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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贛1029刑初23號開設賭場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0-02-08   閱讀:

審理法院: 江西省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贛1029刑初2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7-03-23

審理經過

東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公訴刑訴【2017】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勝平、揭志軍犯開設賭場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東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立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勝平、揭志軍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東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9月17日,被告人徐勝平、揭志軍伙同“志紅”、“才仂”、“狗仂”(均尚未查清身份)等人在東鄉(xiāng)三小旁邊的農貿市場內提供牌九、賭桌等工具,開設賭場吸引他人參與賭博,每日聚集幾十人參與賭博并從中抽水一千至二千元不等,共抽取2萬元人民幣左右的“水錢”;2016年10月22日至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徐勝平再次伙同被告人揭志軍及王某(另案處理)在東鄉(xiāng)縣三小旁邊的農貿市場內提供牌九、賭桌等工具開設賭場,吸引他人參與賭博并從中抽取“水錢”共3000余元。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徐勝平、揭志軍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從中漁利,抽頭漁利共計23000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勝平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之情節(jié),被告人揭志軍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之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徐勝平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八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被告人揭志軍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七個月,并處罰金。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徐勝平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要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揭志軍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要求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9月17日,被告人徐勝平、揭志軍伙同“志紅”、“才仂”、“狗仂”(均尚未查清身份)等人在東鄉(xiāng)三小旁邊的農貿市場內提供牌九、賭桌等工具,開設賭場吸引他人參與賭博,每日聚集幾十人參與賭博并從中抽水一千至二千元不等,共抽取2萬元人民幣左右的“水錢”;2016年10月22日至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徐勝平再次伙同被告人揭志軍及王某(另案處理)在東鄉(xiāng)縣三小旁邊的農貿市場內提供牌九、賭桌等工具開設賭場,吸引他人參與賭博并從中抽取“水錢”共3000余元。抽頭漁利共計人民幣2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徐勝平、揭志軍均系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的受案及立案經過。

2、常住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徐勝平,1983年5月12日出生,犯罪時已滿刑事責任年齡;被告人揭志軍,1978年5月19日出生,犯罪時已滿刑事責任年齡。

3、前科證明材料證實,被告人徐勝平曾因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屬于累犯。被告人揭志軍在案發(fā)前無違法犯罪記錄。

4、歸案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徐勝平、揭志軍于2016年10月25日在東鄉(xiāng)縣三小農貿市場內被抓獲歸案。

5、扣押決定書及清單證實,扣押了徐勝平賭資770元、王某賭資1200元、揭志軍賭資730元以及賭場賭具牌九1副,篩子2個。

6、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違法行為人周某被罰款200元。

7、現(xiàn)場照片證實,被查獲時賭場的現(xiàn)場情況。

8、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徐勝平、揭志軍供述中提到的“狗仂”、“才仂”、“志紅”“老楊”的真實身份信息無法確定,均未到案接受調查。

9、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徐勝平辨認了周某為賭博人員。被告人揭志軍辨認了周某為賭博人員。王某辨認“矮子”就是被告人徐勝平。鄒某辨認“矮子”就是被告人徐勝平,被告人揭志軍就是“矮子”的舅舅。

10、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以前他在賭博場子上認識了喊名“矮子”的男人,他知道他是在三小農貿市場開賭場的,平時他也會去那邊釣魚。2016年10月21日晚上20點左右,在三小農貿市場門口“矮子”叫他來一股,2016年10月22日早上8點40分左右,他一個人來到三小農貿市場上的賭場,賭場已經開起來了,他看到“矮子”和揭志軍都在賭場上,大約有十幾個人在那里賭博,后來他就在旁邊釣魚。賭場一直開到上午11點左右就散了,賭場上請了一個姓楊的老頭負責擺放賭桌和賭具,抽水的是一個大約25歲的男子,那名男子將抽到的水錢交給姓楊的老頭保管。賭場上抽水的有兩種,一種是坐莊的輸了錢,就抽坐莊錢額的百分之十,另一種是坐莊的人贏了錢,就抽贏錢額的百分之五。下午14點30分左右大家又接著賭博,下午也是十幾個人在那,一直開到17點30分左右,散了后老楊將1700元錢拿出來,除去百分之二十的社會股,老楊和抽水的男子拿到200元錢的工資,其他的錢他和“矮子”、揭志軍平分,每人分到300元錢。2016年10月23日早上8點30分左右,他到賭場去,他和“矮子”、揭志軍就將賭場開起來,開始沒什么人玩,他們就自己在賭桌上賭博,后來有人玩他們就慢慢讓位置給別人玩,上午也是十幾個人在賭場上玩,上午11點30分左右賭場就散了,下午14點30分左右他們又將場子開起來,下午17點30分左右散場,第二天參賭的人數(shù)比第一天少,他們一共收到了1200元錢的水錢,他和“矮子”、揭志軍每人分到200元錢。2016年10月24日上午8點30分左右,他們又到菜市場將賭博場開起來,也是十幾個人參賭,沒開多久就有民警到賭場上面抓賭,他們就散了,之后賭場沒有再開了。散場后老楊說收到了600元水錢,他和“矮子”、揭志軍、老楊、抽水的男子每人分到120元錢。2016年10月25日上午9點20分左右,他到賭場的時候“矮子”他們已經在了,大約有十幾個人賭博,沒多久民警就來,他們就散場,民警走后他們又開起來了,但是被民警抓住了。這個賭場除了百分之二十的社會股,其他百分之八十的股份他們三個人平分,老楊和抽水的男子每天200元工資,百分之二十的社會股給了幫他們看場子的人。

11、證人周某的證言證實,在他家店門口經常有人圍坐在一張桌子前面用牌九進行賭博。2016年10月25日上午9點鐘左右,“矮子”、揭志軍喊他過去賭博,當時是一名楊姓老人坐莊,揭志軍和“矮子”也坐了位置,還有他也坐了,旁邊很多人在釣魚,他們玩到十點鐘左右,你們警察就來了。他們玩的是牌九,一個人坐莊,其他都是閑家,今天莊家坐的是100元的莊,閑家都是幾十元的押錢,他今天輸了200元錢。賭場的老板是“矮子”、揭志軍,好像還有一個光頭男子,一個年青男子負責收水,之前還有別的老板。這家賭場2016年9月份開了十幾二十天的樣子,旁邊還有一名年輕男子抽水錢,滿五百就會交給楊姓老人,每晚19時許楊姓老人和矮子就會分錢給抽水的男子、揭志軍及其他股東,他看到過六七次。以前每天可以抽水上萬元,這幾天應該就只有幾千元每天。

12、證人鄒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9月初到10月中旬,他經常會在賭博場子上面,一下,在這段時間內他基本上每天早上9點左右去三小賭場玩,到那就已經有人利用牌九賭博,人多時有二三十個人,人少時五六個人,輸贏幾百到幾千不等。賭場是“矮子”和他舅舅開的,每天他去時都會看到“矮子”和他舅舅坐莊。場子上抽取百分之十的水錢,有人封某就會從營利中抽取百分之五,倒了莊就會抽取百分之十,每次“矮子”都會安排人在現(xiàn)場抽取。

13、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從2016年9月初開始,她每次去三小農貿市場買菜時,經常看到十幾、二十幾個人圍著一張方形木桌,利用牌九進行比大小的賭博。在農貿市場里面,是一個露天場所。她在9月初至10月中旬的白天幾乎天天看到同一個位置開著賭場,大概開了一個多月,到10月下旬就沒看到了。三小農貿市場就只有這一家賭場。

14、被告人徐勝平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16年9月份以前他賭博輸了幾十萬元錢,在賭場上他認識了一個喊名“狗仂”的小璜男子,2016年9月初的一天,他和“狗仂”在東鄉(xiāng)縣長林村一家賭場上玩,“狗仂”提議他們兩個找些人來開個賭場,他就說開到三小農貿市場那邊人比較多,后來他在賭場又碰到了“才仂”和“志紅”,于是他就叫“志紅”和“才仂”一起開。他們就都到三小農貿市場垃圾桶旁邊,當時那里有一張以前開賭場留下來的壞方桌,他拿釘子將壞桌子釘好,然后他們四個人自己吆喝著賭起來了,他們自己輪流坐100元的莊,閑家按10元以上100元以下下注,一會兒很多人圍上來了,有人坐莊有人釣魚,他們四個就慢慢退出來。第一天的時候他們沒有設抽水的人,是賭博坐莊的人自己將應交的水錢(贏了按莊額的百分之五抽水,輸了按莊家坐莊的百分之十抽水)放在桌子上面的毯子下面,當天賭場一直開到下午三點多,一共抽到了1200元左右的水錢,他們每個股東分到了300元左右。第二天(2016年9月9日左右)上午八點鐘左右,他們幾個股東又到前一天開賭場的地方將桌子拼起來,幾個人輪流坐莊來吸引賭博的人,他找了附近一個八十來歲的老人老楊抽水,他們一天給老楊100元錢。剛開始是他們幾個股東在賭,后來圍了很多人賭博,當天上午,他看到他前妻王雪丹的舅舅揭志軍也站在旁邊釣魚,他就叫揭志軍也來一股,給了揭志軍百分之七的股份。當天賭場一直開到下午四點鐘左右,老楊將收到的錢全部交給他,他給了100元工資給老楊,這天他們一共抽到一千四、五百的水錢,他分到將近400元,“志紅”、“狗仂”、“才仂”分到300元左右,揭志軍好像分到100元左右。直到2016年9月17日下午,華聯(lián)超市后面的賭場被公安局的民警查辦了,他們就停下來。在開設賭場期間,他們每天得到的水錢平均一天兩千元左右,期間他們還分了百分之二十的社會股給樂聯(lián)手下的一些小伢仂。到了2016年10月21日晚上,他在三小農貿市場一家麻將館遇到王某,就叫王某一起把賭場開起來。第二天(2016年10月22日)早上,他和王某來到上次開賭場的地方,將以前賭博的桌子放好,當時他還叫了老楊到這里抽水,當天下午他在賭場碰到他前妻的舅舅揭志軍,他就叫揭志軍來一股。就這樣他們一直開賭場開到2016年10月25日上午十點鐘左右,民警就來了。第一次他占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志紅和“狗仂”、“才仂”三人每人占百分之十四的股份,揭志軍占百分之七,還有百分之二十是社會股;第二次他和王某、揭志軍三人每人占百分之三十的股份。開賭場平均下來一天能盈利兩千元左右,賭場開設至今總共盈利兩萬多元。他總共獲利七八千元左右,都被他賭博輸?shù)袅恕?/p>

15、被告人揭志軍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16年9月初的一天,他在三小農貿市場,一個高個的男子和“矮子”(徐勝平)找到他叫他入股賭場,說他每天早上來應花就可以了,等人多的時候再退出去,到時分點股給他。后來那些人給了他百分之七的股份。他在賭場上應花,楊姓老年人負責收水,莊家封某或者倒莊都會收取5%的水錢。第一天收到了400多元的水錢,場子開到下午15點左右。第二天他到賭場,是一位年輕的男子負責收水錢,每當水錢到500時就交給老年人,當天賭場開到晚上18時許,他分到了300元左右。賭場一直開到2016年9月17日就停了,因為當時公安查的很嚴。2016年10月21日,徐勝平又叫他在三小農貿市場開賭場,早上8點多鐘,徐勝平和那個老年人在之前開賭場的地方將桌子和牌九擺好,每天場子開到下午或者快到晚上時,老年人就會給他們發(fā)錢,他每天能分到兩三百元錢。2016年10月25日上午10點鐘左右,他趕到三小的賭場,沒過幾十分鐘公安局的就來抓人了。第一次開賭場徐勝平拿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志紅、“才仂”及一個年輕伢仂各拿百分之十四的股份,他拿百分之七的股份,另外還有樂聯(lián)手下的一個年輕男子拿了百分之二十的社會股;第二次是他、徐勝平、王某三個人各拿百分之三十三的股份。楊姓老人是在現(xiàn)場拿工資負責抽水的,女老年人年紀有七十多歲,她平時會來看,如果有人封某就會討吃紅某,小李子是沒有股份的,幾乎每天都會來場子上玩。2016年9月初第一次開場子的時候,賭場平均每天都有兩千元左右的收入,他在第一次開賭場期間一共分到兩千元左右的分紅;第二次獲利為三千元左右,他個人得到六百元左右的分紅。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勝平、揭志軍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從中漁利,共獲利23000元,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確認。被告人徐勝平、揭志軍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勝平曾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對被告人徐勝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揭志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徐勝平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清。)

被告人揭志軍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德

人民陪審員湯滿堂

人民陪審員周輝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吳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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