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霍邱縣人民法院
(2024)皖1522刑初170號
2024年04月10日
案件概述
霍邱縣人民檢察院以邱檢刑訴〔2024〕1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汪平獨任審理,于2024年4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羟窨h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霍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2月17日14時許,被告人魏某1無證酒后駕駛無號牌三輪摩托車沿霍邱縣XX崗鎮(zhèn)XX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與XX路交叉口時,與浙C9××**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經(jīng)霍邱縣公安局交管大隊認定,魏某1負事故主要責任。經(jīng)安徽正源司法鑒定所鑒定,魏某1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96.9mg/100ml。
公訴機關(guān)針對指控的事實,當庭舉示了書證、安徽正源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魏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1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適用緩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魏某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1.2024年2月17日,被告人魏某1逃離現(xiàn)場后又返回,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魏某1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3.2024年3月27日,被告人魏某1在公訴機關(guān)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1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魏某1逃離現(xiàn)場后又返回,表明身份并供述基本犯罪事實,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魏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汪平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馬珂
書記員陳雙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