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佛法字第2356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8-18
審理經(jīng)過
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佛順檢公訴局刑訴(2015)22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某甲、曾某、梁某乙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建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梁某甲、曾某、梁某乙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15年4月期間,被告人梁某甲伙同被告人曾某、被告人梁某乙等人合伙開設賭場供他人賭博。其中被告人梁某甲提供位于佛山市順德區(qū)北滘鎮(zhèn)三洪奇村新區(qū)路南四巷33號405房為場所,并提供木桌、膠凳等工具,被告人曾某、梁某乙分別輪流做莊派牌及抽水,使用撲克牌以“五寶”、“六寶”的方式聚集參賭人員陳某、冼桂好(后二人另作處理)等人賭博。
2015年4月23日16時許,公安人員在日常工作中對上述住宅進行檢查,現(xiàn)場查獲被告人梁某甲、曾某;參賭人員陳某、冼桂好、鄭春鳳等九人(均另作處理)。
公安人員現(xiàn)場查獲賭具撲克牌一副、棄置賭資人民幣800元;在各參賭人員處分別查獲數(shù)額不等的賭款。
公訴機關提交了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抓獲經(jīng)過;被告人梁某甲、曾某、梁某乙的供述及相互辨認筆錄;被告人梁某甲、曾某對作案工具、作案地點的指認筆錄;證人陳某、歐某、吳某帶等人的證言,對三被告人的辨認筆錄,對作案地點的指認筆錄;檢查筆錄;證據(jù)保全決定書;扣押清單;收繳清單;戶籍證明;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等。
公訴機關據(jù)此認為被告人梁某甲、曾某、梁某乙無視國家法律,結伙提供場所及工具開設賭場,聚集他人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某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罰;建議對被告人梁某甲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之刑罰;建議對被告人曾某、梁某乙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之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梁某甲、曾某、梁某乙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證據(jù)及提出的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某甲、曾某、梁某乙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證,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公安人員在現(xiàn)場查獲賭具撲克牌一副、桌子一張、凳子七個、桌布一塊及棄置賭資人民幣800元,上述物品均暫扣于佛山市順德區(qū)公安局北滘派出所。以上事實,有檢查筆錄、證據(jù)保全清單等予以證實,并經(jīng)庭審質證,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甲、曾某、梁某乙無視國家法律,為他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三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甲、曾某、梁某乙犯開設賭場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曾某、梁某乙庭上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與三被告人的罪責相適應,本院予以采納。在押的棄置賭資、作案工具等應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綜合考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梁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罰金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曾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罰金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梁某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罰金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四、對暫扣于佛山市順德區(qū)公安局北滘派出所的賭資人民幣800元、撲克牌一副、桌子一張、凳子七個、桌布一塊予以沒收,由佛山市順德區(qū)公安局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黃燕珊
人民陪審員王劍彬
人民陪審員鐘玲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家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