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成都市郫都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川0124刑初63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7-09-30
審理經(jīng)過
成都市郫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成郫檢公訴刑訴(2017)6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德才開設賭場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9月27日、2017年9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成都市郫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德才及其辯護人陳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成都市郫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1日,被告人劉德才伙同他人在成都市郫都區(qū)一鋪面內(nèi)擺設賭博機供他人賭博,2016年3月1日14時許,該賭博場所被民警查獲,現(xiàn)場查獲兩臺共計12人座賭博機及賭資2580元,擋獲該賭博游戲室的小工榮浩某、龔玉某(另案處理),賭博人員十名。
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劉德才自動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區(qū)分局安靖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有書證、證人證言、檢查、辨認筆錄、鑒定意見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jù)在案為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德才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提出對被告人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劉德才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開設賭場罪的指控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無辯解意見及最后陳述意見發(fā)表。
被告人劉德才的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德才犯開設賭場罪的指控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劉德才自動投案,系自首;2、被告人劉德才系初犯;3、被告人劉德才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建議對其判處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劉德才自動投案后,直至本院的審理階段,才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以多媒體示證方式當庭提交的被告人劉德才的供述;證人榮浩某、龔玉某的證言;被告人劉德才、證人榮浩某辨認現(xiàn)場的筆錄及照片,被告人、證人之間互相辨認的辨認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示意圖,檢查筆錄;賭博機認定意見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決定及清單;情況說明、罰沒票據(jù);立案決定書、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被告人劉德才的到案經(jīng)過及戶籍信息等證據(jù)在案為證。上列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zhì)證,被告人劉德才及其辯護人均無異議,本院認為,以上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并能相互印證本案已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德才開設賭場,其行為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成都市郫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德才的犯罪事實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德才雖在犯罪后有自動投案的行為,但其在偵查及起訴階段一直未能如實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實,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故對被告人劉德才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劉德才在庭審中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德才無前科,系初犯,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被告人劉德才犯罪情節(jié)較輕,庭審中確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對被告人劉德才的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德才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二、對涉案的賭博機及賭資人民幣2580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曹洪智
人民陪審員王昌建
人民陪審員張?zhí)旄?/p>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