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甘01刑終4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6-01-16
審理經(jīng)過
甘肅省榆中縣人民法院審理甘肅省榆中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張某1、孫某2、孫某3、李某4犯故意傷害罪、組織賣淫罪,被告人楊某5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董某6、蔣某7、寇某8、肖某9、孫某10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榆刑初字第347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張某1、孫某3、李某4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一、從2012年2月以來,被告人楊某5在榆中縣城關鎮(zhèn)太白東路非法經(jīng)營“金龍?zhí)断丛逼陂g,先后雇用被告人張某1、孫某2、孫某3、李某4等人,利用招募、容留等手段,長期組織他人在“金龍?zhí)断丛眱?nèi)賣淫,獲取非法利益。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以下證據(jù)證實:
1、案件來源證實:2015年1月23日,榆中縣公安局在清查工作中發(fā)現(xiàn),榆中縣城關鎮(zhèn)“金龍?zhí)断丛崩锩嬗匈u淫嫖娼活動,隨立為組織賣淫案立案偵查。
2、到案說明證實:2015年2月3日,孫某3、孫某2來到榆中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伙同他人組織賣淫的犯罪事實。
3、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證實:公安民警在何會琴處扣押避孕套、濕巾、潤滑油、漱口水、服務單,在牛莉莉處扣押金龍?zhí)断丛怯洷?、筆記本、對講機、避孕套、潤滑劑、漱口水等,在張東清、羅霞處扣押避孕套、漱口水、潤滑劑、濕巾、服務單等。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詢單證實:李某4生于1994年6月24日。楊某5生于1985年12月21日。冷秀英生于1979年7月7日。
5、收繳物品清單證實:收繳避孕套136個,衛(wèi)生濕巾4袋,人體潤滑劑3瓶,漱口水5瓶。
6、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張某1于2012年因詐騙,被給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2009年1月6日因詐騙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罰款伍佰元的行政處罰。
7、檢查證、檢查筆錄證實:蘭州市公安局榆中縣公安分局依法對“金龍?zhí)断丛边M行檢查,證實在該會所內(nèi)發(fā)現(xiàn)存在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并對現(xiàn)場的避孕套、濕巾、潤滑油、漱口水、金龍?zhí)断丛諉?、筆記本、對講機等物品進行證據(jù)保全,附有相關照片。
8、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證實:現(xiàn)場位于榆中縣城關鎮(zhèn)太白東路“金龍?zhí)断丛奔鞍赴l(fā)現(xiàn)場的詳細情況。
9、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李芳雄、何會琴辨認出楊某5與金龍?zhí)断丛〉睦习逑嘞?;羅霞、何會琴(金龍?zhí)度龢琴u淫的婦女)、朱莉莉分別辨認出李某4就是金龍?zhí)度龢堑姆丈恢炖蚶虮嬲J出張某1就是金龍?zhí)镀綍r負責的張經(jīng)理;張某1、孫某3、孫某2辨認出楊某5是“金龍?zhí)断丛钡睦习澹湫阌⑹抢习迥铩?/p>
10、搜查筆錄及照片、扣押決定書、部長職責、員工守則筆記本、技師上鐘表等復印件證實:公安機關于2015年3月13日從“金龍?zhí)断丛彼巡槌鰧χv機、筆記本、誠聘廣告單、消防工作臺賬、登記表、洗浴工牌、胸牌、技師上鐘表、護理衛(wèi)生濕巾等物品,從二樓更衣間的柜子里發(fā)現(xiàn)打人所使用的工具,并對以上物品進行了扣押。
11、牛莉莉、孫某10、張恒的證言均證實:“金龍?zhí)断丛本唧w由張經(jīng)理負責,孫某2在店里就是收銀員,老板姓楊,該會所有提供性服務的“小姐”,聽說“小姐”陪洗有298元和398元兩種套餐。
12、證人羅霞、何會琴、張東清的證言證實:其三人是“金龍?zhí)断丛睆氖庐愋耘闶痰摹靶〗恪薄!靶〗恪钡木唧w工作由張某1負責,賣淫的服務有298元和398元兩種套餐。
13、證人李興歡、劉希坤、鄭明文的證言均證實:2015年1月22日在“金龍?zhí)断丛闭倚〗?,被警察當場抓獲的事實。
14、被告人楊某5的供述證實:2013年2月份,承包了一個足浴中心經(jīng)營。經(jīng)理叫張某1,我在經(jīng)營“金龍?zhí)断丛逼陂g沒有提供色情服務。羅霞、何會琴、張東清三人都是給客人按摩的,技師長名字叫吳晶,是我招聘的。我們店里的經(jīng)營款一般是我負責,我不在的時候就讓張某1負責,我來的時候就給我。
15、張某1的供述證實:我是2014年3月到“金龍漂洗浴會所”上班的。該會所有賣淫的行為。小姐提供性服務的價格是168元、298和398元,小姐服務的單子由服務生給我。這個表格主要針對的就是小姐提供按摩和性服務的項目,凡是標有“298”和“398”的都是客人和小姐發(fā)生性關系。凡到三樓的人,這里就都知道是有人要小姐服務??腿说饺龢侵蠓丈I到房間里,小姐的頭頭將小姐安排好,小姐就到客人的房間里了。小姐在被確定好之后小姐頭子就給小姐開一張單子,并開始記錄時間,小姐服務完之后就拿單子讓服務生用打碼機打上日期,并簽字后拿到吧臺上,作為返利的依據(jù)。接著客人在吧臺結(jié)賬,我把錢和小姐給的單子收在吧臺上就行了,大概流程就是這樣。小姐招來后都是楊某5和小姐談價格,然后實施賣淫活動。店里的服務生給小姐服務的單子上簽名、打碼,以便確定小姐提供性服務的真實存在。每一次性服務給服務生提成2元,累計后給所有服務生平均分配?!敖瘕?zhí)断丛笔菞钅?負責經(jīng)營,老板娘冷秀英看著收錢,這里具體負責的就是老板娘。平時給小姐送單子的就是李發(fā)旺一個人,李某4、孫某3、張恒都簽過名字。孫某2、孫某3、李某4都知道會所有賣淫活動。
16、被告人孫某2、孫某3、李某4供述均證實:其三人是“金龍?zhí)断丛钡姆諉T,會所里有賣淫小姐,消費項目分了幾個檔次,其中298元和398元這兩種消費都是小姐和客人發(fā)生性關系的服務;客人消費完之后到吧臺買單,服務生將服務單拿到吧臺結(jié)賬。老板是叫楊某5,平時店里負責經(jīng)營的是老板娘,部長是張某1?!敖瘕?zhí)断丛敝饕啃〗闾峁┬苑諕赍X。楊某5應該知道“金龍?zhí)断丛苯M織、容留他人賣淫、嫖娼的事情,因為老板辦公室內(nèi)有洗浴會所一到三樓的所有監(jiān)控。
以上證據(jù)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被告人及辯護人均未提出異議,經(jīng)合議庭評議認為,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jù)來源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能夠相互印證,應予以確認。
二、2015年2月1日21時許,被告人董某6為報復趙懷金,遂讓被告人蔣某7幫忙,后二人糾集被告人張某1、孫某2、孫某3、肖某9、寇某8、孫某10、李某4毆打趙懷金。被告人張某1、孫某2、孫某3、肖某9、寇某8、孫某10持李某4從榆中縣城關鎮(zhèn)太白東路“金龍?zhí)断丛≈行摹蹦脕淼陌羟虬?、方鋼管、半指拳套在榆中縣城關鎮(zhèn)文成路毛家巷口處攔住張喜恩、趙懷金后將二人毆打致傷。經(jīng)鑒定張喜恩所受損傷屬重傷二級、趙懷金所受損傷屬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以下證據(jù)證實:
1、案件來源證實:2015年2月1日23時27分,榆中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指令稱:榆中縣文成路武裝部附近有人打架,要求處警。
2、通話記錄,13038768343的機主信息及2015年1月30日至2015年2月2日通話記錄證實:13038768343機主為蔣某7,在案發(fā)當晚,其與趙懷金多次聯(lián)系。
3、情況說明證實:孫某10于2015年3月12日在其父親孫志雄的帶領下投案自首;寇某8于2015年3月13日投案自首;肖某9于2015年3月20日投案。
4、收條、領條證實:孫某2家屬賠償被害人張喜恩醫(yī)藥費12000元。孫某10家屬賠償被害人醫(yī)藥費12000元。孫某3家屬賠償被害人醫(yī)藥費4000元。蔣某7家屬賠償被害人張喜恩醫(yī)藥費10000元??苣?家屬賠償被害人張喜恩醫(yī)藥費10000元。董某6償被害人醫(yī)藥費12000元。肖某9家屬賠償被害人醫(yī)藥費10000元。張某1家屬賠償被害人醫(yī)藥費15000元。張倫峰于2015年3月15日從公安局領取了孫某10、蔣某7家屬賠償?shù)尼t(yī)療費各10000元,總共20000元。趙翠英于2015年3月17日從榆中縣公安局領到張喜恩醫(yī)藥費10000元,于2015年3月30日領到家屬賠償款9000元。張倫峰于2015年3月22日從榆中縣公安局領取醫(yī)藥費22000元,于2015年4月27日領到醫(yī)藥費2000元。
5、戶籍證明證實:張某1、孫某10、孫某3、蔣某7、寇某8、董某6、李某4、孫某2、肖某9案發(fā)時,均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6、被害人趙懷金陳述證實:2015年2月1日16時許,一個女的給我打電話,請我晚上9點半到步行街喝奶茶,23時我和丁柄政夫婦、張倫雷走到武裝部下面一點,一個小伙子把我衣服揪住了,馬路對面跑過來兩三個人開始打我,在我頭上用一硬東西打了幾下,我被打暈在地,我站不起來。我看見張喜恩在我側(cè)上方地上躺著,張倫雷和丁柄政到我跟前了。喊我名字的我沒看清是誰,但聽聲音是董某6。我看見他們手里提著七八十公分長的像棒子一樣的東西。我和董某6一次喝完酒打架了,就再沒聯(lián)系過。
7、被害人張喜恩、張倫雷、丁柄政的陳述與被害人趙懷金陳述基本一致,相互能夠印證。
8、證人孫志雄證實:2015年2月5日,我兒子孫某10給我說他在外面喝酒后跟上人參與打架了,他當時沒有打人,這兩天我一直做兒子的思想工作,今天我把他領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來了。
9、證人費琴花(孫某2母親)證實:我兒子孫某2參與打架的事情我不知道,我們作為家屬,積極配合受害人家屬治療受害人,因我家中貧窮,我先湊了3000元通過公安局給受害人。
10、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證實:現(xiàn)場方位及相關情況。
11、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資質(zhì)證實:張喜恩所受損傷屬重傷二級、趙懷金所受損傷屬輕微傷,鑒定人及鑒定機構(gòu)具有鑒定資質(zhì)。
12、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經(jīng)辨認人趙懷金辨認:9號(董某6)照片上的人就是董某6;經(jīng)辨認人孫某2辨認:7號(董某6)照片上的人就是董某6,16號(蔣某7)照片上的人是蔣某7;經(jīng)辨認人肖某9辨認:3號(李某4)照片上的人就是和孫某2一起取棒球棒和方鋼管的人;董某6對于其作案現(xiàn)場進行了指認。寇某8對于其作案現(xiàn)場進行了指認。孫某2對于其作案現(xiàn)場進行了指認。
13、被告人蔣某7供述證實:因為董某6和趙懷金有矛盾,2015年2月1日中午,董某6讓我給趙懷金打電話把趙懷金晚上九點半后約到興隆步行街的奶茶店。之后我給張某1說董某6要找人打一個小伙,張某1讓我晚上給他打電話。21點20分左右時趙懷金給我打電話說他在公安局附近喝酒,叫我過去喝酒。過了幾分鐘張某1給我打電話讓我和董某6到了天籟傳奇KTV,包廂里,當時有張某1、李發(fā)旺、孫某10、孫某2、寇某8、肖某9還有一個不認識的。之后趙懷金一直打電話叫我去喝酒,張某1問在座的人跟上他打架去不,只有李發(fā)旺和那個技師沒有答應,其他人都同意了。張某1就讓李發(fā)旺去取東西,過了會李發(fā)旺拿著幾跟棒球棒和兩雙拳擊手套來了。李發(fā)旺和那個不認識的留在KTV,我們其他的八個人就出門了,我和董某6沒拿工具,其他人都把李發(fā)旺拿來的工具拿上了。在現(xiàn)場誰先動手的我沒看見,先打的是趙懷金,把趙懷金打倒在地后張某1就拉著趙懷金在旁邊的墻上碰了幾下。不知誰喊了聲趙懷金一起的小伙報案,六個小伙子就沖過去把那個打電話報警的小伙打倒在地了,然后我們八個人就回到KTV繼續(xù)喝酒了。當時去打人的有我和董某6、張某1、孫某10、孫某2、孫某3、肖某9、寇某8,除了我和董某6,其他人都動手了。我記得當時張某1和肖某9戴的拳擊手套,孫某10、孫某2、孫某3、寇某8拿的棒球棒子。
14、被告人董某6供述證實:因為以前我和趙懷金有矛盾,趙懷金把我打過。2015年2月1日,給蔣某7說找?guī)讉€小伙子把趙懷金打一頓,蔣某7當時同意了。我讓蔣某7給趙懷金打電話于當晚21時30分許到步行街奶茶店,趙懷金答應了。晚上下班時蔣某7給我說張某1在天籟傳奇KTV喝酒,我就和蔣某7去了。包廂里有張某1、李發(fā)旺、孫某10、孫某2、孫某3、寇某8、肖某9還有一個我不認識的小伙子,喝酒的過程中孫某10提出打人的事情,我就把趙懷金打我的事情給在場的人說了,在場的人都說把趙懷金打一頓了給個教訓,在喝酒的過程中趙懷金一直給蔣某7打電話叫喝酒去。我問蔣某7孫某2和李發(fā)旺干什么去了,蔣某7說取東西去了,過了會孫某2和李發(fā)旺拿著幾根棒球棒和拳擊手套來了。除了我和蔣某7,其他人都把孫某2和李發(fā)旺拿來的工具拿上了。到了地方之后,我剛叫了一聲趙懷金,孫某2就在趙懷金后背上一棒子打倒在地,趙懷金一起的兩男一女就跑了,只留下趙懷金和另外一個小伙,我們一起的小伙子就在趙懷金身上亂打,趙懷金頭上流血了,之后六個小伙就沖過去打趙懷金一起的那個小伙,并把他打倒在地,我們就離開了。棒球棒和拳擊手套是孫某2和李發(fā)旺拿來的,棒球棒好像是木頭做的,有五十公分長短,具體幾根我不知道,拳擊手套我只看見一雙是黑色的。當時找趙懷金打架的有我和蔣某7、張某1、孫某10、孫某2、孫某3、寇某8、肖某9,李發(fā)旺是幫著找下棒球棒和拳套的。除了我和蔣某7,其他人都動手了。
15、被告人張某1供述證實:2015年2月1日下午,蔣某7給我打電話說有人打她,讓我?guī)椭o她打個人,我和李某4、王杰、孫某2、孫某10、孫某3、寇某8、肖某9、去天籟傳奇KTV喝酒,蔣某7和董某6就來了,喝酒期間蔣某7和趙懷金打了幾個電話,蔣某7說趙懷金那邊找下的人等著了。我說那就取東西,然后李某4和孫某2就拿來了棒球棒和兩副拳套。我和肖某9一人拿了一副拳套,剩余的誰拿的棒球棒我不知道。我們打了車到了毛家巷口。我和寇某8到了馬路對面,孫某10和肖某9往文成小學方向走,其余人在原地。后我聽見一個女的喊了一聲趙懷金,孫某2和孫某3圍著開始打趙懷金,其余人都開始打,不知誰打了我一拳,我就把趙懷金衣服拉住,將他的頭部往墻上撞了兩下,在他身上踏了兩腳。不知誰喊趙懷金一塊的小伙子報警了,我看見孫某10、肖某9、寇某8圍著打趙懷金一塊的小伙,那個小伙把孫某10手里的棒奪走了,我將過去將他兩個胳膊抱住,孫某10將棒奪下,打架都用棒甩著亂打,具體打到什么部位我說不上。李某4幫著給我們?nèi)∠麓蛉说臇|西的。
16、被告人孫某2供述證實:2015年2月1日晚上19說30分許,張某1叫我們到天籟傳奇KTV喝酒,當時有張某1、孫某3、寇某8、孫某10、肖某9、李某4、王杰(音)還有我,八個人喝酒。大概十點左右的時候蔣某7和董某6來了,蔣某7打了個電話,說是有一個小伙子叫趙懷金在縣公安局那邊找下人等著呢,張某1說我們過去看一下走,李某4、王杰沒同意,其余的人都同意了。張某1讓我和李發(fā)旺去金龍?zhí)断丛≈行恼掖蛉说臇|西,我和李某4打車來到金龍?zhí)吨行亩窍丛栝g,取了兩雙拳套,兩根方鋼管,三根棒球棒(兩根鐵質(zhì),一根木頭的)。到縣公安局附近后,蔣某7和董某6、我、孫某3在巷口站著,張某1和寇某8在馬路對面站著,孫某10和肖某9在毛家巷口上面站著,等了大概三四分鐘,我看見下來了四五個人,有一個女的。他們快走到毛家巷口時,董某6喊了一聲趙懷金,趙懷金一起的三個人繼續(xù)走,張某1和寇某8從馬路對面跑過來,肖某9和孫某10也跑過來,將趙懷金圍住,我朝趙懷金背部打了兩方鋼,肖某9把我拉開,張某1們開始打趙懷金,拳打腳踢又用木棒在趙懷金身上打,我也用方鋼繼續(xù)打,趙懷金被打倒在地上,我記得張某1將趙懷金頭發(fā)抓住,拉到墻角跟撞了幾下,肖某9喊著后面這個小伙子報警呢,然后肖某9先跑過去打那個小伙子,打上沒有我沒看清,兩個人撕扯在一起,那個小伙子把肖某9搡到墻根,孫某10緊跟著跑過去打那個小伙子,那個小伙子把孫某10手里的木棒奪走了,然后我們也跑過去,將那個小伙子手里的木棒奪下,奪下后將兩人分開,張某1在那個小伙子臉上用膝蓋敦了幾下,我用方鋼在那個小伙子屁股上搗了幾下,張某1奪上孫某3的方鋼管打那個小伙子,其他人怎么打的我沒注意,都動手打了。那個小伙子被打倒在地上,倒地之后再打了沒我記不清了,然后張某1喊了一聲跑,我們大家分開跑了。蔣某7說趙懷金打下董某6的,蔣某7讓我們教訓一下趙懷金。和趙懷金一起的小伙子電話報警了,就連他一塊打了。除了蔣某7和董某6沒動手,其他人都動手了。我、孫某10、孫某3、肖某9、寇某8用棒球棒打,張某1沒有拿東西拳打腳踢。
17、被告人孫某3供述證實:2015年2月1日董某6給張某1說趙懷金跟她有仇了,讓幫忙教訓一下,蔣某7說趙懷金在公安局那邊喝酒了,讓我們過去。張某1讓李發(fā)旺去找打人東西,一會孫某2和李發(fā)旺兩個人手里抱著五個棒球棒,我們八個都出門打車到了毛家巷口,張某1讓我們散開,讓孫某10和肖某9到上面看下來了沒有,張某1和寇某8到馬路對面站著,蔣某7和董某6在毛家巷口站著,我和孫某2在毛家巷口附近站著。等了會上面下來了五個人,董某6喊了聲趙懷金,趙懷金一起的兩男一女繼續(xù)往前走,張某1和寇某8從馬路對面過來,我們其余人也到了趙懷金跟前,有的用棒、有的拳打腳踢圍住趙懷金打,我往跟前湊在外圍插不上手。把趙懷金打倒在地后,張某1將趙懷金抓住,拉到墻根撞了幾下,這時候肖某9喊著后面有個小伙報警呢,然后肖某9先過去打的那個小伙,兩個人撕扯在一起,那個小伙子把肖某9搡到墻根,我們緊跟著就跑過去了,將兩個人分開后將那個小伙子圍到中間,把那個小伙子打倒在地,我在那個小伙子頭頂處站著,沒有動手打,然后張某1將我手里的方鋼奪去,朝那個小伙子后腦勺打了幾方鋼。李發(fā)旺真實姓名叫李某4??偣矃⑴c打架的有八個人,我、蔣某7、董某6、張某1、孫某2、孫某10、寇某8、肖某9,還有李某4幫忙找下棒球棒的,但是打架現(xiàn)場沒有去。
18、被告人李某4供述證實:張某1讓我去金龍?zhí)断丛≈行哪霉ぞ撸液蛯O某2兩個人就把放在金龍?zhí)断丛≈行亩窍丛栝g更衣柜的棒球棒和半指拳套拿來。張某1、孫某2、孫某3、孫某10、肖某9、寇某8、蔣某7、“大貓”八個人將棒球棒和拳套拿出去打架。
19、肖某9、寇某8、孫某10的供述與其他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5、張某1通過招募、容留等手段組織他人賣淫,被告人孫某2、孫某3、李某4在楊某5、張某1的安排下共同實施了組織賣淫行為,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楊某5、張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孫某2、孫某3、李某4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和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被告人蔣某7、董某6、張某1、孫某3、孫某2、孫某10、肖某9、寇某8、李某4為報復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一人重傷的后果,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張某1、孫某2、孫某3、李某4犯數(shù)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孫某10、肖某9、寇某8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故意傷害他人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各被告人賠償了受害人張喜恩的經(jīng)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以被告人張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以被告人孫某2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以被告人孫某3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以被告人李某4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以被告人楊某5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被告人董某6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被告人蔣某7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寇某8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肖某9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被告人孫某10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張某1提出屬于從犯,對其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上訴意見。
上訴人孫某3提出沒有毆打被害人和參與組織婦女賣淫活動,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已經(jīng)賠償被害人醫(yī)療費,要求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上訴人李某4提出,原判認定其犯組織賣淫罪定性不準,量刑過重,其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量刑偏重的上訴理由。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1、從2012年2月以來,被告人楊某5在榆中縣城關鎮(zhèn)太白東路非法經(jīng)營“金龍?zhí)断丛逼陂g,先后雇用被告人張某1、孫某2、孫某3、李某4等人,利用招募、容留等手段,長期組織他人在“金龍?zhí)断丛眱?nèi)賣淫,獲取非法利益。
2、2015年2月1日21時許,被告人董某6、蔣某7糾集被告人張某1、孫某2、孫某3、肖某9、寇某8、孫某10、李某4毆打趙懷金。被告人張某1、孫某2、孫某3、肖某9、寇某8、孫某10持李某4從榆中縣城關鎮(zhèn)太白東路“金龍?zhí)断丛≈行摹蹦脕淼陌羟虬?、方鋼管、半指拳套在榆中縣城關鎮(zhèn)文成路毛家巷口處攔住張喜恩、趙懷金后將二人毆打致傷。經(jīng)鑒定張喜恩所受損傷屬重傷二級、趙懷金所受損傷屬輕微傷的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原審判決所列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jù),已經(jīng)在一審開庭審理時當庭宣讀,出示并質(zhì)證。上訴人未提出新的證據(jù),對一審判決書所列證據(jù)經(jīng)審查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上訴人張某1、孫某3、李某4的上訴理由,綜合評判如下:上訴人張某1伙同原審被告人楊某5通過招募、容留等手段組織他人賣淫,且在犯罪中其主要作用,該事實不但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證實上訴人張某1具體負責管理,故其在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判對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定性、量刑均無不當,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孫某3、李某4所提上訴理由,經(jīng)查上訴人在張某1等人的糾集下,合伙毆打被害人張喜恩、趙懷金并致被害人張喜恩重傷二級、趙懷金輕微傷的事實,不僅有被害人報案材料、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證據(jù)證實,并且有同案被告人蔣某7、張某1等供述證實上訴人孫某3、李某4等持棒球棒毆打被害人的事實,故上訴人孫某3提出其沒有參與故意傷害犯罪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法院根據(jù)上訴人李某4在犯罪中的地位,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對其在法定刑內(nèi)處刑并無不當。上訴人孫某3、李某4及原審被告人孫某2作為金龍?zhí)断丛鶚菍臃諉T,并不是金龍?zhí)断丛u淫的組織者,也沒有策劃、指揮他人賣淫,但三人明知會所有組織賣淫犯罪行為,卻在服務單上簽名、打碼,確定小姐提供性服務真實性,為楊某5、張某1組織賣淫的犯罪行為提供幫助,使該犯罪行為得以順利實施,起到協(xié)助作用,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原判對上訴人孫某3、李某4及原審被告人孫某2定罪不當,應予以改正,但原審判決處刑部分并無不當。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唯對張某1、孫某3、李某4、孫某2、楊某5定罪處刑時,同時應當并處罰金,原判對罰金部分漏判,本應改正,按照上訴不加刑原則,對張某1、孫某3、李某4、孫某2、楊某5不再判處罰金。對上訴人孫某3、李某4和原審被告人孫某2定性不當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甘肅省榆中縣人民法院(2015)榆刑初字第347號刑事判決書第一、五項和二、三、四、六、七、八、九、十項故意傷害罪的定罪處刑部分,即被告人張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被告人孫某2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孫某3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李某4犯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楊某5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董某6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蔣某7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寇某8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肖某9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孫某10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二、撤銷甘肅省榆中縣人民法院(2015)榆刑初字第347號刑事判決書第二、三、四項組織賣淫罪的定罪處刑部分即被告人孫某2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孫某3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4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三、被告人孫某2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與原判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
四、被告人孫某3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與原判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
五、被告人李某4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傅覺非
審判員宋世明
代理審判員馬巖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金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