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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8刑終107號組織賣淫罪,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11-21   閱讀:

審理法院: 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閩08刑終107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6-06-15

審理經(jīng)過

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呂某1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李某2、郭某3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5)龍新刑初字第1038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呂某1、李某2、郭某3均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福建省龍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吳子楨出庭履行職務(wù),上訴人呂某1及其辯護人謝小巖、凌美英,上訴人李某2及其辯護人許金發(fā),上訴人郭某3及其辯護人葛凱、邱方昭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13年5月份以來,被告人呂某1、“三姐”(另案處理)組成的組織賣淫團伙,以高薪務(wù)工、包吃包住等為誘餌,先后組織陳某某、胡某某、汪某某、何某某等多名未成年女子到廣東東莞、福建莆田、龍巖新羅等地從事賣淫,其中“三姐”、被告人李某2管理賣淫女陳某某、汪某某、何某某,呂某1夫妻管理賣淫女胡某某、“小喚”、“小青”。該團伙由“三姐”或呂某1等人事先用電話或QQ聯(lián)系好嫖客,由被告人呂某1、李某2、郭某3和李某(已判決)等人負責安排陳某某、胡某某、汪某某、何某某等女子前往嫖客入住的酒店、旅館或公寓等處去賣淫,每次收取500至2000元不等的賣淫所得,再將賣淫所得交給被告人呂某1或“三姐”、李某,賣淫所得每月結(jié)帳一次,老板和賣淫女按比例抽成。賣淫女陳某某、胡某某、汪某某、何某某在賣淫期間均未滿十八周歲。

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呂某1、李某2、郭某3分別主動到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qū)分局、重慶市忠縣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呂某1于2015年11月11日生下一女兒郭某某。

上述事實有:1、被告人呂某1、李某2、郭某3的身份證明、抓獲經(jīng)過以及相關(guān)賣淫女的戶籍證明等相關(guān)書證;2、證人李某、邱某、藍某某、呂某甲、呂某乙、張輝強、陳某某、胡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呂某1、李某2、郭某3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為證。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呂某1以招募、雇傭、容留等手段組織未成人賣淫,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李某2、郭某3明知他人以營利為目的組織他人賣淫仍提供幫助,其行為均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其中被告人李某2明知他人組織未成年人進行賣淫仍予以協(xié)助,屬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呂某1、李某2、郭某3雖主動投案,但在訊問過程中故意避重就輕且未如實供述同案犯的犯罪事實,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被告人郭某3作用一般,依法不認定其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犯罪行為屬“情節(jié)嚴重”。三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呂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被告人李某2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被告人郭某3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呂某1及其辯護人訴辯稱:1、原判定性錯誤導(dǎo)致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與“三姐”賣淫團伙無關(guān)聯(lián),其行為構(gòu)成介紹賣淫罪,而非組織賣淫罪;2、上訴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應(yīng)當從輕或減輕處罰;3、上訴人系初犯、偶犯,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還認為上訴人動員郭某3投案自首,應(yīng)認定為立功。

上訴人李某2及其辯護人訴辯稱:1、上訴人李某2協(xié)助組織賣淫中的作用較小,沒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2、上訴人李某2不清楚賣淫女的真實身份,不知道她們是未成年人,不應(yīng)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3、上訴人李某2具有自首情節(jié)。綜上請求對上訴人從輕或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上訴人郭某3及其辯護人訴辯稱:1、上訴人郭某3不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應(yīng)當認定為介紹賣淫罪的從犯;2、上訴人郭某3具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出庭檢察員出庭意見: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戶籍證明、前科證明,證實三上訴人的基本身份情況及均無前科的事實。

2、戶籍證明,證實陳某某、胡某某、汪某某、何某某在賣淫期間均未滿十八周歲。

3、到案經(jīng)過,證實2015年3月10日、11日,上訴人呂某1、李某2、郭某3分別主動到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qū)分局、重慶市忠縣公安局投案。

4、受案登記表,證實2013年10月3日15時15分,陳某某報稱其于2013年9月25日23時許被“三哥”、“三姐”、“金花姐”等人安排到上杭強迫賣淫,現(xiàn)“小惠”等多名女孩在龍巖蘇溪管家式公寓308、305房被控制和強迫賣淫,要求前往解救。9月26日民警在新羅區(qū)西城蘇溪村管家式公寓305房解救出胡某某,在308房解救出汪某某、何某某,現(xiàn)場未發(fā)現(xiàn)其他可疑人員。

5、提取筆錄,證實2013年9月26日11時許,民警在新羅區(qū)西城蘇溪村管家式公寓308室提取淡黃色圓柱型海綿球28粒、海綿2片、小封口透明塑料袋154個,在305室提取淡黃色圓柱型海綿球21粒、電腦打印的湖南、新羅等地企業(yè)名錄147頁。

6、租房協(xié)議、租房收據(jù),證實2013年9月26日,民警在新羅區(qū)西城蘇溪村管家式公寓向張輝強提取龍巖旅館業(yè)住宿登記卡一張、租房協(xié)議。

7、通話清單一份,證實“三姐”(1368598XXXX、1385066XXXX、1839632XXXX)的通話情況。

8、客戶資料,證實該組織中的客戶資料情況及該資料內(nèi)體現(xiàn)將不可能成為客戶的女性和無收入情況的男性資料全部標注“X”。

9、辨認筆錄,證實四名賣淫女任某某、胡某某、陳某某、汪某某辨認出三名上訴人,兩名嫖客辨認出賣淫女,三名上訴人辨認出同案犯。

10、本院(2014)巖刑終字第299號刑事判決書,證實同案人李某因本案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11、同案人李某的供述,證實2013年7月份表姐呂紅娟帶其和“小芬”到東莞企石鎮(zhèn)找工作認識了“三哥”,第二天“三哥”帶其和“小芬”到福建莆田住在“三姐”租的房子里。隔天“三哥”介紹“金花姐”夫婦、“小璐”、“小青”等人給其認識,“小璐”、“小青”、“小喚”是和金花姐夫婦在一起的。幾天后其通過“金花姐”認識“蟲蟲”,還和“蟲蟲”發(fā)展成男女朋友關(guān)系。在莆田住了十多天,“三哥”讓其當他馬仔,其問“三哥”是做什么事情,“三哥”說反正不是什么好事情,其就沒答應(yīng),其在莆田只是幫他們做飯?!靶πΑ钡狡翁锖螅叭纭苯淮涞烬垘r蘇溪橋附近租套房,2013年8月8日其到新羅區(qū)租了管家式公寓308套房。第二天“三哥”、“三姐”、“小芬”到龍巖,一起住在308房。8月31日,“三姐”叫其送“小芬”到車站是去上杭賣淫,“小芬”告訴其她們幾個女孩子都是陪老板睡覺的,賣淫所得的錢要給“三姐”。所有事情都是“三姐”說了算,也是她負責聯(lián)系嫖客和安排人出去接客。308房間是三哥叫其到蘇溪管家公寓租的,405室是他們來了以后自己租的。她們賣淫多少次其不知道,有時候一天一兩次,有時候幾天都沒出去。辨認出被告人呂某1(綽號“金花姐”)、郭某3,“三哥”(李某2),及“呂紅娟”是呂某甲。

12、證人張輝強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305套房登記住宿的是郭某3,其知道305住著一個女的,有一個7、8歲的女兒。2013年8月8日,李某以包月的形式租308套房,月租1600元,水電另算,由員工羅某某和李某簽訂租房協(xié)議。一對人稱“三哥”“三姐”的夫妻及兩個小姑娘住308。李某在405房住了20多天。并辨認出李某及住308房的李某2、住305房的呂某1。

13、證人邱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9月21日晚,其和朋友林某到西城尚客優(yōu)快捷酒店開了兩間房,十幾分鐘后一年輕女子敲門,說是一個老板叫她來的,其和她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大概給她1000元左右。

14、證人藍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份上旬一天晚上6、7點,其收到提供性服務(wù)的短信,之后在恒寶大酒店以1000元價格和一較胖的女孩發(fā)生性關(guān)系。

15、證人呂某甲(呂紅娟)的證言,證實2013年下半年的時候,在其認識了“小換”、“小璐”后和她們說:“我?guī)銈兊綇V東東莞打工,那里的工資比較高”。大概在2013年6月份的時候,其就和親姐姐(呂某1)、“小換”、“小璐”四個人從老家坐汽車到了東莞。到了東莞,呂某1就打電話給“三哥”(其舅舅李某2),“三哥”把她們帶到住的賓館,“小換”在賓館住了兩三天就跟男朋友走了。其和姐姐,還有“小璐”大概住了一個星期,呂某1就說到福建龍巖去打工,就帶著其和“小璐”,由“三哥”開車共四個人從東莞到了福建龍巖。到了龍巖之后,她們住在賓館,其在龍巖待了十來天就回貴陽了。之后其就和李某(其表弟)一起到了龍巖,住在其姐呂某1租住的龍巖市新羅區(qū)管家式家庭公寓305室,當時“小璐”也住在里面,“三姐”、呂某1叫她去賣淫。

16、證人呂某乙的證言,證實前段時間福建警察給其打電話說李某2、郭某3、呂某1、呂某甲因為組織賣淫被網(wǎng)上通緝,其知道后就給他們?nèi)齻€人做工作,今天李某2、郭某3和呂某1就到派出所來自首了。

17、證人陳某某(小芬)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其聽“紅娟”說她姐姐在外地打工,工資很高而且老板包吃住,就決定和紅娟到外地打工。2013年7月初其和“紅娟”、還有“紅娟”弟弟一起坐車到東莞,住在“三哥”(李某2)的房子里。第二天早上“三哥”開車載其和一個不認識的男子到莆田鳳凰山莊別墅旁邊的705房間。在莆田總共有六個女孩是賣淫的,分別是“小露”、“小惠”、“笑笑”、“小青”、“小喚”和其。當時一起在莆田鳳凰山莊旁邊住的還有“三哥”、“三姐”夫妻,金花姐夫妻(呂某1及郭某3),其中其、“笑笑”、“小惠”由“三哥”、“三姐”管理,“小露”、“小青”、“小喚”由“金花姐”夫妻管理。第二天其就被安排賣身,“三哥”事先有叫其回答客人年齡時必須說十八歲。在莆田期間,李某、“三哥”、“三姐”、“笑笑”、“小惠”和其都是一起吃住,在這10多天其被“三哥”強迫賣淫20次左右,多次冒充處女賣淫,賣淫所得給“三哥”、“三姐”。其有跑過一次,但是沒跑多遠就被抓回來,“三姐”威脅說如果再跑就把賣淫的事情告訴其父親,于是其不敢再跑了。7月底,她們到龍巖賣淫,“三哥”在龍巖蘇溪橋附近租了一個套房308房間,之后三哥陸續(xù)安排其、“笑笑”和“小惠”到龍巖恒寶酒店賣淫,大概兩個多月時間,其平均每天能接到兩三個客人,客人都是三哥三姐聯(lián)系的,每次發(fā)生性關(guān)系后客人會付300至1000元不等費用,拿到錢后交給他們。2013年9月25日晚,三姐安排其到上杭賣淫,過夜2000元,三姐給其一部手機,于是其就到附近一個手機店打電話報警了。李某日常就負責買菜做飯,有一次“三姐”安排其去上杭賣淫是李某買客車票送其到車站乘車的。李某一直清楚她們賣淫的事。并辨認出上訴人郭某3、呂某1、“三哥”是李某2、同案犯李某,“紅娟”是呂某甲,及嫖客林青、陳忠元、藍某某。

18、證人胡某某(“小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3年5月份,其還在貴陽萬江小學讀書時和朋友“任春喚”認識了“呂紅娟”、呂某1,呂某1讓其不要讀書了去外地上班可以賺很多錢。然后其就和“任春喚”跟著呂某1到廣東東莞“三哥”的租住房,約過一星期左右,呂某1要求其和任春喚賣淫接客賺錢,她們強烈反對,呂某1就說“那你們滾,不給你們錢,你們沒有身份證也走不了”。幾天后,“三哥”開車載其、任春喚、呂黃娟、呂某1到龍巖新羅蘇溪橋管家式公寓,“三姐”之前就住在那。第二天下午任春喚被第一個叫出去賣淫,賺了六七百元交給“三姐”。第三天,“三哥”手下一個叫“小婷”的女孩子帶其一起到龍巖連興賓館賣淫。剛來龍巖時其和任春喚賣淫后的錢是交給“三姐”。過了大概半個月,呂某1就帶著其和任春喚自己做,賣淫得來的錢直接交給呂某1,客戶資料“三姐”有提供給呂某1,只要是“三姐”介紹的客人,呂某1都要給介紹費。其從2013年5月份被呂某1帶出來,先后在東莞、湖南長沙、龍巖、莆田、福州等地賣淫。和其一起賣淫的還有“任春喚”、“小婷”、“李青青”、“笑笑”、“小芬”以及一起被帶回來的女孩。呂某1曾講過“小婷”到龍巖后不久就拿錢離開了,任春喚是在莆田時自己離開了。其和任春喚、李青青都是呂某1和郭某3管理,住在305房,平時主要是呂某1看管,呂某1不在時由他老公管理,郭某3還負責制作沾鴿子血的海綿球,其去湖南長沙是郭某3帶的?!靶πΑ薄ⅰ靶》摇奔耙黄鸨粠Щ貋淼呐⑹恰叭纭?、“三姐”管理,住在308房間,他們都有互相交叉介紹生意。期間其被強迫賣淫100多次,幾乎每天都接客,正常每天兩個客人,多的時候一天3、4個。辨認出上訴人郭某3、“三哥”(李某2)、呂某1、同案犯李某,及“呂紅娟”是呂某甲。

19、證人汪某某(“小惠”)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3年9月1日,其和從事賣淫職業(yè)的同學何某某到龍巖新羅,住西城蘇溪村管家式公寓,其和何某某、李某住308房,“三姐”、“小芬”、“小青”住406房。當天“三姐”就聯(lián)系好一個上杭客人,并要其扮處女賣淫。過了10多天“三哥”來龍巖,三哥說做滿三十一天發(fā)一次工資,其和何某某、“小芬”都是聽三姐的,接客都是三姐安排,“三哥”平時在房間看著她們及做飯?!靶》摇币驗楦阍?guī)状紊?,“三哥”有很兇罵她,有打她,其有想跑過,但沒錢又走不了,怕被“三哥”打。住在305房的是金花姐夫妻和“小璐”、“小青”兩個女孩子?!靶¤础?、“小青”是受金花姐夫妻控制,金花姐和“三哥”有親戚關(guān)系,金花姐和三姐各有客源,其來的時候“小青”和“三姐”住在406,“三姐”有安排“小青”去接客,金花姐9月下旬第二次來龍巖后,“小青”才回305和金花姐一起住,大概住了兩三天,金花姐又帶“小青”去了莆田,過了一段時間金花姐夫妻又帶“小青”、“小璐”從莆田到新羅來。從9月1日到9月24日之間,“三姐”安排其到新羅區(qū)恒寶酒店、天雅大酒店、興龍酒店、國芳賓館、連城一家賓館及一些小旅館賣淫,總的賣淫次數(shù)約12次,賣淫價格從300元到2500元不等,嫖資都給“三姐”。辨認出上訴人郭某3、呂某1、“三哥”是李某2,同案犯李某,及嫖客邱某。

20、證人何某某(“笑笑”)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3年8月3日其坐火車從安徽到福建莆田,“蟲蟲”帶其認識了她的男朋友李某、“三哥”和“三姐”兩夫妻、“金花姐”和她老公等人。當天下午李某收到“三姐”的短信說有生意,“蟲蟲”就帶其到酒店和客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其才知道“蟲蟲”介紹的是賣淫工作。其有想過要跑,但是身上沒錢,“三哥”和李某說等做滿一個月會把錢給其。8月9日“三哥”夫婦和李某帶其、“蟲蟲”、“小芬”到龍巖從事賣淫活動,一直做到8月20日,其回老家時李某有給其4000元,“三哥”說缺人還讓其邀朋友一起來賺錢。9月1日其邀朋友汪某某到龍巖找“三哥”等人。到龍巖第二天起,一般每天接3、4個客人,賣淫費用500元到4000元不等,其拿到錢后都是拿給李某,9月初李某走后其和“小惠”歸“三姐”和“三哥”帶,錢也是給他們?!叭纭?、“三姐”就像中介一樣主要是聯(lián)系客人,然后將需要的客人提供給金花姐夫婦,或者李某讓他們安排小妹去和客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蟲蟲”是李某的女朋友。陳某某和客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時亂講話被“三哥”打。在莆田時“蟲蟲”說和客人過夜的不去,很遠的地方也不去,李某就打了她一個耳光。辨認出上訴人郭某3、呂某1、“三哥”是李某2及同案犯李某。

21、上訴人呂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6月下旬,其因為生意上的事情和父親吵架,剛好“小璐”(胡某某)和“小喚”說要去深圳打工,其就說去廣東東莞打工,之后她們?nèi)齻€和妹妹呂某甲就去了廣東東莞。到了后聯(lián)系“三哥”李某2住到一個小旅館,小喚在東莞住了三四天就離開了,其妹呂某甲也回了老家。在東莞住了三四天,李某2開車載其和小璐到了龍巖新羅區(qū),到了“三姐”住的蘇溪管家式公寓,其和小璐一起住了十天左右,期間小璐有出去賣淫,都是“三姐”介紹的,每次小璐有200到500元不等收入,“三姐”抽個100到150,這幾次其都沒有抽成。2013年7月初其和小璐就去了莆田住在鳳凰山莊,期間小璐也多次出去賣淫,在莆田其遇到妹妹呂某甲、李某、“小芬”和“三姐”,“小芬”是跟著“三姐”賣淫的,其妹住了幾天就回家了,其和“小璐”在莆田待了二十天左右,在莆田一次吃飯,“小芬”提出要和“小璐”一起從事賣淫,其沒同意,后來“小芬”就和“三姐”一起了。2013年9月初其叫老公郭某3帶“小璐”去長沙,當時他就懷疑是去賣淫了,他路上一直嘀咕是在做賣淫這件事,但他不敢明確問,他們?nèi)チ耸熳笥摇?013年9月23日或24日,其三個人再次從莆田回到龍巖,又住在龍巖市新羅區(qū)蘇溪管家式公寓305房間。胡某某在龍巖新羅和上杭、莆田、漳州、福州等地賣淫,龍巖賣淫大概十多次,莆田差不多住了兩個月大概有五十次,長沙去了兩次,第一次不超過五六次,第二次具體多少次數(shù)其不清楚。平常其他客人之間也有相互介紹,偶爾“三姐”也會介紹一些她的客人給其。郭某3平常負責煮飯、照顧其。李某2,也就是“三哥”,當時住在新羅區(qū)蘇溪管家式公寓308房,他房間里有“小惠”、“小芬”和“笑笑”。案發(fā)時小璐有告訴其她十六歲多,當時在莆田時她過17歲生日,大家還一起吃飯慶祝。

2015年3月10日其前往投案前打電話給其老公郭某3,說自己要去投案,并叫郭某3也去派出所投案,后來郭某3就去投案了。

22、上訴人郭某3的供述,證實2013年7月份左右,其從貴陽到莆田陪老婆呂某1,當時一起住的還有叫“小璐”的女孩,住在鳳凰山附近一家旅館。期間,呂某1叫其和小璐一起去湖南長沙,在旅館住了十多天,吃住的費用都是由其支付的,呂某1后也到了長沙,叫其從網(wǎng)上下載企業(yè)老板的資料,說這些資料是從事賣淫時用力聯(lián)系客戶的,她們賣淫次數(shù)其不知道,也不知道“小璐”裝處女的事,不知道在租住的房間里有沾有鴿子血的海綿球。待了半個月后,有人打電話給呂某1到龍巖做生意(組織賣淫),她們就一起坐車到了龍巖,住在蘇溪橋一家旅社三樓最里面一個套房,套房有兩個房間,第二天其陪呂某1出去掛針,回旅社后看見很多民警,其和老婆就離開回貴陽了。“三哥”是呂某1的舅舅李某2,“三姐”是李某2的女朋友,他們有帶兩個女孩子,大家一起在莆田吃過幾次飯。

2015年3月10日,呂某1打電話給其,叫其去投案,其就去派出所投案了。

23、上訴人李某2的供述,證實2013年6月底至7月初,呂某甲和呂某1、“小璐”、“小喚”從貴陽到廣東東莞,其將她們接到自己的臨時出租房住。2013年7月31日其載她們?nèi)チ似翁?,當時“三姐”、呂某1夫妻和“小璐”已經(jīng)在臨時出租房住下了。9月5日,接到“三姐”電話叫其來龍巖幫她,其到了龍巖“三姐”位于蘇溪管家式公寓308室的暫住地后,“三姐”才告訴其她們在龍巖各大酒店從事冒充處女(即用海綿球拈鴿子血裝處女)賣淫的事,“三姐”叫其負責管理“笑笑”“小惠”“小芬”的日常起居和接送,9月26日下午其回到龍巖,得知公安機關(guān)把位于蘇溪的賣淫窩點查處了,和郭某3、呂某1坐車離開了龍巖?!叭恪苯淮鋷椭鲲垺⑾匆路?,有時候她們賣淫完的收入會放在其這里,至于記賬和分贓是她們自己分的。主要成員有其、李某、三姐、“小芬”、“笑笑”、“小惠”。呂某1和郭某3是夫妻、呂某甲是呂某1的妹妹,呂某甲和呂某1是其外甥女。叫“小璐”的女孩是呂某1姐妹從貴陽一起過來的?!靶尽焙汀靶¤础笔呛蛥文?賣淫,但“小喚”在龍巖沒有幾天就被他男朋友接走了?!靶》摇笔琴F州人,案發(fā)時年齡大概十七歲左右,“笑笑”是安徽人,案發(fā)時年齡大概十八歲左右,“小惠”是安徽人,案發(fā)時年齡大概18歲左右。

24、上訴人呂某1提供的《出生醫(yī)學證明》,證實上訴人呂某1于2015年11月11日生下女兒郭某某。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取得程序合法,各證據(jù)間能夠相互印證,證明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實,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另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呂某1的辯護人提供重慶市忠縣公安局忠州鎮(zhèn)第一派出所《證明》,證實2015年3月10日上訴人郭某3接到上訴人呂某1電話勸其投案自首后到忠縣公安局忠州鎮(zhèn)第一派出所投案。

對于三上訴人及各自辯護人的訴辯理由,本院評判如下:

本院認為
關(guān)于上訴人呂某1及其辯護人、上訴人郭某3及其辯護人稱呂某1、郭某3與“三姐”賣淫團伙無關(guān)聯(lián),呂某1、郭某3分別不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和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只構(gòu)成介紹賣淫罪的訴辯理由。本院認為,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設(shè)置賣淫場所或雖無固定場所但實際掌控、管理賣淫人員,有組織地從事賣淫的行為,其在手段上包括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并且采取控制、管理的方式。這里的組織行為,不僅僅限于使用控制手段,還包括管理手段。區(qū)分組織賣淫罪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關(guān)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對賣淫者具有管理、控制等組織行為。經(jīng)查,同案人李某的供述、證人陳某某、胡某某、汪某某、何某某等證言均證實呂某1、郭某3與“三姐”、李某2等關(guān)系密切,通過招募、雇傭、容留、引誘等形式組織多人賣淫,并組成一個較為松散的賣淫團伙,上訴人李某2多次載呂某1及賣淫女等人在莆田、龍巖等地與“三姐”匯合,采取流動方式先后共同在莆田、龍巖等地從事賣淫活動,彼此之間居住同一片區(qū)或同一幢樓,互相介紹客源,傳授賣淫方法,訂立賣淫價格及分成比例并收取嫖資,還為賣淫女提供吃住,二上訴人雖沒有從人身自由上對賣淫女實施嚴格的控制行為,但均實施了對賣淫女的管理行為,可認定呂某1與“三姐”屬同一賣淫組織,故上訴人呂某1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上訴人郭某3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二上訴人及各自辯護人的該點訴辯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guān)于上訴人呂某1的辯護人稱呂某1動員郭某3投案自首應(yīng)當認定為立功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本案在立案后上訴人呂某1、郭某3均被公安機關(guān)上網(wǎng)追逃,上訴人呂某1于2015年3月10日投案時電話規(guī)勸同案人郭某3投案,之后郭某3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證明與上訴人呂某1、郭某3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證證明上述事實,上訴人呂某1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中“具有其他有利于對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xiàn)的”,應(yīng)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審法院未予認定錯誤,予以糾正。上訴人呂某1辯護人的該點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關(guān)于上訴人李某2及其辯護人稱李某2不知賣淫女年齡,其協(xié)助組織賣淫不屬“情節(jié)嚴重”的訴辯理由。經(jīng)查,上訴人李某2的供述、同案人李某的供述均提到賣淫女“小芬”大概十七歲,且證人陳某某(“小芬”)的陳述證實“三哥事先有叫其回答客人年齡時必須說十八歲”,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能夠證明李某2明知證人屬未成年人,可認定李某2的行為屬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情節(jié)嚴重”。上訴人李某2及其辯護人的該點訴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guān)于三上訴人及各自辯護人稱三上訴人均構(gòu)成自首的訴辯理由。本院認為,只有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的才能認定自首。經(jīng)查,三上訴人均在犯罪后自動投案,但在偵查機關(guān)訊問時均避重就輕,既不能如實供述其本人主要犯罪事實,也不能如實供述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三上訴人及各自辯護人的該點訴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呂某1伙同他人以招募、雇傭、容留等手段組織多名未成人賣淫,并實施相應(yīng)控制、管理行為,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上訴人李某2、郭某3明知他人以營利為目的組織他人賣淫仍提供幫助,其行為均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其中上訴人李某2明知他人組織未成年人進行賣淫仍予以協(xié)助,屬情節(jié)嚴重。三上訴人均能自動投案,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上訴人呂某1主動投案后動員規(guī)勸同案人郭某3投案,之后郭某3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可認定上訴人呂某1具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原判根據(jù)上訴人李某2、郭某3在協(xié)助組織賣淫中的地位、作用作出的量刑適當。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呂某1的辯護人有關(guān)呂某1構(gòu)成立功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三上訴人及各自辯護人的其他訴辯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法院(2015)龍新刑初字第1038號刑事判決的第二、三項,即:“二、被告人李某2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三、被告人郭某3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二、撤銷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法院(2015)龍新刑初字第1038號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一、被告人呂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清)。”

三、上訴人呂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曾健彬

代理審判員盧亮聲

代理審判員謝夢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嘉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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