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佛順法刑初字第3257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11-04
審理經過
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佛順檢公訴局刑訴(2015)32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龍某、董某、劉某甲、嚴雪君、曹某、王光輝、楊德賓、高某、游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軍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龍某、董某、劉某甲、嚴雪君、曹某、王光輝、楊德賓、高某、游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稱:
1.2014年12月31日,李永春(另案處理)承租了佛山市順德區(qū)北滘鎮(zhèn)深業(yè)城某棟1225號房開設賭場,用撲克牌以“百家樂”的方式供人賭博,若莊家贏了則按投注額的5%進行抽水。其中被告人楊德賓、董某等人負責管理賭場事務。被告人曹某在賭場內放貸,收取5%的費用作為利息;賭場聘請了被告人龍某負責管理賭場,聘請被告人嚴雪君、劉某甲負責計算賭資、分錢及抽水,聘請被告人高某、王光輝負責看風及為賭客開門,聘請被告人游某負責發(fā)牌。2015年1月15日23時許,民警查獲上述賭場,抓獲九名被告人及多名參賭人員,搜獲賭具及賭資。
2.2015年2月9日15時30分許,“匡匡”等人(另案處理)結伙在佛山市順德區(qū)北滘鎮(zhèn)林頭某某茶莊富貴房開設賭場,提供撲克牌、發(fā)牌機、賭桌、骰仔等賭具,以“百家樂”的方式進行賭博。期間,被告人游某負責發(fā)牌,每天收取報酬人民幣500元,陳某(已判決)負責賠錢和抽水。當天17時許,民警查獲上述賭場,抓獲被告人游某、涉案人員陳某及多名參賭人員,現場起獲賭具及賭資。
公訴機關提交了下列證據予以證明:抓獲經過、破案經過;被告人王光輝、嚴雪君、董某、劉某甲、楊德賓、曹某、高某、龍某、游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人伍某、李某、黃某甲、宋某、嚴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人余某、郭某的證言;證人陳某、黃某乙、張某、劉某乙、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人卿小梅、孟某的證言;被告人游某、王光輝、嚴雪君、董某、劉某甲、楊德賓、曹某、高某、龍某、證人陳某及各參賭人員的指認筆錄;現場勘驗筆錄;檢查筆錄;扣押清單、證據保全清單、收繳物品清單、移交物品清單;房屋租賃合同、身份證復印件;行政處罰材料;疾病證明書;戶籍材料;前科材料。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龍某、董某、劉某甲、嚴雪君、曹某、王光輝、楊德賓、高某、游某無視國家法律,結伙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光輝、楊德賓、嚴雪君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之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除被告人王光輝外,其余八名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好,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建議分別判處被告人龍某、董某、劉某甲、嚴雪君、曹某、楊德賓、高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之刑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之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龍某、董某、劉某甲、嚴雪君、曹某、楊德賓、高某、游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及提出的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被告人王光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龍某、董某、劉某甲、嚴雪君、曹某、王光輝、楊德賓、高某、游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據以指控各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經當庭質證,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民警暫扣的涉案款項中,被告人曹某被扣押的人民幣6070元、董某被扣押的人民幣2000元、劉某甲被扣押的人民幣1100元、嚴雪君被扣押款項中的200元,游某被扣押的人民幣1950元、陳某被扣押的人民幣240元以及棄置款項人民幣74325元,共計人民幣85885元,系涉案賭資,現暫扣于順德區(qū)公安局。其余暫扣款項與本案定罪量刑無關,本院在本案中不作處理。
再查明,被告人游某于2015年8月29日生產一名新生兒,故游某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上述事實,有被告人游某提交的疾病證明書予以證實,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龍某、董某、劉某甲、嚴雪君、曹某、王光輝、楊德賓、高某、游某無視國家法律,結伙共同開設賭場,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各被告人犯開設賭場罪,均罪名成立。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被告人游某開設賭場次數較多,但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在量刑時予以體現。被告人嚴雪君、王光輝、楊德賓在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且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之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龍某、劉某甲、嚴雪君、楊德賓、高某、游某歸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曹某、王光輝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與各被告人的罪責相符,本院予以采納。
對于繳獲的涉案賭資人民幣85885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龍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零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罰金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董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零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罰金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劉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零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罰金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嚴雪君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零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罰金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曹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零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罰金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六、被告人王光輝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零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罰金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七、被告人楊德賓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零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罰金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八、被告人高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零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罰金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九、被告人游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零十日,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十、對暫扣于佛山市順德區(qū)公安局的涉案賭資人民幣85885元予以沒收,由佛山市順德區(qū)公安局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徐浩然
人民陪審員黃杏冰
人民陪審員尤惠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鄭惠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