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1、王某2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蕭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121號
2024年04月25日
案件概述
蕭縣人民檢察院以蕭檢刑訴〔2024〕1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王某寧、朱某澤犯詐騙罪,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3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蕭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魏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孫某、王某寧、朱某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蕭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5月,王子健、李賽與張某3(均已判決)共同出資租賃經營場所,組建“盤錦錢崐金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錢崐金融”),招攬他人入伙并管理公司日常事務,通過“微信”、“支付寶”向包括學生在內的不特定人員放貸。錢崐金融成立初期,邵小龍(已判決)負責介紹和審核客戶,張某3和王子健各自出資放貸,李賽出資由孟祥東、張寶毅(均已判決)幫其放貸,張某3等人聘用張亞男(已判決)等人負責催收。后高林、苑同博、王俊喬(均已判決)以及被告人王某2、孫某1、朱某3等多人加入錢崐金融。人員增多后錢崐金融分別設立業(yè)務部門、財務部門和催收部門。業(yè)務部門的人員負責尋找借款客戶、聯(lián)系中介和初步審核客戶信息,審核員獲取每單放款金額的10%作為提成,財務部門的人員負責給客戶轉款和收賬,復核客戶信息,財務員獲取每單利潤的30%作為提成,催收部門的人員負責催收,催收員獲取催收回款的30%作為提成。后期,除了催收部門人員外,大部分人員參與放貸。2018年2月,張某3等人得知其他涉嫌“套路貸”的人員被查,縮減了公司規(guī)模。
被告人王某2于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2月22日在錢崐金融公司工作,負責催收業(yè)務;被告人朱某3于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2月14日在錢崐金融公司工作,先后負責尋找、審核客戶;被告人孫某1于2018年1月6日至2018年5月5日在錢崐金融公司工作,先后負責尋找、審核客戶。被告人孫某1、王某2、朱某3均由錢崐金融公司進行管理。
錢崐金融人員審核時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證、手機號碼、通訊錄、個人負債情況等個人信息,審核通過后要求借款人簽訂金額虛高的借款合同,借款周期一般為六天,先行扣除約20-36%的高額周息后放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時,要求借款人支付下一期利息作為續(xù)期費用,或者向借款人推薦其他放款人要求借款人借錢還款,或者要求借款人“清賬”,使借款人的債務不斷增高;借款人不按時還款或者無力還款時,先由審核員、業(yè)務員進行催收,如仍不歸還由催收部門催收,催收方式包括電話短信轟炸、上門催收、提起虛假訴訟等,使借款人產生畏懼心理,不得不償還虛高借款及利息、續(xù)期、逾期等費用。期間,錢崐金融內部人員之間、或與浙江蜂鳥工作室羅兵(另案處理)等人員互相推送客戶,同時收取借款額度的10%-15%作為中介費,共同套路借款人。
錢崐金融組織分工明確,已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王子健、李賽、張某3對該集團的成立、發(fā)展起組織、領導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2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孫某1、朱某3為一般參加者。
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李賽、王子健等人騙取他人錢財合計人民幣186728.68元,另有3650元未得逞。具體事實如下:
一、合肥科技職業(yè)學院學生武強多次向蜂鳥金融工作室羅兵,楊杰等人借款,后羅兵介紹其向孟祥東借錢還款。2018年2月5日至23日,孟祥東向武強實際放款合計41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7450元,騙取3350元;同年3月13日,孟祥東向武強實際放款3000元,要求武強簽訂虛高借條4200元,未得逞1200元。為償還虛高債務,武強又向史元(已判決)等網絡放款人借款還羅兵、孟祥東的續(xù)期費。2018年3月16日,武強因虛高債務無法償還,不堪忍受催款,在蕭縣圣泉鄉(xiāng)鳳山自殺。
二、2018年2月至5月期間,李某軍、張某3伙同邵小龍、劉洋(另案處理)共同詐騙包某錢財。其中,李某軍通過微信向包某實際放款26000元,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45000元,騙取19000元。后張某3伙同邵小龍、劉洋繼續(xù)套路包某,誘使包某簽訂金額虛高的借條,虛增其債務,張某3以威脅的手段進行催收,包某不堪忍受割腕自殺,被救回。
三、2018年5月至7月,張某3通過微信向王某實際放款32400元,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36200元;2018年6月5日,張某3伙同他人實際向王某放款8000元,要求王某簽訂金額為1萬元的虛高借條,并約定高額違約金6000元,后王某還款1萬元。張某3伙同他人騙取王某錢財合計5800元。期間,張某3以要求陪睡、威脅到王某單位宣傳其搞破鞋等方式迫使王某還款。
四、2018年1月,張某3向馬靜遠實際放款1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2000元,實際收取款項合計1788元,騙取788元。
五、2018年1月,張某3向焦林國實際放款15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2400元,實際收取逾期費等款項合計3100元,騙取1600元。張某3與邵小龍、朱思文互相推送焦林國。
六、2018年1月12日,張某3向張曉峰實際放款1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2000元,同年1月15日,張某3通過程偉杰催收,實際收取1600元,騙取600元。
七、2018年1月,張某3向王鑫實際放款27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4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3388元,騙取688元。期間推送邵小龍要求王鑫借錢還款。
八、2018年1月,張某3向黃漢平實際放款1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16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1588元,騙取588元。
九、2018年1月,張某3向王**誠實際放款3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4500元,實際收取續(xù)期費等款項合計4500元,騙取1500元。
十、2018年1月,張某3向尹小杰實際放款23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4000元,實際收取本金、續(xù)期費、紅包合計5000元,騙取2700元。
十一、2018年1月,張某3向陳魯健實際放款2688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紅包合計4418.88元,騙取1730.88元。
十二、2018年1月,張某3向荷林實際放款15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3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2406元,騙取906元。
十三、2018年1月,張某3向鄒林海實際放款2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3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紅包等合計3088元,騙取1088元。
十四、2018年1月,張某3向李寧實際放款15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3000元,實際收取本息2500元,騙取1000元。
十五、2018年1月,張某3向楊懿航實際放款1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1600元,張某3、李某軍實際收取1600元。張某3向楊懿航索要88元紅包,楊懿航發(fā)給張某3紅包18.8元。騙取618.8元。
十六、2018年1月,張某3向袁芳實際放款1388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5900元,騙取4512元。期間,張某3向其推送邵小龍、周占立、宋澤林、肖佳梅(均另案處理)要求其借款還款。
十七、2018年1月,張某3向劉超實際放款35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5600元,實際收取本金、續(xù)期費等合計6276元,騙取2776元。張某3向劉超索要188.88元的紅包。
十八、2017年12月,張某3向于浩陽實際放款34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5000元,后張某3通過錢崐金融劉浩進行催收,于浩陽還款。張某3騙取1600元。
十九、2018年1月,張某3向陳超實際放款29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5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等合計4500元,騙取1600元。
二十、2018年1月5日,張某3向吳小丹實際放款4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6000元,實際收取本息合計6000元,騙取2000元,期間推送邵小龍要求吳小丹借錢還款。
二十一、2018年1月,張某3向劉可道實際放款14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2000元,實際收取續(xù)期費合計1400元。未得逞600元。
二十二、2018年1月31日,張某3向秦元超實際放款1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2000元,于同年2月5日收回1600元,騙取600元;同日張某3向秦元超實際放款1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1500元。未得逞500元。
二十三、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張某3向羅某實際放款6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實際收取本息、逾期費等合計10000元,騙取4000元。期間,張某3索要羅某裸照、裸視頻并脅迫其還款。
二十四、2018年2、3月份,張某3、王子健共同詐騙陶某的錢財,實際放款合計17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23400元,騙取6400元。
二十五、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間,孟祥東向楊某實際放款144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20457元,騙取6057元。
二十六、2018年7月,張寶毅向張某1實際放款375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5000元,實際收取本息合計5000元,騙取1250元。
二十七、2018年7月,張寶毅向微信昵稱為“張攀星(zf518029)”的被害人實際放款145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2100元,騙取650元。
二十八、2018年7月,張寶毅向微信昵稱“Promis(sy11962464)”的被害人實際放款14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合計2000元,騙取600元。
二十九、2018年7月,張寶毅向朱博文實際放款22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3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3200元,騙取1000元。
三十、2018年7月,張寶毅向徐梁實際放款7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1000元,實際收取本息1000元,騙取300元。
三十一、2018年7月,張寶毅向林某實際放款14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2000元,騙取600元。
三十二、2018年1月,張寶毅向李云釗實際放款13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2100元,騙取800元。
三十三、2017年11月,張寶毅向楊森實際放款13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2000元,騙取700元。
三十四、2017年12月,張寶毅向陳君實際放款15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2200元,實際收取本息2200元,騙取700元。
三十五、2017年11月,張寶毅向胡洋實際放款15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2300元,實際收取本息2300元,騙取800元。
三十六、2017年11月,張寶毅向許佳文實際放款2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3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3100元,騙取1100元。
三十七、2017年11月,張寶毅向王超實際放款1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1500元,實際收取本息1500元,騙取500元。
三十八、2017年11月,張寶毅向李岳實際放款2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3000元,實際收取本息3000元,騙取1000元。
三十九、2017年11月,張寶毅向馬金川實際放款2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3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3500元,騙取1500元。
四十、2017年10月,張寶毅向蔡玉麗實際放款2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3000元,實際收取本息3000元,騙取1000元。
四十一、2017年10月,張寶毅向李昂實際放款3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45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6088元,騙取3088元。
四十二、2017年10月,張寶毅向張溢森實際放款1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1500元,實際收取本息1500元,騙取500元。
四十三、2017年10月,張寶毅向何煜茹實際放款8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12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2060元,騙取1260元。
四十四、018年7月,張寶毅兩次向沈昱潔實際放款合計56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合計8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8000元,騙取2400元。
四十五、2018年7月,張寶毅向曹克凡實際放款105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1500元,實際收取續(xù)期費合計450元,未得逞450元。
四十六、2018年7月,張寶毅向劉明宇實際放款21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3000元,實際收取續(xù)期費合計1400元,未得逞900元。
四十七、2017年10月,張亞男伙同犯罪嫌疑人李陽向微信備注為“13號晚上拿一萬20號收3000”的被害人實際放款10000元,實際收取本息合計13000元,騙取3000元。
四十八、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張亞男向李旻實際放款215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28900元,騙取7400元。
四十九、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張亞男伙同張某3等人共同詐騙鮑偉的錢財,其中張亞男向鮑偉實際放款755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22338元,騙取14788元。
五十、2018年1、2月份,張亞男向蘇雅拉實際放款5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7600元,騙取2600元。
五十一、2018年1、2月份,張亞男向雷剛實際放款44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6788元,騙取2388元。
五十二、2018年1、2月份,張亞男向都業(yè)飛實際放款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3000元,騙取1000元。
五十三、2018年1月,張亞男向楊格格實際放款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5900元,騙取3900元。
五十四、2018年1月,張亞男向王通來實際放款950元,實際收取本息1500元,騙取550元。
五十五、2018年1月,張亞男向張博實際放款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5600元,騙取3600元。
五十六、2018年1月,張亞男向陳寧慧實際放款55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6900元,騙取1400元。
五十七、2018年1月,張亞男向龍雅玲實際放款13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3400元,騙取2100元。
五十八、2018年1月,張亞男向趙雪吟實際放款950元,實際收取本息1500元,騙取550元。
五十九、2018年1月,張亞男向陳宏偉實際放款1500元,實際收取本息2400元,騙取900元。
六十、2018年1月,張亞男向王學惠實際放款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3000元,騙取1000元。
六十一、2018年1月,張亞男向烏日漢實際放款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3000元,騙取1000元。
六十二、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張亞男向陸思琪實際放款1300元,實際收取本息2000元,騙取700元。
六十三、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張亞男向胡斌實際放款2000元,實際收取本3000元,騙取1000元。
六十四、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張亞男向滕飛燕實際放款1500元,實際收取本息2400元,騙取900元。
六十五、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張亞男向鄭鉤予實際放款1500元,實際收取本息2400元,騙取900元。
六十六、2017年12月,張亞男向刑可實際放款1500元,實際收取本息2000元,騙取500元。
六十七、2017年12月,張亞男向閆侯林實際放款1500元,實際收取本息2500元,騙取1000元。
六十八、2017年11月,張亞男向丁曉君實際放款1500元,實際收取本息2400元,騙取900元。
六十九、2017年11月,張亞男向賈立艷實際放敖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3000元,騙取1000元。
七十、2017年10、11月,張亞男向王慧實際放款2300元,實際收取本息合計3600元,騙取1300元。
七十一、2017年11月,張亞男向張家瑞實際放款1950元,實際收取本息合計3000元,騙取1050元。
七十二、2017年11月,張亞男向梁什能實際放款6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10176元,騙取4176元。
七十三、2017年11月,張亞男向劉璐實際放款950元,實際收取本息1500元,騙取550元。
七十四、2017年11月,張亞男向許靜靜實際放款1000元,實際收取本息1500元,騙取500元。
七十五、2017年11月,張亞男向黃娜實際放款600元,實際收取本息1000元,騙取400元。
七十六、2017年11月,張亞男向廖元帥實際放款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2900元,騙取900元。
七十七、2017年10、11月份,張亞男向袁海文實際放款73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11800元,騙取4500元。
七十八、2017年10、11月份,張亞男向陳鴻強實際放款750元,實際收取本息1200元,騙取450元。
七十九、2017年10、11月份,張亞男向陸磊實際放款800元,實際收取本息1200元,騙取400元。
八十、2017年10、11月份,張亞男向宋鶴實際放款2200元,實際收取本息3000元,騙取800元。
八十一、2017年10月,張亞男向張秋潔實際放款3000元,實際收取本息3300元,騙取300元。
八十二、2018年5、6月份,渠直向楊曦實際放款235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3950元,騙取1600元。
八十三、2018年2月至7月,李某軍向微信昵稱為“一只黑柴”的被害人實際放款75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8800元,騙取1300元。
八十四、2018年3、4月份,李某軍向石洪雨實際放款38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8260元,騙取4226元。
八十五、2018年4月,李某軍向殷培倫放款4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6000元,騙取2000元。
八十六、2017年12月,孟祥東向范卓宇實際放款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合計3000元,騙取1000元。
八十七、2017年12月,孟祥東向李倩欣實際放款1200元,實際收取本息合計2000元,騙取800元。
八十八、2018年1、2月份,孟祥東向邢晶晶實際放款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合計3000元,騙取1000元。
八十九、2018年3月,孟祥東向于金艷實際放款5000元,實際收取本息合計9000元,騙取4000元。
九十、2017年12月,孟祥東向黃崇峰實際放款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合計3000元,騙取1000元。
九十一、2018年1月至4月期間,孟祥東向孔令錚實際放款2800元,實際收取本息等合計5400元,騙取2600元。
九十二、2018年4月,孟祥東向張喆實際放款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合計5000元,騙取3000元。
九十三、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張寶毅向鄭俊濤實際放款500元,實際收取本息合計650元,騙取150元。
九十四、2018年4月至6月,李某軍向葉芷雪實際放款4500元,實際收取本息合計8900元,騙取4400元。
被告人孫某1于2024年1月2日被沈陽鐵路公安處乘警支隊民警抓獲;被告人王某2于2023年12月15日主動到蕭縣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朱某3于2024年1月11日主動到蕭縣公安局投案。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被告人孫某1、王某2、朱某3的供述,書證到案及發(fā)破案經過、寄押證明書、戶籍信息、前科查詢證明、微信聊天記錄、微信群“開會總群”聊天記錄提取的照片一張及群成員信息、蕭縣公安局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辨認筆錄、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某人民法院1某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程奧男書寫的材料一份、陳慧的畢業(yè)證書及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陳慧德才表現證明、支付寶及微信轉賬記錄、工資表、放款表格、借款合同、包某手腕割傷圖片、包某與李某軍的交易、聊天記錄、張某3與王某微信交易記錄及聊天記錄、楊某、陳某在米房服務上的借款情況、孟祥東的手機截屏、張寶毅與被害人林某、施某、張某1、李某、沈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張某3手機相冊截圖、孟祥東硬盤的表格、借條、收條、被害人借款還款明細、微信交易記錄、安徽省某人民法院5某第3號刑事判決書、安徽省某人民法院5某第4號刑事判決書、安徽省某人民法院5某第5號刑事判決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新區(qū)人民法院某第6號刑事判決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調取的微信號信息、蕭縣公安局調取的微信號信息、調取證據清單、武強的手機截屏、被害人裸露照片、電子數據檢驗報告、張寶毅統(tǒng)計表、張寶毅與借款人的微信聊天記錄、東東表、張亞男OPPO手機取證報告、李某軍的放款記錄、李某軍的手機取證報告以及聊天記錄、李某軍手機微信貸款信息部分采集表等,U盤一個,鑒定意見安徽省蕭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蕭)公(司)鑒(死因)字〔2018〕29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宿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宿)公(司)鑒(物證)字〔2018〕435號物證鑒定書、宿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宿)公(司)鑒(理化)字〔2018〕32號物證檢驗報告,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現場圖,證人魯某、成某的證言,同案人鄭某文、張某、陳某、李某、朱某文、劉某、馬某、徐某萌、楊某滔、王某、王某、劉某維、苑某博、邵某龍、程某、張某瀚、高某、李某2、王某建、李某1、李某、王某喬、張某、渠某、李某軍、沈某、張某3、張某男、孟某東、張某毅的供述,被害人孫某1、張某2、閔某、陶某、包某、王某、葛某、楊某、陳某、羅某的陳述等證據證明。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1、王某2、朱某3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被告人王某2、朱某3主動投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均構成自首,可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孫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坦白,可對其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可對三被告人從寬處理;部分犯罪系未遂,可對三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3、孫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對二被告人減輕處罰。本案詐騙對象部分為在校大學生,武強的死因、包某自殺未遂均本案詐騙行為存在關聯(lián)性,應酌情對三被告人從重處罰。量刑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1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王某2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朱某3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二、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處。
被告人孫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當庭亦無異議。
被告人王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當庭亦無異議。
被告人朱某3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當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王子健、李賽與張某3(均已判決)共同出資租賃經營場所,組建“盤錦錢崐金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錢崐金融”),招攬他人入伙并管理公司日常事務,通過“微信”、“支付寶”向包括學生在內的不特定人員放貸。錢崐金融成立初期,邵小龍(已判決)負責介紹和審核客戶,張某3和王子健各自出資放貸,李賽出資由孟祥東、張寶毅(均已判決)幫其放貸,張某3等人聘用張亞男(已判決)等人負責催收。后高林、苑同博、王俊喬(均已判決)以及被告人王某2、孫某1、朱某3等多人加入錢崐金融。人員增多后錢崐金融分別設立業(yè)務部門、財務部門和催收部門。業(yè)務部門的人員負責尋找借款客戶、聯(lián)系中介和初步審核客戶信息,審核員獲取每單放款金額的10%作為提成,財務部門的人員負責給客戶轉款和收賬,復核客戶信息,財務員獲取每單利潤的30%作為提成,催收部門的人員負責催收,催收員獲取催收回款的30%作為提成。后期,除了催收部門人員外,大部分人員參與放貸。2018年2月,張某3等人得知其他涉嫌“套路貸”的人員被查,縮減了公司規(guī)模。
被告人王某2于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2月22日在錢崐金融公司工作,負責催收業(yè)務;被告人朱某3于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2月14日在錢崐金融公司工作,先后負責尋找、審核客戶;被告人孫某1于2018年1月6日至2018年5月5日在錢崐金融公司工作,先后負責尋找、審核客戶。被告人孫某1、王某2、朱某3均由錢崐金融公司進行管理。
錢崐金融人員審核時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證、手機號碼、通訊錄、個人負債情況等個人信息,審核通過后要求借款人簽訂金額虛高的借款合同,借款周期一般為六天,先行扣除約20-36%的高額周息后放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時,要求借款人支付下一期利息作為續(xù)期費用,或者向借款人推薦其他放款人要求借款人借錢還款,或者要求借款人“清賬”,使借款人的債務不斷增高;借款人不按時還款或者無力還款時,先由審核員、業(yè)務員進行催收,如仍不歸還由催收部門催收,催收方式包括電話短信轟炸、上門催收、提起虛假訴訟等,使借款人產生畏懼心理,不得不償還虛高借款及利息、續(xù)期、逾期等費用。期間,錢崐金融內部人員之間、或與浙江蜂鳥工作室羅兵(另案處理)等人員互相推送客戶,同時收取借款額度的10%-15%作為中介費,共同套路借款人。
錢崐金融組織分工明確,已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王子健、李賽、張某3對該集團的成立、發(fā)展起組織、領導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2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孫某1、朱某3為一般參加者。
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李賽、王子健等人騙取他人錢財合計人民幣186728.68元,另有3650元未得逞。具體事實如下:
一、合肥科技職業(yè)學院學生武強多次向蜂鳥金融工作室羅兵,楊杰等人借款,后羅兵介紹其向孟祥東借錢還款。2018年2月5日至23日,孟祥東向武強實際放款合計41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7450元,騙取3350元;同年3月13日,孟祥東向武強實際放款3000元,要求武強簽訂虛高借條4200元,未得逞1200元。為償還虛高債務,武強又向史元(已判決)等網絡放款人借款還羅兵、孟祥東的續(xù)期費。2018年3月16日,武強因虛高債務無法償還,不堪忍受催款,在蕭縣圣泉鄉(xiāng)鳳山自殺。
二、2018年2月至5月期間,李某軍、張某3伙同邵小龍、劉洋(另案處理)共同詐騙包某錢財。其中,李某軍通過微信向包某實際放款26000元,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45000元,騙取19000元。后張某3伙同邵小龍、劉洋繼續(xù)套路包某,誘使包某簽訂金額虛高的借條,虛增其債務,張某3以威脅的手段進行催收,包某不堪忍受割腕自殺,被救回。
三、2018年5月至7月,張某3通過微信向王某實際放款32400元,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36200元;2018年6月5日,張某3伙同他人實際向王某放款8000元,要求王某簽訂金額為1萬元的虛高借條,并約定高額違約金6000元,后王某還款1萬元。張某3伙同他人騙取王某錢財合計5800元。期間,張某3以要求陪睡、威脅到王某單位宣傳其搞破鞋等方式迫使王某還款。
四、2018年1月,張某3向馬靜遠實際放款1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2000元,實際收取款項合計1788元,騙取788元。
五、2018年1月,張某3向焦林國實際放款15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2400元,實際收取逾期費等款項合計3100元,騙取1600元。張某3與邵小龍、朱思文互相推送焦林國。
六、2018年1月12日,張某3向張曉峰實際放款1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2000元,同年1月15日,張某3通過程偉杰催收,實際收取1600元,騙取600元。
七、2018年1月,張某3向王鑫實際放款27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4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3388元,騙取688元。期間推送邵小龍要求王鑫借錢還款。
八、2018年1月,張某3向黃漢平實際放款1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16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1588元,騙取588元。
九、2018年1月,張某3向王**誠實際放款3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4500元,實際收取續(xù)期費等款項合計4500元,騙取1500元。
十、2018年1月,張某3向尹小杰實際放款23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4000元,實際收取本金、續(xù)期費、紅包合計5000元,騙取2700元。
十一、2018年1月,張某3向陳魯健實際放款2688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紅包合計4418.88元,騙取1730.88元。
十二、2018年1月,張某3向荷林實際放款15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3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2406元,騙取906元。
十三、2018年1月,張某3向鄒林海實際放款2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3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紅包等合計3088元,騙取1088元。
十四、2018年1月,張某3向李寧實際放款15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3000元,實際收取本息2500元,騙取1000元。
十五、2018年1月,張某3向楊懿航實際放款1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1600元,張某3、李某軍實際收取1600元。張某3向楊懿航索要88元紅包,楊懿航發(fā)給張某3紅包18.8元。騙取618.8元。
十六、2018年1月,張某3向袁芳實際放款1388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5900元,騙取4512元。期間,張某3向其推送邵小龍、周占立、宋澤林、肖佳梅(均另案處理)要求其借款還款。
十七、2018年1月,張某3向劉超實際放款35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5600元,實際收取本金、續(xù)期費等合計6276元,騙取2776元。張某3向劉超索要188.88元的紅包。
十八、2017年12月,張某3向于浩陽實際放款34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5000元,后張某3通過錢崐金融劉浩進行催收,于浩陽還款。張某3騙取1600元。
十九、2018年1月,張某3向陳超實際放款29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5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等合計4500元,騙取1600元。
二十、2018年1月5日,張某3向吳小丹實際放款4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6000元,實際收取本息合計6000元,騙取2000元,期間推送邵小龍要求吳小丹借錢還款。
二十一、2018年1月,張某3向劉可道實際放款14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2000元,實際收取續(xù)期費合計1400元。未得逞600元。
二十二、2018年1月31日,張某3向秦元超實際放款1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2000元,于同年2月5日收回1600元,騙取600元;同日張某3向秦元超實際放款1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1500元。未得逞500元。
二十三、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張某3向羅某實際放款6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實際收取本息、逾期費等合計10000元,騙取4000元。期間,張某3索要羅某裸照、裸視頻并脅迫其還款。
二十四、2018年2、3月份,張某3、王子健共同詐騙陶某的錢財,實際放款合計17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23400元,騙取6400元。
二十五、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間,孟祥東向楊某實際放款144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20457元,騙取6057元。
二十六、2018年7月,張寶毅向張某1實際放款375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5000元,實際收取本息合計5000元,騙取1250元。
二十七、2018年7月,張寶毅向微信昵稱為“張攀星(zf518029)”的被害人實際放款145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2100元,騙取650元。
二十八、2018年7月,張寶毅向微信昵稱“Promis(sy11962464)”的被害人實際放款14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合計2000元,騙取600元。
二十九、2018年7月,張寶毅向朱博文實際放款22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3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3200元,騙取1000元。
三十、2018年7月,張寶毅向徐梁實際放款7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1000元,實際收取本息1000元,騙取300元。
三十一、2018年7月,張寶毅向林某實際放款14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2000元,騙取600元。
三十二、2018年1月,張寶毅向李云釗實際放款13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2100元,騙取800元。
三十三、2017年11月,張寶毅向楊森實際放款13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2000元,騙取700元。
三十四、2017年12月,張寶毅向陳君實際放款15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2200元,實際收取本息2200元,騙取700元。
三十五、2017年11月,張寶毅向胡洋實際放款15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2300元,實際收取本息2300元,騙取800元。
三十六、2017年11月,張寶毅向許佳文實際放款2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3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3100元,騙取1100元。
三十七、2017年11月,張寶毅向王超實際放款1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1500元,實際收取本息1500元,騙取500元。
三十八、2017年11月,張寶毅向李岳實際放款2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3000元,實際收取本息3000元,騙取1000元。
三十九、2017年11月,張寶毅向馬金川實際放款2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3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3500元,騙取1500元。
四十、2017年10月,張寶毅向蔡玉麗實際放款2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3000元,實際收取本息3000元,騙取1000元。
四十一、2017年10月,張寶毅向李昂實際放款3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45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6088元,騙取3088元。
四十二、2017年10月,張寶毅向張溢森實際放款10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1500元,實際收取本息1500元,騙取500元。
四十三、2017年10月,張寶毅向何煜茹實際放款8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12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2060元,騙取1260元。
四十四、018年7月,張寶毅兩次向沈昱潔實際放款合計56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合計8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8000元,騙取2400元。
四十五、2018年7月,張寶毅向曹克凡實際放款105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1500元,實際收取續(xù)期費合計450元,未得逞450元。
四十六、2018年7月,張寶毅向劉明宇實際放款2100元,要求其簽訂虛高借條3000元,實際收取續(xù)期費合計1400元,未得逞900元。
四十七、2017年10月,張亞男伙同犯罪嫌疑人李陽向微信備注為“13號晚上拿一萬20號收3000”的被害人實際放款10000元,實際收取本息合計13000元,騙取3000元。
四十八、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張亞男向李旻實際放款215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28900元,騙取7400元。
四十九、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張亞男伙同張某3等人共同詐騙鮑偉的錢財,其中張亞男向鮑偉實際放款755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22338元,騙取14788元。
五十、2018年1、2月份,張亞男向蘇雅拉實際放款5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7600元,騙取2600元。
五十一、2018年1、2月份,張亞男向雷剛實際放款44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6788元,騙取2388元。
五十二、2018年1、2月份,張亞男向都業(yè)飛實際放款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3000元,騙取1000元。
五十三、2018年1月,張亞男向楊格格實際放款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5900元,騙取3900元。
五十四、2018年1月,張亞男向王通來實際放款950元,實際收取本息1500元,騙取550元。
五十五、2018年1月,張亞男向張博實際放款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5600元,騙取3600元。
五十六、2018年1月,張亞男向陳寧慧實際放款55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6900元,騙取1400元。
五十七、2018年1月,張亞男向龍雅玲實際放款13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3400元,騙取2100元。
五十八、2018年1月,張亞男向趙雪吟實際放款950元,實際收取本息1500元,騙取550元。
五十九、2018年1月,張亞男向陳宏偉實際放款1500元,實際收取本息2400元,騙取900元。
六十、2018年1月,張亞男向王學惠實際放款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3000元,騙取1000元。
六十一、2018年1月,張亞男向烏日漢實際放款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3000元,騙取1000元。
六十二、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張亞男向陸思琪實際放款1300元,實際收取本息2000元,騙取700元。
六十三、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張亞男向胡斌實際放款2000元,實際收取本3000元,騙取1000元。
六十四、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張亞男向滕飛燕實際放款1500元,實際收取本息2400元,騙取900元。
六十五、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張亞男向鄭鉤予實際放款1500元,實際收取本息2400元,騙取900元。
六十六、2017年12月,張亞男向刑可實際放款1500元,實際收取本息2000元,騙取500元。
六十七、2017年12月,張亞男向閆侯林實際放款1500元,實際收取本息2500元,騙取1000元。
六十八、2017年11月,張亞男向丁曉君實際放款1500元,實際收取本息2400元,騙取900元。
六十九、2017年11月,張亞男向賈立艷實際放敖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3000元,騙取1000元。
七十、2017年10、11月,張亞男向王慧實際放款2300元,實際收取本息合計3600元,騙取1300元。
七十一、2017年11月,張亞男向張家瑞實際放款1950元,實際收取本息合計3000元,騙取1050元。
七十二、2017年11月,張亞男向梁什能實際放款6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10176元,騙取4176元。
七十三、2017年11月,張亞男向劉璐實際放款950元,實際收取本息1500元,騙取550元。
七十四、2017年11月,張亞男向許靜靜實際放款1000元,實際收取本息1500元,騙取500元。
七十五、2017年11月,張亞男向黃娜實際放款600元,實際收取本息1000元,騙取400元。
七十六、2017年11月,張亞男向廖元帥實際放款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2900元,騙取900元。
七十七、2017年10、11月份,張亞男向袁海文實際放款73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11800元,騙取4500元。
七十八、2017年10、11月份,張亞男向陳鴻強實際放款750元,實際收取本息1200元,騙取450元。
七十九、2017年10、11月份,張亞男向陸磊實際放款800元,實際收取本息1200元,騙取400元。
八十、2017年10、11月份,張亞男向宋鶴實際放款2200元,實際收取本息3000元,騙取800元。
八十一、2017年10月,張亞男向張秋潔實際放款3000元,實際收取本息3300元,騙取300元。
八十二、2018年5、6月份,渠直向楊曦實際放款235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3950元,騙取1600元。
八十三、2018年2月至7月,李某軍向微信昵稱為“一只黑柴”的被害人實際放款75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8800元,騙取1300元。
八十四、2018年3、4月份,李某軍向石洪雨實際放款38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8260元,騙取4226元。
八十五、2018年4月,李某軍向殷培倫放款4000元,實際收取本息、續(xù)期費等合計6000元,騙取2000元。
八十六、2017年12月,孟祥東向范卓宇實際放款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合計3000元,騙取1000元。
八十七、2017年12月,孟祥東向李倩欣實際放款1200元,實際收取本息合計2000元,騙取800元。
八十八、2018年1、2月份,孟祥東向邢晶晶實際放款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合計3000元,騙取1000元。
八十九、2018年3月,孟祥東向于金艷實際放款5000元,實際收取本息合計9000元,騙取4000元。
九十、2017年12月,孟祥東向黃崇峰實際放款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合計3000元,騙取1000元。
九十一、2018年1月至4月期間,孟祥東向孔令錚實際放款2800元,實際收取本息等合計5400元,騙取2600元。
九十二、2018年4月,孟祥東向張喆實際放款2000元,實際收取本息合計5000元,騙取3000元。
九十三、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張寶毅向鄭俊濤實際放款500元,實際收取本息合計650元,騙取150元。
九十四、2018年4月至6月,李某軍向葉芷雪實際放款4500元,實際收取本息合計8900元,騙取4400元。
被告人孫某1于2024年1月2日被沈陽鐵路公安處乘警支隊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被告人王某2于2023年12月15日主動到蕭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被告人朱某3于2024年1月11日主動到蕭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孫某1、王某2、朱某3的供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書證到案及發(fā)破案經過、寄押證明書、戶籍信息、前科查詢證明、微信聊天記錄、微信群“開會總群”聊天記錄提取的照片一張及群成員信息、蕭縣公安局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辨認筆錄、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某人民法院1某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程奧男書寫的材料一份、陳慧的畢業(yè)證書及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陳慧德才表現證明、支付寶及微信轉賬記錄、工資表、放款表格、借款合同、包某手腕割傷圖片、包某與李某軍的交易、聊天記錄、張某3與王某微信交易記錄及聊天記錄、楊某、陳某在米房服務上的借款情況、孟祥東的手機截屏、張寶毅與被害人林某、施某、張某1、李某、沈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張某3手機相冊截圖、孟祥東硬盤的表格、借條、收條、被害人借款還款明細、微信交易記錄、安徽省某人民法院5某第3號刑事判決書、安徽省某人民法院5某第4號刑事判決書、安徽省某人民法院5某第5號刑事判決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新區(qū)人民法院某第6號刑事判決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調取的微信號信息、蕭縣公安局調取的微信號信息、調取證據清單、武強的手機截屏、被害人裸露照片、電子數據檢驗報告、張寶毅統(tǒng)計表、張寶毅與借款人的微信聊天記錄、東東表、張亞男OPPO手機取證報告、李某軍的放款記錄、李某軍的手機取證報告以及聊天記錄、李某軍手機微信貸款信息部分采集表等,U盤一個,鑒定意見安徽省蕭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蕭)公(司)鑒(死因)字〔2018〕29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宿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宿)公(司)鑒(物證)字〔2018〕435號物證鑒定書、宿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宿)公(司)鑒(理化)字〔2018〕32號物證檢驗報告,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現場圖,證人魯某、成某的證言,同案人鄭某文、張某、陳某、李某、朱某文、劉某、馬某、徐某萌、楊某滔、王某、王某、劉某維、苑某博、邵某龍、程某、張某瀚、高某、李某2、王某建、李某1、李某、王某喬、張某、渠某、李某軍、沈某、張某3、張某男、孟某東、張某毅的供述,被害人孫某1、張某2、閔某、陶某、包某、王某、葛某、楊某、陳某、羅某的陳述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針對公訴機關的意見,本院評判如下:
關于公訴機關認為武強自殺、包某自殺未遂與錢崐金融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詐騙行為存在關聯(lián)性,應對被告人孫某1、王某2、朱某3從重處罰的意見,經查,2018年3月13日,孟祥東向武強放款3000元,要求武強簽訂虛高借條4200元,為償還虛高債務,武強又向史元等網絡放款人借款還羅兵、孟祥東的續(xù)期費,2018年3月16日,武強因虛高債務無法償還,不堪忍受催款自殺;2018年2月23日李某軍安排王小樂給包某放款,后張某3伙同李某軍、邵小龍、劉洋繼續(xù)套路包某,誘使包某簽訂虛高的借條,虛增其債務,后張某3對包某以威脅手段進行催收,包某不堪忍受割腕自殺(未果)。被告人孫某1在錢崐金融工作期間,該犯罪集團發(fā)生了對武強、包某借款、催款致武強自殺、包某自殺未果的后果,與被告人孫某1存在關聯(lián)性,可對其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2、朱某3均在錢崐金融公司對武強、包某借款、催收之前已離開了該公司,武強自殺、包某割腕自殺未遂的后果與二人沒有直接關聯(lián)性,不作為對二被告人酌情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1、王某2、朱某3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參加錢崐金融惡勢力犯罪集團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其中被告人孫某1參與詐騙28起,詐騙數額為91416.68元,未遂1100元;被告人王某2參與詐騙46起,詐騙數額為77716.68元,未遂1100元;被告人朱某3參與詐騙23起,詐騙數額為51890.68元,未遂1100元。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1、王某2、朱某3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孫某1、王某2、朱某3參與錢崐金融惡勢力犯罪集團詐騙,該集團詐騙對象羅某等人系在校大學生,對三被告人均予以酌情從重處罰。關于公訴機關認為武強自殺、包某自殺未遂與錢崐金融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詐騙行為存在關聯(lián)性,應對被告人孫某1、王某2、朱某3予從重處罰的意見,經查,被告人孫某1的詐騙行為與武強自殺、包某自殺未遂存在關聯(lián)性,予以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2、朱某3的詐騙行為與包某自殺未遂不存在關聯(lián)性,不予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孫某1、朱某3在錢崐金融惡勢力犯罪集團詐騙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2在錢崐金融惡勢力犯罪集團詐騙的共同犯罪中屬作用相對較小的主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1、王某2、朱某3參與該犯罪集團犯罪中有部分犯罪未遂,依法對三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2、朱某3主動到案,并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均構成自首,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二被告人減輕處罰、從寬處理;被告人孫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構成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根據被告人孫某1、王某2、朱某3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被告人孫某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王某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二、四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朱某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孫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二、被告人王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27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朱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3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孝麗
人民陪審員朱麗萍
人民陪審員張健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孟浩然
書記員趙銀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