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一区中文字幕日韩欧美|午夜精品大屁股区二区人妻|特级毛片片A片AAAAAA|在线一级黄片伊人久久久国产|欧美成人无码A片免费|日韩性交黄色欧美日韩国产a|国产一级A片a片免费收看|亚州在线_欧美在线|日韩成人AV一区二区|看黄色片网站完整版

網(wǎng)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wǎng)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債務 遺產(chǎn)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chǎn)糾紛
知識產(chǎn)權 公司股權 經(jīng)濟合同 建設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wǎng)站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案例 » 正文
韓某某等人聚眾斗毆罪刑事一審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7   閱讀:

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富平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富平刑初字第0010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裁判日期: 2016-06-28

審理經(jīng)過

富平縣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11月11日以富檢公訴刑訴(2015)87號起訴書,以被告人韓某、韓某某等14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等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富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同川、孫雪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韓某及其辯護人墨某、姚某某;被告人韓某某及其辯護人陳某某;被告人王某;被告人曾某及其辯護人王某某、何某某;被告人惠某及其辯護人魯某;被告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王某某某;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惠某某及其辯護人傅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王??;被告人崔某;被告人原某某;被告人馮某某及其辯護人張某某;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黃某某及其辯護人李小、張小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富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自2010年以來,在被告人韓某的組織、領導下,以同鄉(xiāng)、同學關系為紐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韓某某、王某、曾某、惠某為骨干成員,被告人朱某某、惠某某、李某某、崔某、張小?。戆柑幚恚⒀δ衬常戆柑幚恚橐话愠蓡T,人數(shù)較多、層級結構明晰、分工較為明確、有一定組織紀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開設地下賭場抽頭漁利、發(fā)放高利貸聚斂錢財,以此支付該組織成員的酬勞、受傷住院醫(yī)療費等,以維持該組織的一切活動;并采取暴力、威脅、滋擾等方式,有組織地實施暴力討債、尋釁滋事、非法拘禁、聚眾斗毆等違法犯罪行為,欺壓群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秩序。2013年底,被告人韓某與吳某某合謀非法設立陜西小額貸款公司,由張曉(另案處理)出任經(jīng)理,通過虛假形式將賭場債務合法化,從中獲利。

二、聚眾斗毆罪兩起

第一起:2011年10月28日晚,韓某糾集韓某某、崔某、惠某等人與張曉曉等人雙方持械聚眾斗毆,造成三輛車受損(未鑒定),洪某某受傷,經(jīng)蒲城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洪某某所受損傷屬輕傷二級。

第二起:2014年3月23日,在被告人原某某、吳某某授意、慫恿下,被告人韓某當晚便與姚小各自糾集人員“約場子”在蒲城縣橋陵路口持械聚眾斗毆。造成八輛車不同程度損壞,姚小、張小某、馮小某三人受傷,附近商店門被撞壞,店內物品損毀的嚴重后果。經(jīng)鑒定,姚小、張小某、馮小某損傷均為輕傷一級,被害人刑某某房屋及商店被損毀物品價值6025元,八輛車修復估價合計308466元。

三、尋釁滋事罪四起

第一起:2010年5月24晚至25日20時許,被告人韓某糾集被告人崔某、任某某等人,在蒲城縣古鎮(zhèn)巷持刀將馮小曉砍傷。

第二起:2012年11月21日21時許,被告人吳某某糾集被告人韓某、王某等人在蒲城縣天宮一號KTV對被害人王氏及其姐夫趙氏進行毆打,經(jīng)蒲城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氏、趙氏所受損傷均為輕微傷。

第三起:2013年11月17日10時許,被告人原某某、韓某安排被告人王某糾集他人持械將高氏、袁某打傷。經(jīng)白水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袁某損傷屬輕傷二級,高氏損傷屬輕微傷。

第四起:2014年3月11日23時許,在蒲城縣鉆石王朝KTV樓下,被告人韓某與被害人肖氏因挪車之事發(fā)生口角,韓某遂糾集韓某某、曾某、惠某、朱某某等人在肖氏所居住的蒲京花園小區(qū)6號樓持刀蒙面滋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四、非法拘禁罪四起

第一起:2013年1月9日,被告人韓某指使王某、惠某某、馮某某等人向被害人小李討要賭賬,非法毆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長達140余小時,致其多處受傷。

第二起:2013年10月23日16時許,被告人韓某帶領韓某某、王某、曾某、惠某、惠某某、朱某某等人為他人索要賭債,非法限制喬氏及楊氏人身自由約8小時,期間毆打被害人喬氏,致喬氏左額顳頂部硬膜下血腫,經(jīng)富平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喬氏損傷屬重傷。

第三起:2013年12月一天,被告人韓某指使被告人曾某、朱某某等人強行將被害人姚小某帶至蒲城縣南塬路邊,采取威逼、毆打手段逼迫其償還賭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約4小時。

第四起:2014年2月15日22時許,被告人韓某為追回賭債,糾集被告人曾某、惠某、惠某某等人駕車將被害人楊某賓拉至蒲城縣南塬野地內毆打并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約5小時。

五、開設賭場罪九起

第一起:2010年冬季至2011年春季,被告人韓某、馮某某在蒲城縣金果酒店內,由韓某提供賭資,馮某某聯(lián)系參賭人員,被告人王某、韓某某、李某某記賬放賬,組織近二十人賭博,以收取臺費的形式抽頭漁利近20萬元,時間長達數(shù)月。

第二起:2012年7、8月份,被告人韓某在蒲城縣孫鎮(zhèn)孫鎮(zhèn)村三組趙某龍家,組織他人賭博,韓某提供賭資,并安排被告人王某、韓某某記賬放賬,以收取臺費的形式抽頭漁利近20萬元,時間長達十多天。

第三起:2012年11月,被告人韓某、馮某某在蒲城縣金王朝商務會館組織二十余人賭博,韓某提供賭資,并安排王某等人記賬放賬,抽頭漁利近30萬元,時間長達一個月。

第四起:2013年5月,被告人吳某某、原某某在蒲城縣重泉路經(jīng)營茗園茶秀期間,組織二十余人進行賭博,抽頭漁利近10萬元,時間長達一個月。

第五起:2013年8、9月份,被告人韓某伙同他人在蒲城縣重泉路茗園茶秀,先后糾集十余人賭博,被告人韓某提供賭資,被告人曾某、惠某等人記賬放賬,漁利近20萬元,時間長達一個月。

指控第六、七、八、九起均系被告人黃某某開設賭場罪,其中,2012年9月,被告人黃某某在蒲城縣六合生態(tài)園,組織十余人賭博,漁利近6萬元,時間長達一個月。2012年10月,被告人黃某某在蒲城縣雅楓超市二樓茶秀,組織十余人賭博。抽頭漁利近18萬元,時間長達一個月。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黃某某在蒲城縣東環(huán)路某茶秀內,組織二十余人賭博,漁利近27萬元。2013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黃某某在蒲城縣重泉路茗園茶秀內,先后組織二十余人賭博,漁利近50萬元。

六、被告人吳某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四起

第一起:2011年7月15日晚,蒲城縣公安局抓捕被告人韓某的過程中,迎賓路派出所副所長楊某增腳部崴傷。被告人吳某某接受被告人韓某請托聯(lián)系楊某增,請求楊某增予以袒護。

第二起:2013年6月24日,蒲城縣公安局重泉路派出所抓獲被告人王某,將被非法拘禁的被害人小李解救,被告人吳某某接受韓某請托,迫使小李父親老李寫撤案申請,明知賭債不受法律保護的情況下,迫使小李重新打了16萬元的欠條。阻撓辦案,幫助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王某開脫,逃避法律制裁。

第三起:2013年12月一天晚21時許在蒲城縣茗園茶秀,被告人吳某某碰見曾某等人非法拘禁姚小某討要賭債,知情不舉,反而對曾某等人及姚小某說“早還錢就不專政”之類的話語,助長囂張氣焰。

第四起:2014年3月24日橋陵聚眾斗毆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某明知韓某等涉黑人員被蒲城縣公安局網(wǎng)上追逃,仍三次與韓某在西安市、蒲城縣見面,商討辦法,逃避打擊。

為證明上述指控事實成立,公訴人當庭出示有關物證、書證;并宣讀有關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據(jù)上事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韓某之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韓某某、王某、曾某、惠某之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朱某某之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惠某某之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崔某之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之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吳某某之行為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原某某之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馮某某之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任某某之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黃某某之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要求對上述各被告人依法予以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韓某辯稱:起訴書指控我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罪,我認為自己不構成此罪。指控我稱霸一方,我是在哪個行業(yè)、哪個區(qū)域壟斷一方,我不具備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罪的條件。另外,起訴書指控尋釁滋事罪第3起我沒有參加,對其余指控無異議。另辯稱:辦案單位給我做筆錄時沒有在審訊室,在黑房子里,有刑訊逼供的嫌疑;我打王某是為了給王某要錢,他人吸毒與我無關,我也不可能因管理他人吸毒而打人。其辯護人辯稱: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其他罪名無異議,但對指控其領導、組織黑社會組織罪有不同意見,認為指控韓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罪證據(jù)不足。從犯罪構成講,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經(jīng)濟特征,沒有舉辦任何能控制一方市場的行業(yè)和控制經(jīng)濟的行業(yè),只是開設賭場,且具有間斷性。放高利貸也沒有明確的論述和證據(jù)的支持。關于組織特征,也不存在組織,沒有專人管理賬務,沒有控制,沒有管理,證據(jù)不充分。關于行為特征,區(qū)分組織犯罪及成員個人犯罪,與組織利益無關的犯罪不能認定為組織犯罪。被告人韓某是為了個人利益或為了給其他人幫忙實施的犯罪,并不是為了組織利益。其行為系城鄉(xiāng)惡勢力,各被告人臨時聚集,不受管理、領導,沒有嚴重破壞當?shù)氐慕?jīng)濟,造成一定區(qū)域的社會影響。因此認為指控韓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罪不成立。關于其他犯罪,在某些情節(jié)上有不同意見。指控非法拘禁第一起系被害人小李與被告人王某因經(jīng)濟糾紛引起,與韓某無關,非法拘禁姚小某的事也與韓某無關,非法拘禁楊曉斌一事韓某沒有指使他人脫去被害人衣服,韓某只對自己參與的事實負責;查處的涉案款,該款項不是韓某非法所得,請查證并公正處理。韓某與他人無港幣交往,但查處的涉案款涉及港幣。起訴中涉及有的案件已經(jīng)被處罰過,不能再進行處理。韓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應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韓某某辯稱:對參加黑社會組織罪有異議,其他無異議。我的供述是刑訊逼供的結果,我也沒看到供述就讓我簽字。其辯護人認為:韓某某不構成參加黑社會組織罪,其是基于親情參加的犯罪活動,且沒有人聽從他人安排。指控韓某某參與聚眾斗毆罪第一起與洪某某的案件有和解意見,系治安案件,鑒定結論也不是事發(fā)當時做的。指控韓某某參與聚眾斗毆罪第二起和姚小案件中,被害人姚小有嚴重過錯,韓某某系從犯,應從輕或減輕判處。指控韓某某參與尋釁滋事罪第四起犯罪,是特定人與特定事,屬于民事糾紛,對韓某某以尋釁滋事罪定性不妥。指控韓某某參與第一起、第二起非法拘禁案件中,韓某某未參與限制人身自由,不構成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也不構成,韓某某沒有到賭博現(xiàn)場進行記賬、放賬的行為。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無異議。

被告人曾某辯稱: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屬實,我和韓某、韓某某是朋友關系,偶爾幫個忙,不是團伙。我的筆錄是因為在陶藝村讓我好幾天幾夜不睡覺,無意識狀態(tài)下簽字的。其余指控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該案沒有黑社會組織,成員不穩(wěn)定,結構不嚴密;不具有經(jīng)濟實力;沒有達到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的程序,沒有形成非法控制;沒有殘害過群眾,每次犯罪均有特定對象,僅僅是惡勢力犯罪,被告人曾某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也不成立,其余罪行建議減輕處罰。

被告人惠某對指控無異議。其辯護人主要辯護意見認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惠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及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均不能成立?;菽车竭_現(xiàn)場時,斗毆已經(jīng)發(fā)生,且沒有實施斗毆的行為,開槍后離開了,且車輛損壞、洪某某受傷不是惠某造成的;尋釁滋事罪第四起特定對象是肖氏,且得到諒解,定罪不客觀;開設賭場罪第五起,行為無相關的利益報酬,端茶倒水僅為朋友家的幫忙,不夠罪。

被告人吳某某辯稱:包庇、縱容黑社會的前三項及聚眾斗毆罪指控不實,對指控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不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罪。指控被告人吳某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前三起事實不成立,不存在包庇和縱容的問題,第三起只有被害人的陳述,事實不存在。第四起因黑社會罪存疑,故罪行亦不成立,聚眾斗毆罪也不成立。尋釁滋事罪第二起,系被害人王氏引發(fā)矛盾,其應負主要責任,吳某某不構成該罪。開設賭場罪,吳某某主動認罪,對時間及漁利數(shù)額,應有更充分的證據(jù)支持。建議對被告人吳某某結合其認罪態(tài)度較好等情節(jié),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公安機關對其有刑訊逼供的行為。

被告人惠某某對指控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對被告人惠某某參加黑社會組織罪名不認可。被告人惠某某聚眾斗毆罪不成立,不是主要分子或積極參加者,不應以犯罪論處。對非法拘禁事實無異議,但被告人惠某某具有從輕、減輕情節(jié),沒有獲得直接的經(jīng)濟利益和其他利益,且沒有毆打情節(jié),系從犯,社會危害性小,被告人惠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應從輕判處。

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無異議。其辯護人主要辯護觀點認為:對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有異議,同意其他辯護人關于涉黑罪不成立的辯護意見。被告人李某某只參與了聚眾斗毆罪及開設賭場罪,在聚眾斗毆罪中系從犯,在開設賭場罪中,賭場是韓某與馮某某開設的,被告人李某某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崔某對指控無異議。

被告人原某某辯稱:起訴書指控事實經(jīng)過屬實,但罪名有偏差。第二起聚眾斗毆罪經(jīng)過有出入,事情我沒參與也沒組織,和我沒有關系,我也沒授意韓某打架及要賬。尋釁滋事的第三起,白水縣公安局已經(jīng)當治安案件處理了,經(jīng)過基本屬實。開設賭場罪第四起不屬實,我只開設的茶秀,參與了賭博,但沒有開設賭場。

被告人馮某某對指控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對指控被告人馮某某開設賭場罪無異議,但對涉案數(shù)額有異議,且具有從輕情節(jié),次數(shù)少,時間短,涉案人員少,社會危害性小。涉案金額小,且沒有非法收入。被告人馮某某認罪態(tài)度好,具有從輕或減輕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且一貫表現(xiàn)好,有悔罪表現(xiàn),社會危害性小,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任某某對指控無異議。

被告人黃某某辯稱:開設賭場罪屬實,但經(jīng)營時間、盈利情況不屬實。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對罪名無異議,但對指控漁利數(shù)字、經(jīng)營時間有異議。在被告人黃某某家中搜出的13萬元,與案發(fā)時間相隔較長,不是犯罪所得。被告人黃某某系初犯、偶犯、認罪態(tài)度特別好。被告人黃某某開設賭場以娛樂為主,且為傳統(tǒng)方式,社會危害性小。綜上,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非法獲利104萬元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對被告人黃某某應從輕、減輕判處。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被告人韓某自2010年以來,以同學、同鄉(xiāng)、兄弟等關系為紐帶,逐步集結社會閑散人員,形成了以被告人韓某某(系韓某之弟)、王某(韓某同學)、曾某、惠某為骨干成員,被告人朱某某、惠某某、李某某、崔某(韓某同學)張小?。戆柑幚恚⒀δ衬常戆柑幚恚橐话愠蓡T的,人數(shù)較多、層級結構明晰、分工較為明確、有一定的組織紀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開設地下賭場抽頭漁利、發(fā)放高利貸聚斂錢財,以此支付該組織成員的酬勞、聚結等活動費用。該組織在被告人韓某指使下,采取暴力、威脅、滋擾等方式,實施暴力討債、尋釁滋事、非法拘禁、聚眾斗毆等違法犯罪行為,欺壓群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秩序。2013年底,被告人韓某與吳某某合謀非法設立陜西小額貸款公司,由張曉(另案處理)出任經(jīng)理,通過虛假形式將賭場債務合法化,從中獲利。

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韓某供述:韓某某是他親弟弟。自己認識王某、曾某、惠某、崔某、李某某、薛某某、惠某某、朱某某等人。他與王某、崔某是初中同學,關系比較好?;菽场⒒菽衬呈撬艿茼n某某的同學,通過韓某某2011年左右認識。2011年在荊姚鎮(zhèn)認識李某某。薛某某和崔某關系好,2011年左右通過崔某認識。曾某是2011年在華誠搏擊館練拳是認識的;朱某某和曾某關系好,通過曾某認識。張小小以前在荊姚鎮(zhèn)網(wǎng)吧打工認識。在渭南認識王大某、黨某某、任某某等人,關系比較好,自己有事他們也會過來幫忙,比如3.24案王大某就帶人幫忙。這些人平時見了自己叫陽哥,和自己走的近的就是王某。平時各忙各的,自己有事需要幫忙他們都會來。除了自己叫這些人,還有王某叫,大部分是他們叫的。承認自己和馮某某開賭場,和別人打架時都叫過這些人幫忙。自己和吳某某關系比較好,到2010年后半年自己和他就走近了,他有事需要幫忙就會安排自己去。融發(fā)城西分公司和自己沒有關系,法人是張某峰,2014年2.3月自己在那兒倒過105萬元的帳。

2、被告人韓某某供述:韓某是我親哥,韓某2010年開始混的時候,跟隨的有崔某、王某,到2011年我跟了之后,惠某、豹子(李某某)、張小小、薛某某、惠某某、曾某、朱小強(朱某某)先后通過我跟上我哥。我們都聽我哥的,我哥是我們的老大,沒人敢亂叫,我哥對我們要求特別嚴格,他說的話沒有人敢不聽。除韓某外就是我和王某說了算。我們跟著韓某在賭場上放賬、要帳,還跟著他打了幾回人,都是些違法的事情。韓某平時要求我們必須服從領導,要聽他的話,不準背叛他,手機必須保持暢通,他隨時打電話我們必須接聽,不準我們溜冰吸毒,給我們安排的事情不能出差錯,如果誰違反,他就會打誰,懲罰誰。肯定打過人,具體打過誰說不準。跟韓某的這些人沒有固定地方,說事的時候有時在賓館,有時在寄賣行,再就是韓某買了些洋鎬把、砍刀、鍘刀,準備打架用,韓某剛開始把這些家具放在惠某、惠某某在面粉廠住的地方,由他倆個保管,后來韓某還把一部分家具放到我開的寄賣行。韓某和馮某某在金果酒店開賭場,剛開始我負責記賬放賬,錢是韓某給的,另外還知道韓某安排惠某、曾某、王某等人在其他賭場上放過帳。賭場上是韓某組織錢,然后把錢給我們,具體給誰由韓某安排,大部分的場子把錢都是給王某,由我們把錢放給打牌的人,誰放出去的錢誰負責收回。打架的事一般是韓某直接安排,有時安排給我或王某,由我倆負責組織人或車,然后把家具一拉,到場后聽韓某的命令再動手,事情完后各自迅速離開。我和韓某是親兄弟,我不要他的錢,其他給韓某幫忙的韓某都給錢,賭場上的事還給王某發(fā)工資,另外韓某還會請他們吃飯、唱歌,錢是韓某出的。我們干的這些事影響肯定大,打架一去就是一群,拿的砍刀、關公刀,跟電視上的黑社會一樣,3.24案雙方打架的人都有四五十人,都拿的砍刀,還撞壞了幾輛車,把一家民房撞倒了,在蒲城很少見,一些群眾嚇得晚上不敢出門。找肖氏那次拿的砍刀、戴的口罩,在小區(qū)亂敲門,把小區(qū)的人嚇得不敢出來。韓某做事比較強勢,剛開始在蒲城混就帶人將馮小曉砍了,馮小曉也沒敢報仇,之后韓某在蒲城名氣就大了,沒人敢惹。韓某和張曉曉約場子打架,打的時候警察開槍了,最后只是把我拘留了,對我哥沒做任何處理,蒲城的人更不敢惹韓某了。韓某結識吳某某之后,吳某某經(jīng)常給韓某幫忙,韓某也就在政界有了靠山,再加上他手下有我們這么多的小弟,蒲城社會上的人見了韓某比較客氣,遇事也會給他面子,一般情況沒人敢惹韓某。韓某借著這種名氣,自己開賭場放賬,給自己掙錢。我寄賣行平時來閑諞的人很多,韓某的伙計有時也過來,經(jīng)常來店的人有惠某、惠某某、李某某、張小小、王某、曾某等,他們都沒有正當職業(yè),經(jīng)常到店里閑諞、喝茶。這些人都是通過我認識韓某的,韓某平時在蒲城交往人員廣泛、復雜,平時跟原某某、吳某某在一起。韓某和張某峰2013年底在蒲城經(jīng)營小額貸款公司,經(jīng)營放貸業(yè)務,我表哥鐘某某平時在公司上班。

3、被告人王某供述:我和韓某是初中同學,關系比較好。韓某在蒲城混社會,自己沒事干,也跟著韓某干,跟了四年了。認韓某當老大,平時聽他的指揮和安排,給他出力辦事。跟韓某的時候李某某已經(jīng)跟了,韓某某也跟著,另外是崔某。到2012年后,跟韓某某的張小小、薛某某、惠某、朱某某、惠某某、曾某也先后跟了韓某,這些人大部分是韓某某的同學和朋友。韓某是我們的老大,我和崔某見了不叫哥外,其余人平時見了都叫哥或陽哥,私下說到都叫領導,沒人敢亂叫的,就連我說到韓某也叫領導,他平時對我們要求特別嚴,沒有他的話我們不敢私自活動。除了韓某外,韓某某和我說了算,韓某比較信任我和韓某某,安排事情除他直接安排外,都是讓我和韓某某安排,有事也是先安排給我倆,由我倆再分別給底下的兄弟們安排。韓某經(jīng)常告訴我們,讓我們好好跟著他干,有啥掙錢的事情他都會叫上弟兄們,還告訴我們不論啥事情都不要害怕,出了事有他,兄弟的事就是他的事。韓某要求我們必須服從領導,不準背叛他,手機必須保持暢通,隨時打電話必須接聽,不得出現(xiàn)關機、無法接通或沒人接的情況,隨叫隨到,不準我們溜冰吸毒,不準賭博,他給我們安排的事情不能出差錯,誰違反他就動家法。他還要求我們培養(yǎng)共同愛好,經(jīng)常練拳擊、散打,練了這我們出去才能打。誰違反他的要求,他把我們所有人叫到一起,讓犯錯誤的人趴在地上,用棒球棍或握力器打屁股和腿,打的比較重,打完后還要給其他人上課,說這就是犯錯誤的下場,誰再違反就和這一樣,我們其他人就不敢再違反了。凡跟著韓某的人基本上都受過他的家法,都挨過他的打。我被韓某打了三次,打李某某是嫌他溜冰,惠某某是不接韓某的電話。另外韓某還打過惠某和韓某某,說他倆溜冰;嫌薛某某拳打的不好,把薛某某打的顱內出血。韓某出門不帶我們這么多人,只帶一兩個人,剛開始出門帶的我,后來嫌我不注意形象,帶上曾某和惠某出去。我們這些人沒有固定地方,每次打架集合的地點不在面粉廠就在寄賣行,韓某把打架用的洋鎬把、砍刀放在面粉廠后面的房子,讓惠某和惠某某保管,韓某某開寄賣行后,又把那些工具放到寄賣行由韓某某保管。我跟著韓某主要給他在賭場上放賬記賬,討要債務,再就是跟著韓某打了幾回架,都是些違法的事情。我?guī)晚n某在賭場上放賬記賬他給我工資,跟著打架,有時會請吃飯。平時沒事韓某也會請我們吃飯和唱歌,錢都是他出的。誰出了事韓某還會幫助平事,我被重泉路派出所抓了,韓某給擺平的,把我放了,我們都說韓某本事大,更對他佩服。韓某是找吳某某幫忙擺平的。明知道韓某干的是違法的事情還要跟著他是因為,我比較害怕他,他讓我干啥我就干啥,現(xiàn)在想起來我特別后悔。我們干的這些事情影響肯定大,跟電視上的黑社會一樣。天宮一號打王氏影響也比較大,人都說警察都叫社會閑人打架,3.24聚眾斗毆在蒲城很少見。再如開賭場韓某從中抽取大額利潤,參賭的人等于把錢都輸給韓某了,還欠韓某的帳,我們就不停的給要帳,還把還不起錢的人打了,他們也不敢報警,有人扔下媳婦娃跑了,好好一個家讓賭博毀了,影響很壞,破壞了蒲城縣的社會治安。我倆是初中同學,韓某從小比較厲害,愛打架,上過武校,愛練拳擊,一般人打不過他,他做事比較強勢。我聽說他剛開始在蒲城混,帶的崔某等人將馮小曉砍了,馮小曉當時在縣上混的比較好,馮小曉沒敢找韓某報仇,報警后派出所也沒有把韓某咋,一戰(zhàn)成名。和張曉曉約場子打架,把一個警察打傷了,那警察當時還開了槍,最后不了了之,公安局也沒敢把韓某咋樣,名氣更大了。韓某結識吳某某后,關系特別好,給吳某某打過一回架,吳某某也給韓某幫忙,等于韓某在政界有靠山,所以蒲城社會面上的人見了韓某比較客氣,再加上韓某手下有我們這么多小弟,他要求比較嚴,我們比較聽他的話,所以社會上的人根本就不敢惹韓某,韓某借著名氣自己開賭場,在賭場安排我們放賬,一般人不敢欠韓某的帳,只要知道是韓某的錢,一般人那怕貸款、砸鍋賣鐵湊錢都會給韓某把錢還上,韓某這幾年掙下不少錢,具體有多少我們都不知道,反正很多。

4、被告人曾某供述:我通過韓某某認識韓某的,后韓某經(jīng)常來這里打拳,我也和他認識了。我看韓某在蒲城混的比較好,也有勢,我沒事干,到2013年春節(jié)后就跟著韓某干了,認韓某當老大,當他的小弟,平時聽他指揮和安排,給他出力辦事。我跟韓某的時候他手下已經(jīng)有一幫人,有崔某、王某、李某某,他們和韓某是同學,以前關系就比較好,還有張小小、惠某、惠某某、薛某某、朱某某開始和韓某某關系比較好,后來通過韓某某跟上韓某,韓某在社會上認識好多人,這些人雖平時和我們不經(jīng)常在一起,但有事韓某或韓某某一叫他們都會來,也聽韓某的話,也會給韓某出力打架。韓某平時對他們的紀律規(guī)定和一起實施的違法行為及影響等與上述基本一致。

5、被告人惠某供述:自己2011年通過同學韓某某認識韓某。到2012年后半年從深圳回來看韓某能打,開私家車,有錢,社會上給面子,在蒲城比較有勢,就一直跟著韓某干了。認他做老大,聽指揮和安排。當時王某、韓某某、李某某、張小小、薛某某已經(jīng)跟了,后來朱某某、惠某某、曾某、崔某也跟了。韓某某和王某最早,這兩是韓某最信任的人,安排事情主要給他倆安排;李某某、惠某某和韓某是同鄉(xiāng),崔某是韓某同學,他們幾個都是王某和韓某某的手下;薛某某、曾某、我是通過韓某某認識韓某的,等于是韓某某的手下,總的來說我們都是韓某的手下,是他的打手。我和惠某某還負責保管過一段時間打架用的刀、洋鎬把等工具,后來韓某某和朱某某負責保管了。韓某是老大,我們平時見了叫哥,沒人敢亂叫,私下說到都是叫領導,沒有他的話誰也不敢私自活動。除了韓某外,王某和韓某某說了算,除了韓某直接安排外,有啥事也是先安排王某和韓某某,人不夠才安排我們其他人來做。韓某經(jīng)常告訴我們:“你們跟著哥好好干,哥會讓你們掙錢”,不論干啥事都不要害怕,出了事有他,兄弟的事就是他的事。要求我們服從領導,不準背叛,手機保持暢通,不準溜冰吸毒,安排的事情不能出差錯,誰違反就懲罰誰。我們跟著韓某在賭場放賬,打了幾回人,要了幾回帳,都是違法的事情。我跟著韓某是比較害怕他,他讓干啥我就干啥,影響肯定大的很,我們在賭場上放出去的帳都知道是韓某的帳,沒人不敢不還。韓某能打,一人單練不是對手,比較強勢。和張曉曉打架把一個警察打傷,當時開槍了,最后不了了之,韓某名氣更大。韓某認識吳某某后,政界上有靠山。韓某憑借這些開賭場,讓我們這些小弟在賭場上放賬,從中掙錢,具體多少我們不知道但肯定不在少數(shù)。

6、被告人崔某供述:我和韓某是同學,2010年前半年從外地打工回來沒事干,就跟著韓某了。當時韓某剛開始混,跟前沒啥人,只有李某某一個。到2010年夏季,王某也跟韓某(我三人是同學),后來韓某某也跟著混。到2011年韓某某交了一些人,有惠某、張小小、惠某某、朱某某、薛某某,大部分是韓某某的同學,也跟著韓某某混,到2012年底這些人也跟了韓某。2013年,曾某也跟了韓某,后來賀某龍、李小氏、張某強、樊某某也跟了韓某,我和他們不熟,平時不太和這些人在一塊待,韓某有事打電話我才去。韓某和我是同學,對我沒啥要求,對其他人要求比較嚴格,必須服從領導,聽話,不準背叛,不準吸毒、賭博,手機必須暢通,安排的事情不能出差錯,誰違反就懲罰誰。他打人(懲罰人)我都不在場,具體不清楚。只是聽王某說這些人基本上都挨過打,李某某因為溜冰,其他人犯啥錯誤我不知道。王某不知犯啥錯被韓某用握力棒將腿打的都走不成路了,還是我照顧王某的。我們沒有固定地方,只知道韓某將打架用的砍刀、洋鎬把等家具放在面粉廠,由惠某和惠某某保管。我就跟著韓某打了幾回架。

7、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我和韓某都是荊姚人,認識時間長了,韓某平時靠在蒲城縣經(jīng)營賭場和放賬掙錢,我是2012年5月從看守所出來他就給我錢讓我到孫小虎的場子上給他放賬。剛開始韓某在別人場子上放賬掙錢,后來開始自己經(jīng)營場子,這些場子都是韓某一個人組織的,平時叫張小小、曾某、惠某某、王某、惠某、崔某在場子上幫忙,這些人都是跟著韓某混社會,把他叫陽哥,說白了韓某就是我們的老大,他也不是白叫幫忙的,每天也會發(fā)給他們幾百元的工資。時間長了覺得韓某霸道,對錢認得真,安排我們放賬每天只給幾百元工資,剩下錢都是他的,我們跟他混沒有掙到錢。而且規(guī)定誰放出去的帳誰負責收回,收不回的自己掏錢補上,補不上他就會打我們,有時不小心把帳記錯他懷疑把錢私吞了,我就不愿意跟了,為這事他還打過我。有時拳打腳踢,有時用握力器打屁股,其他人必須在場,當著其他人的面打。是讓所有人認可他,他是老大,怕時間長有人不聽他的了。韓某這幾年名氣大,張小小、王某、曾某等人只要報韓某的名號,基本上欠賬的人就把錢還了。韓某將馮小曉打敗,名氣出去了;和張曉曉打架,韓某某進了看守所,時間不長就被放了,韓某和他手底下的這些人名氣就出去了。和張曉曉打架,韓某某被取保候審,是吳某某給他們幫忙辦的事。吳某某是公安局民警,和韓某關系比較好,從來和我們說話看上去勢很大。

8、被告人惠某某供述:我和韓某某是初中同學,通過韓某某認識韓某,韓某最早帶的王某、崔某、李某某、韓某某。韓某在社會上認識樊某某、李小氏、張某強等人,有啥事也會叫這些娃。我們聽韓某的話,私下說到韓某都說是陽哥,有時也說領導。除了韓某之外,韓某某和王某說了算,他倆是韓某最信任和最得力的人,是左膀右臂。韓某一般都是安排給韓某某和王某,再由他倆安排給我們。后來曾某加入,與韓某走得比較近,韓某也很賞識,成了得力干將,安排事也會給曾某安排。我們除了聽韓某的話外,還聽韓某某和王某、曾某的,平時見了星星叫老板,見了王某叫王哥。韓某給我們說好好干,有掙錢的地方,兄弟的事就是他的事。他平時對我們要求比較嚴厲,家法比較厲害,用棒球棒或握力棒打犯錯誤的人,另外還有誰犯錯誤了韓某也會當場直接拳打腳踢,下手也比較重。跟他的人基本上都受過韓某的家法,挨過打。打完之后還問我知道啥叫唇亡齒寒,我說不知道,后來韓某讓晨晨給我解釋,我才知道他說的意思是如果沒有他罩著我,我早都讓人欺負的不行了,意思還是要我們服從他,跟著他。

9、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自己之前認識韓某、韓某某兄弟,不是很熟,聽說混的比較好,2011年自己先后認識張小小、曾某,和曾某關系近,2013年春節(jié)后曾某跟著韓某混,自己看韓某和荊姚的一些人在蒲城縣城混的好,也想跟著混,就一直跟著曾某,韓某器重曾某,曾某經(jīng)常叫自己,慢慢就和韓某、韓某某熟悉了。組織紀律和違法行為的供述與上述基本一致。

10、被告人吳某某供述:認識韓某有兩三年了,都屬于荊姚人,工作關系需要閑人提供線索所以就認識韓某了。是韓某主動認識自己的,平時見了叫哥或者卉育哥。知道韓某在蒲城縣混社會,具體干啥不知道,只是依靠他提供一些案件線索。關于設立陜西小額貸款公司,地方是我私人的,因我和王文某關系好,想掛靠他的公司成立分公司掙錢,和王文某說好后,自己和韓某、張某峰一起合伙開公司,張某峰出面管理公司。2014年2月份成立,每月向王文某的大公司交1萬元管理費,開展了些業(yè)務,倒了些賬務,大概有十幾筆。從3.24案后害怕把我牽扯進去,就沒開展業(yè)務,6月份正式停了。倒的賬務有之前別人欠韓某的帳,也有別人欠我的帳,公司基本上沒有放出去一筆錢,都是之前別人的欠賬。之所以采取這樣形式是因為:別人欠錢一直不還,倒入公司賬務后,讓他們填寫正規(guī)借款手續(xù),相當于借公司的錢,其實錢還是我們各自的,按公司規(guī)定借款有時間周期限制,也要按月清利息,相比較正規(guī),借的錢就有保證。

11、證人張某平證言:我認識韓某,和韓某某是初中同學,2004年就認識。韓某自武校畢業(yè)后開始在渭南混社會,用刀把人砍了。2009年回到蒲城開始自立門戶,手下有韓某某、王某、李某某、崔某。2010年將馮小曉砍了,公安局沒處理,名聲大振,一下?lián)P名。后來聽說韓某和別人約場子,有個警察開槍,具體是啥不清楚,韓某也沒受處理,名氣更大。2011年韓某借助名氣開設賭場,從中掙錢,放出的帳基本沒有收不回的,韓某的手下就慢慢多了?;菽?、惠某某、朱某某也跟上韓某混,這幾個以前是我的同學,那時是乖娃,后來跟上韓某就變了,變的勢大起來。韓某有今天,韓某某、王某、李某某、崔某功不可沒,算的上是最大功臣。后來跟韓某的張小小、惠某、惠某某、朱某某,還有我不認識的,都是韓某后來壯大隊伍吸收的。這幾年這些人肯定把錢掙下了,王某以前家里特窮,現(xiàn)在都開上小車了,李某某、惠某也有自己的小車,韓某開的是寶馬。

12、證人王子薇證言:韓某的事情自己知道的不多,這人很兇,勢很大,口氣也很大,平時特別霸道,在蒲城名氣大,蒲城縣很多人都知道他平時在社會上放賬,韓某某除了開寄賣行,有時候也放賬。我是韓某某的女朋友,和韓某接觸不是很多,他平時給韓某某說啥事都是一種命令的口氣,我認識他們身邊的幾個朋友他們都把韓某叫陽哥,都聽他說哩。社會上的人害怕韓某是因為他厲害,做事霸道,身邊的朋友多,跟他混社會哩。

13、證人井某某證言:韓某是蒲城一個混混,沒啥職業(yè),靠在賭博場子上放賬掙錢,通過吳某某認識韓某的。韓某名氣大,身邊小弟也多,平時叫的有王某、曾某、惠某某、李某某、惠某,這些人經(jīng)常跟的韓某,韓某是老大,平時韓某放賬、收賬,這些小伙都參與,也聽韓某的。社會上人都說韓某厲害,敢下手,平時勢大,霸道,沒人敢惹。

14、證人小馬證言:自己認識韓某有兩年,是在賭場上認識的,韓某是混混,蒲城人都知道韓氏三父子(韓某四、韓某、韓某某),開賭場放賬。韓某的手下有張小小、李某某、惠某某、曾某、王某。韓某是吳某某小弟,吳某某安排韓某的事情韓某只有照辦,韓某跟前的小混混包括韓某某自然聽吳某某的,平時見了吳某某哥長哥短,韓某某、韓某和那些小混混干違法事情公安局這塊吳某某會出面。吳某某憑借警察身份把混的好的韓某攣到手下,韓某惟命是從,他忘乎所以,讓韓某替他開賭場放賬收賬;韓某覺得自己在蒲城混得好,有吳某某撐腰,目中無人,韓某某、韓某四仗著韓某的勢開賭場放賬掙了不少錢,短短一兩年韓氏三父子在蒲城名聲已經(jīng)響當當,韓某的主要經(jīng)濟收入是開賭場放賬。

15、證人鐘某某證言:韓某為人處事可以,對朋友仗義,愛打架,專門在搏擊館練習拳擊,憑愛打能打的風格在蒲城閑人中的地位越來越高。吳某某看重這一點,將韓某籠絡到手下,他是警察有些事情不方便出面,比如開賭場放賬,他就會讓韓某幫他出面,韓某對吳某某言聽計從,有了吳某某這個靠山,韓某在閑人里面的威望越來越高,在社會上混的沒有幾個人不認識韓某的,沒太有人不給面子,連韓某某都借他名聲開寄賣行,以寄賣行為幌子籠絡一批社會閑人放高利貸,暴力討賬。韓某四也借他兩個兒子的勢在蒲城開賭場放賬。韓某愛獨自闖社會,口號是要打就以少勝多,那才叫有勢,這幾年他混的好了,有些小事也不需要他親自動手了。韓某某這兩年籠絡了很多閑人,韓某或韓某四真正需要打架或要帳,他兩就會給韓某某打電話,讓韓某某給上人,蒲城沒太有人敢得罪他們爺三,只要是從他爺三借的高利貸,沒有敢不還的,不還就要挨打。他們爺三這幾年把錢掙了。一人一個車,都是幾十萬元的好車。韓某看重吳某某是公安局的,有他做靠山,以后干違法的事情最起碼吳某某能幫忙處理,所以對吳某某言聽計從,平時不叫哥不說話。韓某這幾年除了放高利貸就是打架,你們可以在蒲城當?shù)卣{查。

16、證人小歐證言:我2011年通過朋友認識韓某,關系還行。韓某無正式職業(yè),屬社會上混的閑人,之前開過賭博場子,放賬掙了些錢,開的車都是寶馬GT,還在縣城西邊開的貸款公司,放高利貸掙錢。韓某是閑人,本身能打,下手重,手底下基本上都是荊姚的小兄弟,平時幫韓某要帳、打架。韓某之前在渭南混,回到蒲城后,打敗馮小曉在縣城混了起來,和張曉曉打架把警察打傷,不了了之,3.24聚眾斗毆在縣城鬧的比較大,通緝令滿街貼,給蒲城治安帶來不好影響,韓某借的我的別克商務車被撞壞,還在修理廠修理。聽說過韓某好多打架的事,但都沒有啥,有他公安局的哥吳某某幫忙擺事。吳某某在重泉路派出所干過,后來是公安局治安大隊領導,韓某和吳某某關系好,韓某把吳某某叫哥,聽吳某某的話,韓某平時惹事都是吳某某出面說事,蒲城縣社會上的人知道這關系,更不敢惹韓某了。

17、證人杜氏證言:我總共欠韓某30萬元,沒有轉到融發(fā)貸款公司之前,2014年年初的時候,王某到我家要過一次帳,我和韓某通話之后就走了。欠賬轉到貸款公司帳上后,等于是我欠公司的錢,將我欠他的賭債合法化。之后韓某再沒有給我要過帳,而是安排人每月25日之前要利息。韓某是縣上一個混混,手下有王某等幾個小娃跟著混社會,引這些娃打架比較厲害,下手黑。韓某2010年從渭南回到蒲城,把一個混混打了之后出名,后來開賭博場子掙錢,掙錢后放賬,用錢繼續(xù)掙錢,聽說還和張曉曉打過架,把一個警察打傷,后來公安局沒尋過韓某,一下叫韓某在我縣上有了名氣。我通過吳某某認識韓某,韓某把吳某某叫哥。吳某某作為警察和韓某這種閑人走的近,影響不好,韓某不管有啥事吳某某給他幫忙,沒人敢惹。

18、證人小可證言:韓某是社會閑人,在縣城混的好,練過武功,能打,下手重,手下有小弟韓某某、王某等,都是荊姚那一片的。韓某名氣大,沒有啥職業(yè),就是開賭博場子,靠放賬掙錢,他手下小弟平時在場子上幫他放賬,幫忙要帳,欠賬的人一般不敢不還。這幾年韓某靠放賬掙了錢,年紀輕輕就開的好車。3.24案在蒲城影響很大,很壞,好多人都說跟電視上的黑社會火拼一樣,給縣城治安帶來很大安全隱患。

19、證人麻秀證言:自己和韓某不熟悉,在公司交流就是賬務的事情,在麻將館打麻將時聽說他在外面放賬收賬,跟人打群架。吳某某是警察,平時還管信貸公司的事,老給我安排事。在公司時韓某把吳某某叫哥,很尊敬,具體事上聽吳某某的話,有啥事也給吳某某匯報,吳某某說咋弄韓某就咋弄。

20、證人張某峰供述:我和吳某某、韓某合伙開了一家放賬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先是吳某某說讓我出面經(jīng)營,我不愿意,后來還讓王文某給我說,實在沒辦法才答應。裝修的時候知道韓某也在公司入股。自己和吳某某是十幾年的朋友,去年在小安的賭博場子上認識韓某的,韓某當時在場子上放賬。公司根本沒有任何資金注入,只是成立后他倆將以前在社會上私人放出去的貸款全部轉到公司,由公司出面收取利息,韓某轉了一百多萬元的帳,吳某某轉了多少不清楚,因為我只是應了個名,公司一沒有給我報酬,二是我說了也不算,主要是吳某某、韓某暗中具體操作。我聽吳某某、韓某說有些帳是他們在賭博場子上放出去的,至于是哪些我不清楚。他們是為了讓這些貸款合法化,之所以要成立這個公司,根本原因就是想讓這些在賭博場子上放的非法貸款合法化。采取的方式是讓貸款的人到公司將之前打給他們的欠條換成公司的借據(jù),簽訂一份借款合同,變成這些人從公司里面貸款。今年6月吳某某讓公司停了,完后把他和韓某的帳分了,賬本吳某某拿走了,他們各自的借據(jù)和貸款合同各自拿走了,韓某的東西是鐘某某拿走的。韓某被通緝后,吳某某給我說讓把韓某的帳從公司分出去,害怕公安局將來查。到6月份,吳某某說姚小某告的比較兇,已經(jīng)開始調查他,公司不能再經(jīng)營,他給我說讓我給公司的員工說渭南市公安局經(jīng)偵隊查王文某的公司哩,我們公司弄不成了。公司員工有麻秀、鐘某某、王某云(鐘某某媳婦)。說實話自己在公司架個空名,至于誰在公司貸款,貸款人有無償還能力和貸款用途,手續(xù)咋辦都是吳某某或韓某提前說好,完后給我一個電話,我就安排其他人辦理。吳某某是警察,出面開公司不方便,韓某是社會閑人,我本身就是開公司的,他和韓某信任我就叫我出面做負責人,他和韓某在幕后掌管,公司的所有事務我都要問吳某某和韓某。

21、證人王文某證言:自己的公司在西門口有個代辦點,叫小額貸款公司,張某峰負責。開設那個代辦點是我同學吳某某中間給我說的,我才同意授權給張某峰。說實話,實際是吳某某開的,辦貸款手續(xù)明面上是張某峰負責,實際是吳某某操作的。代辦點給我公司交了三個月費用,每月1萬元。之前這個代辦點通過公司往外放出一兩筆貸款,但走的都是公司的賬務,跟這個代辦點沒有啥關系。這個代辦點還沒有正常開展業(yè)務,沒有往外放貸款。這個代辦點往外放出好多比貸款,大部分我不知道,我印象就簽過那一兩筆貸款的字。他們是違規(guī),非法的,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我公司有責任,監(jiān)管不到位。

22、證人鐘某某證言:城西分公司是吳某某開的,是最大股東,韓某也入股了,張某峰沒出錢,只是應個名。吳某某是警察,不方便出面,幕后掌管;韓某是混混,影響公司聲譽,現(xiàn)實與公司規(guī)定不符,是張某峰、吳某某或者韓某直接給我安排,讓我找誰填張借款申請表和借款合同,把身份證復印件留一份,完后走人,其他的不讓我管,讓我每月按借款合同聯(lián)系借款人收息,到期后讓我聯(lián)系借款人收回本金。我公司就不審查貸款人的償還能力和貸款用途,能在我公司辦貸款的都是張某峰、吳某某叫來的,也都是他們搭話讓我給辦的手續(xù)。貸款人還上還不上與我無關,是他們解決的問題。城西分公司2013年底注冊,2014年2月開張,2014年6月解散。解散原因是有人告吳某某、韓某開設賭場,并借城西分公司名義放高利貸,渭南市公安局經(jīng)偵隊要查公司的帳,吳某某交代事情后把帳分了,我才知道之前手里簽合同的那些人其實都是在賭場借的吳某某、韓某的錢,吳某某、韓某怕賭場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就讓借錢人補簽一分借款合同,把賭債合法化,2014年2月25號那天,吳某某、韓某一天叫來10幾個人簽合同,這也是我雖是出納,辦理借款手續(xù)后不經(jīng)我手借出去的原因。他們開的是貸款公司,如果正常放款就不怕公安局查,害怕查肯定不合法,再說吳某某、韓某是開賭場放賬的,簽合同那些人平時在蒲城就愛賭博,再加上韓某平時給這些打電話要錢我在跟前,聽他們說這些錢就是因賭博欠的錢。

23、城西分公司借款合同、借據(jù)、現(xiàn)金日記賬扣押清單證實韓某將賭債合法化的事實。

24、被告人韓某指使同案被告人王某、曾某等人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向曹氏、張某寧等10余人要賬的事實經(jīng)過以及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犯罪事實的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定案。

(二)、聚眾斗毆罪

(1)、2011年10月下旬一天,因小姚賭博一事,被告人韓某與張曉曉(另案處理)發(fā)生沖突。同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韓某與張曉曉“約場子”械斗。當晚22時,張曉曉糾集王某紅(另案處理)、張某勝(另案處理)、“爛娃”(情況不詳)等人分乘三輛車攜帶砍刀、關公刀、鐵管、洋鎬把等作案工具到達蒲城縣城南環(huán)路王府豪門KTV附近,被告人韓某糾集被告人韓某某、崔某、惠某、張小小(另案處理)、薛某某(另案處理)、王大某(在逃)等人分乘三輛車并攜帶洋鎬把等作案工具隨后趕至上述現(xiàn)場,雙方發(fā)生毆斗,案發(fā)現(xiàn)場的民警洪某某開槍后,韓某等人駕車逃離。斗毆造成三輛車受損(未鑒定),洪某某受傷,經(jīng)蒲城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洪某某所受損傷屬輕傷二級。

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蒲城縣迎賓路派出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證實,2011年10月28日22時08分,洪某某電話報稱,其在蒲城縣南二環(huán)王府豪門KTV東200米路北被十幾個小伙手持刀斧毆打致傷,在蒲城縣醫(yī)院治療,要求查處。

2、被告人韓某供述:2011年10月份一天,自己在張曉曉的麻將場子找人,張曉曉感覺沒給他面子,就叫自己到王府豪門KTV對面說事,自己就和韓某某以及幾個渭南的伙計開車過去,當時去的時候拿的“洋鎬把”。剛到王府豪門對面,一下車就看見二十個小伙,手里都拿著刀棍,有三四個小伙圍上來,照自己車和人就砍,自己就和兩個伙計下車搶他們手上刀棍,韓某某沒有下車,自己搶到東西后就和對方的人打起來,當時不知道把對方誰打傷了,之后就聽到有人喊拿槍來,就聽見砰砰兩聲槍響,自己和兩個伙計就趕緊上車,然后就開車跑了

3、被告人韓某某供述:大概兩個月前的一天晚上10點多時候,我哥和張曉曉在蒲城崇泉路西岸茶秀門口打架,過了兩天,張曉曉就給我打電話說叫上我哥到王府豪門KTV把之前的誤會說一下,之后我和我哥還有三個伙計就開了一輛車去了,到時張曉曉在路邊一個黑色轎車跟前站著,車前還有一輛越野車,然后我哥和張曉曉說了幾句話,張曉曉轉身的一瞬間,從路邊草叢出來二十幾個人,手里拿著砍刀、斧頭等就上來打我哥和三個伙計,我哥就從他們手里搶過工具,還手打,雙方就相互打,不知道是張曉曉那邊誰喊了一聲拿槍打,我就聽見砰的一聲,我哥和三個伙計就上車,我們就開車跑了,跑的時候還聽到砰的一聲。

4、被告人惠某供述: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韓某某開了一輛黑顏色的車過來接了自己,上車以后張小小、薛盼在車上坐的,后排座位下放的洋鎬把。韓某某說張曉曉和他哥韓某約的場子打架,他就把車一直開到南塬上,在半路又有一輛紅色本田思域車和一輛紅馬自達,我們這三個車一起走,到王府豪門門口東邊的路邊,那路邊就停了幾個車,具體幾個記不清了。車停穩(wěn)之后,看見韓某就從車上下來,韓某某和自己四個人也一起下了車,下車的時候順手一人拿了一根洋鎬把,之后雙方互毆過程與上述基本一致。

5、被告人崔某供述:2011年11月份當天下午6點左右,韓某叫自己取家具(砍刀、關公刀),之后就過來接自己,自己就和他及同伙到現(xiàn)場,對方十幾個人,雙方發(fā)生互毆,經(jīng)過同上。

6、鑒定意見通知書證實2015年2月3日告知被告人崔某、惠某、韓某、韓某某,洪某某所受損傷屬輕傷二級,韓某、韓某某拒絕簽字。

7、蒲城縣醫(yī)院2011年10月31日出具診斷證明,洪某某腦震蕩,多處頭皮裂傷并皮下血腫。蒲城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2014年11月18日出具,公(蒲)鑒(法醫(yī))字【2014】213號,迎賓路派出所2014年11月14日委托,洪某某所受損傷屬輕傷二級。

8、現(xiàn)場照片14張、辨認筆錄、現(xiàn)場平面示意圖,現(xiàn)場勘察工作記錄證實,2011年10月28日22時25分至55分,蒲城縣公安局民警張宏升、王杰對現(xiàn)場進行勘察,現(xiàn)場提取木棍3根,帶血木棍1根,斧頭1把,車窗玻璃碎片,半截木棍1根。

9、張曉曉供述:韓某打電話激自己,自己就叫上王某紅、爛娃以及爛娃的一個兄弟共四個人,帶著家具過去,結果被韓某叫人打了,還砸了開去的車,洪某某去勸架也被打了,這事發(fā)生在2011年10月28日晚在王府豪門KTV東邊,我們幾個人去拿了王某紅準備的三根洋鎬把,王某紅說車后備箱還有一根鐵棍。去時開著一輛黑色普桑。韓某和韓某某開車過來后,從車上下來十幾個小伙,手里拿的洋鎬把、砍刀,將我們四個人打了,還把洪某某打了,并把自己和洪某某的車砸了。

10、王某紅、張某勝供述張曉曉供述基本一致。

11、被害人洪某某陳述:2011年10月28日晚七八點的時候,小姚給自己打電話說張曉曉和韓某要鬧事,自己就給張曉曉打電話問他在哪,準備勸他不要鬧事,張曉曉說自己在迎賓路上,自己就開車到迎賓路等他,之后電話聯(lián)系得知,張曉曉在南二環(huán)王府豪門KTV東邊,自己就開車過去,看見從南二環(huán)西邊過來兩輛車,從車上下來二十幾個小伙,手里拿著自制砍刀和洋鎬把過來,啥也沒說,上來就用刀砍自己,先在頭上砍了四五刀,又用木棍在自己身上亂打,還砸了自己的車,打了二三分鐘,就坐車跑了,他們打自己時,自己說是警察,還繼續(xù)打。

12、證人小姚證言稱:張曉曉和韓某打架是因為之前,韓某在重泉路西岸茶秀門口將張曉曉打了一頓,后來韓某又給張曉曉打電話,說是不是還不服氣,然后韓某就把張曉曉約出去了。張曉曉走了后,自己就給洪某某打電話,因為軍成和張曉曉關系比較好,想叫軍成勸一下張曉曉不要打架鬧事。到晚上快十點,張曉曉給自己打電話說軍成叫人砍了,他也受傷了。自己沒有去現(xiàn)場,不知道是誰砍傷的。

13、證人宇某、周某星、杜小五(均系王府豪門KTV保安)證言稱:10月28日晚上,上班時看見王府豪門東邊二百米左右路南停了一輛銀白色面包車,過了一會,這輛車就不見了,接著有一輛黑色越野車從王府豪門對面調頭順著王府豪門前走了,很快就聽見東邊路北黑處有砸東西的聲音,還有人喊打,中間還聽見有兩三聲類似于放炮的聲音,打架持續(xù)了大概二、三分鐘后就沒聲了,后來有一輛黑色轎車從打架的地方開的很快往西邊走了。

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定案。

(2)、被告人原某某與姚小某及其兒子姚小(另案處理)因債務發(fā)生糾紛,多次協(xié)商未果。2014年3月23日下午,在得到被告人原某某、吳某某的授意、慫恿之后,被告人韓某與姚小各自糾集人員“約場子”斗毆。被告人韓某指使被告人韓某某、王某、王大某(在逃)等人聯(lián)系人,先后糾集到被告人曾某、李某某、惠某某、朱某某、崔某、張小某、馮小某(均另案處理)等二十余人駕駛車輛并攜帶自制關公刀、彎鐮、砍刀等作案工具。姚小也糾集了黨黨、劉小超(另案處理)等二十余人駕駛車輛并攜帶砍刀及洋鎬把等作案工具。雙方先約在蒲城縣西門外奉先路斗毆,因故未果,又將斗毆地點約在蒲城縣橋陵路與五陵路十字口。3月24日凌晨1時許,雙方四十余人在橋陵路與五陵路十字口械斗,致姚小、張小某、馮小某三人受傷,經(jīng)鑒定,三人損傷均為輕傷一級。斗毆過程中,被告人韓某某帶頭駕車沖撞對方車輛,被告人崔某駕駛陜ELH255長安轎車沖撞對方時失控,撞入刑某某的商店,被害人刑某某房屋及商店被損毀物品價值6025元,造成八輛車不同程度損壞,八輛車修復估價合計308466元。3月24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韓某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原某某,原某某即駕車趕至現(xiàn)場,詢問并安撫在場的各被告人,后與被告人韓某駕車將受傷的馮小某、張小某等人送至渭南市進行救治,途中被告人原某某、韓某給付醫(yī)療費10000元,其中原某某7000元,韓某30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某明知韓某被網(wǎng)上追逃仍三次與韓某見面,商議逃避打擊辦法。

另查明,被害人刑某某與被告人崔某家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民事賠償部分已協(xié)商處理。又查明,該案發(fā)生后,被告人惠某某于2014年11月12日去蒲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自首,如實供述其犯罪經(jīng)過。

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書證:接處警登記表;公民報警受理處理情況登記表證實3月24日1時35分,橋陵鎮(zhèn)武家村七組刑某某電話報警稱有人持刀打架。

2、2014年4月2日,蒲城縣公安局委托蒲城縣價格鑒定中心對刑某某商店大門及商店內物品價值進行鑒定;2014年4月8日,蒲城縣公安局委托蒲城縣價格鑒定中心對受損車輛物品價值進行鑒定;2014年6月5日,蒲城縣公安局委托蒲城縣價格鑒定中心對陜E38206、陜E9698B、陜BLY888、陜ELH255四輛轎車損失價值進行鑒定。

3、被告人原某某供述,這次打架是小陽(韓某)等人給其要賬引起的,姚小某最后連本帶息一共欠他80萬元。我給姚小某要不下,當初算賬時吳某某、小陽都在場,而且韓某和吳某某在我們蒲城也比較強勢,所以我找他倆看能不能給我?guī)兔Π堰@賬一要。之后,小陽和姚小為要賬的事發(fā)生口角。晚上小陽到我家里,一看吳某某不在,就給吳某某打電話問他在那,吳說他在豐澤園茶樓。我就和小陽又去豐澤園茶樓找吳某某,在路上小陽說姚小約他一會說事哩,自己當時也沒問具體情況。在豐澤園見了吳某某后,吳某某就和小陽說話,自己當時離得遠,他倆說啥自己沒聽見,只是聽見吳某某給小陽說要把啥事執(zhí)硬,具體說把啥事執(zhí)硬自己不知道。到24日凌晨2點左右的時候,正睡著,小陽打電話說他打電話聯(lián)系不上吳某某,車在橋陵被姚小等人撞的開不成啦。我就開上車到了橋陵派出所西邊的水泥路,見到小陽帶了七八個年輕小伙子,就將其中四個小伙送到了渭南市婦幼醫(yī)院。

4、被告人吳某某供述,因原某某和姚小某的債務糾紛自己和姚小某說得不好,隨后,和原某某、小陽在車上,小陽說姚小叫說事,我就說,小陽你給你順利哥把事執(zhí)硬。然后自己就走了,并稱當晚自己喝多了。事發(fā)后,小陽跑了,自己害怕這事牽扯到自己,就聯(lián)系了小陽,并和他私下見了三回面。

5、被告人韓某供述,2014年3月21號左右,我在蒲城雅風花園門口碰見原某某,他讓我聯(lián)系姚小某,看啥時候還錢。之后我給姚小某打電話,姚小某說他在外地,說等他回來,把事一說。后來自己和姚小某的兒子姚小說得不好,就去了原某某家,姚小不停的打電話,原某某就說,他再可憎就把他收拾了。之后姚小又打電話讓我去奉先路找他,我就給大偉打電話,讓他帶幾個人到蒲城來,又給韓某某打電話,讓他聯(lián)系惠某某。之后就去了韓某某店里了,在那見了彬彬、豹子(李某某)、惠某某、崔某等人,當時我們十幾個人就帶了些洋鎬把、馬刀等工具,開了四輛車去了奉先路,沒見姚小,姚小又打電話說他在橋陵路與五陵路十字那,之后就開車去了那地方。到了之后,見路邊停著五六輛車,我這邊剛到車跟前停下,對方一個陸地巡洋艦越野車就來撞我們,這時,我這邊的人都下車和對方打開了,我見狀就下車從地里跑了。跑的過程給原某某打電話讓他來接我,過了一會,原某某來了,然后我就和原某某開車把受傷的人送到渭南婦幼醫(yī)院看病去了。

6、被告人韓某某供述,2014年3月24日凌晨在蒲城縣橋陵鎮(zhèn),韓某叫來的人和姚小叫來的人聚眾斗毆了,具體過程與上述一致。

7、被告人曾某供述,2014年3月23日下午4點,自己和王某、惠某某在延安路轉盤閑諞,韓某某打電話說姚小剛才到店里扎勢,讓自己和王某、惠某某到祥龍賓館門口去把姚小打一頓,三人就到祥龍賓館門口,看見韓某車停在那里,韓某在駕駛座,姚小在副駕駛,原某某在后座,自己就過去在姚小臉上打了一拳,韓某接著讓自己趕緊滾。晚上自己和張小小一起閑轉,王某打電話說韓某某有事,讓往店里走。在合盛元寄賣行,韓某某、賀某龍、樊勝利及兩三個小伙,還有惠某某、李某某、王海波,韓某讓他們給原某某幫忙,然后韓某某組織他們準備了洋鎬把、砍刀、磚頭、禮炮、半截磚,他們到了奉先路每個人都拿了工具,關公刀是渭南的人帶來的,除李某某的車沒有牌子外,其他車都蒙著牌子。后來他們把車開到橋陵和五陵路口時,朱某某把里禮炮放在長安車頭上對著對方,看見來了一輛白色雪鐵龍C5小車往北開,韓某就讓追,朱某某就開車拉著他和張韓某追,他和張小小、王海波用半截磚砸那輛車,隨后他看見一輛豐田越野車和他們這邊的別克商務車撞了起來,他四個人下車跑了,在途中他看見崔某的白色長安車撞上了橋陵路口的民房墻上。后來他們被韓某叫到雛鷹學校門口見了原某某,原某某發(fā)煙發(fā)水,讓我們出去躲一躲,剩下的事他來處理。韓某說有一兩個受傷了,之后他們就各自走了。

8、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與上述基本一致。

9、被告人惠某某供述,2014年3月23日晚上,王某打電話讓他到韓某某店里,他到后看見王某、韓某某、韓某、晨晨、張小小、朱小強、李某某等人,給王某說自己不想去,韓某某說“誰跑就收拾誰”,之后韓某某安排他們準備了洋鎬把、砍刀、關公刀、彎鐮、磚塊、墩子炮在車上,他就坐上李某某的長安車去了奉先路,隨后韓某帶著崔某他們也過來,給他們說怎么打對方,說是給千萬富翁弄事,出了事有人管,只管往前沖。后來他們開車到了橋陵路口附近,他拿了一把短砍刀,雙方互毆過程與上述一致。后來他們在雛鷹學校門口見了原某某,之后韓某就和原某某及渭南的三個小伙一起離開了。

10、被告人崔某供述,2014年3月23日晚上他和薛某某開車到奉先路看情況,到后看見韓某、王某等人拿的刀和洋鎬把,之后韓某拿了一把關公刀坐到他的車里讓往橋陵走,他們六輛車到橋陵路口,雙方互毆過程與上述一致。

11、被告人朱某某供述,2014年3月23日曾某打電話讓他幫忙跟人打架,3月24日凌晨他去蒲城縣橋陵路十字路口,雙方的事主在吵架,然后就打起來,他也過去幫忙打架了,最后他就坐了出租車回蒲城縣房子休息了。

12、聚眾斗毆另一方姚小供述,2014年3月23日下午,自己給父親打電話,電話上他爸說小陽打電話威脅他,自己便準備找小陽說理。便找同學孫某讓他開車把自己送到韓某四的寄賣行去找小陽,一個不認識的人說讓自己聯(lián)系,我說沒小陽電話,還說找韓某四也行,那人兇著說小四也是你叫的,隨后看語氣不好便出門準備讓孫某送自己回家,在回家途中,接到小陽電話,讓自己去縣賓館門口,大概等了3、5分鐘,小陽開了一輛白色寶馬,自己就坐到副駕駛位置,自己就給小陽說讓他以后不要威脅自己父親,說話時,原某某也上了車,兩人說債務,后原某某和小陽就讓自己和小陽寫欠條,將原某某和自己父親的債務轉到小陽和自己的債務,自己沒答應。隨后寶馬掉頭行至縣賓館對面的建行門口,緊跟著后邊來了5、6個人,走到副駕駛位置把自己朝外拉,同時,晨晨朝自己右臉打了一拳。之后小陽讓自己記電話號碼,并告訴等他電話,之后便把自己送回小區(qū)門口。到晚上9點多,小陽叫自己到奉先路等他兩個小時,讓他準備一下,完了和自己聯(lián)系。在這之間,自己叫了兩撥人,第一批是高陽老家的伙計,袁小某、趙小飛、二怪,由他們叫八九個人,開了兩輛車,第二批人是黨黨給自己叫的三四個,并且購買了洋鎬把。晚上11點左右,小陽打電話叫自己去奉先路,我們十四五個人開著四輛車,包括自己的豐田巡洋艦,車號陜EYA662,從金港茶秀去了奉先路,到了后沒見人,就給小陽打電話,又讓自己去橋陵路口。到路口后,四輛車分別停在路口的四個方向,自己的車在東邊,黨黨的白色馬自達在北邊,大概11點40分,小陽他們開了六輛車,從南向北駛向馬自達,隨后下來一批人砍白色馬自達,自己就跑過去救黨黨,跟著就打亂,自己這邊的人和車就跑完了,到后來劉某利開著自己的豐田將人群撞散,將自己救回,將車開到楊家臺,縣醫(yī)院的救護車將自己接到縣醫(yī)院,擔心小陽他們來醫(yī)院找自己,就由縣醫(yī)院的救護車將自己送至西京醫(yī)院。對方的人自己只認識韓某四、小陽、晨晨。

13、聚眾斗毆姚小一方的黨黨等人供述斗毆經(jīng)過與上述基本一致。

14、證人刑某某證言,因3月24日1點多有人在橋陵路和五陵路口持刀打架所以報警,當時一輛小車撞進我的超市,從副駕駛下來一個小伙離開了,聽見門口有人喊“打,拿刀殺”。外面沒有動靜后,鄰居雷某某叫我出來,從車上翻出去,看見門口有一灘血,當時十字口東南角有兩輛車,距超市東40米處還有一輛面包車,車后面放了一個炮盤,在鄰居家門口的水泥路面和柏油路面接茬的地方有一個彎鐮。事后聽說是姓姚的叫了一些人和荊姚一群小伙在路上相互打架?,F(xiàn)場扔了四個車??匆娷囋诼飞匣プ?,幾個小伙拿的長刀在路上跑。這件事的影響很壞,把妻子嚇得晚上做噩夢,村里人說我得了神經(jīng)病,商店也無心思經(jīng)營。

15、雷某某證言陳述門口打架自己就嚇得回家了,回家后聽見撞墻的聲音,從門縫看見一輛白色小車撞進刑某某的商店。之后給警察趕緊報警了,這件事社會影響極壞。

16、證人劉曉某證言,3月24日凌晨一點左右,自己駕車路過西禹路與橋陵路口,有五六輛車停在那里,一個小伙拿關公刀朝自己車撲來,把右側車門砍了一下,走了還有磚塊從后面砸過來,5、6輛車在后邊追,到萬家路口自己往西一拐,那幾個車沒追上,就回家了。自己開的白色雪鐵龍C5,社會治安差,社會影響壞。

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定案。

(三)尋釁滋事罪

(1)、2010年5月24日晚,被告人韓某因朋友小董被楊氏毆打,尋找楊氏未果,在得知楊氏與被害人馮小曉關系要好后,韓某便攜帶砍刀一把,糾集崔某、蘇氏、“楠楠”等人到蒲城縣古鎮(zhèn)巷尋找馮小曉,因馮小曉不在,韓某用腳踏壞馮小曉租住的房門。5月25日20時許,韓某又糾集崔某、任某某、黨某某(情況不詳)駕車攜帶砍刀一把、關公刀三把在馮小曉租住處找見馮小曉,持刀將其多處砍傷,逼迫說出楊氏下落,后韓某等人駕車將馮小曉送至蒲城縣醫(yī)院門口。時隔不久,韓某父親韓某四賠償馮小曉13500元。

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公民報警受理、受案登記表、處理情況登記表證實,2010年5月25日20時40分蒲城縣公安局迎賓路派出所110接警,經(jīng)調查古鎮(zhèn)巷韓某領人用刀砍傷馮小曉,該馮已轉往西安醫(yī)院治療。

2、某縣公安局于2014年11月19日向西安市第三二三醫(yī)院調取馮小曉的住院病歷。

3、馮小曉住院病歷診斷為:創(chuàng)傷性單側腕部截斷。進行了腕部肌腱縫合術。

4、調解協(xié)議證實,2010年8月17日馮小曉與韓某家屬韓某四簽訂協(xié)議:韓某四一次性賠償馮小曉13500元,其以后費用韓某不再承擔,馮小曉自愿不做傷情鑒定,不再追究韓某刑事責任。

5、各被告人之間及被告人對本案被害人的辨認筆錄

6、被害人馮小曉陳述,與小陽發(fā)生糾紛,小陽把他租的房門砸爛了,隨后他給小陽打電話質問讓賠門。第二天晚上七八點左右,小陽給他打電話讓到其租的房門口,小陽和幾個人開車過來后,對他說“賠門可以,說楊氏在哪”,他說不知道,隨后崔某拿了一把鍘刀在其右手腕砍了一刀、在左臂砍了一刀,在左背部砍了一下流血。后來小陽、崔某開車把他送到一門診包扎,后他們用車又將他送到縣醫(yī)院,當晚他就去西安323醫(yī)院住院。后來他從醫(yī)院出來,蒲城迎賓路派出所民警讓其和小陽簽了一份調解協(xié)議,小陽賠他一萬多元,他不再追究小陽一切法律責任。

7、被告人韓某供述,2009年或2010年夏天,他朋友小董給他打電話說被馮小曉用刀戳傷,在醫(yī)院他看見醫(yī)生正給董腿上打鋼針,胳膊上也有傷。隨后馮小曉給他打電話說要把這事說一下。為了給小董出氣,第二天下午他叫上黨某某、崔某開車在蒲城紅旗路碰到馮小曉,雙方發(fā)生打架,崔某上前用側刀在馮小曉左胳膊砍了一下,后那幾個小伙被嚇跑。見馮小曉出血后,他開車把其送到縣醫(yī)院急診室門口就走掉了。之后他父親韓某四通過馮小曉的熟人刁偉調解,給馮小曉賠償了不到兩萬元將此事了結。

8、被告人任某某供述,2011年某天晚上黨某某給他打電話說韓某叫到蒲城玩,然后他和黨某某到蒲城見到韓某,飯后韓某叫上他、黨某某去了蒲城一街道,韓某與在那里的一小伙后來發(fā)生廝打,他幾個朝韓某那里跑,對方有人將黨某某的頭用石頭砸出血,隨后幾人把黨某某拉去醫(yī)院包扎,后來的事他就不知道了。

9、被告人崔某的三次供述,2010年夏天某天晚上9點左右,韓某給他打電話說一起找個人,隨后韓某開車接了他叫上蘇氏、楠楠。韓某在車上對他們說馮小曉伙計楊氏把他朋友小董給打了,因找不到楊氏,韓某打聽到馮小曉的住處,帶他們到蒲城古鎮(zhèn)巷,韓某從車上拿了一把砍刀敲馮小曉的門,見沒人開,就用腳蹬門,蹬開后見沒人就走了。第二天下午5點左右,韓某在一飯館和黨某某、建華、崔某吃飯商量對付馮小曉,后韓某接到一電話說馮小曉在他門口等。隨后韓某開車拉著黨某某、建華、他到馮小曉家門口,見到馮小曉后馮讓韓某賠門,韓某讓馮把楊氏交出來,隨后兩人推搡起來。他、黨某某、任某某見形勢不好,從車上拿關公刀砍馮小曉,后韓某把馮小曉拉到車上逼問,馮小曉說不知道楊氏在哪,韓某見馮一直流血不像說假話,就把起送到縣醫(yī)院,然后韓某一伙就走了。

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定案。

(2)、2012年11月21日21時許,被告人吳某某在蒲城縣天宮一號KTV因故與被害人王氏發(fā)生沖突并被王氏砸傷,遂糾集韓某、王某、袁袁(在逃)趕到該KTV門口。吳某某伙同韓某、王某、袁袁對被害人王氏及其姐夫趙氏進行毆打,在此過程中王某持刀將趙氏左手刺傷,經(jīng)蒲城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氏、趙氏所受損傷均為輕微傷。事后,吳某某賠償王氏、趙氏26000元。

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公民報警登記表證實,2012年11月21日21時56分蒲城公安局重泉路派出所接到匿名報警稱,蒲城縣朝陽街天宮一號門口有人鬧事,經(jīng)調查天宮一號發(fā)生打架,受害人受傷已送醫(yī)院。

2、蒲城公安局受案登記表證實,2012年11月21日22時許,蒲城重泉路派出所接到匿名報警,經(jīng)調查,王氏在蒲城縣朝陽路天宮一號KTV內與吳某某因碰酒發(fā)生爭執(zhí)廝打,后吳某某叫他人將王氏及其姐夫趙氏毆打致傷。

3、立案決定書證實,富平公安局于2014年9月17日對吳某某、韓某等人尋釁滋事案立案偵查。

4鑒定意見通知書證實,某縣公安局分別向被告人吳某某、韓某、王某及被害人趙氏、王氏送達鑒定意見(關于趙氏、王氏的傷情鑒定:輕微傷)通知書,均簽字確認。

5、辨認筆錄證實,2014年11月11日14時40分至15時,在蒲城縣重泉路派出所在偵查人員小小、笑笑主持下,由王某艷對12張照片進行辨認,指出3號照片為王某。

6、蒲公鑒法醫(yī)字【2014】215號鑒定文書證實,蒲城重泉路派出所于2014年11月12日委托蒲城司法鑒定中心對王氏人身損傷程度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王氏、趙氏的損傷均為輕微傷

7、證人王某艷(系趙氏妻子,王氏的姐姐)證實,2012年11月,她聽見外邊亂吵,其丈夫趙氏已出去,隨即拿了菜刀出去,看見趙氏正把王氏從兩三個人里面往出拉,吳某某撲的打王氏。趙氏被兩三人圍在中間拳打腳踢。隨后她看見趙氏左手腕被小某的腰刀弄傷,左眼上邊流血。王氏被人拳打腳踢的淤青紅腫,手上被小某的腰刀劃了口子,額頭也被刀子劃傷。后她在路口擋了一個車將王氏和趙氏送往醫(yī)院治療。

8、證人任君郎證實,2012年11月某天他的天宮KTV剛營業(yè),晚上9點左右,他到五樓111包間,看見王氏和吳某某在廝打,用啤酒瓶朝吳某某的頭上砸了一下,把吳某某頭部砸流血了,王氏被推出門后罵吳某某,吳某某也罵王氏,隨后他看見門口站的兩三個小伙,吳某某指著王氏說“就是這貨把我打了,給我把這慫往死里打”,后吳某某用拳頭在王氏頭上身上亂砸,兩人廝打起來,身邊兩三個小伙過去用拳頭、在王氏身上亂踢亂打,將王氏打倒在地。之后王氏媳婦和其姐出來勸架,王氏姐夫趙氏手里拿著切面刀從王氏店里出來,沖出用刀背朝幾個小伙亂砍,后有人和趙氏奪刀時,不小心把趙氏的手劃爛流血。

9、證人小孫證實,2012年11月某天晚上,小孫接到小許電話到天宮一號KTV四樓一包間唱歌,后吳某某端著高腳玻璃杯過來給小孫敬酒,隨后看見王氏用啤酒瓶或高腳杯砸了吳某某的頭部流血,小孫勸了吳某某說這事他會處理好。后小孫看見吳某某打了個電話,帶著吳出包間下樓去醫(yī)院包扎,到樓下孫看見站著三個小伙,吳某某指著王氏對三個小伙說“就是這貨,把這往死里打”,后三個小伙打倒王氏用腳在身上亂踢,后王氏媳婦和兩個人從王氏店里出來勸,三個小伙也將其中一人一塊打了。后重泉路派出所人接到報警就來了。

10、證人小徐、曉宇、小何(均系蒲城縣公安局民警)證實,2012年11月某天晚上,他們到任君郎的天宮一號KTV包間唱歌,吳某某喝酒與王氏和其姐夫趙氏發(fā)生糾紛,雙方發(fā)生打架的經(jīng)過。最后由吳某某給王氏和其姐夫賠償了三萬元,王氏還退了四千元,雙方在協(xié)議書簽了字。

11、被害人王氏陳述,他2012年新開了一家君悅商務會所,同年9月東臨的天宮KTV的污水等漏到他會所的客房,把客房弄壞,他找了天宮KTV老板任君郎說了此事。那天晚上10點左右,他和朋友到KTV唱歌,在樓道碰到吳某某相互認識了下,之后吳某某到王氏的包間,問他為啥不尊敬任君郎,他就說了讓任君郎修他客房的事,隨后吳某某拿起一啤酒瓶砸向他的頭部,被人勸拉開,他回到自己開的會所門口站了十來分鐘后,看見馬路對面停了幾輛車,下來十幾個小伙拿著洋鎬把、關公刀、切面刀、小刀子朝天宮門走,吳某某在天宮門口指著他說“就是那狗日的,給我往死里弄”,后吳某某過去用腳踢他,韓某、“斌斌”也過去三人壓倒他在地,他姐夫趙氏、他姐王某艷、趙樂婷都被打。當晚到蒲城縣醫(yī)院治療縫針。事發(fā)后一周,吳某某托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民警曉宇在盛園酒店206房間說事,由吳某某賠償了他姐夫三萬元,派出所民警小何拿了協(xié)議書由他和吳某某簽了字,派出所蓋章了結此事。

12、被害人趙氏的兩次陳述與上述基本一致。

13、被告人吳某某供述:2012年10月某天任君郎的天宮KTV新開業(yè),晚上七、八點吳某某在KTV三樓一房間見到任君郎,任君郎給他說他和王氏因為維修問題有矛盾并且王氏要他賠償,讓他給幫忙說話。后兩人走到四樓大廳看到任君郎指的王氏,他對王氏介紹了自己并順便提了下維修賠償?shù)氖?。后任君郎和他去了小孫在的包間一起喝酒,他給任君郎敬酒時,王氏罵了他,之后用酒瓶或酒杯在他的頭后部砸了一下,脖子上方被玻璃劃破,他兩個廝打時被其他人拉開,王氏被拉到外面去了。他給韓某打電話讓到天宮KTV門口,下樓后看到王氏在他家茶秀門口又在罵,隨后他撲過去兩人互相用拳頭打用腳踢對方,此時韓某和王某過來將王氏拽住往一邊拉。后一女的從王氏茶秀出來抓住他,在他肩膀咬了一口,被此女拖住不能動,又看見一男的走過來和王某拉扯起來在奪刀,最后打架的都被人拉開。事后王氏將此事反映給了一家新聞媒體,到他單位找事,他找曉宇說事,與王氏、趙氏在盛園酒店簽了調解協(xié)議,他賠了三萬,王氏當時退給他三四千元。

14、被告人韓某供述:2012年冬天某天晚上,吳某某給他打電話讓叫上袁袁、王某到天宮KTV說有人給他扎勢。袁袁開車把他和王某拉到天宮KTV門口,后吳某某下樓指著王氏,袁袁、王某、他就沖上去用拳頭打王氏的胸部,用腳踢打王氏,后來從王氏賓館出來幾個男的女的過來,隨后幾個人廝打,他幾個把過來的男的壓在地上打了一頓,最后他幾人開車跑走。

15、被告人王某供述:自己當時和韓某正在吃飯,碰到袁袁,韓某接到吳某某電話說被人打了,韓某就叫自己和袁袁開車去了天宮一號門口。吳某某一看我們過去了,就指著王氏說“就是這貨打的,給我把這慫往死的打”,他就帶頭打開了,我們三個也撲上去對王氏拳打腳踢,王氏他姐、姐夫、妻子也過來了,他姐夫王氏往家里拉,他姐拿的菜刀胡掄,我去搶菜刀,王氏姐夫過來拉我,不叫搶菜刀,我們三個撕扯在一起,我從身上拿出腰刀在手里胡掄,他姐夫搶腰刀,在此過過過程中我用腰刀把他手腕劃破,我將菜刀搶到手后,王氏姐還咬我的右手腕要菜刀,我就把菜刀給他們了,韓某和袁袁把王氏姐夫邊上打開了,我就掙脫他姐退到邊上,他姐撲到吳某某跟前,吳某某叫我們住手后,我和韓某、袁袁就上韓某的車走了。

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定案。

(3)、2013年11月17日10時許,被害人高氏、袁某與白水縣堯禾鎮(zhèn)移民新街工地項目部因土地權屬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人原某某遂電話聯(lián)系韓某,韓某安排王某解決。于是王某糾集薛某某(另案處理)、惠小氏(另案處理)趕到原某某所居住的小區(qū)。后原某某、王某、薛某某、惠小氏、小董(另案處理)、李小勇(另案處理)分乘兩輛車攜帶作案工具洋鎬把從蒲城縣城趕赴白水縣堯禾鎮(zhèn)移民新街工地項目部。在項目部辦公室,王某、薛某某、惠小氏等人持洋鎬把將高氏、袁某打傷。為逃避打擊,原某某案發(fā)后當即安排李小勇將王某、薛某某、惠小氏送回蒲城。在派出所民警出警后,高氏、袁某被送醫(yī)院救治之時,原某某通過叔父袁宏俊給袁某1000元治療費。經(jīng)白水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袁某損傷屬輕傷,高氏損傷屬輕微傷。

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受案登記表證實,2013年11月17日11時許,白水縣堯禾派出所接到袁某110報警稱,在堯禾鎮(zhèn)新街項目部內發(fā)生打架,出警到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袁某、高氏受傷,打人者逃跑。

2、白公傷鑒技字【2014】047號鑒定書證實,白水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于2014年12月18日接受白水縣堯禾派出所委托,對高氏的傷害程度進行檢驗,經(jīng)鑒定,高氏損傷屬輕微傷。白公傷鑒技字【2014】010號鑒定書證實,袁某損傷屬輕傷二級。

3、證人薛某龍證言證實:2013年11月17日12時許,袁某和小高(高氏)到堯禾新街項目部找原某某,說通向堯禾新街廣場的東西主干路上有他的莊基,后與原某某發(fā)生爭吵,薛某龍看見在里面領工資的四川籍工人打袁某和小高,原某某一直在椅子坐著沒動。

4、證人盧宏民證言證實:2013年11月17日11時許,他去堯禾新街項目部結賬,看見薛某龍、袁某、小高(高氏)、一不認識小伙,后面跟著五六個小伙走進辦公室,后來看見薛某龍和袁、高兩人說填溝協(xié)議的事情,薛某龍給兩人說那個荒地已賣給項目部,讓其找政府解決,袁、高兩人不愿意去,執(zhí)意要去買的荒地修建,發(fā)生推搡之后跟薛某龍進來的那個小伙以及后面跟的小伙一起用拳頭打、拿起靠在墻邊的洋鎬把打袁、高兩人,他怕傷著自己就走了。

5、證人楊蘇娟證言證實:2013年11月17日10時左右,她吃完飯到堯禾項目部,看見袁某滿頭是血坐在沙發(fā)上,后給項目部的原主任打電話,原主任來了后將袁某抬上救護車拉走。她未看見是誰打的袁某,還陳述事發(fā)當天沒有給工人發(fā)工資,工資一般在每月十號左右發(fā),最遲不超過兩天。

6、證人小洪證言證實:2013年11月17日11時左右,小洪在堯禾街道李軍干菜店收房款,項目部的楊楊給其打電話說項目部打架,到項目部看見小高流著血跑出去,袁某的頭被打破坐在沙發(fā)上。被打是因為袁、高兩人要在項目部買的土地上拉料修建,薛某龍和他兩協(xié)商時發(fā)生沖突。小洪沒看見是誰打的袁、高兩人,后來小洪給袁某一千元。

7、證人李小勇證言證實:2013年11月17日7時左右,他開車從蒲城家里到堯禾新街項目部查看工地施工是否正常,后到項目部辦公室,看到一個人滿頭是血坐在項目部,聽旁邊的兩個女娃說打架了。其余的具體情況都不知道。

8、被害人袁某陳述證實:2013年11月17日11時許,他和高氏到小亞賣給他們的莊基地壘院墻,見到薛某龍和一小伙,雙方因為莊基地的事發(fā)生爭吵,一小伙拿洋鎬把朝他頭部腿上打,他和高氏用手擋。后他打電話報警。他頭前額、左后腦、右手背、右腿關節(jié)等受傷。他不認識打他們的三個小伙。

9、被害人高氏兩次陳述證實:2013年12月17日12時,薛某龍和一個小伙因與袁某和他在辦公室說買地的事發(fā)生爭吵,那個小伙阻擋他兩人出去,抓住他用拳頭打,其他幾個小伙從辦公室西北角拿起洋鎬把打他兩人,有小伙用棍朝他頭上打,幾個互相拉扯,他拿一棍亂掄沖出門,后來報警,去了醫(yī)院治療。他的頭部前額、頭頂、左手小指、左小腿都受傷。并證實當時打他和袁某的是幾個年輕小伙,用洋鎬把打的,不記得打人的長相。

10、被告人原某某供述:2012年過完年他在堯禾移民新街開工程。2013年11月某天10點左右,他在家接到薛某龍電話稱工地有兩個吸大麻的人鬧事,隨后他給韓某打電話,韓某說他不在,讓我和王某聯(lián)系,后我又給彬彬打電話讓幫忙,司機開車拉著我和彬彬去了白水。11時左右到白水堯禾項目部,鬧事的兩人對我說修路占了他們的兩院莊基,我想這事是薛某龍負責的,已征收賠償,想著是訛錢的人,就讓薛某龍跟那兩人協(xié)調處理。他們說著就吵起來,互相撕扯,彬彬三人向那兩人沖過去,他看打架就從辦公室出去。后他看見彬彬眼角有血,安排李小勇將彬彬三人送回蒲城?;剞k公室看見一個鬧事的臉上有血坐在凳子上,另一個不見了。他讓人打了110、120,將受傷的人送去醫(yī)院,給了1000元醫(yī)療費。之后堯禾派出所受理調查,薛某龍出面調解賠償了對方,當時調查時隱瞞了自己讓彬彬三人打架的事。

11、被告人韓某供述:2013年11月某天下午,原某某給他打電話說有幾個人在他的項目部鬧事,讓他叫幾個人幫忙處理一下,他因有事讓其和王某聯(lián)系,后來他聽說王某叫了幾個人(惠小氏珂)去了白水工地。事后他發(fā)現(xiàn)王某手指頭受傷,原某某到他住的地方要給王某幾千塊錢,王某沒要。自己不知道是誰在白水工地鬧事,也不知原因。

12、犯罪嫌疑人薛某某、惠小氏供述,他們和王某開車到了白水縣的一辦公室,惠小氏珂看見有人抱了一捆大概八九根洋鎬把放在辦公室門口。后來辦公室的人與后來來的兩個人吵起來,后那兩人要走,惠小氏看到王某擋住其中一人朝臉上打了一拳,后兩人撕拉,王某用門后的洋鎬把掄打那兩人,薛某某也用洋鎬把打那人,惠小氏擋住抓著薛某某洋鎬把的人喊“你咋了”,然后看到其中一人被打的滿臉是血,惠小氏珂就跑出去,隨后王某和薛某某也出來,一個小伙隨后把他們送回了蒲城。薛某某供述自己當時只在門口站著,沒動手,沒拿洋鎬把。

13、被告人王某供述,2013年11月一天,韓某給我打電話說原某某有個事讓我聯(lián)系幾個人去看一下,后來原某某又給我打電話,我說韓某已經(jīng)給我安排過了,后來我就聯(lián)系薛某某、惠小氏珂去了原某某工地,去后和鬧事的人說的不好,在原某某辦公室和對方發(fā)生打架,我眼睛被打傷,對方一個人臉上流了好多血,后來原某某給我?guī)浊г尶床 ?/p>

14、民事?lián)p害賠償調解協(xié)議書證實,袁某和薛某龍就袁某在堯禾新街辦公室被毆打一事達成以下協(xié)議:薛某龍代表堯禾新街項目部辦公室一次性賠償袁某民事?lián)p害共計一萬五千元。袁某不再追究堯禾新街項目部辦公室的任何民事責任。袁某收到堯禾新街項目部民事賠償款15000元收條。

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定案。

(4)、2014年3月11日23時許,在蒲城縣鉆石王朝KTV樓下,被告人韓某與被害人肖氏因挪車之事發(fā)生口角,韓某遂糾集韓某某、曾某、惠某、朱某某、張小小、張某強(在逃)、小英(在逃)、梁某(情況不詳)等人持刀滋事。在小量駕駛被害人肖氏的奔馳轎車駛離之際,被告人韓某等人攜帶砍刀駕乘梁某的寶馬車、韓某某的奧迪Q5車、惠某的中華車追逐攔截,在蒲城縣迎賓路派出所(與刑警大隊同院)附近道路將車攔停,韓某、曾某持刀趕至車旁,韓某持刀在車頂連砍幾刀,小量見狀駕車駛離,韓某等人繼續(xù)駕車追趕。得知肖氏乘坐一輛奧迪車駛離后,韓某等人又在蒲城縣城分頭尋找,直至韓某某、張小小、小英將該車追至蒲城縣公安局迎賓路派出所院內。3月12日凌晨2時許,因韓某被迎賓路派出所傳喚,韓某某心生怨氣,欲打肖氏,又糾集曾某、惠某、朱某某、張小小、張某強持刀蒙面闖入肖氏所居住的蒲京花園小區(qū)6號樓,逐單元在三樓敲門或踹門滋擾,尋找肖氏未果后在小區(qū)門口守候,滋擾時間約兩小時,在該小區(qū)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經(jīng)富平縣價格認定中心鑒定,奔馳轎車損失價格為1300元。

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接警記錄證實,2014年3月12日1時4分,蒲城縣迎賓路派出所接到小雅電話報警稱,自己的奔馳轎車被人砸壞,要求處理。

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蒲城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在偵辦渭南市公安局指定管轄的韓某等人涉嫌違法犯罪案件時發(fā)現(xiàn),2014年3月12日1時許,韓某糾集多人在蒲城縣追逐攆打肖氏,蒙面持刀到其小區(qū)欲砍打肖氏,造成其奔馳轎車破損。2014年10月6日受案審批,某縣公安局對“2014.03.12韓某等人尋釁滋事”案決定立案偵查。

3、富平縣價格認證中心文件證實,2014年12月3日價格認證中心對奔馳CLS300小轎車進行價格鑒定。此破損轎車車左后葉子板、左上邊梁被砸變形,左后側圍整形,車頂左邊梁整形,鈑金維修費300元,漆工維修費1000元。經(jīng)鑒定:此車的鑒定價格為1300元。

4、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證實,對奔馳車被砸一事進行了現(xiàn)場勘查。

5、證人小量證言證實,2014年3月一天晚上11點左右,肖氏和韓某在鉆石王朝門口因為挪車發(fā)生口角,后肖氏坐另一車走了,他看見韓某某、韓某、曾某等5、6個小伙拿著砍刀往車前撲,隨后他開車跑了,韓某某一伙追一直到蒲城迎賓路派出所門口停下來,韓某、曾某各拿一把刀,韓某走到車前發(fā)現(xiàn)肖氏不在車上,就用砍刀在奔馳車頂砍了一刀,在車尾砍了一刀,他開車跑到蒲城東坡上給肖氏打電話說了情況,肖氏報了警,讓他把車開到迎賓路派出所門口,民警給車拍了照,他將車開到肖氏住的蒲京花園小區(qū)停在肖氏住的6號樓很遠的一個偏僻地方,出去經(jīng)過肖氏住的6號樓時,看見幾個人帶著口罩拿的砍刀從6號樓下來,他們上了黑色豐田銳志車,停在小區(qū)南門口。第二天碰見肖氏,肖氏說回家發(fā)現(xiàn)家門上有幾個腳印,他就將晚上看見幾個人蒙面拿刀的事給肖氏說了,后肖氏讓他開車到渭南小拇指汽修廠花了一千多修理了車。認識韓某、韓某某、曾某、梁某。追他的人有梁某的白色寶馬車、韓某某的奧迪Q5,其他車沒注意。當時把車停在迎賓路派出所是為了安全,在迎賓路派出所門口,韓某和曾某一人提一把砍刀走到跟前,當時韓某砍在車頂一刀,修車時發(fā)現(xiàn)韓某另一刀砍在車的左后側。在肖氏的小區(qū)看見六七個人從6號樓出來,戴的口罩,拿的砍刀。他還聽肖氏說他害怕韓某因這事傷到他家里人,就托蒲城公安民警吳某某說和這事。因為韓某和吳某某關系好,走的比較近。肖氏害怕派出所處理不了這事,事再弄大可能連累家人,肖氏本身有公職,趁不著為這事鬧下去,所以才托吳某某給韓某說事。韓某、韓某某是蒲城混社會的閑人,一般人不愿意惹。這事在蒲城影響很不好,很多人都認為社會不安定,沒有安全感。

6、證人小雅證言證實,2014年3月一天晚上12點左右,她丈夫肖氏打電話說他在鉆石王朝門口跟韓某吵架,韓某叫人要打他,用刀把奔馳車砍了幾刀,她隨后給迎賓路派出所報了警。她找了小潔讓其給韓某說事不要再找肖氏事了,她還聽肖氏說他給蒲城公安局治安大隊的吳某某打電話幫忙說這事。事發(fā)后第二天她回家發(fā)現(xiàn)家門上有腳蹬的腳印,聽小區(qū)人說凌晨一幫人戴口罩拿砍刀在小區(qū)找肖氏。

7、證人一一證言證實,2014年2、3月份某天凌晨,家人已經(jīng)睡覺,從門縫看見有一兩個小伙戴著口罩拿的砍刀敲門并問肖氏的家,我外婆隨后把門拉上沒說什么。之后我通過門的貓眼看見那小伙踢肖氏家的門,后就離開了。我從家的窗往下看到,有三四個小伙拿的四五十公分長的砍刀在樓下?,F(xiàn)在是法治社會,這些人跟黑社會一樣拿刀在小區(qū)橫沖直撞,叫人沒有安全感,這事之后我外婆說晚上睡覺經(jīng)常感覺到有人敲門,嚴重影響正常生活,叫人覺得社會治安亂得很。

8、證人莉莉證言證實,2014年2、3月份某天晚上12點左右,丈夫上班不在家,有人蹬自己家的門,嚇得沒敢開門,第二天看到自己家防盜門有四個腳印,到小區(qū)物業(yè)看了監(jiān)控,看到有一兩個小伙戴著口罩上了四單元樓,后又下來。后來聽說那晚蹬門的人是在找肖氏,把她家當成肖氏家了,聽說肖氏把社會閑人得罪了。三更半夜自己和母親在家,母親本身有高血壓,嚇得當晚病都犯了,這事跟黑社會一樣,在小區(qū)影響大,晚上都不敢出門,有人還說那些社會閑人來是殺肖氏的,現(xiàn)在都害怕。

9、證人黃某某證言證實,鉆石王朝KTV老板肖氏是她的侄子,在蒲城交通局工作。她在茗圓茶秀聽說韓某叫人打肖氏的事,2014年3月某天下午6點左右肖氏到茶秀找她,肖氏向她說了當天發(fā)生的事,因挪車與韓某發(fā)生口角,韓某叫人攆他打他,他報了案,還打電話讓吳某某從中說和。因為自己認識韓某隨后把肖氏和韓某叫到茗圓茶秀三人坐在當面把這事說和了。韓某來茶秀之前,吳某某到茶秀吃飯,他看到兩人,好像知道他倆的事,就說“你倆閑的沒球事弄了,既然來了你們就坐下來把事一說”,然后就吃飯去了。自己給韓某說肖氏是她侄子,為了這點小事不要惹氣了,坐下來把事一說就行了。韓某說他倆單獨說一說就行了,自己就出去了。過了半個小事肖氏說,他和韓某把事情說和了。

10、吳某某證實,他聽說2014年3月份韓某和肖氏發(fā)生口角罵仗一事,聽說后第二天在茗圓茶秀看到肖氏、韓某、黃某某在閑諞,說了句“你倆閑的是沒球事弄了”,碰到他們三人純屬巧合,隨后就走了。

11、證人小橋、小潔、小佳成證言,知道韓某某和他哥韓某是蒲城的閑人,手下有很多小弟,混社會的沒人敢惹。肖氏把黑社會得罪了。這事在小區(qū)影響極壞,建議公安機關嚴厲打擊這些人的囂張氣焰。

12、被害人肖氏陳述證實,2014年剛過完年一天晚上11點左右,在蒲城鉆石王朝KTV門口,我喝完酒準備開車走,因挪車問題與韓某發(fā)生爭吵,被人拉開。后我聽司機小量說韓某打電話叫了5、6個小伙拿砍刀找我,沒找見我把我的奔馳車的車頂給砍了。后我讓小量把車開到迎賓路派出所,并給迎賓派出所報警,也直接去給值班副所長楊某增講了事情經(jīng)過,半小時后民警把韓某帶到辦案區(qū)問了情況。下午5點左右我回家,聽小區(qū)保安和幾個住戶說當天凌晨1、2點,有4、5個人拿的砍刀戴著面具在小區(qū)找我,蹬了我家的門,這些人天亮走了。我后因害怕家里人安全,通過電話找吳某某說事,吳某某說讓我放心,他給韓某一說就行,后來碰見吳某某,吳某某說已經(jīng)給韓某說了,事就算完了。找吳某某說事的原因是打聽到在蒲城縣只有吳某某能說下韓某,他倆關系好,交情深。我被砸壞的奔馳車在渭南市小拇指汽修廠進行了修理,花費一千多。

13、被告人韓某供述,2014年3月11日11時左右,我坐朋友惠某的白色寶馬轎車,在鉆石王朝KTV樓下停車,因老板肖氏說不讓停車發(fā)生吵架,兩人相互撕拉,后被人拉開。自己和惠某開車在迎賓路派出所門口開車把奔馳車岔住,見到車上沒有肖氏就到北轉盤水晶星座洗浴中心,呆了一會到國豪酒店準備睡覺,小潔打電話約我到京海大酒店門口等他,自己坐到小潔的白色寶馬車上小潔說不要和肖氏鬧事了,正說的派出所的人就來了。惠某為了給自己出氣,打電話叫人在鉆石王朝KTV門口追肖氏的奔馳轎車,發(fā)現(xiàn)車上沒有肖氏后就將肖氏的奔馳轎車砸了。

14、被告人韓某某供述,2014年3月份一天晚上11時左右,他開車經(jīng)過鉆石王朝門口時,得知韓某與肖氏發(fā)生口角,韓某說沒事讓他先走,走了后他想想不對,就給張小小、曾某、惠某打電話,到其開的寄賣行拿了幾把砍刀,叫上小海一起到鉆石王朝門口。下車后看見韓某在梁某的寶馬車上坐的,張小小、曾某、惠某、小海、韓某、他各拿一把刀朝肖氏的奔馳車走去,后奔馳車突然發(fā)動開走,然后他等六人開車追至蒲城迎賓路派出所沒找見肖氏的車。后在水晶星座洗浴門口他見到韓某,聽韓某說肖氏報警了,接到派出所和小潔的電話,他認為這是迎賓路派出所叫小潔把其哥韓某騙過去的,覺得心里窩囊,想收拾肖氏。后他與朱某某、張某強、張小小、惠某、小海帶著六、七個砍刀和朱某某買的口罩,通過小橋打聽到肖氏住的單元樓,他讓張小小一個人呆在車里,他帶著曾某、朱某某、惠某、張某強帶著口罩,提著砍刀分頭敲門問沒找見肖氏,后他讓曾某把車停在小區(qū)門口等肖氏也沒見人,后幾個人就走了。肖氏報警他哥被叫到派出所,這事肯定后來要說事,所以叫人去小區(qū)找肖氏是為了嚇唬,讓他找我們說事,派出所才不會為難他哥。

15、被告人惠某供述,2014年2、3月份一天晚上11時左右,韓某某給他打電話讓其到鉆石王朝,說韓某和人惹氣了,他開著中華轎車到后,看見韓某坐在梁某開的車的副駕駛位,后曾某的豐田銳志轎車、韓某某的奧迪轎車拉著小海和張小小也到了。韓某某和韓某說了幾句話后,后韓某某、韓某等幾人各拿一把刀走到肖氏的奔馳車跟前時車卻跑了,后韓某讓他們開車攆,攆到迎賓派出所門口,奔馳車停在門口,韓某和曾某拿著砍刀下車走到奔馳車跟前,韓某拉開奔馳車的車門往里面看了一下,用砍刀在奔馳車上砍了幾下,奔馳車后跑了。韓某又讓他們開車攆,到東環(huán)路已經(jīng)看不見車了,就開車在街道找他們的車。之后他接韓某某電話到水晶星座酒店,聽說韓某因為挪車的事跟奔馳車主罵起來。韓某某見其哥韓某被派出所叫去很生氣,說肖氏沒找見,我們領導還被派出所叫去了,這事和肖氏擱不下,就讓張小小開奧迪Q5到朱某某住處拿關公刀,順便把朱某某、張某強叫來,后韓某某讓小?;丶馁u行把店看好,讓我們其他人上曾某的車,打聽到肖氏住的小區(qū)后,讓朱某某買了六個口罩,凌晨一點左右到小區(qū)后韓某某讓張小小留車里,他和朱某某、張某強、惠某戴著口罩拿著砍刀到6號樓每個單元找肖氏。他一個人上了一單元,害怕沒辦法給韓某某交代,拿著刀在四樓等了二十來分鐘下了樓,騙韓某某說敲門后只有老婆婆說這單元沒有肖氏。韓某某說他把一個很可能是肖氏家的門踏了幾腳,韓某某見沒情況就讓其他人上車,讓曾某把車扎在小區(qū)門口等肖氏回來,等了一個小時也沒見人,韓某某就讓我們回去了。

16、被告人曾某供述,2014年3月份一天晚上,韓某某給他打電話說韓某在蒲城鉆石王朝門口喝酒和人發(fā)生爭執(zhí),讓他到鉆石王朝門口。他開著黑色豐田銳志車到后見到韓某、梁某、惠某、韓某某、張小小以及一個小伙,韓某某從他車里取出砍刀,除了梁某其余六人拿刀走向韓某手指的奔馳車前,肖氏的司機小量一見就開奔馳跑了,韓某讓他們上車攆,在迎賓派出所門口追上后,韓某用手里的砍刀在肖氏的奔馳車頂砍了一下,再砍時小量開奔馳跑了。之后韓某某將他叫到水晶星座酒店門口,韓某接到派出所的電話離開后,韓某某生氣地說非要把肖氏尋著收拾一頓,韓某某安排張小小、惠某上他開的銳志車,韓某某坐在副駕駛,張小小、惠某、朱某某、張某強到蒲京花園,中途讓不認識的小伙把關公刀拿回寄賣行。半路韓某某安排誰下去買口罩,到小區(qū)6號樓下面,自己和張小小沒有下車,韓某某領著惠某、朱某某、張某強四人拿砍刀帶口罩逐單元找肖氏,后來沒有找到,韓某某說他踏了一家門幾腳,后各自開車回家。

17、被告人朱某某供述,2014年3月一天晚上10點左右,自己和張某強在一起,曾某打電話說有事,讓和張小小聯(lián)系,隨后張小小開韓某某奧迪Q5車接了他和張某強。后到住的房子取了三把鍘刃刀,張小小開車拉朱某某、張某強到水晶星座門口,見了韓某某、惠某等人聽說韓某與肖氏吵架了,韓某某氣不過準備叫幾個人找肖氏出氣,把側刃刀放回拿了幾把小砍刀,曾某和他、張小小、韓某某、惠某、張某強就去找肖氏,在路上他買了六個口罩,韓某某打聽到肖氏的住處就來到蒲京花園小區(qū),韓某某讓曾某、張小小車上等,韓某某和他、惠某三人拿砍刀帶口罩逐個敲每個單元三樓的門,沒找到肖氏,后停車等也沒見肖氏,隨后幾人開車離開。自己花18元買了6個口罩。自己拿刀先上東邊單元敲了兩家門,沒人開門,下樓后又和韓某某到中單元三樓敲了兩家門,一家把門,是個女的。下樓后,惠某和張某強也說沒找到肖氏家。

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定案。

(四)非法拘禁罪

(1)、2013年1月9日,被告人韓某指使王某、惠某某、馮某某、薛某某(另案處理)尋找被害人小李,討要21萬元賭賬。當天17時許,王某、惠某某、馮某某、薛某某在大荔縣羌白鎮(zhèn)毆打小李并強行將其帶至蒲城縣金王朝商務會館客房,馮某某當即離開。之后,韓某安排王某、惠某某、薛某某看管小李,逼迫還錢。1月11日19時許小李趁王某、薛某某熟睡之際逃離,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長達50余小時。當晚,韓某得知小李逃離后遂毆打王某、薛某某、惠某、惠某某等人,并安排韓某某、王某帶領曾某、惠某、惠某某、薛某某、張小小、李某某、朱某某等人趕至大荔縣小李家的紙箱廠滋擾,直至次日中午被大荔縣公安局西關派出所民警驅離。

2013年6月18日22時許,被告人韓某又指使王某、惠某某到大荔縣一賓館毆打并持刀威脅小李,強行將其帶至蒲城縣。王某、惠某某到蒲城縣堯山路與薛某某會合,三人將小李帶至奉先路一偏僻處,用鐵鏈毆打。后又將小李帶至金王朝商務會館房間,韓某某、王某、曾某、惠某、惠某某、薛某某(另案處理)、朱某某、張小小(另案處理)等人先后看管小李,逼迫還錢,直至6月24日15時重泉路派出所民警電話通知惠某放人后,小李被解救,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長達140小時。拘禁期間,韓某某、王某、曾某、惠某某、薛某某等人多次毆打小李,致其多處受傷(未鑒定)。

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接警登記表證實,2013年6月21日16時蒲城縣重泉路排除所收到老李口頭報警稱,其兒子小李欠錢于2013年6月18日在蒲城縣被人控制。

2、小李辨認韓某、韓某某、王某、吳某某、惠某某、薛某某、張小小、曾某、惠某。王某、惠某某、惠某辨認小李。張某慧辨認韓某“小陽”、韓某某、王某、曾某;老李辨認王某、吳某某、韓某某;小李辨認自己被非法拘禁的現(xiàn)場的辨認筆錄及照片。

3、證人老李報案稱,兒子小李被人控制,要21萬才放人。事情發(fā)生在2013年6月18日晚上,其子小李給他打電話說自己在蒲城被人控制,19號15點,他到蒲城汽車西站在一紅色轎車里,車里四個人,韓某某讓其拿21萬贖小李,事情沒有談成,20號他去了派出所報案。

4、證人韓小證言,2013年6月21日他在所內值班,老李來報案說兒子小李在蒲城被人非法拘禁,拘禁的人要他拿錢贖人,想讓民警解救他兒子。聽后按照法律程序做了詢問筆錄,呈報副所長甘某審批受案。之后告知老李先穩(wěn)住控制小李的人,找機會把對方誘出來抓捕。2013年6月24日中午,自己和所里的人跟著老李來到蒲城縣汽車西站,抓了來和老李見面的王某,后帶王某到金王朝酒店401房間未找到小李,隨后帶王某到派出所進行訊問,王某給另外一小伙打了電話告訴讓小李來派出所。當天下午3點多,小李到派出所對其進行了詢問做了筆錄,小李說他賭博欠了韓某21.5萬元,被王某等人控制在金王朝商務會所逼的要賬,期間被控制他的人打了好幾次。在給王某做筆錄的時候,吳某某來辦公室告訴他先不要給王某做筆錄,說了一些話暗示要把王某帶走,自己不認同吳某某的話,過來一會,老李進來說他不報案了,說小李和王某是債務關系,兒子找到就行,并給了個不報案的材料。后來副所長梁某問自己案件情況,自己說王某不承認,審不下來,梁所長和趙所長商量后讓他再好好審下,實在不行讓王某先走,隨后再查。最后,他審問了王某,王某還不承認拘禁小李的事,就讓王某先走,隨叫隨到。這個案子當時沒有立案,只是在辦案系統(tǒng)受理了該案件。這個案子之后自己聯(lián)系了受害人小李家屬,讓過來把事情說清楚,但沒人接電話。自己讓王某那個伙計過來說明情況,但被拒絕。后來自己通過調查了解,打聽了韓某、韓某某的情況,找過兩人但都沒找到。

5、證人梁某(重泉路派出所副所長)證言,2013年6月24日下午五點左右,趙所長來到自己辦公室說吳某某問王某非法拘禁案子,遂把韓小叫過來問案子情況,韓小告訴他說受害人報警稱自己被王某等人非法拘禁五天,期間并對其毆打,現(xiàn)住被告人王某不談事,受害人小李父親老小毛寫了份撤案申請,不愿意追究王某的責任。完后,自己就和趙所長在辦公室說這個事,副所長甘某也在邊上坐著。因為被告人不好好談,受害人不配合,加之吳某某從中說事,他們就讓韓小繼續(xù)再問王某,不行就讓吳某某把王某先領走,隨后把案子繼續(xù)查一下。

6、證人張某慧證言,2013年7、8月小陽和平時一起來商務會所的幾個小伙在金王朝店里和一個小伙在一起,期間叫店里服務員送飯,她看見其中一個小伙面部有傷,明顯被人打過,后來重泉路派出所民警到店里調查了那個小伙被打的事。

7、證人小松證言,2012年10月某天中午,自己看見老李紙箱廠門口來了五、六個小伙,跑進紙箱廠,他過去看才知道是要賬的,后來聽說是小李賭博欠賬找不到,幾個人想讓老李替他兒子還賬。自己說了幾句話被那小伙頂了回去,后來老李報警,民警來了后把那幾個小伙訓斥走了。

8、證人小宋證言,2012年9、10月某天中午11點左右,看見老李紙箱廠門口停了幾輛車,過去看見有幾個小伙在老李廠子院子里,其中有兩個小伙跟老李說話,讓老李還小李欠的賬,小松當時說了幾句還被頂了,后來派出所民警就來了,自己就回家了,后來聽說那幾個小伙被民警訓斥走的。

9、被害人小李的陳述,2013年7月他被王某、惠某帶到蒲城縣金王朝五樓一房間非法拘禁六天,從當晚10點左右到第六天下午三點多,大約113個小時。事情發(fā)生在2013年7月某天晚上,王某和惠某某來到他住的賓館,惠某某用刀、王某用拳頭威脅他坐上車,把其拉到蒲城縣城一路邊,王某和惠某某、薛某某三人用鐵鏈毆打了他半小時,之后開車把他拉到金王朝五樓一房間問其要賬,期間韓某某、晨晨、惠某來過酒店,用皮帶亂抽、用鞋在其頭、面部亂打、用腳亂踩,讓他聯(lián)系錢還賬。后來王某去了蒲城汽車西站接趕來還錢的父親,之后因為報警他被惠某放了,隨后來到重泉路派出所做筆錄。期間碰到吳某某他讓他不要告,寫了撤案申請,隨后在茶秀,吳某某作為見證人說事,讓他給王某重新寫了一張16萬的欠條。

10、被告人韓某否認自己和小李之間發(fā)生的事。

11、被告人韓某某否認自己和惠某某、王某等人在蒲城金王朝會所非法拘禁小李一事。之后又供述,2013年2月某天晚上10點左右,王某給他打電話讓其幫忙去大荔找要賬時逃跑的小李,開了兩輛車,王某帶著他、張小小、薛某某、惠某、惠某某、李某某、曾某去了大荔縣小李家的紙箱廠,李某某、曾某敲門,惠某某翻墻拿磚頭砸碎了廠的玻璃,發(fā)現(xiàn)沒人,后他們又到小李家仍沒見人。第二天早上8、9點他們又到紙箱廠見到小李爸問其要賬,后小李爸報警,民警來后讓他們問小李要賬,后來幾人就走掉。2013年6月某天惠某找到他讓其一起到蒲城汽車站問小李爸要賬,他見不像還錢就走了。第三天中午他去蒲城金王朝酒店四樓(去過一次),他見到小李,覺得小李用眼睛瞟他,欠賬不還說話還可憎,上前用拳頭在小李胸前打了幾下,在身上踢了幾腳,小李沒反抗。當時王某、薛某某、惠某某在房子看著小李不讓其出去,逼其還錢。

12、被告人王某供述,韓某開賭場,讓他專門給其放賬、記賬、收賬,每天給他300元工資。2012年他在金王朝會所替韓某放賬,借給小李21萬元(沒有利息),向小李要賬幾次沒找見人。2012年10月某天下午,韓某讓他、馮某某(介紹小李去賭博)、惠某某、薛某某、惠某幾人開著邁騰小車去大荔向小李要賬,在羌白鎮(zhèn)街道截住小李的出租車,惠某某和薛某某打了小李臉上兩拳,將其拉到車上,給韓某打電話說小李已找到。韓某讓他把小李帶到金王朝會所,韓某在會所催小李還錢,不還錢不讓走,安排他、惠某某、惠某、薛某某看住小李。第三天凌晨房間里只有他和薛某某,醒來后看見小李從房間逃跑,給韓某打了電話,韓某來了后訓斥了兩人,后又將惠某某和惠某叫過來,讓把小李找出來。韓某讓他、韓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張小小、屈某、惠某某、薛某某、惠某一伙人到蒲城、大荔找小李,其后發(fā)生的事與韓某某上述供述內容基本一致。

13、被告人惠某供述,2012年10月某天晚上,韓某某給他打電話讓其一起去大荔找小李。韓某某開韓某黑色邁騰車拉的王某、薛某某、張小小,和惠某某、李某某、曾某和他一行八人到大荔小李家紙箱廠找小李沒見人,他當晚有事就坐出租車先回去了。他后來聽說當晚在紙箱廠要賬時當?shù)嘏沙鏊藖磉^。2013年6、7月某天王某給他打電話讓到金王朝會所,他到后發(fā)現(xiàn)小李坐在沙發(fā)上,面部紅腫、眼睛淤青,王某、薛某某、惠某某在房子看著,他去過兩三次,都是白天,每次呆四五個小時。期間看見韓某某、曾某、張小小都到過房間,看見韓某某、薛某某、曾某用腳在小李身上亂踢,薛某某用巴掌打小李的臉,除了他和張小小,其他人都打過小李。后來王某給他打電話說小李爸來還錢,他開著紅色中華車到蒲城汽車西站,王某去見小李爸時被重泉路派出所抓了。他見后拉著小李先跑掉,到奉先路他換了輛藍色豐田小越野車開到蒲城五陵車,后民警打電話給他讓放小李,他最后把小李拉到迎賓路放走。后來聽王某說,吳某某到重泉路派出所說情讓派出所把王某放了。并供述這次事是韓某安排的。

14、被告人惠某某供述,2012年10月某天下午三四點左右,韓某讓他、王某、薛某某到大荔找小李要賬,馮某某帶路。他開著黑色邁騰拉著王某、薛某某、馮某某在大荔縣羌白鎮(zhèn)街道附近見到小李,將其拉到車里,韓某讓他們將小李帶到金王朝會所,到后韓某給小李說這次不還錢不讓走,安排他、王某、薛某某用小李的身份證和錢開房看著小李,他看了兩天后有事回家,第二天晚上十點左右,王某給他打電話說小李逃了,韓某讓他到金王朝會所,他到后被韓某打了幾拳并讓他們幾人把小李找回來。之后韓某安排韓某某、他、王某、薛某某、惠某、李某某、張小小、曾某開了兩輛車(邁騰、斯柯達)去大荔小李家的紙箱廠找小李。2013年6、7月某天下午韓某讓他和王某到大荔把小李帶回來,小李被關在金王朝會所,他用腳在小李身上胡踢,王某、薛某某用拳頭、用腳亂打亂踢,韓某某、曾某用拳頭、腳亂打亂踢,小李每天都挨打。后來他聽說小李爸報警,重泉路派出所抓了王某,韓某托的吳某某讓派出所把王某放了。

15、被告人曾某的三次供述,2013年年初某天中午1點左右,他到金王朝會所5樓一房間去找王某,進去后看見小李在沙發(fā)上,臉腫,王某、薛某某、惠某、惠某某在里面,王某給他說小李欠韓某錢,韓某讓他們看著小李讓其還錢。

16、被告人朱某某供述,2013年6、7月份某天在金王朝酒店一房子,他從早上六點多到下午三點左右?guī)兔υ诜孔永锟葱±?。期間惠某、惠某某也來過。他聽王某、薛某某給他說他們把卓子逮住后,和惠某某把卓子打了一頓,當時看見卓子臉上、眼睛青腫。下午三點左右,他有事就走了,王某和薛某某繼續(xù)看著卓子問其要欠韓某的賬。四五天后他聽薛某某說王某被派出所抓了,卓子家人報警了。

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定案。

(2)、被害人喬氏因在黨小?。戆柑幚恚╅_設的賭場欠下賭債,2013年10月23日16時許,黨小小讓被告人韓某幫忙向喬氏討債。韓某通過被告人韓某某電話分頭通知,帶領王某、曾某、惠某、惠某某、朱某某、張小小、薛某某等人伙同黨小小糾集的黨小曉(在逃)、曉于(在逃)、權氏(另案處理)、畢氏(情況不詳)、“軍軍”(情況不詳)等人駕車趕至合陽縣城。當晚10時許在一足浴店門口找見喬氏,將喬氏及其朋友楊氏連人帶車帶至合陽縣一賓館,韓某持刀割傷楊氏耳部,后韓某、黨小小等人將喬氏及楊氏帶至蒲城縣六合生態(tài)園別墅內,逼迫喬氏還錢,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約8小時,期間,王某、惠某某、朱某某、薛某某等人在二樓一房間看管楊氏,黨小小、黨小曉、韓某、曾某、惠某、權氏等人在一樓大廳先后毆打喬氏,致喬氏左額顳頂部硬膜下血腫,經(jīng)富平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喬氏損傷屬重傷。事后黨小小父親給予喬氏經(jīng)濟賠償。

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接處警登記表證實,2013年10月26日16時彭某110報警稱,丈夫喬氏2013年10月23日晚被讓人從合陽拉到蒲城打了,現(xiàn)住蒲城縣醫(yī)院。

2、刑事立案報告表、立案決定書證實,蒲城縣公安局翔村派出所于2013年11月2日對喬氏被非法拘禁案立案。

3、喬氏蒲城縣醫(yī)院治療病歷入院和出院診斷均為:特重型閉合型顱腦損傷,左側頜顳頂部硬膜下血腫,左側氣胸,全耳多處軟組織損傷,顱骨凹陷骨折。西安交大第二附屬醫(yī)院病歷主要診斷為硬模下血腫(術后),手術后顱骨缺失(左額顳頂),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眼挫傷(雙眼鈍挫傷)

4、被害人喬氏辨認被告人韓某的筆錄及照片。

5、證人彭某證實,2013年10月23日23時許,喬氏和楊氏在合陽縣城被人帶走,24日7時楊氏打電話說喬氏出來了。后來聽楊氏說喬氏欠了錢,在蒲城的一棟六合生態(tài)園別墅里被人打了,之后在別墅找到喬氏和楊氏的手機并報了案。喬氏現(xiàn)在蒲城縣醫(yī)院監(jiān)護室治療。

6、證人小萬、西西證實,2013年10月23日晚上在生態(tài)園別墅眺柏閣某別墅里有人被打傷,被打的人被人從別墅背了出去。

7、證人小希、小菲言證實,2013年10月24日8時上班,9時在眺某客房查房,在給102房間打掃時,看見有煙頭、飯盒、水、紗布、小瓶藥水等雜物,還發(fā)現(xiàn)地上有些紅色的辣子油。

8、證人安然證實,2013年10月24日6時,急救科收到一名男子,以“王波”(喬氏)名字登記,當時診斷是特重型閉合型顱腦損傷,左側頜顳頂部硬膜下血腫,左側氣胸,全耳多處軟組織損傷,顱骨凹陷骨折術后。25日“王波”家屬找喬氏,其妻子彭某在同年10月28日簽字后將“王波”轉院到了西安治療。

9、被害人喬氏的陳述,2013年7、8月份,自己在西安高新區(qū)黨小曉、黨小小的賭場欠黨小曉十幾萬元。2013年9、10月份某天晚上十點多,他和朋友楊氏開著比亞迪G6轎車到小苗燒烤,被四五個小伙攔住,其中一個偏瘦的小伙對他說,黨小曉在白云酒店等要他去,隨后他就上了那三個人的黃色波羅小車,到了酒店門口見了黨小曉后,他就坐上波羅車上了高速路往蒲城方向走,把他帶到蒲城縣城外的一個生態(tài)酒店,然后把他和楊氏分別關在賓館里。那個瘦小伙抽走他的皮帶,黨小曉、黨小小、瘦小伙、胖小伙就開始打他,黨小曉、黨小小、瘦小伙三個人用皮帶在他頭部、身上亂打,用腳在他身上亂踏,其他兩三個小伙用拳頭在他身上亂打,用腳在他身上亂踏,這樣被打了一個多小時。期間他給黨小曉和黨小小說他頭疼很快不行了,他兩就說“今天就是把你娃學手,把你往死里弄?!北淮蚧杳院?,醒來他就在蒲城縣醫(yī)院重癥監(jiān)護室躺著,后來才知道黨小小他們把他送到醫(yī)院時用的是假名字,沒有用自己的名字登記住院,后來他妻子給蒲城縣公安局報了案,他在蒲城縣醫(yī)院住了四五天院后轉到西安交大附屬二院做了開顱手術,黨小小父親給他交了20多萬元醫(yī)療費。他出院后大約半個月,他和小冉、黨小小父親、黨小小達達四個人在渭南市一個賓館說了他被打一事的賠償問題,最后協(xié)議他之前欠黨小小的13萬元一筆勾銷,黨小小家人給他賠償20萬元,之后在他工行賬戶打了20萬元。幾天后,蒲城縣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劉警官打電話讓他到派出所做筆錄,做傷情鑒定,他都推辭了沒去。

10、被告人韓某否認自己在2013年幫黨小小聯(lián)系人去合陽找人幫忙要賬。

11、被告人韓某某開始否認自己在2013年幫黨小小聯(lián)系人去合陽找人幫忙要賬。后又供述:2013年10月或11月某天下午五六點,黨小曉給他打電話說,讓王某給他回個電話,隨后他給王某打電話讓其給黨小曉回個電話。第二天早上六七點,他接到黨小曉電話讓他去蒲城縣醫(yī)院,到了急救室門口黨小曉問他有錢沒,之后把他領到二樓住院部,給他說讓他先在醫(yī)院呆著給個人看病,醫(yī)生問的話就說是家屬,黨小曉就走了。過了一會,醫(yī)生讓交一萬元左右的錢,他給黨小曉打電話對方關機,然后他給黨小曉父親打了電話,說黨小曉讓他到醫(yī)院給人看病,醫(yī)生讓交錢,過了兩個小時左右,黨小曉父親到了醫(yī)院,后來他有事就走了。

12、被告人王某三次供述,2013年10月某天下午六點左右,他和張小小、曾某、朱某某、薛盼在街道閑逛,韓某某給其中一人打電話說,韓某讓他們到國豪酒店給黨小小幫個忙,到后黨小小給他們說合陽縣的喬氏在賭場上欠他錢,讓他們幫忙去合陽縣找喬氏,找見后把人弄到蒲城把錢要下,他們就說沒問題。從黨小小家拿了砍刀后,黨小小拉著曾某、薛盼、朱某某,他和惠某、張小小到了一賓館,黨小小就安排他們找喬氏,讓他們和他的人(黨小曉、小編、權氏、畢氏、軍軍、安安)交叉分組在合陽縣找喬氏。大約晚上10點,有人讓他們到賓館門口集合回蒲城,到賓館門口看見韓某和惠某某、黨小小在門口等著,路邊車前站著一個小伙,韓某把喬氏的伙計當成了喬氏,在其頭上劃了一刀,喬氏則在黃色大眾POLO車上。之后他們就把兩人帶到了蒲城。在蒲城縣六合生態(tài)園一個別墅,黨小小讓張小小和小編買飯,讓他的人在大廳給喬氏要賬,讓自己的人把喬氏的伙計帶到一個房子,張小小買飯回來后給喬氏的伙計上藥包扎。曾某和惠某之后也在大廳給黨小小幫忙要賬,自己在房子聽見喬氏被打一直喊叫。中間有一次他出房子的時候,看見曾某用皮帶在喬氏身上抽,惠某用拳頭在喬氏臉上亂打,黨小小、黨小曉、小編、權氏、畢氏、軍軍、安安在一邊站著。其他人韓某則叫他們呆在房子練拳擊。凌晨一點左右他就回家了。出門時看見喬氏光著上身,滿身是傷。早上六點左右,他聽說喬氏昨晚被送到醫(yī)院做開顱手術。

13、被告人曾某兩次供述,一次否認自己在2013年10月伙同他人幫黨小小到合陽找喬氏要過賬。一次供述稱,2013年10月某天下午五六點,他和薛某某、王某、朱某某、張小小在街道轉,韓某某給他們其中一人打電話所,韓某讓他們給黨小小幫忙要賬,他們五個到國豪賓館的一個房間,當時黨小小、小編、惠某等人在,黨小小給他們說,合陽的喬氏在他開的賭博場子欠了些賬,讓他們一起到合陽找喬氏。之后黨小小拉著他、薛某某、朱某某先到合陽開了一個賓館,隨后權氏、小編、畢氏、軍軍、王某、張小小、惠某也到了,黨小小在房間里說,他們的人(權氏、小編、畢氏、軍軍)和我們的人(王某、張小小、惠某、朱某某、薛某某、曾某)分組找,自己就和喬氏、小編、薛某某、張小小一組,小編開著黃色POLO車在合陽街道找喬氏的黑色比亞迪G6車,晚上大概10、11點時,小編發(fā)現(xiàn)喬氏的G6車停在足浴店門口,在那里等著,過了幾分鐘小編說其中一個個子較低瘦瘦的就是喬氏,他們就上去把喬氏和另外一個小伙抓住,將喬氏拉到那輛黃色POLO車上,然后把兩個人帶到黨小小開房子的賓館門口等了一會,他一直在車上看著喬氏,最后軍軍、權氏、惠某坐在黃色POLO車里,他們幾個就回到蒲城六合生態(tài)園。他們直接到六合生態(tài)園的一棟別墅內,把喬氏放在大廳,王某、薛某某等人把喬氏伙計拉到二樓一房間內,他和惠某、權氏、小編、畢氏、軍軍、黨小小、黨小曉、韓某在大廳打喬氏,他和惠某用拳頭在喬氏身上用拳頭亂打,權氏幾個人用皮帶在喬氏身上亂打,隨后黨小小那邊的人換下他們幾個人,脫掉喬氏上衣,繼續(xù)用皮帶、拳頭在其身上、頭上亂打。之后惠某讓他先找個房子睡覺,后來在天還沒有亮時,他和惠某被人叫醒,出去看見喬氏不在大廳,喬氏被送往醫(yī)院去了。

14、被告人惠某供述,2013年10月某天下午六點多,韓某某給他打電話說讓他一起去合陽幫黨小小找欠錢的喬氏,他就答應了。隨后韓某某開車接了他,車上有王某、朱某某等人,把車開到蒲城一賓館門口后,韓某某進去見黨小小。等了一會韓某某出來后給他們說,喬氏開了一輛比亞迪G6轎車,過了一會來了三輛車,韓某某讓他們分別坐上這幾輛車找喬氏。他和朱某某、小編、畢氏一輛車,他們分頭在合陽縣城找喬氏。過了一個小時左右,有人給小編打電話說人找到了,讓他們到合陽高速路口等。隨后看見韓某開著寶馬GT轎車拉著惠某某,黨小小開著寶馬GT轎車,黨小曉也在,都從合陽縣城過來。后來小編把他們拉到了蒲城縣的六合生態(tài)園酒店,小編把他們帶到一個別墅,在大廳看見幾個人在跟喬氏說話,晚上11點左右,他和小編買飯回來,看見喬氏跪在大廳中間,臉上滿是血,權氏、畢氏、黨小小等幾個人站在喬氏跟前。權氏讓他們進屋子不要出來,當時韓某、曾某、惠某某、王某、韓某某、朱某某也在房間,韓某給他們說黨小小在大廳處理事,不要出房子,外面的人處理事乏了,兩個人輪流看人,不能讓人跑了。凌晨四點左右,惠某某把他叫起來說喬氏被打的送醫(yī)院去了,然后他們房子里的人就都跑了。

15、被告人惠某某供述,2013年10月某天晚上8點左右,韓某給他打電話讓到蒲城縣城,隨后他開著寶馬GT轎車和韓某到合陽縣一個賓館,在賓館見到黨小小和黨小曉,在聊天中得知合陽的喬氏在黨小小開的西安賭場欠了些錢,叫人在合陽找喬氏,因為人手不夠,叫老表韓某和韓某某幫忙找人。晚上十點左右,黨小小接到電話說人找到了。之后供述與上述基本一致。

16、被告人朱某某供述,2013年10月左右某天下午五六點,他和張小小、薛某某、王某等人在街道轉,王某接到韓某某電話讓去國豪酒店找黨小小。然后他們到國豪酒店見到黨小小,惠某也在。黨小小給他們說讓他們去合陽找喬氏,找到后把人帶到蒲城,他們就說能行。之后供述與上述一致。

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定案。

(3)、2013年12月的一天18時許,被告人韓某指使曾某、朱某某、張小小(另案處理)將被害人姚小某從蒲城縣祥龍賓館強行帶至蒲城縣南塬路邊,采取威逼、毆打手段強令其脫光上衣在冬季的野外受凍,逼迫償還賭債。之后,曾某、朱某某、張小小又將姚小某帶至蒲城縣奉先路,曾某、朱某某再次毆打、恐嚇,姚小某被迫答應第二天還錢。三人后將姚小某帶至茗園茶秀,在姚小某打了一張25000元的欠條后將其放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約4小時。

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受案登記表證實,2014年3月25日15時,姚小某報案稱,2013年12月因欠韓某四賭債,被韓某四叫人拉到一荒地進行毆打,限制人身自由數(shù)小時。

2、證人姚小證言:父親姚小某給他說,他欠曾某和韓某四的錢,被曾某和另外兩個娃帶走,大晚上把他衣服脫了凍了幾個小時。后來自己害怕曾某他們繼續(xù)找父親,一個月后就在堯山路上的寄賣行給曾某還了25000元,讓曾某給他父親道了歉,打了欠條。

3、證人小妍證言:2013年年底某天,他和姚小某、小柏、曉波、小葛在祥龍賓館一房子談事,姚小某接了個電話說他在這個地方,過了一會進來兩個小伙找姚小某說要賬的事,事說好后,兩個小伙離開房子,過了幾分鐘,那兩個小伙又進來要把姚小某帶走,當時自己說了幾句被那小伙訓斥了,就沒敢阻擋。姚小某不愿意去,兩個娃把姚小某硬拉出去,帶到一個黑色轎車里,自己也沒擋住,后來就上樓了。進房子后看見小柏打電話說叫把老姚放了,他擔保都可以,電話打了很長時間。過了四五個小時后,姚小某回到房子,說他在賭博場子欠人家錢,一直沒還,那些人逼他還錢,把他拉到外邊地里打了一頓,還把他衣服脫了在野地里受凍,折磨他。

4、證人小波、小柏、小葛證言與上述基本一致。

5、被害人姚小某陳述,2013年12月左右,自己和小葛、小波、小柏、小妍在蒲城縣祥龍賓館一房間談生意,下午五、六點韓某四打電話問他在哪里,不長時間曾某和一個小伙來房間找他,問他要在場子上欠的錢,小柏給曾某說欠的錢他擔著,曾某給小柏說行就出去了,兩三分鐘后,曾某和那個小伙又進來,把他往賓館外面拉說欠韓某四賬的事。曾某和那個小伙開車把他拉到蒲城縣的堯山路叫了另外一個小伙,車上曾某用刀子對著自己問啥時還錢,因為說不成具體的還款時間,曾某他們三人把他拉到蒲城縣西門外的一片麥地里,他們三人用拳頭在他身上打,用腳踢,問啥時還錢。之后曾某他們三人又開車把他拉到蒲城縣的南塬上讓他站到路邊把衣服脫了,他不愿意脫,曾某就把刀子拿在手里說不脫的話就拿刀子戳他,沒辦法他就把上身的衣服脫光了。他們三人把他的衣服拿到車上坐在車里看著他,在路邊站了兩個小時左右后,他們把他拉到茗園茶秀,在茶秀里他給曾某打了25000元的欠條,凌晨一點多才放走。

6、被告人韓某供述,2012年的時候,姚小某給自己說,他在某賭場欠了小安兩三萬元,被曾某等人用車拉到蒲城縣南塬那里要賬了。

7、被告人曾某兩次供述,2013年3月某天晚上姚小某在某賭場賭博輸了錢,自己借給姚小某25000元,其中自己1萬,從韓某處借了15000元。小安給了自己300元利息。后來姚小某把錢輸完了。第二天姚小某沒有還錢,自己就一直催。2013年11月某天下午五點左右,韓某給他打電話問錢啥時還,說“姚小某現(xiàn)住就在祥龍賓館,你去把他拉到南塬上讓他受凍去,逼他把錢還上”。他打電話給朱某某和小康,讓其幫忙要賬,他們同意了,并告訴說到時候那人不聽話就用腳蹬、用拳打。然后他們到了祥龍賓館見到姚小某問啥時還錢,姚小某說沒錢,姚小某的一個伙計登軍說他給姚小某做擔保。自己給韓某打電話說了這事,韓某說不行,今天必須把姚小某拉到南塬逼的把錢還了。于是他、朱某某、小康三人開一輛租的白色小車把姚小某拉到蒲城縣西南方向偏僻的塬上,當時是晚上五點多,周圍沒有人,他就把姚小某拉下車,讓他把衣服脫了,姚小某不脫,朱某某就在其屁股上和腿上蹬了兩腳,姚小某害怕挨打就把上身衣服脫完,就這樣僵持著問啥時還錢,之后自己從樹上折了個尖書棍頂著姚小某后腰,說再不還錢就用刀子戳。接著自己又把姚小某帶到荒地里,說再不還錢就把他埋進坑里,小康隨后在姚小某上身打了一拳,在其腿上蹬了兩腳。自己看姚小某沒辦法馬上還錢就讓先給他打個欠條。晚上九點多,自己把姚小某拉到茗園茶秀,見吳某某也在那里,姚小某最后給打了個25000元欠條,之后他、朱某某、小康開車就走了,隨后給韓某打了電話說了這事。后來,自己給姚小某打電話打不通,過了一周左右,姚小某兒子姚小和幾個小伙到韓某某的寄賣行,讓自己給他爸道個歉,他還錢,自己就到祥龍賓館給姚小某道歉說了對不起,出門后姚小就把25000元給了,欠條給了姚小。接著自己還了韓某15000元放在了韓某某的店里。

8、被告人朱某某供述,2013年12月某天下午六點多,曾某給他打電話讓到茗園,到后他、曾某和朱某某開著黑色豐田銳志,曾某說韓某安排讓找三礦長(姚小某),后到蒲城縣祥龍賓館,自己和曾某進去見到三礦長說要賬的事,曾某說三礦長在賭博場子借了曾某25000元,三礦長說沒錢,曾某就讓三礦長跟他們走,旁邊一個五十歲左右的男的說他給三礦長第二天把錢還了,張小小此時進來,曾某給韓某匯報后,自己和曾某把三礦長硬拉到車上,他和張小小坐在后排,把三礦長拉到南塬,曾某讓三礦長脫光上衣一個人站在荒地里拿著電話聯(lián)系錢,他們三個人在車里坐了大約半個小時后,曾某拿一根樹枝頂在三礦長腰上,說不還錢就拿刀子戳,之后曾某把三礦長帶到荒地的一個坑跟前,說這坑是給三礦長事先挖好的,呆了一個多小時后,三礦長答應第二天想辦法還錢。他們三人就把人帶到車上,自己開車,曾某坐在副駕駛,張小小后排看著三礦長,把車開到縣城西邊的奉先路上,曾某讓把車停在邊上,他和曾某把三礦長拉到車下邊問啥時還錢,三礦長一直沒準話,他就在三礦長身上踢了幾腳,曾某打了一拳,踢了幾腳。之后他們把三礦長拉到茗園茶秀,他和張小小坐在吧臺,曾某帶三礦長進去,晚上九點多他就和曾某開車走了。

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定案。

(4)、因小柯(又名張某寧)借款5萬元,被告人韓某多次向小柯及其擔保人楊某賓催要未果,遂于2014年2月15日22時許糾集被告人曾某、惠某、惠某某等人,在蒲城縣延安路一游戲廳找見小柯、楊某賓,韓某指使曾某、惠某、惠某某持棍棒、凳子等毆打被害人楊某賓。之后,韓某安排曾某、惠某、惠某某三人駕車將楊某賓拉至蒲城縣南塬南二環(huán)路中段一處野地內,曾某對楊某賓進行毆打,后楊某賓趁打電話之機逃跑,隨即被三人追上再次毆打。曾某不顧天氣寒冷逼迫楊某賓脫掉衣服、鞋襪,上身赤裸,下身僅剩秋褲,同時抓起地上的積雪抹在楊某賓身上,讓其在野外受凍,逼迫楊某賓代小柯還錢,楊某賓無奈求助小可擔保。2月16日凌晨3時許,曾某、惠某、惠某某將楊某賓拉至國豪酒店,在楊某賓將名爵轎車抵押給韓某后允許其離開,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約5小時。

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某縣公安局在偵辦渭南市公安局指定管轄的吳某某、韓某等人涉嫌違法犯罪時,發(fā)現(xiàn)韓某、曾某等人對一個叫“和尚”(楊某賓)的人涉嫌暴力,建議受案后立案偵查。

2、證人時夢嬌證言:2014年2月15日丈夫楊某賓(和尚)一個晚上沒回家,第二天下午丈夫給她打電話讓送衣服,到后看見丈夫衣服上有血,之后她丈夫說他在2013年給朋友張某寧做擔保,借了韓某5萬元的高利貸,之后張某寧還不上錢,2月15日晚上韓某就叫人打了她丈夫逼其還錢,后來自己家的一輛白色名爵MG6轎車也被韓某扣了,等張某寧籌到錢再把車贖回來,等了10多天自己見車沒贖回來,就到蒲城縣重泉路派出所報了警,后來信貸公司的人和派出所的人一起到蒲城縣面粉廠找到車,她就把車開回來了。

3、證人小可證言:2015年2月15日晚上23時左右,和尚給打電話讓他給擔保韓某的賬,他沒管。第二天凌晨1點左右,張某寧跑來找他,他就和張某寧到國豪賓館五樓韓某的房間,最后商量說用和尚的車擔保,韓某同意后就給晨晨打了電話。凌晨3、4點的時候,他在賓館見到和尚,得知張某寧欠韓某5萬元,和尚做擔保。第二天得知張某寧把和尚的車押給韓某了。

4、被害人楊某賓(“和尚”)陳述,2013年8月在蒲城縣國豪酒店大廳,他給張某寧做擔保,張某寧從韓某處借了五萬元,利息時一萬元一天300元,韓某當天借錢時就將當天利息扣除了,張某寧實際借到的錢是48500元。2014年2月15日晚上十點多,韓某給他打電話問在哪,二十分鐘后韓某帶了四五個人到蒲城縣延安路的游戲廳,惠某、晨晨和韓某帶來的幾個人就在游戲廳的大廳用凳子、棍在他頭上、腰上亂打,打完后韓某讓惠某、晨晨和一個小伙開著惠某的紅色中華車把他拉到南塬上,在蒲城縣南塬南二環(huán)中段的野地里,他們三人把他圍在中間,晨晨把他打倒在地用腳亂踏讓他打電話還錢,期間他趁機逃跑,被追上后他們三人又用腳在他身上亂踏亂蹬,晨晨讓他脫掉鞋、上衣、褲子和襪子,身上只剩一條秋褲,晨晨和一個小伙還在他身上撒雪,讓他繼續(xù)打電話聯(lián)系錢,他聯(lián)系到國豪酒店老板小可和韓某把事說好后,凌晨3點左右他們三人把他拉到國豪酒店,見到張某寧在酒店門口,晨晨他們讓張某寧明天把錢還了,張某寧答應后晨晨他們三人就走了。后來在賓館他和張某寧商量,把自己的一輛白色名爵MG6先押給韓某,他沒辦法就答應了,之后韓某就把他的車開走了。

5、被告人韓某供述,2013年冬季張某寧以“和尚”為擔保人,自己借給和尚五萬元,沒有利息。2014年正月中旬某天晚上,自己在延安路一游戲廳找到和尚讓其想辦法還錢,后給惠某打電話讓他把“和尚”相跟上叫“和尚”趕快把錢還了。隨后自己回到國豪賓館5樓房間睡覺去了,晚上23點多國豪的老板小可和張某寧到他房子,張某寧說把“和尚”的車放自己這里讓和尚盡快找錢,第二天早上和尚就把車鑰匙給了,后來把和尚的白色名爵車借給了惠某用。

6、被告人曾某的兩次供述,2014年二月某天下午六七點,韓某叫自己和惠某某、惠某到蒲城縣國豪酒店五樓他住的房間,韓某說今天和尚還錢,晚上21時多沒見到和尚說錢的事,韓某就領著自己和惠某某、惠某一起在延安路的游戲廳找到和尚和張某寧,韓某安排他們三人用木棍和游戲廳的圓凳子打了和尚,安排他們三人開著惠某的紅中華把和尚拉到南塬上要賬,到南塬后他、惠某、惠某某把和尚圍在中間拳打腳踢讓其聯(lián)系錢,和尚趁不注意跑掉,后被他們追上再把和尚打了一頓,讓和尚把鞋、上衣、外褲脫了,只剩一條秋褲穿在身上,在雪地里受凍,他們還把雪往其身上抹,讓其想辦法聯(lián)系錢。第二天凌晨兩點多,韓某給他打電話讓把和尚帶到重泉路的國豪賓館,他們到后,張某寧和韓某在外面等著,他們把和尚領過去后,韓某就讓他們三人離開了。

7、被告人惠某的供述,2014年一月左右晚上十點多,韓某帶著他、惠某某、曾某在張某寧的游戲廳找到和尚讓其還錢,和尚給張某寧做的擔保,和尚當時聯(lián)系張某寧沒聯(lián)系上,韓某就讓他們三人把和尚拉到蒲城縣的南塬上,到后他們三人把和尚圍在中間,曾某把和尚壓在地上用腳在其身上踩踏讓其聯(lián)系錢,和尚趁他們不注意想跑,被追上后他們三人把和尚圍在中間用腳踩踏,曾某讓和尚脫鞋坐在那繼續(xù)打電話聯(lián)系錢。過了一會韓某給曾某打電話讓把和尚帶到國豪賓館,到后張某寧和韓某在門口等著,之后自己就回去了。第二天早上,韓某給他打電話讓到國豪賓館找張某寧把車開的放好,拿著張某寧給的車鑰匙,車是和尚的白色名爵六,他就把車放到自己上班的面粉廠。大約一個星期后車被重泉路派出所的民警何信貸公司的人開走了,他立即把事告訴了張某寧。

8、被告人惠某某供述,2014年元月某天下午六七點,韓某帶著他、惠某、晨晨在張某寧的游戲廳找到和尚讓其還錢,和尚一直沒聯(lián)系上張某寧,韓某和惠某、晨晨就用拳頭打和尚,他在游戲廳拿了一個圓鐵凳在和尚身上砸了幾下,之后韓某嫌游戲廳人多,就叫他、惠某、晨晨開著惠某的紅色中華,把和尚拉到蒲城縣的南塬上,到后他們三人把和尚圍在中間,曾某把和尚壓到地上用腳在其身上亂踏,讓其還韓某的錢。期間和尚準備跑,他們三人又把和尚圍在中間用腳在身上亂蹬,晨晨讓和尚把鞋脫了,坐在那里打電話聯(lián)系錢,此時才知道和尚欠韓某的錢是替張某寧做的擔保。隨后韓某給晨晨打電話讓把和尚帶到國豪賓館,到后韓某和張某寧在門口站著,韓某就讓他們三人走了。

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定案。

(五)、開設賭場罪

(1)、2010年冬季至2011年春季,被告人韓某、馮某某在蒲城縣金果酒店內,由韓某提供賭資,馮某某聯(lián)系參賭人員,被告人王某、韓某某、李某某記賬放賬,利用麻將“推餅子”,先后組織小姚、張張、小安、小柯、小霍、小陸、小崇、小勝、小程、小佛、小歐近二十人賭博,提供香煙、茶水、簡餐,以收取臺費的形式抽頭漁利8萬余元,被告人韓某、馮某某均分。時間長達十余天。

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韓某供述,2010年左右,和馮某某在蒲城縣金果酒店內開過賭場,當時某某負責開場子、叫人,自己負責拿錢、記賬、放賬。賭博時用的麻將牌的餅子,每人發(fā)兩張推餅子也叫推對子,有300元、600元的鍋,每局開兩小時,有時開一局、兩局不等,自己抽取水錢,開了大概有半個多月,就停了,自己從中能掙10多萬元。

2、被告人馮某某供述,2010年冬季的時候,韓某和自己商量,在金果飯店開了一個麻將房,利用房間內的麻將推餅餅,就這樣開設了十來天時間沒人了,我們在就沒有繼續(xù)開。一局三個小時,一天也就兩局左右,當時就和韓某商量著,自己聯(lián)系賭博的腿子,他在場子上提供錢。并且商量好最后將花費去除,剩下的一人一半。(玩法與上述一致)輸完了以后可以在小某那里借錢,小某就給數(shù)錢,并將誰多錢記到賬本上。三個小時一局中一直收費,一局大概能收5000來元。一天兩局能收一萬元左右。十來天算下來也就十萬元左右。除去每天將近兩千元的花銷,凈掙也就8萬來元,我兩個人一個人就是4萬元左右。小某在場子上記賬、放賬、端茶倒水。人不夠就自己上去湊數(shù)參與賭博。我輸了4、5萬元,就是開場子我掙得錢全輸了,參與賭博的有小陸、張某寧、小安、小歐、還有大荔一個外號叫老虎的。

3、被告人王某供述,2011年春節(jié)剛過的時候,小陽和某某合伙在金果酒店二樓包了一個麻將房,推餅子賭博。自己去后,一般場子上有打牌的人的話,小陽就讓我給端茶倒水、跑腿買個東西、買個飯啥的。打牌的人都是某某負責聯(lián)系的,小陽給場子上供錢,當時小陽讓他弟星星(韓某某)在場子上負責記賬、給打牌的人放賬,自己有時也給幫忙記賬、放賬,小陽基本都是在場子上轉的看哩。因打牌的過程中都是現(xiàn)金,誰錢不夠了,經(jīng)過小陽同意后,星星或我就給打牌的人放錢,最后贏了的話就把錢還了,輸了的話隨后給還錢。每天某某把腿子(打牌的人)叫來后,都是從下午七八點開始,一天最少能開兩局到三局,場子開了有十來天就不開了。每天最少開兩局,有時還開三局,每局兩到三小時不等,每局收臺費就是四、五千元左右,一天平均按兩局算就收近1萬元,十來天下來能收10多萬元。

4、被告人韓某某供述,2011年陰歷年前后,我哥和馮某某在金果酒店內開的賭博場子,我記得是在2樓一個麻將房內,就是用麻將推餅子賭博,賭博的人基本都是馮某某聯(lián)系的,有時候人不夠的時候馮某某也上去賭博。我哥就是每天過去轉一圈待上一會,主要就是王某在場子上給我哥管事的,我去之后有時幫忙記賬、放賬,有時收取個上岸費。馮某某主要就是聯(lián)系打牌的人,我和王某換的記賬、放賬、抽取費用。我哥提供的地方、賭博用的工具。也會給賭博輸?shù)娜朔刨~。放賬的錢了啥的都是我哥的。給賭博的人一人一盒煙。輸了的人我們也會給錢。大概算起來一局4、5千元。十來天時間,也就十來萬元。不過這錢是我哥和馮某某兩個人分。

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1年四月份韓某在蒲城縣金果酒店二樓一客房內開過賭博場子,場子主要是王某負責記賬、放賬、抽水,韓某主要提供錢,組織打牌的人來賭博。自己在場子上幫了幾天忙。

6、證人張某平證實,2011年4、5月份,他到金果酒店后,知道韓某在這開的賭場。韓某某主要是維護場子上的秩序,王某和豹子在場子上放賬、記賬、抽水,也負責收賬。

7、證人小姚證實,韓某在金果賓館某房間,縣賓館一樓的麻將房,某花園開過賭場。他從2010年12月份開始就在韓某開的賭場上賭博,賭博主要用麻將牌的餅子推對子,每局兩個小時,每局韓某能抽1萬5千元左右的場子費。他總共能輸70多萬元,現(xiàn)在已經(jīng)給韓某還了60萬元,還欠10幾萬元。2011年年底小姚在金果賓館賭博,當時“斌斌”在賭場主要是抽錢,“星星”主要是放賬、記賬。場子上放的賬是“小陽”的。

8、證人張張證實,2011年6月份左右,在韓某開的賭局(蒲城縣金果賓館)賭博過。在韓某的場子上總共打了大概二十場,能輸十八萬元左右。在韓某那先后借過十八萬元,邊打邊借,贏了就還,最后一次打完牌還欠韓某十一萬元。

9、證人小程證實,2011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他在韓某開設金果賓館的賭場參與賭博。王某在賭場放賬,韓某某和豹子在賭場抽水,韓某主要是全面負責。他在韓某賭場打了十幾局牌,最后欠賭賬十二萬一千元。并陳述為要賬王某打過他。

10、證人小佛證實,2011年5月份他在蒲城縣金果賓館二樓韓某開的賭場參與賭博,總共打過六回牌,共輸十二萬元。欠韓某十一萬元,還了四萬元,還欠七萬元。

11、證人小歐證實,2011年5月份他在蒲城縣金果賓館韓某看的賭場參與過賭博??偣泊蜻^四、五場,能輸十萬元左右。

12、證人小勝證實,2010年年底,馮某某在蒲城金果酒店開過賭博場子,去過,但未參與賭博。參與賭博的有小賈、小貴、小毛、小姚、張某寧。再還有幾個大荔的人,是某某叫來的,均不認識。再就是我們縣城的韓某,小名叫個小陽平時也帶著幾個小伙子在那場子上轉哩,我聽人說這個場子是韓某和某某合伙開的,具體情況我不是很清楚。去的那一兩次,都是600元的鍋,1800元上岸。每局時長2到3小時。

13、證人小潔證實,馮某某在2010年底的時候,和韓某在蒲城縣古鎮(zhèn)巷的金果酒店開的賭博場子,后來韓某把我叔馮某某撇開自己開的,我在他自己開的這段時間去他的賭博場子上去過幾次。

14、小查證實,2011年2、3月份,韓某和馮某某合伙在金果酒店開的賭博場子,小陽給場子提供錢放賬,馮某某聯(lián)系打牌的腿子。場子是用麻將牌推餅子,也叫扎對子,每局三小時,四個人賭。賭注有300元的鍋,900元上岸,還有600元的鍋,1800元上岸。上場時每人帶5000元現(xiàn)金,場子上每把牌抽臺費,中途打牌的過程中,誰錢輸完了就在小陽那拿錢,小陽給記賬。場子給每人提供一包軟中華香煙、茶水,誰吃飯場子給買飯。賭博一般從下午六七點開始,每天能開兩、三局不等。每局三小時,一局能抽5000元左右的臺費,一天開兩、三局的話,最少能抽一萬多元的臺費。他斷斷續(xù)續(xù)賭了七、八次,賭的是600元的鍋,輸贏基本平手。

15、證人小柯證實事實與小查證實基本一致。

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定案。

(2)、2012年7、8月份,被告人韓某在蒲城縣趙某龍家,先后組織小馬、小潔、趙某龍、小安、小查等人用撲克牌“扎金花”,韓某提供賭資,并安排被告人王某、韓某某記賬放賬,為參賭人員提供香煙、茶水、簡餐,以收取臺費的形式抽頭漁利近20萬元,時間長達十多天。

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韓某供述,2012年的夏季,在蒲城縣趙某龍家,先后組織人用撲克牌“扎金花”的形式賭博,從中能掙20多萬元,時間長達十多天。

2、被告人王某供述,韓某在蒲城縣趙某龍家開賭博場,韓某讓自己幫忙,開了十二、三天,能掙16萬元左右。

3、被告人韓某某供述,他哥韓某在蒲城縣趙某龍家開賭博場時,他幫過忙。開了10多天,能掙多錢他不知道。

4、證人趙某龍證實,2012年7、8月份,韓某在他家先后組織多人用撲克牌“扎金花”賭博。

5、證人小潔證實,2012年的夏季,韓某叫自己去他在蒲城縣趙某龍家開的賭博場去賭博過一次,輸了一萬元,之后自己沒有錢了再沒去過。

6、證人小馬證實韓某在蒲城縣趙某龍家開賭博場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定案。

(3)、2012年11月,被告人韓某、馮某某在蒲城縣金王朝商務會館一房間,先后組織小李、張曉、小馬、小貝、小冰、小歐、井某某、小景、小北等二十余人,先是以通200元、通400元賭注打麻將,后以“推餅子”的形式賭博,韓某提供賭資,并安排王某、薛某某(另案處理)、張小?。戆柑幚恚┯涃~放賬,為參賭人員提供香煙、茶水、簡餐,以收取炸彈費、上岸費的形式抽頭漁利近20余萬元,被告人韓某、馮某某均分,時間長達20余天。

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韓某供述,2012年的冬季的時候,和馮某某在蒲城縣金王朝酒店內開過賭場,某某負責開場子、叫人,自己負責拿錢、記賬、放賬。用的是麻將牌推餅子,有300元、600元的鍋,每局開兩小時一天有時開一局、兩局不等,自己抽水錢(抽費用),每局能抽水四、五千元不等,開了大概有20多天,從中能掙20多萬元。參與賭博的有小景、小托、卓子(小李)、小芳、老李。和馮某某開設在金王朝酒店的賭博場子上開始是自己在場子上記賬、抽水,持續(xù)幾天,王某來場子上幫忙記賬、抽水。

2、被告人馮某某供述,2012年9月份的時候,一共有一個半月時間,具體時間記不準了,和韓某在金王朝五樓的一房間內開設賭場。除去每天也就是一千來元的花銷,凈掙也就26、27萬來元,我兩個人一個人就是13、14萬元左右。一個半月時間我基本天天都參與,我把給我分的錢輸完,還欠了小陽4、5萬元。一天一條煙就是650元,房費200多元,給小某每天多錢我不知道,韓某給我算賬的時候,就說一天大概花1000多元。小某在場子上記賬、放賬、端茶倒水。韓某不管事。我每天聯(lián)系賭博的人,人不夠就自己上去湊數(shù)參與賭博。打牌的有小陸、小歐、老李、小貝、五靈、小展、老王、井某某、小馬、小李、小芳等人。自己分的13、14萬元輸了,還欠了韓某3萬元。

3、被告人王某供述,2012年冬季韓某和馮某某在蒲城縣金王朝酒店五樓包間開設賭博場子。馮某某負責叫人,有時打牌人手不夠,他也上場打。韓某負責提供錢讓他放賬。這個場子總共開了一個多月,麻將場子開了半個月左右,能掙10萬元左右,推餅子場子開了半個多月,能掙20萬左右,總共能掙30萬左右。

4、涉案人員張小小證實,2012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韓某打電話叫自己去了他和馮某某合伙在蒲城縣金王朝酒店開的賭場,他在賭場上幫忙端茶倒水,幫客人跑腿買東西。韓某和馮某某合開的賭場從2012年11月初開到12月初,在這1個月時間里每天都能掙六千元左右,一個月總共能掙18萬元。他在馮某某和韓某合開的賭場干了一個月,他們給他開了5千塊錢。

5、證人張曉證言證實,2012年底冬季,韓某叫的自己在金王朝賓館五樓韓某組織的賭博場子參與過賭博,打了四五次牌。

6、證人小冰證實,2012年冬季自己在蒲城縣金王朝賓館五樓參與賭博。打了有一個多星期的牌,總共輸了8萬元左右,從王某手里借了6萬元。

7、證人小馬證實,2012年8、9月份的時候自己在韓某和馮某某在蒲城縣金王朝賓館一房間開設場子參與過賭博。是韓某叫自己去的,王某在場子上收臺費,一局能收七、八千元。

8、證人小景證言證實,2012年冬季韓某在金王朝茶秀二樓還是三樓開的場子賭博,自己去來,從王某手里拿了5000元輸了。

9、證人小李證實,2011年11月份的時候,馮某某給他打電話說他在蒲城縣金王朝商務會所開設的賭場,讓過去到他那賭博,去后知道馮某某的賭場是和韓某合伙開的,我在那賭了有十來天,下來一共能贏了一萬多塊錢。后來就一直在這賭博,場子一直開到快過年才停的,我前后大約能打一個多月,一共輸了25萬元左右,還欠了韓某21萬元,直到現(xiàn)在都沒還。麻將場子一天能收四、五千元,十來天一共收五萬元左右。后來推餅子一天能收兩、三萬元,四、五天能收十萬元,馮某某和韓某一起的這段時間他們一共能掙十五萬元左右。

10、證人小歐、小北、小查、小貝證言均證實他們在蒲城縣金王朝商務會所韓某和馮某某開的賭場上賭博過。并證實馮某某和韓某一起的這段時間一共能掙十來萬元左右。

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定案。

(4)、2013年5月,被告人吳某某、原某某在蒲城縣經(jīng)營茗園茶秀期間,雇傭小馬(另案處理)記賬,組織王文某、小勝、小華、小順、小達、小勝、小明、井某某、李小芳、小帥、“胖三”等二十余人,以通1000元為賭注,采取打麻將推倒胡的形式進行賭博,為參賭人員提供香煙、茶水、簡餐,以收取炸彈費形式抽頭漁利近8萬余元,被告人吳某某、原某某均分,時間長達20天左右。

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原某某供述,2013年3、4月份,自己和吳某某合伙經(jīng)營茶秀,對外是自己一人開的,實質上是自己和吳某某合伙開的。算賬以后,自己投資了將近16萬,場子上一個人能分40000多元,最后吳某某說自己贏了,總共給自己20萬元,后來這錢也是分很多次給的。

2、吳某某供述證實,2013年4月份左右,他和原某某經(jīng)營的茶秀是他從他朋友任榮利手里以40萬元買來的。場子持續(xù)了20天左右,能掙8、9萬元,他和原某某兩人一人一半平分。前期裝修等花了16萬元,場子開了掙了8萬元,一場子直到黃某某鬧事(因她欠黃某某160多萬元),他給原某某20萬元讓原某某退出,將茶秀全部轉給了黃某某。

3、證人小娥證言證實,2013年3、4月份的時候吳某某找原某某、井某某、小馬商量合伙開茶秀的事,茶秀裝修由他負責。收入大約十萬元左右。共計開了有20天左右。

4、證人小馬證言證實,吳某某和原某某在2013年6、7月份在茗園茶樓二樓開賭場來,開了近兩個月時間,賭場開張后自己在茶秀賭場記賬并叫人賭博。開了有半個月,因小娥(原某某妻子)不愿意出錢放賬,吳某某和原某某媳婦把賬一算,小娥撤出了,場子是吳某某一個人的。

5、證人王文某證言證實,2013年天熱的時候,好像是6月份左右,在茗園茶秀賭博,茶秀的老板是原某某,吳某某好像也入股投資了。這個賭場應該就是原某某和吳某某開的,場子在蒲城縣重泉路的茗園茶秀開的,2013年6月份左右,吳某某幾次打電話讓我去茗園茶秀打牌,我沒事就過去打牌。

6、證人張曉、小順、小達、小勝證言證實,2013年6、7月份吳某某和原某某合伙經(jīng)營茗園茶秀,他們均在該茶秀賭博過。賭博打的川牌,推倒胡,帶翻帶杠,大小是通1000元。茶秀開了20天左右,吳某某就將茶秀轉讓給黃某某了。見過原某某、小馬、井某某、小明、姚小某、王文某等人賭博。

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定案。

(5)、2013年8、9月份,被告人韓某伙同小安(另案處理)在蒲城縣重泉路茗園茶秀一包間,先后糾集小歐、小可、小力、姚小某、小潔、小查、張曉、井某某、小貝等十余人以麻將推餅子或用撲克牌推拖拉機的形式賭博,由韓某提供賭資,被告人曾某、惠某等人記賬放賬,為參賭人員提供香煙、茶水、簡餐,以收取上岸費或臺費的形式抽頭漁利近20萬元,被告人韓某、小安每人分得10余萬元,時間長達10余天。

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韓某供述,2013年10月份左右的時候,在蒲城縣黃嫂(黃某某)開的茗圜茶秀內,我和小安在那包了一間房子,開過賭場。能開十來天,和小安每人能分十萬元。每天給黃嫂500元,自己和小安都收錢來。

2、被告人王某供述,2013年8月份左右,聽惠某等說韓某和小安在蒲城縣茗園茶秀合伙開過賭博場子。韓某叫的惠某在賭博場子上幫忙記賬、放賬。

3、被告人曾某供述,韓某叫的自己去茗圓茶秀幫忙。去后小安安排自己晚上在茗圓茶秀一樓看車,每晚給自己100元,看了三晚上,小安給了自己300元。

4、被告人惠某供述,2013年7、8月的時候韓某安排曾某在蒲城縣茗圓茶秀開的賭博場子上放賬哩,中間有幾天曾某家里有事請假了,韓某就安排我去替曾某在場子上放賬,我前后大概在場子上能放十天左右的賬。

5、證人姚小某、小力、小可、小歐、小潔、小貝、小查等人證言均證實,他們在韓某伙同小安在蒲城縣重泉路茗園茶秀一包間開的賭博場子上賭博過,場子開了十來天后,就不開了。

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定案。

(6)、2012年9月,被告人黃某某在蒲城縣六合生態(tài)園眺柏閣某別墅內,先后組織井某某、小馬、小遠、小安、原某某、小圓、小達、姚小某、小蔡、李小芳、小項等十余人以通500元或通1000元為賭注,采取打麻將推倒胡的形式進行賭博。黃某某為參賭人員提供香煙、茶水、簡餐,以收取炸彈費形式抽頭漁利近6萬元,時間長達10余天。

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黃某某供述,2012年9月份,自己在蒲城縣六合生態(tài)園眺柏閣某別墅內聯(lián)系人打麻將賭博,開了有十來天,就停了。十來天共收五六萬元,除去花費能掙三萬來元。當時打牌時記帳了,后場子停后帳本銷毀。參賭的人主要是自己組織的,參賭的人有吳某某、小尚、小圓、小達、原某某、小馬、姚小某等。

2、吳某某自述材料,和黃某某是自己在城關派出所工作時,黃開茶秀,去黃的茶秀喝茶時與黃認識,黃某某在六合生態(tài)園開別墅叫人打牌,別墅內有麻將房,自己去過一次,和姚小某等三人打麻將,通1000元平胡,黃某某開了有十數(shù)八天,后來就挪到自己茶秀了。

3、證人小達、小央、姚小某、小蔡、小馬等證言均證實,自己在蒲城縣六合生態(tài)園眺柏閣某別墅黃某某開的場子上賭過。

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定案。

(7)、2012年10月,被告人黃某某在蒲城縣某超市二樓的茶秀包間內,雇傭井某某(已死亡)記賬,先后組織小馬、小圓、小達、小華、小飄、筱朗、小貝、原某某、小力、姚小某、張曉、小蒼等十余人以通500元或通1000元為賭注,采取打麻將推倒胡的形式進行賭博。黃某某為參賭人員提供香煙、茶水、簡餐,以收炸彈費或收取臺費的形式抽頭漁利近8萬元,時間長達一個月。

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黃某某供述,2012年10月份的時候在某小區(qū)超市二樓開設賭場,期間井某某在我賭場上記賬、招呼參賭的人,期間我先后把小馬、小省、小琪、原某某、小達、小央、毛子、姚小某、吳某某都叫到我賭場上來參與賭博,開了有一個月,總體算下來,這1個月下來平均每天能開兩場。平均每天兩場,每場收取3000元,一個月能收取18萬費用,但是除過成本我能落8萬元。

2、吳某某自述材料,2010年10月份茶秀讓黃某某經(jīng)營,因自己之前欠黃某某的錢,就沒說價錢,只簡單說讓她經(jīng)營,如果掙錢了,給自己分些,也不要現(xiàn)錢,給黃某某還些賬。黃某某經(jīng)營約1個多月,就把茶秀拆了。黃某某經(jīng)營茶秀期間收入多錢自己真不知道,大約能給自己頂7、8萬元的賬。雅楓茶秀的賭博場子經(jīng)營了有一個多月

3、小琪、小飄、筱朗、小貝、小達等10與人證言均證實,他們在蒲城縣某超市二樓的茶秀黃某某開的場子上賭博過,當時黃某某經(jīng)常在茶秀提供香煙、茶水,井某某在場子上幫忙記賬哩。

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定案。

(8)、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黃某某與小華(另案處理)在蒲城縣東環(huán)路某茶秀內共同出資開設賭場。黃某某先后組織曉嵐、小合、小蒼、原某某、筱朗、小嘉、小蔡、小資、小節(jié)、小赤、馳馳、小歐、小闖、張曉等二十余人以通500元或通1000元為賭注,采取打麻將推倒胡的形式進行賭博,并為參賭人員提供香煙、茶水、簡餐,以收炸彈費或臺費的形式抽頭漁利近23萬余元,時間長達6個月左右。

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黃某某供述,2012年11月份左右,我就搬到蒲城縣東環(huán)路某茶秀開設賭場,一直開到2013年4、5月份,其中主要是2012年冬季開設賭場時參與賭博人比較多。某茶秀開設賭場是和小琪合伙開的,約兩個月后小琪退出。某茶秀經(jīng)營的賭場斷斷續(xù)續(xù)開設了六、七個月,但是主要集中在2012年冬季那兩、三個月,有時候一天一場,有時候兩、三天都不開,總體算下來,這兩、三個月下來平均每天能賭一場,年后一個禮拜能賭兩場??傮w開三個月的話其中通500的場子能開一個月,每天開一場,一場收1600元,通1000元的場子能開兩個月,平均每天一場,每天能收3000元左右,算下來我在某賭場共能盈利23萬左右,給服務員、做飯的能發(fā)六萬多元工資,給小貫發(fā)工資能發(fā)五萬多元,給小琪分了7萬元,剩下的那幾萬塊錢我全部存在銀行了。

2、涉案人員小琪證實,2013年冬季介紹黃某某到某茶秀,后二人商議合伙開賭場,掙錢三七分,自己三,黃某某七成,叫小貫到茶秀上班,黃某某給發(fā)工資,自己出錢和黃某某經(jīng)營茶秀,期間自己投了了100萬元,經(jīng)營約兩個月,因賭博人少,自己退出。一月最少掙三十萬元。

3、小達、小合、小蔡、馳馳、筱朗等20個證人證言證實,2012年1冬季,他們在黃某某某茶秀場子上打牌,一個月場子最少收入都在8萬元,估計這4、5個月能掙30多萬元。

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定案。

(9)、2013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黃某某在蒲城縣重泉路茗園茶秀內,先后組織小貝、筱朗、小赤、小節(jié)、小飄、小達、小嘉、小蔡、小資、井某某、小馬、張曉、小圓、小會、“毛子”等二十余人以通500元或通1000元賭注,采取打麻將推倒胡的形式進行賭博。黃某某為參賭人員提供香煙、茶水、簡餐,以收炸彈費或臺費的形式抽頭漁利近50萬元,時間長達3個月左右。

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黃某某供述,2013年7月至10月期間在蒲城縣重泉路我經(jīng)營的茗園茶秀里開設過賭場。自己叫井某某、小馬、小省、小達、小央、小會、還有小山、毛子等人在我茗園茶秀參與過賭博。賭的是川牌通500翻翻帶杠,或者通1000翻翻帶杠。總體算下來,這三個月下來每天能開兩場。每天兩場,每場收取3000元,一個月收取18萬費用,三個月收取54萬元,但是落到我手里落不到54萬元。目前還有二、三十萬元賭賬沒收回來。

2、小馬、井某某、張曉等證人證實,2013年7至10月份,黃某某在蒲城縣重泉路茗圓茶樓一包間開賭場組織人賭博。他們分別在那場子上打過牌。黃某某在茗圓茶樓也就開了三、四個月賭場,一個月估計收入約20萬元。

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定案。

(六)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2011年7月15日晚,在配合蒲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抓捕韓某的過程中,迎賓路派出所副所長楊某增腳部崴傷。之后,被告人吳某某接受韓某請托聯(lián)系楊某增,三人在迎賓路紅茶坊見面,韓某當時給楊某增拿的水果等東西。

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吳某某供述,迎賓路派出所不知有啥事,民警在蒲城縣某賓館抓韓某,迎賓路派出所副所長楊某增帶隊,結果韓某沒抓住,楊某增腳部崴傷了,韓某后來通過人尋的問我,我問韓某是啥事,他說是個打架的案子,我就勸韓某投案自首。并聯(lián)系楊某增,和韓某在迎賓路的紅茶坊茶秀見面,韓某當時給楊某增拿的水果等東西,自己和楊某增說好讓韓某隨后投案自首,楊某增當時還和所里的干警聯(lián)系,隨后就走了。自己當時沒有問什么事情,也沒問最后投案自首沒有。稱自己當時不知道韓某被臨渭區(qū)公安局上網(wǎng)追逃。

2、被告人韓某供述自己2011年7月因在渭南打架被網(wǎng)上追逃,迎賓路派出所副所長楊某增抓自己時腳崴了,之后供述與被告人吳某某供述基本一致。

3、證人楊某增證實2011年5、6月份在配合蒲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抓捕韓某的過程中,他腳部崴傷。之后吳某某打電話將自己約出來,說我腳部崴傷,他代表韓某向我道歉,走的時候,給了我兩條煙。自己理解吳某某和韓某比較熟,那晚自己在抓捕韓某的過程中腳部崴傷,韓某可能害怕這事和他完不了。

上述證據(jù),證實被告人吳某某介紹被告人韓某與楊某增見面的事實。

(2)、2013年6月24日,因被害人小李父親老李報警,蒲城縣公安局重泉路派出所抓獲王某,將小李解救,被告人吳某某接受韓某請托,以言語威脅、減債方式迫使老李寫撤案申請,阻撓辦案,幫助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王某開脫,逃避法律制裁。隨后,吳某某在明知賭債不受法律保護的情況下,又在茗園茶秀從中說和,迫使小李重新打了16萬元的欠條。

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老李證言陳述,2013年6、7月,其子小李在蒲城縣被人控制。小李給他打電話說自己為賭博欠錢被人控制,還被打了。他因為沒有錢當時到重泉派出所報了警。之后王某被民警當場抓獲,小李被解救,。在重泉派出所他見到姓吳(吳某某)男子,說想跟他私下調解小李欠賬的事,還把小李叫過來讓他們不要追究對方法律責任,他也沒要求做傷情鑒定,最后辦案民警讓他寫了撤案申請。之后吳姓男子和王某、他們父子到派出所附近的茶秀,由吳姓男子說事,讓小李重新打了個欠條。

2、證人韓小(重泉路派出所干警)證言陳述,2013年6月21日他在所內值班,老李來報案說兒子小李在蒲城被人非法拘禁,拘禁的人要他拿錢贖人,想讓民警解救他兒子。翌日中午,自己和所里的人跟著老李來到蒲城縣汽車西站,將和老李見面的王某抓獲,隨后帶王某到派出所進行訊問。當天下午3點多,小李到派出所做筆錄,小李說他賭博欠了韓某21.5萬元,被王某等人控制在金王朝商務會所逼的要賬,期間被控制他的人打了好幾次。在給王某做筆錄的時候,吳某某來辦公室告訴他先不要給王某做筆錄,說了一些話暗示要把王某帶走,自己不認同吳某某的話,過了一會,老李進來說他不報案了,說小李和王某是債務關系,兒子找到就行,并給了個不報案的材料。后來副所長梁某問自己案件情況,自己說王某不承認,審不下來,梁所長和趙所長商量后讓他再好好審下,實在不行讓王某先走,隨后再查。最后,他審問了王某,王某還不承認拘禁小李的事,就讓王某先走,隨叫隨到。這個案子當時沒有立案,只是在辦案系統(tǒng)受理了該案件。這個案子之后自己聯(lián)系了受害人小李家屬,讓過來把事情說清楚,但沒人接電話。后來自己通過調查了解,打聽了韓某、韓某某的情況,找過兩人但都沒找到。

3、證人梁某證言(重泉路派出所副所長),2013年6月24日下午五點左右,趙所長來到自己辦公室說吳某某問王某非法拘禁案子,遂把韓小叫過來問案子情況,韓小告訴他說受害人報警稱自己被王某等人非法拘禁五天,期間并對其毆打,現(xiàn)被告人王某不談事,受害人小李父親老小毛寫了份撤案申請,不愿意追究王某的責任。完后,自己就和趙所長在辦公室說這個事,副所長甘某也在邊上坐著。因為被告人不好好談,受害人不配合,加之吳某某從中說事,他們就讓韓小繼續(xù)再問王某,不行就讓吳某某把王某先領走,隨后把案子繼續(xù)查一下。

4、證人趙某、甘某情況說明與上述基本一致。

5、被害人小李的陳述,他被非法拘禁的事報警后,他被惠某放了,隨后來到重泉路派出所做筆錄。期間碰到吳某某讓他不要告,寫了撤案申請,隨后在茶秀,吳某某作為見證人說事,讓他給王某重新寫了一張16萬的欠條。

6、被告人王某供述,被害人之父報案后,小李和他到重泉路派出所,他還沒做完筆錄,出去看見吳某某給小李父子說欠錢到茶秀說事,后來讓小李父子寫了撤案申請,隨后他到茗園茶秀門口見到吳某某和小李父子。他幾個包括韓某在茶秀一包間內說事,吳某某調解免了小李五萬元,撕了先前的欠條,小李重新給他打了一張16萬元的欠條,小李父子、吳某某簽字。

7、被告人吳某某供述,2013年6、7月某天下午,自己去重泉路派出所,看見王某和小李父子,對他們說不要把事情鬧大,雙方看的說好就行。后到茗圓茶秀吃飯看見王某和小李父子在說賬務的事,剩下幾萬元僵住了,之后在他的見證下少了一些錢把事情說了,叫小李給王某打了一張欠條。并稱自己當時知道雙方是為要賬,并不知王某非法拘禁一事。

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定案。

(3)、2013年12月一天晚21時許在蒲城縣茗園茶秀,被告人吳某某碰見曾某等人非法拘禁姚小某討要賭債,吳某某問咋回事,姚小某說欠了些錢被這幾個小伙專政了,吳某某說:“誰叫你欠人家的錢不還,早還錢就不專政了”。

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曾某供述,將姚小某非法拘禁后,自己將姚小某帶到茗園茶秀,讓姚小某打欠條,在茗園茶秀碰見吳某某,吳某某問咋回事,姚小某說今晚上把他專政了,吳某某說,你吃的這么大欠娃的錢不還,早還錢就不專政了。

2、被害人姚小某陳述,自己被曾某等人毆打后,當晚又被帶進茗園茶秀,在茶秀給曾某打了25000元欠條,打欠條時碰見吳某某,吳某某問咋回事,我說欠了些錢被這幾個小伙專政了,吳某某說誰叫你欠人家的錢不還,早還錢就不專政了。

3、被告人吳某某供述中否認自己說過“早還錢就不專政”。

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能夠證實被告人吳某某說過“早還錢就不專政”的話,足以定案。

,話人供述:的陳述:實傷二級。第二起是有一定的處理)為一般成員的(4)、2014年3月24日橋陵聚眾斗毆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某明知韓某等涉黑人員被蒲城縣公安局網(wǎng)上追逃,仍三次與被告人韓某在西安市、蒲城縣見面。

1、被告人吳某某供述3月24日橋陵聚眾斗毆案發(fā)后,韓某在逃,社會上人說我參與此案,我當時壓力大,和韓某見面主要是讓他投案,洗清對我的誤解。第一次和韓某見面是2014年4月份,在西安見面,他同學小孔坐順車一起去的,韓某問公安局為啥拘留他爸的事。第二次是2014年5月一天,韓某和黨小小和他在西安見面,讓韓某保全自己。第三次是2014年8月,在蒲城黨小小車上還是說3、24一事和韓某自首的事。

2.被告人韓某供述三次見面與被告人吳某某供基本一致。并稱第三次說了3、24橋陵聚眾斗毆案詳細過程,并錄了音。稱這三次見面都是通過其妻子小德聯(lián)系的。

3、證人小孔陳述她和吳某某是同學關系,曾一起坐順車去過西安,在西安吳某某在包間見過一個小伙,自己在包間外,不知道他們在說什么。

4、證人小德證實吳某某通過自己聯(lián)系過韓某三次,第一次是2014年4月初,第二次是2014年4月中旬一天,第三次我給他說我聯(lián)系不上,他是讓人給我打電話聯(lián)系韓某。卷12-32

5、被告人韓某用小德手機錄音音頻資料的提取筆錄、光盤證實與吳某某見面的過程。

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定案。

本案的綜合證據(jù)有:

1、被告人李某某2012年因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同年5月8日刑滿釋放的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

2、蒲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關于各被告人抓獲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惠某某案發(fā)后于2014年11月12日到蒲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投案自首,其余被告人均系抓獲歸案。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自2010年以來,以同學、同鄉(xiāng)、兄弟等關系為紐帶,逐步集結社會閑散人員,形成人數(shù)較多、層級結構明晰、分工較為明確、有一定紀律約束的非法組織。該組織通過開設地下賭場、非法設立公司聚斂錢財,以此支付該組織成員的酬勞、聚結等活動費用。該組織在被告人韓某指使下,采取暴力、威脅、滋擾等方式,實施暴力討債、尋釁滋事、非法拘禁、聚眾斗毆等違法犯罪行為,欺壓群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秩序。被告人韓某上述行為完全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黑社會組織罪的四個特征,因此,公訴機關指控是成立的,應依法支持。本案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辯稱黑社會組織罪不成立之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事實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不符,不予采信。另外,被告人韓某、韓某某、曾某、朱某某提出本案在偵查階段,公安干警對其有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根據(jù)本院依法對非法證據(jù)排除核實情況,上述觀點無證據(jù)支持,不予采信。被告人韓某又辯稱,尋釁滋事罪第三起自己沒有參加,但根據(jù)查明事實證實被告人原某某稱工地鬧事,讓被告人韓某幫忙處理,被告人韓某因當日有事,遂電話安排被告人王某處理,故其認為自己未參與之觀點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韓某辯護人辯稱,起訴書指控非法拘禁罪第一起,系被害人小李與被告人王某因經(jīng)濟糾紛引起,與被告人韓某無關。根據(jù)查明事實,證實系被告人韓某指使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小李要錢并指使將被害人帶至指定地點限制其人身自由,故其辯護意見不予采信。被告人韓某辯護人又辯稱,起訴書指控非法拘禁罪第三起,姚小某的事也與韓某無關。根據(jù)查明事實,被告人曾某、朱某某均證實是被告人韓某提出讓他們向被害人姚小某要錢,并提出將被害人姚小某帶到南塬上受凍,故其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韓某某辯護人辯稱,指控韓某某參與聚眾斗毆罪第一起與洪某某的案件有和解意見,系治安案件,認為不宜做犯罪處理;同時辯稱,指控韓某某參與尋釁滋事罪第四起犯罪,是特定人與特定事,屬于民事糾紛,對韓某某以尋釁滋事罪定性不妥。上述辯護意見系其個人觀點,與查明事實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不符,不予采信。辯護人又辯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某參與聚眾斗毆罪第二起,被害人姚小有嚴重過錯,韓某某系從犯,應從輕或減輕判處。據(jù)查明事實,被告人韓某某在該起犯罪中,受被告人韓某指使,糾集他人參與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其辯稱系從犯觀點不予采信。被害人姚小行為另案處理,且聚眾斗毆罪系故意犯罪,雙方因爭強斗狠引起,均有過錯,故辯護人以被害人一方有過錯,建議對被告人韓某某從輕或減輕判處的意見不予支持。另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某參與第一起、第二起非法拘禁案件中,被告人韓某某未參與限制人身自由,不構成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韓某某沒有到現(xiàn)場進行記賬、放賬的行為,亦不構成開設賭場罪。根據(jù)查明事實被告人韓某某均參與這幾起犯罪,且在犯罪中有具體行為、作用,被告人韓某某辯護人亦未否認被告人參與犯罪的事實,故其辯護人以被告人韓某某在犯罪中未實施特定行為為由而否認其犯罪成立的觀點于法無據(jù),不予采信。被告人曾某辯護人認為指控曾某開設賭場罪不成立。根據(jù)查明事實,被告人曾某受被告人韓某指派,在賭場幫忙,系共犯,被告人曾某辯護人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信。被告人惠某辯護人辯稱,惠某到達現(xiàn)場時,斗毆已經(jīng)發(fā)生,且沒有實施斗毆的行為,開槍后離開了,且車輛損壞、洪某某受傷不是惠某造成的,不夠罪。經(jīng)查,被告人惠某等人乘車到達現(xiàn)場,手持洋鎬把,與對方互毆,其系積極參加者。另其辯護人提出尋釁滋事罪第四起,特定對象是肖氏,且得到諒解,定罪不客觀;開設賭場罪第五起,行為無相關的利益報酬,端茶倒水僅為朋友幫忙,不夠罪。辯護人上述觀點與查明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吳某某辯稱,包庇、縱容黑社會的前三項及聚眾斗毆罪指控不實。關于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第一起,被告人韓某通過被告人吳某某介紹與楊某增見面,根據(jù)查明事實,被告人吳某某當時只知道韓某因打架之事被抓,無充分證據(jù)證實被告人吳某某明確知道被告人韓某系被網(wǎng)上通緝的犯罪嫌疑人,另外,該次事實發(fā)生在2011年7月,被告人韓某供述其與被告人吳某某是2010年后半年才“走的近了”,2011年7月被告人吳某某是否明確知道韓某等人系黑社會組織成員證據(jù)不足,且該次事件僅是因韓某個人在渭南與人打架引起,與所謂組織無關。綜上因素,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包庇、縱容黑社會的第一起事實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包庇、縱容黑社會的第二起,根據(jù)查明事實,被告人吳某某明確知道被告人王某等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小李,但其仍幫助被告人王某開脫,并從中說事讓被害人撤案,其包庇、縱容事實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包庇、縱容黑社會的第三起,被告人吳某某在案發(fā)后碰見被害人姚小某,作為一名公安干警,在犯罪現(xiàn)場說“早還錢就不專政”一句話,客觀上助長了犯罪分子的行為,其包庇、縱容事實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包庇、縱容黑社會的第四起,根據(jù)查明事實,被告人吳某某明知韓某等人被蒲城縣公安局網(wǎng)上追逃,作為一名公安干警,仍三次與被告人韓某見面且知情不舉,其包庇、縱容事實成立,對公訴機關指控第四起犯罪事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吳某某另辯稱指控其聚眾斗毆罪不成立。經(jīng)查,案發(fā)前,被告人吳某某與原某某、韓某有預謀行為,吳某某有明確授意、慫恿行為,故其辯解不予采信。關于指控尋釁滋事罪第二起,被告人吳某某與被害人王氏產(chǎn)生矛盾后,糾集被告人韓某在公共場所滋事,其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構成特征,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不構成該罪之觀點與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吳某某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開設賭場的時間及漁利數(shù)額有異議,以本院審理查明事實為準。被告人惠某某對指控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惠某某在聚眾斗毆中,不是主要分子或積極參加者,不應以犯罪論處。經(jīng)查,被告人惠某某到犯罪現(xiàn)場后,手持砍刀,在現(xiàn)場形成威懾,其屬于積極參加者,故其辯護人不應以犯罪論處之觀點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另認為非法拘禁罪中,被告人惠某某沒有毆打情節(jié),系從犯,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認罪態(tài)度好,建議對其從輕、減輕判處之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相符,予以采信。被告人李某某辯護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參與起訴書指控第二起聚眾斗毆罪,但其系從犯之觀點與查明事實相符,予以采信。另認為,賭場是被告人韓某與馮某某開設的,李某某去幫忙也沒有報酬,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構成開設賭場罪。據(jù)查明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賭場記賬、放賬,系共犯,故其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信。被告人原某某辯稱,起訴書指控第二起聚眾斗毆罪,自己沒參與,指控不成立。根據(jù)查明事實,被告人原某某在聚眾斗毆案發(fā)前,與被告人韓某等人有商議、預謀過程,屬共犯,其辯解不予采信。另辯解尋釁滋事的第三起,系治安案件,不能當犯罪處理的意見于法無據(jù),不予采信。其辯解開設賭場罪第四起,其只參與賭博,沒開設賭場之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馮某某對指控無異議。其辯護人對指控被告人馮某某開設賭場罪涉案數(shù)額有異議,對此異議,以查明事實為準。另認為被告人馮某某系初犯、偶犯,認罪態(tài)度好,建議從輕或減輕判處之意見,與查明事實相符,予以采信。被告人黃某某及其辯護人辯稱,開設賭場罪屬實,但經(jīng)營時間、非法獲利104萬元情況不屬實。對此辯護意見,以查明事實為準。其辯護人還認為,搜出的13萬元,與案發(fā)時間相隔較長,不應認定為犯罪所得。據(jù)查明事實,被告人黃某某開設賭場,其非法獲利遠遠高于公安機關查獲金額,辯護人上述觀點失之偏頗,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被告人韓某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另組織聚眾斗毆罪兩起(起訴書指控聚眾斗毆罪第1、2起);尋釁滋事罪四起(起訴書指控尋釁滋事罪第1、2、3、4起);非法拘禁罪四起(起訴書指控非法拘禁罪第1、2、3、4起);開設賭場罪四起(起訴書指控開設賭場罪第1、2、3、5起),違法所得44萬元。被告人韓某某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另參加聚眾斗毆罪兩起(起訴書指控聚眾斗毆罪第1、2起);參加尋釁滋事罪一起(起訴書指控尋釁滋事罪第4起);參加非法拘禁罪二起(起訴書指控非法拘禁罪第1、2起);參加開設賭場罪兩起(起訴書指控開設賭場罪第1、2起)。被告人王某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另參加聚眾斗毆罪一起(起訴書指控聚眾斗毆罪第2起);參加尋釁滋事罪二起(起訴書指控尋釁滋事罪第2、3起);參加非法拘禁罪二起(起訴書指控非法拘禁罪第1、2起);參加開設賭場罪三起(起訴書指控開設賭場罪第1、2、3起)。被告人曾某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另參加聚眾斗毆罪一起(起訴書指控聚眾斗毆罪第2起);參加尋釁滋事罪一起(起訴書指控尋釁滋事罪第4起);參加非法拘禁罪四起(起訴書指控非法拘禁罪第1、2、3、4起);參加開設賭場罪一起(起訴書指控開設賭場罪第5起)。被告人惠某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另參加聚眾斗毆罪一起(起訴書指控聚眾斗毆罪第1起);參加尋釁滋事罪一起(起訴書指控尋釁滋事罪第4起);參加非法拘禁罪三起(起訴書指控非法拘禁罪第1、2、4起);參加開設賭場罪一起(起訴書指控開設賭場罪第5起)。被告人吳某某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三起(起訴書指控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第2、3、4起);另參加聚眾斗毆罪一起(起訴書指控聚眾斗毆罪第2起);參加尋釁滋事罪一起(起訴書指控尋釁滋事罪第2起);開設賭場罪一起(起訴書指控開設賭場罪第4起)。被告人朱某某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另參加聚眾斗毆罪一起(起訴書指控聚眾斗毆罪第2起);參加尋釁滋事罪一起(起訴書指控尋釁滋事罪第4起);參加非法拘禁罪三起(起訴書指控非法拘禁罪第1、2、3起)。被告人惠某某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另參加聚眾斗毆罪一起(起訴書指控聚眾斗毆罪第2起);參加非法拘禁罪三起(起訴書指控非法拘禁罪第1、2、4起)。被告人李某某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另參加聚眾斗毆罪一起(起訴書指控聚眾斗毆罪第2起);參加開設賭場罪一起(起訴書指控開設賭場罪第1起)。被告人崔某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另參加聚眾斗毆罪二起(起訴書指控聚眾斗毆罪第1、2起);參加尋釁滋事罪一起(起訴書指控非法拘禁罪第1起)。被告人原某某參加聚眾斗毆罪一起(起訴書指控聚眾斗毆罪第2起);參加尋釁滋事罪一起(起訴書指控尋釁滋事罪第3起);開設賭場罪一起(起訴書指控開設賭場罪第4起),違法所得4萬元。被告人馮某某開設賭場罪二起(起訴書指控開設賭場罪第1、3起),違法所得14萬元。被告人任某某尋釁滋事罪一起(起訴書指控尋釁滋事罪第1起)。被告人黃某某開設賭場罪四起(起訴書指控開設賭場罪第6、7、8、9起),違法所得87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之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系該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應依法從重判處,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韓某某之行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系積極參加者;聚眾斗毆罪,系積極參加者;尋釁滋事罪,系主犯;非法拘禁罪,系主犯;開設賭場罪,系從犯。應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據(jù)其情節(jié)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系積極參加者;聚眾斗毆罪,系積極參加者;尋釁滋事罪,系主犯;非法拘禁罪,系主犯;開設賭場罪,系從犯。對被告人王某應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據(jù)其情節(jié)依法判處。被告人曾某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系積極參加者;聚眾斗毆罪,系積極參加者;另構成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均系從犯。對被告人曾某應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據(jù)其情節(jié)依法判處。被告人惠某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系積極參加者;聚眾斗毆罪,系積極參加者;另構成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均系從犯,對被告人惠某應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據(jù)其情節(jié)依法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系積極參加者;構成尋釁滋事罪,系主犯;構成開設賭場罪,系主犯,據(jù)上犯罪事實,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朱某某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系一般參加者;構成聚眾斗毆罪,系積極參加者;構成尋釁滋事罪,系從犯;構成非法拘禁罪,系從犯,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惠某某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系一般參加者;構成聚眾斗毆罪,系積極參加者;構成非法拘禁罪,系從犯。對被告人惠某某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并據(jù)其自首等情節(jié)依法從輕判處。被告人李某某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系一般參加者;構成聚眾斗毆罪,系積極參加者;構成開設賭場罪,系從犯。對被告人李某某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并據(jù)其累犯情節(jié)依法從重判處。被告人崔某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系一般參加者;構成聚眾斗毆罪,系積極參加者;構成尋釁滋事罪,系從犯。對被告人崔某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并據(jù)其對被害人進行民事賠償?shù)惹楣?jié)依法從輕判處。被告人原某某構成聚眾斗毆罪,系積極參加者;構成尋釁滋事罪,系主犯;構成開設賭場罪,系主犯。對被告人原某某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并據(jù)其對被害人進行民事賠償?shù)惹楣?jié)依法從輕判處。被告人馮某某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系主犯,據(jù)其犯罪事實依法判處。被告人任某某構成尋釁滋事罪,系從犯,可從輕判處,并依法適用緩刑。被告人黃某某構成開設賭場罪,其主動交納罰金,以示悔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亦可從輕判處,并依法適用緩刑。據(jù)上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一、三款;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百零三條二款;第二十五條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一、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韓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其個人財產(chǎn);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又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又六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違法所得44萬元予以沒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決前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33年9月21日止),并處罰金30000元,違法所得44萬元(已追回)予以沒收,并沒收其個人財產(chǎn)。

二、被告人韓某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又六個月年,并處罰金55000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又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決前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29年8月26日止),并處罰金60000元。

三、被告人王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0000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為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又九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決前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28年8月16日止),并處罰金60000元。

四、被告人曾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0000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決前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28年4月14日止),并處罰金45000元。

五、被告人惠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0000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決前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7日止),并處罰金35000元。

六、被告人吳某某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又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違法所得4萬元予以沒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又九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決前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并處罰金10000元,違法所得4萬元予以追繳。

七、被告人朱某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又九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并處罰金10000元。

八、被告人惠某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決前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并處罰金5000元。

九、被告人李某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又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決前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并處罰金10000元。

十、被告人崔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又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決前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并處罰金5000元。

十一、被告人原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又三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違法所得4萬元予以追繳。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又九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決前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并處罰金一萬元,違法所得4萬元予以追繳。

十二、被告人馮某某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八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并處罰金一萬元,違法所得14萬元予以追繳。

十三、被告人任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八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四、被告人黃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3萬元,違法所得87萬元(已追回14萬元)予以追繳。

十五、現(xiàn)扣押于某縣公安局的涉案款人民幣729080元、港幣12170元(包括被告人韓某涉案款人民幣569080元、港幣12170元;被告人黃某某涉案款人民幣14萬元;鐘某某涉案款人民幣20000元。從上述被告人韓某涉案款中扣除被告人韓某違法所得44萬元,余款作為其個人財產(chǎn))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十六、涉案物品及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某某

審判員某某

審判員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某某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蘇義飛律師
專長:刑事辯護、取保候審
電話:(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