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林刑罰與執(zhí)行變更審查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516號
2024年04月2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宣中刑初字第0001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唐某林犯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違法所得5萬元予以追繳。
被告人唐某林不服,提出上訴。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皖刑終8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zhí)行。
2019年3月28日,經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改為七年;2021年10月22日經本院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不變。
執(zhí)行機關安徽省安慶監(jiān)獄以罪犯唐某林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于2024年4月10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唐某林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該犯獲表揚獎勵六次。
另查明,該犯違法所得5萬元已全部退繳;考核期內有2次違規(guī)扣分記錄。
上述事實,有罪犯改造表現(xiàn)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級評定及結果運用審批表等證據(jù)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唐某林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符合法定減刑條件。
綜合該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zhí)行后的一貫表現(xiàn)等因素,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對罪犯唐某林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不變。
(減刑后刑期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39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馬瑜山
審判員王萍
審判員程鴻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張航

