風,帶客和搞衛(wèi)生;李某某在該沐足店參與管理達半年后于2017年8月初離職。據(jù)查實,雙雙沐足店7月份營業(yè)額21萬多元,8月1日至18日營業(yè)額為11多萬元。2017年8月22日1時許,公安機關在上述沐足店將周某、秦某、郭某1抓獲,8月25日,在楊某2家中將楊某2抓獲。同年12月26日,公安機關在東莞市石碣鎮(zhèn)將李某某抓獲。
惠東縣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交了相關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李某某辯解稱:我不同意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我只是在里面打工的,說是部長,一個月工資2800元,搞衛(wèi)生之類工作我都做,部長只是掛名而已。
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辯護人對被告人李某某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不持異議。二、被告人李某某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并不是該起犯罪的組織和策劃者,只是一個普通的員工,所獲得的收益較小,僅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參與賣淫組織的情節(jié)相對輕微,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且具有坦白、從犯等情節(jié),請求法院對其減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郭某1(另案處理)與雷某魚(在逃)、趙某沙(另案處理)三人合股開設雙雙沐足店,該沐足店于2016年11月10日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郭某1為雙雙沐足店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的經(jīng)營者。當月15日三人與黃某2簽訂租賃合同,租用惠東縣白花鎮(zhèn)加洲賓館二、三樓開始經(jīng)營沐足。在經(jīng)營沐足的同時,該沐足店還經(jīng)營涉黃服務,組織賣淫女賣淫,服務項目有168元打飛機、368元性服務(口交、調(diào)情、洗澡、提供性服務一次,時長60分鐘);500元性服務(口交、調(diào)情、洗澡、提供性服務二次,時長90分鐘)。雷某魚為賣淫組織的總負責人,負責全面工作及發(fā)放工資;郭某1平時負責沐足店的沐足師傅、做飯、搞衛(wèi)生,有時還負責收銀及發(fā)工資。周某(另案處理)和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參與賣淫組織管理,擔任部長和領班,負責管理賣淫女上鐘、接待嫖客和收錢;楊某2(另案處理)負責沐足店白天收銀、搞衛(wèi)生、偶爾接待嫖客和安排賣淫女上鐘;秦某(另案處理)于2017年8月19日到該沐足店上晚班,在沐足店負責望風,帶客和搞衛(wèi)生;李某某在該沐足店參與管理達半年后于2018年8月初離職。據(jù)查實,雙雙沐足店7月份營業(yè)額21萬多元,8月1日至18日營業(yè)額為11多萬元。2017年8月22日1時許,公安機關在上述沐足店將周某、秦某、郭某1抓獲,8月25日,在楊某2家中將楊某2抓獲。2017年12月26日1時許,公安機關在東莞市石碣鎮(zhèn)將李某某抓獲。
上述犯罪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證實案件來源及公安機關對案件立案偵查,合法啟動偵查程序。
2、到案經(jīng)過,證實在2017年12月26日22時15分許,公安機關在東莞市石碣鎮(zhèn)四甲簡愛網(wǎng)吧旁邊的愛情公寓305房將李某某抓獲。
3、檢查筆錄、方位圖及現(xiàn)場照片,證實賣淫組織的地點、現(xiàn)場方位、周邊情況及概貌。
4、扣押清單,證實扣押上鐘記賬單29張及扣押手機一部。
5、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證實經(jīng)氯胺酮、嗎啡、甲基安非他明尿試劑檢測,黃某1、梁某2、裴某2、梁某1、鄧某、唐某2、劉某、呼欠欠、孫某、唐某1、李某1、楊某1、王某及被告人郭某1、周某、秦某、楊某2、李某某的尿液檢測結(jié)果呈陰性。
6、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
(1)證人唐某1的證言:我有賣淫的行為,工號是98號,有負責洗腳、推油、打飛機、波推、做愛等活動,工資是“老雷”通過微信號:×××給我轉(zhuǎn)提成,只知道老板是叫“老雷”,周部長是負責收錢、帶客人和介紹女孩子,周部長之前還有一位姓李的部長。被帶回來的技師除了6號和88號之外都有賣淫行為。從雙雙沐足休閑中心工作的人說“莎莎”是老板才知道她是老板。
經(jīng)證人唐某1辨認,其辨認出被告人李某某就是之前的李部長。
(2)證人唐某2的證言:我是給客人提供洗腳和按摩以及賣淫服務的,我有賣淫行為,工號是22號,我是從2017年2月到白花鎮(zhèn)加洲賓館賣淫的,而周部長是我們的領班,負責帶客和收銀,“郭某2”負責培訓新人洗腳和按摩以及賣淫服務,楊部長是負責安排我們上鐘賣淫的,“老雷”負責給我們介紹嫖客、拉攏賣淫女、收銀、帶客、發(fā)工資是通過微信轉(zhuǎn)賬工資給我們,微信號×××,微信昵稱“陌陌”的就是“老雷”的,所有他轉(zhuǎn)賬過來的均是我賣淫所得的金額、小李是負責帶客人上鐘、打掃、端茶。
經(jīng)證人唐某2辨認,其辨認出被告人李某某就是在雙雙沐足店負責管理的小李。
(3)證人李某1的證言:我的工號是19號,從2016年12月開始白花鎮(zhèn)加洲賓館二樓至三樓的雙雙沐足按摩休閑中心賣淫,是部長負責安排上鐘的,“老雷”的微信號是×××,微信名是夜場嗨場男神,在沐足店被公安機關查獲之后他就把微信名改成陌陌,他主要負責介紹嫖客、拉攏賣淫女、收銀和帶客,我的工資和提成是“老雷”通過微信號×××或者現(xiàn)金給我的,周部長是負責接客,法人是郭某1。來了客人之后,如果客人提出要做愛,郭某1和周部長、楊部長、“老雷”其中一人在崗的話,就會告訴客人,打飛機、推波、按摩、口交、做愛相關的價格以及服務時間,客人同意之后,在崗的就會用對講機告訴我們技師上鐘提供賣淫服務。郭某1和周部長、楊部長、“老雷”安排技師是根據(jù)辦公室上的技師牌安排技師的。在周部長之前有一個叫李某某的部長(微信號×××,昵稱涼辰夢瑾空人心),他做部長有半年時間。
(4)證人鄧某的證言:我知道該加洲沐足城有嫖娼的服務,之前一次我跟王某去加洲沐足城,我在二樓洗腳,王某在三樓嫖娼。
(5)證人黃某1的證言:2017年8月22日凌晨1時許,我到我租房對面的加洲賓館按摩,我上到其二樓,有一名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問我需要按摩還是推油,然后他安排69號女技師帶我到302房按摩,后面就被公安機關帶過來調(diào)查了,302房間的女技師沒有提供性服務給我。
(6)證人王某的證言:我在一、兩個月前有過一次按摩,我是和我朋友鄧某一起來的,他去沐足,我去三樓按摩,當時那個按摩女和我一起脫光衣服在床上,按摩女幫我按了一下,然后我們就做愛。
(7)證人梁某1的證言:2017年8月21日23時30分左右,二樓那名高個經(jīng)理帶我到旁邊的房間里跟我說有一條龍服務,價格為368元,我答應后他便帶我到三樓的房間里面,那女的就準備一些按摩以及做愛的工具,然后女的撕開避孕套給我套上時,公安機關就進來了。
經(jīng)證人梁某1辨認,其辨認出周某就是向其收取嫖資的部長,辨認出裴東茹就是其被公安機關查獲時在白花鎮(zhèn)加洲賓館二三樓沐足場308按摩的女技師,辨認出秦某就是望風的服務員。
(8)證人楊某1的證言:2017年8月21日23時許,我在302房給客人上鐘,當正在給客人按頭部和背部時,公安機關就進來,然后把我?guī)ё吡?。除了沐足和按摩就沒有其他服務,沐足場由一個女的叫做“師傅”和一個姓雷的經(jīng)理負責管理,“周師傅”負責收錢,雷經(jīng)理負責發(fā)工資給我。
經(jīng)楊某1辨認,其辨認出黃某1就是在加洲賓館三樓302房按摩的人。
(9)證人劉某的證言:我是在2017年8月20號開始到惠東縣白花鎮(zhèn)沐足城三樓內(nèi)賣淫,被傳喚的十八個人中,我和68號技師有提供賣淫的服務,白色偏胖的女人負責幫我介紹服務。在2017年8月21日19時左右,我在惠東縣白花鎮(zhèn)加洲賓館2-3樓上班,到22時經(jīng)理叫我到二樓負責接客,一個45歲左右男子表示同意并轉(zhuǎn)賬給經(jīng)理,我便把他帶去二樓208房間準備一些按摩推油用的工具,幫他按摩接著打飛機,完事后在23時30分左右就被公安機關帶過來了。周部長幫我安排過2次上過鐘(賣淫)服務。
(10)證人孫某的證言:我在惠東縣白花鎮(zhèn)加洲沐足城三樓內(nèi)提供賣淫,在8月20日過來惠東,然后我在加洲沐足城上過2個鐘(做愛),是我朋友帶我過來,說她認識郭某1,然后把我介紹給郭某1。
(11)證人裴某1的證言:“老雷”負責加州賓館2-3樓的全面工作,老板娘有上鐘提供賣淫的服務,白衣服微胖女子是技師師傅。一般都是部長安排上鐘賣淫,周經(jīng)理之前有一個李經(jīng)理(微信號×××,昵稱涼辰夢瑾空人心)。
經(jīng)證人裴某1辨認,其辨認出唐某1就是在加洲賓館賣淫的女技師,辨認出周某就是在加州賓館沐足中心帶客收銀和安排技師上鐘的人,辨認出梁某1就是在加洲賓館三樓308房按摩的人,辨認出秦某就是在加洲賓館負責看風和做服務員的人,辨認出郭某1就是在加洲賓館擔任技師培訓工作和煮飯的人,辨認出楊某1就是在加洲沐足提供打飛機服務給客人的人,辨認出雷某魚就是加洲沐足的負責人,辨認出楊某2就是安排上鐘的楊部長。
(12)證人呼欠欠的證言:“老雷”是老板,負責介紹嫖客、拉攏賣淫女、收銀、帶客,記錄每個技師每天的提成及發(fā)提成給我們,法人代表是“師傅”郭某1,負責做飯、打掃、帶客、同時也是技師,周部長負責帶客、介紹項目、偶爾收銀,楊部長負責帶客、介紹項目、拉客,服務員負責帶客、還幫忙打掃房間,倒水之類。
經(jīng)證人呼欠欠辨認,其辨認出秦某就是加洲沐足的服務員,辨認出周某就是加洲沐足的周部長,辨認出雷某魚就是雙雙沐足店的老板,辨認出郭某1就是雙雙沐足店的“師傅”。
(13)證人梁某2的證言:我于2017年7月份開始在加洲沐足負責沐足和按摩工作,我有提供賣淫服務,加洲沐足平時是“老雷”在管理,“老雷”負責給我們發(fā)工資,郭某1負責煮飯打掃衛(wèi)生及上鐘洗腳,周某負責帶我們上鐘跟客人介紹服務及收錢,小服務員負責端茶倒水收拾房間。周部長之前是一個叫李某某的部長,他在雙雙沐足城擔任部長半年后離職,他也有帶客并向客人介紹賣淫的項目。
經(jīng)證人梁某2辨認,其辨認出李某某就是雙雙沐足城擔任部長,帶客介紹賣淫項目半年后離職的部長。
(14)證人黃某2的證言:在2016年11月份,一名四川籍女子和她老公帶著郭雙秋和一個說普通話的男子說想租我的加州賓館2-3樓用來經(jīng)營沐足,雙雙沐足按摩休閑中心開張之后,郭某1是法人代表,四川籍女子和鐵涌籍男子是老板,“老雷”負責全部業(yè)務?!袄侠住笔怯勉y行卡將租金刷給我一樓前臺的POS機。
經(jīng)證人黃某2辨認,其辨認出李某某就是管理員之一。
(15)證人李某2的證言:2006年11月14日黃某2將加洲旅館二三樓租給了別人經(jīng)營沐足按摩。直到今年8月22日凌晨1時許,該沐足按摩店被公安機關查獲有賣淫嫖娼行為,知道有一名外省女子(年約35歲,身高160CM左右,身材微胖)是老板。
經(jīng)證人李某2辨認,其辨認出李某某就是沐足按摩店的管理人員。
7、同案犯的供述及辨認筆錄:
(1)同案犯郭某1的供述:2016年9月份我和“老雷”、“四川婆”商議在惠東縣白花鎮(zhèn)加洲沐足城開設賣淫場所,其中三樓經(jīng)營賣淫項目,并且我、“老雷”、“四川婆”為惠東縣白花鎮(zhèn)加洲沐足城的股東,2016年11月讓我占0.5的干股作為法人代表用我的身份辦證。開設之后我作為師傅負責做飯搞衛(wèi)生,但沐足城是在2017年6月份下旬才開始有賣淫女,賣淫女是朋友介紹過來的。其中“小孩子”是負責望風放哨、端茶遞水、打掃房間?!袄侠住必撠煻▋r、一手包辦賣淫女的介紹等。白天營業(yè)時間有提供賣淫活動,楊某2負責白天的管理,包括收取嫖資,安排技師,介紹賣淫活動。我負責簽名確認微信截圖中關于賣淫項目一條龍的項目價錢以及時時彩的交易,洗腳、按摩做飯的活動。李部長負責帶客、介紹賣淫項目、打掃房間、望風放哨,但是在2017年8月份離職。
經(jīng)郭某1辨認,其辨認出李某某就是雙雙沐足店的李部長。
(2)同案犯楊如芬的供述:我從2017年2月份開始在惠東縣白花鎮(zhèn)加洲賓館二樓至三樓的雙雙沐足按摩休閑中心負責下午一點鐘至晚上八點鐘的全部工作,包括收銀、安排技師上鐘、搞衛(wèi)生,晚上八點鐘將下午的所有情況交接給雷公和周經(jīng)理,白天的帳是由技師上完鐘后寫好便條同時把錢交給我。周某負責晚班的收銀、安排技師上鐘、帶客人去房間;郭某1是法人代表,負責做飯搞衛(wèi)生、培訓沐足;“小朋友”是服務員;“雷公”是給我們發(fā)工資的總負責人。周部長之前是李部長負責上晚班,老雷叫我交接班的時候講白班及嫖資交給“小李”李部長。
經(jīng)楊某2辨認,其辨認出李某某就是之前負責雙雙沐足管理的人。
(3)同案犯秦某的供述:我于2017年8月19日前后經(jīng)朋友楊行介紹到惠東白花加洲賓館任服務員至今,主要負責晚上20時至次日凌晨4時的望風、端茶倒水和收拾房間。我知道加洲沐足存在人員組織賣淫嫖娼情況,加洲賓館法人代表是郭某1,但實際負責人是“老雷”和周部長,周部長負責晚上的接待工作以及介紹技師賣淫女,“老雷”是該場所的經(jīng)理及總負責人,負責該場所的全面工作,郭某1負責教賣淫女洗腳按摩及做愛的技巧和手法。
經(jīng)被告人秦某辨認,其辨認出楊某2就是在加洲賓館負責白天接客和帶客安排上鐘的人,辨認出雷某魚就是負責加洲賓館全面工作的老板“老雷”,辨認出周某就是負責帶客和收錢的周部長,辨認出郭某1就是雙雙沐足店的師傅。
(4)同案犯周某的供述:我于2017年7月30日經(jīng)經(jīng)理雷飛介紹到加洲沐足城工作,我是服務員領班,加洲沐足城開設有洗腳、按摩、打飛機、一條龍、大鐘一條龍等服務,客人先買單再做服務,現(xiàn)金或者微信給我,然后把賣淫女的技師號和收取金額記在賬本上。郭某1是法人代表,“雷公”是負責給我們發(fā)工資和賓館的全面工作,秦某負責望風放哨、端茶遞水及收拾清理房間
經(jīng)周某辨認,其辨認出楊某2就是在加洲賓館負責白天帶客、打掃衛(wèi)生、上鐘的人,辨認出秦某就是負責打掃衛(wèi)生、端茶遞水、望風放哨的人,辨認出郭某1就是雙雙沐足店的法人代表,辨認出雷某魚就是雙雙沐足店的老大“老雷”。
8、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我于2016年11月底到2017年8月初在惠東縣白花鎮(zhèn)加洲賓館打工。我在加洲賓館二樓的雙雙沐足城負責送茶水、收拾房間、收銀和帶客。我負責夜班,晚上8點到第二天凌晨4點。有客人來我就問他們是洗腳還是按摩,如果是洗腳,我就帶他們到洗腳房,安排洗腳技師;如果是說按摩,就先帶到一個房間。交由雷某魚跟他們詳談,然后有技師帶他們到按摩房。有時候客人說洗腳,雷某魚也會去介紹一下其他服務。收銀有時候我收,有時候雷某魚收,收銀方式有現(xiàn)金、微信和刷卡,每天下班前我會把當天收到的錢給雷某魚,楊某2上白天班,工作內(nèi)容和我一樣,楊某2下班前將記有技師牌號及金額的賬單給我,然后我就和楊某2交來或微信轉(zhuǎn)賬的錢點算一下是否對數(shù),對數(shù)后,我將錢的賬單收好,到我下班時,我將一整天的錢和賬單對好后交給雷某魚交;郭某1負責做飯,也是洗腳技師,還給其他技師做洗腳培訓和禮節(jié)培訓。我知道雷某魚和趙某沙是老板,我一個月工資是2800元,另有300元左右提成,我的工資是雷某魚發(fā)的。雙雙沐足城有洗腳、按摩、推油、一條龍服務。有三四名技師專門洗腳,有七、八名技師是按摩和賣淫。雷某魚告訴我收多少錢,我就知道技師上的什么鐘。
經(jīng)被告人李某某辨認,其辨認出楊某2就是白天搞衛(wèi)生、帶客人及安排上鐘的部長;辨認出雷某魚就是負責全部工作的老板;辨認出周某就是接替其工作負責晚上帶客收銀的部長;辨認出趙某沙就是雙雙沐足店的老板之一,郭某1就是技師師傅。
9、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證人李某1、孫某、唐某1、裴某1、唐某2、梁某2、呼欠欠、梁某1、劉某等因從事賣淫被處行政處罰。
10、微信資料信息,證實公安機關調(diào)取的梁某1、裴某1、唐某1、呼欠欠、梁某2、唐某2、李某1及被告人郭某1、楊某2、周某、李某某微信信息情況,經(jīng)其本人指認,確認無誤。
11、微信轉(zhuǎn)賬記錄,證實被告人李某某的微信(微信號×××,昵稱涼辰夢瑾空人心)與微信備注名為“老雷”,昵稱為陌陌,微信號為×××之間的微信轉(zhuǎn)賬記錄,并經(jīng)被告人李某某簽名確認。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等基本情況。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示證、質(zhì)證,來源合法,內(nèi)容真實,本院予以采信。此外,還有本院庭審筆錄、光盤等材料在卷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無視國法,協(xié)助他人組織賣淫,其行為已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組織賣淫罪定性不當,因被告人李某某不是組織賣淫者,沒有以招募、雇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而是組織賣淫者聘請的工作人員,每月領取工資,按照組織賣淫者的安排工作,在組織賣淫活動中沒有控制權,是為他人的組織賣淫活動提供協(xié)助、幫助,其行為與組織賣淫者的性質(zhì)和作用不同,其與同案犯周某、楊某2的地位和作用相同,應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而非組織賣淫罪,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組織賣淫罪,本院不予支持,對被告人李某某關于該項的辯解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合全案證據(jù),量刑時將結(jié)合被告人在組織賣淫活動中的地位作用、工作時間。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關于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事實、法律相符部分,予以采納,不符部分,不予采納。惠東縣人民檢察院向本院遞交的《量刑建議書》不能體現(xiàn)罪責刑相一致原則,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chǎn)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罰金從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清。)
二、作案工具手機一部,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泳通
人民陪審員姚強
人民陪審員葉卓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馬瑋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