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法安、陳清華、趙賀紅、彭華南、鄭煥成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一審刑事判決書
【文書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皖0402刑初8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裁判日期: 2017-08-02
一審請求情況
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份,被告人程法安伙同蔡某(另案處理)到淮南多次查看武王墩古墓葬。同年12月8日左右,程法安盜墓團伙準備了發(fā)爆器、搖把繩索、發(fā)電機、洛陽鏟等物品,盜掘武王墩古墓。同月10日至14日,程法安與被告人趙賀紅、鄭煥成三人白天在武王墩古墓附近放風,確定安全后通知人員晚上進行挖掘。錢某、宮某(均另案處理)負責開車接送被告人彭華南、陳清華、王某(另案處理)、“梁某”(另案處理)等五人到現(xiàn)場挖掘古墓葬。14日晚上,彭華南、陳清華等人正在盜墓時被公安機關(guān)發(fā)現(xiàn)。程法安、趙賀紅、鄭煥成、彭華南、陳清華先后被抓獲歸案。經(jīng)安徽省文物鑒定站鑒定,武王墩古墓系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程法安團伙實施的盜掘行為已造成了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本體的損害。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人當庭出示了物證照片、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鑒定意見等相關(guān)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程法安伙同鄭煥成、趙賀紅、陳清華、彭華南盜掘具有歷史、藝術(shù)、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其行為構(gòu)成盜掘古墓葬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程法安在本案中提供作案工具、資金,指揮盜墓行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鄭煥成、趙賀紅、陳清華、彭華南等人具體實施放風、提供資金、盜掘等行為,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趙賀紅、陳清華、彭華南、鄭煥成能如實供述罪行。陳清華具有犯罪前科。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依法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程法安當庭辯解起訴書指控2016年11月份其和蔡某到淮南多次查看武王墩古墓不屬實,其沒來過一次;其沒有指揮盜墓,也沒有提供資金、作案工具。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程法安不是主犯,是從犯。2.程法安案發(fā)后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3.安徽省文物鑒定站鑒定意見認定盜洞深14米左右,沒有依據(jù)。認定盜掘行為已經(jīng)造成了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本體的損害的依據(jù)之一是現(xiàn)場散落有青膏泥,但青膏泥是否本次盜掘挖出不能確定。本次盜掘行為是否已經(jīng)對文物保護單位本體造成損害不能確認。4.程法安曾因公受傷,造成脾切除,手術(shù)后腸粘連、腸梗阻,后部分切除,不適宜長期關(guān)押。綜上建議對程法安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清華、鄭煥成、趙賀紅、彭華南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陳清華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本案被告人雖著手實施了盜掘行為但并未造成古墓葬本體棺槨損害,應(yīng)當認定為未遂;陳清華系從犯,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請求對陳清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趙賀紅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趙賀紅系從犯、初犯、偶犯,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適用緩刑。
彭華南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根據(jù)司法解釋規(guī)定,實施盜掘行為,已損害古墓葬的歷史、藝術(shù)、科學價值的,才認定為盜掘古墓葬罪既遂。本案鑒定意見只是造成了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本體的損害,不能證明對古墓葬的歷史、藝術(shù)、科學價值造成損害,應(yīng)當認定為未遂。彭華南系從犯、初犯,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請求對彭華南從輕或減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1月份,被告人程法安伙同蔡某(在逃)到淮南查看并商量盜掘位于山南新區(qū)三和鎮(zhèn)境內(nèi)的安徽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武王墩古墓葬。同年12月8日左右,該盜墓團伙成員先后來到淮南,并準備了發(fā)爆器、搖把繩索、發(fā)電機、洛陽鏟等物品,以盜掘武王墩古墓。同月10日至14日白天,被告人程法安、趙賀紅乘坐被告人鄭煥成駕駛的轎車三人在武王墩古墓附近放風,確定安全后通知其他人員晚上進行盜掘。晚上,錢某、宮某(均在逃)負責開車接送被告人陳清華、彭華南及“王某”、“柱子”或“梁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到現(xiàn)場實施挖掘古墓。14日夜,被告人陳清華、彭華南等人正在盜墓時被公安機關(guān)發(fā)現(xiàn),陳清華被當場抓獲,彭華南等人逃跑,后程法安、趙賀紅、鄭煥成、彭華南先后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2017年1月19日,經(jīng)安徽省文物鑒定站鑒定,武王墩古墓系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程法安團伙實施的盜掘行為已造成了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本體的損害。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guān)扣押盜墓工具發(fā)爆器一臺、搖把繩索一個、發(fā)電機一臺、洛陽鏟頭五個、螺絲刀一把、手電筒一個、蓄電池一個、電線一捆等物。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予以確認:
1.物證照片證明:案發(fā)后扣押的發(fā)爆器一臺、搖把繩索一個、平頭螺絲刀一把、手電筒一把、蓄電池一個、藍色發(fā)電機一臺、洛陽鏟頭五個等作案工具在案。
2.書證:
(1)淮南市文物保護局報案材料、補充報案材料證明:該局曾多次接到舉報電話稱盜掘武王墩墓有專人出資,并附出資人電話。后發(fā)現(xiàn)武王墩墓有被盜情況遂向山南公安分局報案。
(2)抓獲經(jīng)過證明:2016年12月14日23時許后,程法安等五被告人先后被抓獲歸案。
(3)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明:公安機關(guān)案發(fā)后扣押發(fā)爆器一臺、搖把繩索一個、平頭螺絲刀一把、手電筒一把、蓄電池一個、電線一捆、藍色發(fā)電機一臺、洛陽鏟頭五個等物品。
(4)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淮南市文物保護局文件《關(guān)于武王墩古墓葬被盜結(jié)果的認定意見》證明:該局在2016年12月14日晚武王墩古墓葬被盜后,經(jīng)現(xiàn)場勘查,發(fā)現(xiàn)武王墩封土上有盜洞,洞口1米×0.5米、深至0.7米以下為直徑0.6米圓形洞(底部加大),深14米左右。其西2米處還有一個深不見底的探孔。武王墩自封土下15米即為棺槨。從盜洞深度、地面的青膏泥等推斷,此次被盜已至墓底,對武王墩古墓葬造成了嚴重破壞。
(5)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關(guān)于調(diào)整全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通知》證明:武王墩古墓葬屬于1981年公布的第一批全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6)戶籍基本信息證明:程法安、陳清華、趙賀紅、彭華南、鄭煥成的基本情況,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7)違法人員信息、情況說明、北京市西城區(qū)(2003)西刑初字第171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03年2月10日,陳清華因犯偽造國家機關(guān)印章罪,被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公安機關(guān)經(jīng)查詢,未發(fā)現(xiàn)程法安、趙賀紅、彭華南、鄭煥成有犯罪前科。
(8)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證明:蔡某、宮某、錢某已被公安機關(guān)上網(wǎng)追逃。
3.證人汪某的證言證明:2016年11月底,有電話打到其所在的淮南市文物保護局舉報有人盜武王墩古墓,盜墓投資人是山東人,電話號碼是182××××1788。武王墩古墓是省級保護古墓,有相關(guān)文件。
4.被告人的供述:
(1)程法安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其聯(lián)系電話182××××1788。2016年11月份其出資1萬余元給“老蔡”合伙去盜山東東平縣的一個墓,后來沒有干成,這次“老蔡”到淮南來盜墓給其打電話,讓其一起干,其就喊了鄭煥成和其于12月7、8號的時候開車來到淮南盜武王墩墓。盜墓團伙成員有其、趙賀紅、鄭煥成、三個淮南人、兩個鳳陽人、“柱子”及其帶的幾個干活的人、“老蔡”?!袄喜獭币呀?jīng)到淮南看過幾次武王墩墓,其11月份也到淮南去古墓現(xiàn)場看了一下。其和鄭煥成、河南人趙賀紅在淮南住在飛天賓館319房間,直到被抓獲,住賓館是其付的錢。當時其沒有錢了,找趙賀紅是想讓他來資助一下,跟他借錢,他來后給其3400元?!爸印钡雀苫畹娜俗≡凇袄喜獭碧崆白夂玫姆孔永?。其和鄭煥成、趙賀紅由鄭煥成開車在白天負責到墓地周圍轉(zhuǎn)轉(zhuǎn),看看有沒有被警察或者村民發(fā)現(xiàn),晚上不去現(xiàn)場。盜墓現(xiàn)場由“柱子”負責,其它人都在現(xiàn)場干活,工具應(yīng)該有發(fā)電機、電線、繩子、炸藥等?!爸印彼麄円粠透苫畹娜速I菜錢其負責,其付了1700元錢,都用于干活的人平時開支。在武王墩挖掘了四天,第四天就被抓住了,沒有挖掘到文物。其和“老蔡”還沒有約定如何分成,沒有挖到東西不會說,分錢要等挖到東西賣掉之后才知道。
(2)鄭煥成的供述證明:2016年11月份,程法安曾坐其車去山東濰坊找過一個叫“老蔡”的人,“老蔡”對程法安說要去淮南看看(指盜墓),程法安就跟其講和“老蔡”一起到淮南來盜墓,其就同意了。12月6日,程法安讓其陪他來淮南挖墓,其就開車帶著程法安到的淮南。12月7日,兩人住到李郢孜飛天賓館319房間。12月8日左右一個姓趙的來淮南,與程法安電話聯(lián)系的,然后三人住在一起,直到14日夜里被抓到。程法安打電話讓姓趙的來的,因為程法安帶的錢用完了,讓姓趙的來給他錢用,姓趙的給了他3400元,其知道有400元付了住賓館的房費。程法安安排其開車到三和一個農(nóng)村去看古墓。姓趙的來后,其開車帶程法安和老趙去上述地點看古墓有四、五次。程法安要求并帶著去的,都是白天去看的,就是負責在古墓旁邊轉(zhuǎn)轉(zhuǎn),看看有沒有警察,墓地周圍有沒有同行,有沒有老百姓上山。其看見過古墓旁邊有石頭牌子,上面寫著安徽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對古墓具體進行盜掘的有幾個人其不知道。其知道干活的一個叫“柱子”的帶另一個男子來飛天賓館找過程法安,程法安給了“柱子”700元錢。
(3)趙賀紅的供述證明:其是來參與和程法安他們一塊盜墓的。2016年12月份程法安給其打電話說他現(xiàn)在有個好活(就是盜墓)已經(jīng)開始干了,問其要不要一起干。后其坐車到淮南聯(lián)系程法安與他碰面,程法安還帶了一個姓鄭的開的車。程法安跟其說盜墓錢跟不上,花了9萬多元錢,有雇人、買設(shè)備、吃飯、住店的花銷,讓其投一部分。之后其到通商銀行給程法安取了2000元錢。然后他們帶其到他們住的飛天賓館,三個人住一個房間。程法安帶著其由老鄭開車到了他們盜墓的現(xiàn)場附近看了墓,之后就在墓地附近轉(zhuǎn)悠,負責看有沒有公安或是路人靠近發(fā)現(xiàn)盜墓的現(xiàn)場。放完風,程法安和挖墓的聯(lián)系說“沒有事,可以干活”。當天晚上,負責干活的就在古墓開始挖洞。其和老程、老鄭白天負責到墓地附近放風,一共去了四次,晚上有多少人去現(xiàn)場盜墓不清楚。14號晚上其被公安抓到了。盜墓的工人是老程打電話聯(lián)系。其認識在盜墓團伙里負責開車接送盜墓者去現(xiàn)場實施盜墓的滁州人錢某,和晚上去盜墓現(xiàn)場的宮某,其他團伙成員其不認識,這個團伙大概有7、8人左右?,F(xiàn)場情況他們會向老程報告,主要洞打了多深,他們會相互溝通。其平時吃飯住宿是老程付錢。其一共給老程3400塊錢,除了到淮南當天給2000元外,后來又分兩次給他1400元,用于盜墓的開支(吃住用等)。程法安是總負責的,他負責聯(lián)系人、籌資、出錢。老鄭負責什么其不清楚,其就看他開車。
(4)陳清華的供述證明:2016年12月9日左右,王某開車帶著其和另外兩個男的到的淮南市,在一個路邊王某下車和一個人講話,邊上還有一個人。后王某開車帶其三個人到一個村子里住下。當晚王某跟其說他們是來盜墓的,讓其背土,其同意了。次日晚上共6個人帶著工具開車到了一個武王什么墓地旁邊,車開走后,幾人就在墓地上方向下挖掘,至次日凌晨1、2點鐘,王某打電話叫那個開車的來接幾人回去睡覺。白天都不出門,晚上出來干活,從12月10日到12月14日一共干了四天活,也就是盜墓。每次都是王某和那個司機聯(lián)系接其幾個人,干完活還是王某和那個司機聯(lián)系把幾人帶回去。參與盜墓的有其和王某、一個姓彭的、一個叫“梁某”的及另一個男的。王某主要負責炸藥,也背土,其和姓彭的負責把從盜洞里取出來的土用袋子運到旁邊,也就是背土,另一個男的負責用工具把盜洞里的土和人拉上來,“梁某”負責挖洞。洞口的入口是長方形的,中間能下一個人。盜墓工具有鼓風機、電瓶、洛陽鏟、手搖的帶繩子的工具、起爆器等。14日幾人正在干活時,其被抓到了,其他人跑掉了。這次盜墓沒有盜到東西。
(5)彭華南的供述證明:“老蔡”講淮南市三和鎮(zhèn)有個武王墓,他準備帶人盜墓,叫其過來在墓地上搬土、搖轆。2016年11月份其到淮南后在飛天賓館附近見到了“老蔡”等人。“老蔡”帶老程去看武王墓。后來“老蔡”叫其他人先回去,讓其留下來在出租房里等了十幾天。中間“老蔡”和老程一起來過看墓地可能盜,兩人商量武王墓能搞,又喊干活(指盜墓)的人都到淮南來了。后來“老蔡”不知什么原因離開淮南回山東了。老程就出錢讓繼續(xù)盜墓,他是山東人,后期是他出錢叫人干活的,提供吃住,他又找了一個姓趙的河南人,后來又帶來兩個安徽本地的人,其中一個開車駕駛員負責接送人去墓地干活,還有一個是放風的,不知道大名。老程有個駕駛員。“老蔡”走了之后,老程就是總負責,這些人的吃喝拉撒睡都是他負責。老程的駕駛員負責開車帶著老程、那個河南人白天放哨,就在武王墓周圍逛逛,看有沒有老百姓和警察發(fā)現(xiàn)。干活的有“柱子”,他負責在墓地現(xiàn)場組織干活,有時搬搬土,一個男的負責下洞挖土,一個中年男子負責爆破,一個叫“清華”的也會下洞看看,有時也和其一起搬土、搖轆放繩子,還有一個搬土搖轆的人。第一次在武王墩干活應(yīng)該是在12月10號左右一天晚上,“柱子”電話和老程聯(lián)系,經(jīng)老程同意后決定去干活,當晚兩個安徽本地男的開車來租房處接幾人,帶著工具到武王墩附近,開車的人把車開走了,另一個安徽本地人留下來陪著幾人,這天挖了五米左右深的洞,干了六七個小時活,后幾人用木板、編織袋、浮土蓋在洞口上面,安徽本地的那個司機開車來把幾人送回租房處。后面又陸續(xù)干了四天左右的活,在武王墩上挖了一個洞,上面是方形的,只能容納一個人進出,深度有十幾米。期間其曾跟“柱子”到飛天賓館找老程要生活費,在319房間內(nèi)老程把生活費給“柱子”了。后來警察到墓地逮人,其跑了之后想去飛天賓館找老程要點路費回家,遇上警察去逮老程他們,其也被逮住了。
5.勘驗、指認、辨認等筆錄:
(1)辨認筆錄證明:程法安、趙賀紅辨認出蔡某就是參與盜墓的“老蔡”;程法安、鄭煥成辨認出趙賀紅就是參與盜墓的趙姓男子;程法安、鄭煥成、趙賀紅、彭華南辨認出錢某就是運送盜墓人員去現(xiàn)場的司機;趙賀紅辨認出程法安就是盜墓團伙出資的人;陳清華辨認出程法安、鄭煥成就是在淮南王某下車和他們談話的男子,彭華南就是與其一塊參與盜墓的人;彭華南辨認出鄭煥成是駕駛員,程法安、趙賀紅、陳清華、錢某是參與盜墓的人。
(2)指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2016年12月16日,彭華南指認其盜墓團伙租住的在曹庵鎮(zhèn)宋王村的房屋、作案現(xiàn)場武王墩墓及所挖盜洞。
(3)現(xiàn)場勘驗筆錄證明:2016年12月15日,勘查人員在見證人見證下,對三和鎮(zhèn)徐洼村武王墩墓進行勘查:中心現(xiàn)場位于武王墩。在武王墩墓地的北坡上發(fā)現(xiàn)兩個盜洞,分別為1#洞和2#洞。1#洞南北長為1米,東西寬為0.55米,內(nèi)側(cè)有一個圓洞,直徑為0.55米,深度為14米。2#洞在1#洞的西側(cè),洞口為圓形,直徑為0.15米。并繪制了現(xiàn)場圖,拍攝現(xiàn)場照片,提取痕跡、物證等。
6.鑒定意見:
安徽省文物鑒定站《關(guān)于對淮南市被盜掘的武王墩古墓葬的鑒定意見》證明:該站經(jīng)組織專家對被盜掘的武王墩古墓進行現(xiàn)場勘查,得出鑒定意見如下:(1)武王墩是安徽省人民政府1981年公布的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具有重要的歷史、科學、藝術(shù)價值,依法受國家保護。(2)經(jīng)勘查,原盜洞現(xiàn)已回填,現(xiàn)場仍散落有青膏泥。并且根據(jù)淮南市文物局提供的前期勘查情況,盜洞有1米×0.5米,深14米左右,盜洞以西2米處還有一個探孔。實施的盜掘行為已造成了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本體的損害。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法安、陳清華、趙賀紅、彭華南、鄭煥成伙同他人結(jié)伙盜掘具有歷史、藝術(shù)、科學價值的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武王墩古墓葬,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盜掘古墓葬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法安在盜掘古墓葬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陳清華、趙賀紅、彭華南、鄭煥成分別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清華具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清華、趙賀紅、彭華南、鄭煥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
對被告人程法安辯解起訴書指控2016年11月份其和蔡某到淮南多次查看武王墩古墓不屬實,其沒來過一次,經(jīng)查,同案被告人彭華南、鄭煥成的供述與被告人程法安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相印證,足以認定2016年11月份程法安伙同蔡某到淮南查看武王墩古墓并商量盜墓的事實。對該辯解意見不予采納。
對被告人程法安提出其沒有指揮盜墓,也沒有提供資金、作案工具的辯解意見及其辯護人提出程法安不是主犯,是從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程法安不僅與蔡某到淮南查看并商量盜掘武王墩古墓,而且同案被告人趙賀紅、鄭煥成、彭華南供述印證證實在淮南盜墓期間,程法安是負責人,有提供資金、支付費用、指揮盜墓等行為,故程法安在共同盜墓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對該辯解、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程法安的辯護人提出程法安案發(fā)后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程法安對犯罪事實避重就輕,認罪態(tài)度不好。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程法安的辯護人提出本次盜掘行為是否已經(jīng)對文物保護單位本體造成損害不能確認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武王墩古墓葬的封土及棺槨等均屬于其本體。公安機關(guān)現(xiàn)場勘驗筆錄證明武王墩古墓上有一個直徑0.55米、深度為14米的洞及一個直徑0.15米的洞,淮南市文物保護局認定意見亦證明經(jīng)該局勘查古墓封土上有一個深度14米左右的盜洞和一個探孔,安徽省文物鑒定站鑒定意見根據(jù)古墓上的盜洞、探孔等認定盜掘行為已經(jīng)造成了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武王墩古墓葬本體的損害依據(jù)充分,客觀有效,足以認定。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程法安的辯護人提出程法安因公受傷,不適宜長期關(guān)押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上述理由不是對程法安從輕處罰的依據(jù)。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陳清華、彭華南的辯護人分別提出本案應(yīng)當認定為盜掘古墓葬罪未遂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安徽省文物鑒定站鑒定意見證明上列被告人的盜掘行為已經(jīng)造成了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武王墩古墓葬本體的損害,是否造成棺槨的損害,并不影響對該古墓葬本體造成損害的認定。武王墩古墓葬本體被損害,其歷史、藝術(shù)、科學價值必然被損害。故本案被告人的盜掘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盜掘古墓葬罪既遂。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陳清華、趙賀紅、彭華南的辯護人分別提出三人系從犯,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符合案件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
對陳清華、趙賀紅的辯護人分別請求對兩被告人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該量刑意見與兩被告人的罪行不相適應(yīng),且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不予采納。
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對被告人程法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陳清華、趙賀紅、彭華南、鄭煥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程法安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12月15日止。)
二、被告人陳清華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
三、被告人趙賀紅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
四、被告人彭華南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
五、被告人鄭煥成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六、扣押在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區(qū)分局的作案工具發(fā)爆器一臺、搖把繩索一個、發(fā)電機一臺、洛陽鏟頭五個、螺絲刀一把、手電筒一個、蓄電池一個、電線一捆等物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柴國武
審判員李俠軍
人民陪審員李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