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 (2015)海刑一初字第0019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7-20
審理經(jīng)過
海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海檢公訴刑訴(2015)2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7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海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軍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的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海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在海城市某某鎮(zhèn)某某村10號樓3單元102室內(nèi),購置3臺(其中1臺6門、1臺8門、1臺10門)捕魚游戲機供他人進行賭博,2015年3月24日被公安人員查獲。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元。為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證人證言,扣押決定書等證據(jù),并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二款規(guī)定,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請求依法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表示自愿認罪。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在海城市某某鎮(zhèn)某某村10號樓3單元102室內(nèi),購置3臺(其中1臺6門、1臺8門、1臺10門)捕魚游戲機供他人進行賭博,2015年3月24日被公安人員查獲。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王某的證言,海城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及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證據(jù)證明,供述吻合,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營利為目的,設置賭博機,供他人賭博,其行為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主動接受財產(chǎn)刑處罰,具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二款、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七條三款、第七十二條一、二款、第七十三條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犯罪工具賭博機主板三塊、非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賭博機主板、非法所得已收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之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劉世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馬小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