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某、陳某某等詐騙罪二審裁定書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終95號
2024年04月0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審理太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閆某、儲某某、陳某某、謝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2023)皖1222刑初49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閆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儲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謝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34.3286萬元,依法向被告人閆某、被告人儲某某、被告人陳某某、被告人謝某追繳,上繳國庫。被告人閆某不服,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請求改判無罪為由,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撤銷安徽省太某人民法院4某第2號刑事判決;
二、發(fā)回安徽省太某人民法院4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武鋒
審判員羅亞敏
審判員王遠東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書記員何歡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