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05刑初95號
2024年04月22日
案件概述
2024年4月2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銅陵市公安局銅官分局取保候?qū)?。辯護人解啟會,銅陵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銅官檢刑訴〔2024〕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習平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判員汪晴霞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國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肖習平及其辯護人解啟會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3月17日20時9分許,被告人肖習平無駕駛證酒后駕駛皖GW××**號小型轎車行駛至銅陵市銅官區(qū)××路瑞龍公館門前路段時被交警查獲。
經(jīng)現(xiàn)場酒精呼氣檢測,結(jié)果為88mg/100ml。
隨后民警將肖習平帶到銅陵市中醫(yī)院抽取靜脈血。
經(jīng)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鑒定,肖習平靜脈血樣中乙醇平均值為103.0mg/100ml,超過醉酒駕駛標準。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查獲經(jīng)過、人口信息等書證;被告人肖習平的供述與辯解;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肖習平的行為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
到案后被告人肖習平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
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提請本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肖習平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同意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本院認為:被告人肖習平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
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其系無證駕駛,酌情從重處罰。
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一審法院認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肖習平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宣告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審判員汪晴霞
審判人員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潘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